辩论中的一些诡辩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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诡辩:

兵者,诡道也。辩论就是唇枪舌剑的较量,在某种意义上也算是一种特别的战争,因此在我们已经知己知彼,收集好海量的论据,已经想好怎样破题立论,确立了毫无漏洞的逻辑框架……后,必然要想到的,就是“诡计”。辩论中的“诡计”,就是诡辩。

也许有人会认为,辩论应该是“堂堂正正”的,是“讲道理逻辑”的,是为了“探求真理”的,混淆视听的“诡辩”应该拒之门外,避之千里。当然,如果你是这样认为,那么这篇文章可以不看下去。但是如果你想赢,那么我建议你最好还是看一看。其实,无论是正规的辩论赛,还是我们的日常生活,“诡辩”无处不在,有些我们甚至习以为常而不知道那是诡辩。下面你会知道,其实正规的辩论赛少不了诡辩,诡辩是辩论里的一个重要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这些诡辩也许和你常识中的那种“诡辩”相差甚远,不过那些的的确确就是诡辩,并不因为形式和使用者的不同就改变了本质。如果规定把这些“诡辩”完全剔除,有可能你都不知道怎样去辩论了。退一万步说,即使你不想用诡辩,也得知道如何破解别人的诡辩吧?因此,我们完全有理由去了解辩论中的诡辩,这样才能利用诡辩或防范诡辩。

废话少说,下面开始正文。

什么是诡辩呢?一般来说,人们认为“混淆视听,颠倒黑白”的言论就是诡辩。其实不然。我举个例子:

《吕氏春秋》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洧水发了大水,淹死了郑国富户家的一员。尸体被别人打捞起来,富户的家人要求赎回。然而捞到尸体的人要价太高,富户的家人不愿接受,他们找邓析出主意。邓析说:“不用着急,除你之外,他还会卖给谁?”捞到尸体的人等得急了,也去找邓析要主意。邓析却回答:“不要着急,他不从你这里买,还能从谁那里买?”

这就是诡辩史上著名的“赎尸诡论”。从逻辑上说,邓析对双方说的话都没有错,后世也一直找不出他错在哪里,只能归结为“不能解决实际问题”或者“不能穷尽选择支”或者“立场转换”。所以说,诡辩不一定是“颠倒黑白”的,也有可能符合逻辑。

因此,我斗胆在这里下个不甚严密的定义:所谓诡辩,就是企图让听者的思路按照某种期望运行的一类言论。

听起来好像很抽象,其实简单地说就是“糊弄”。

为什么要定义“诡辩”,是为了下面论述的问题打下基础。下面说到的一些技巧有些人会觉得不算是诡辩,但这里按照我的定义我把它们也归类进“诡辩”里,因为这些技巧实际上对证明己方的逻辑毫无帮助,但却能达到让人哑口无言的效果。

一、名人名言。

借用名人名言是所有的辩论中都会用到的诡辩伎俩。之所以说那是“诡辩”,是因为名人说的话并不等于是真理,引用了名言对“证明”己方的逻辑其实毫无帮助。注意到没有,几乎所有的辩论赛里正反双方都能找出证明己方观点的名言,这已经证明了名人们的思想是多么的混乱。

然而,我们一直在乐此不疲地借用各种名人名言,甚至在辩论之外,比如写作文,写小说等都大量地引用。下意识地,我们都以为名人说的话是一种有力的论据,一方一般也不会去辩驳另一方引用的名言,因为那可是名人说的话,除非你是更高级的名人,否则,哼哼,等着挨批吧。

不过,使用名人名言也是有限制的。一般我们认为既然是名人名言那么应该是说出来就没有人敢反对,其实不然。在不同的地区,因为教育状况的不同,对名人的看法也不尽相同。有可能你认为某个名人是支持自己的论点的,但对方却不这样认为而予以反驳,如果处理不当很容易让引用名言的一方陷入被动。举个例子,1993年国际大专辩论赛大决赛辩题是“人性本善”,反方复旦大学引用了荀子的话作为论据,因为在大陆的教育中,荀子是持性恶论的。但是正方的台湾大学马上予以反驳,因为在台湾的教育中,荀子所持的是无善无恶说。这时候,反方的引用就碰壁了,因为正方根本不卖荀子的帐。可惜的是,因为反方对荀子做的功课比较足,辩得正方无话可说,生生憋出一句“荀子他说错了”,结果痛失机会,妙笔变为败笔。如果台湾大学了解过大陆的教育,就能料到反方必然会引用荀子的话而做足功课,而93年的赛场是新加坡,评委对荀子的看法并不像大陆那般一边倒向性恶论,要么抛出比反方更多的,证明荀子持无善无恶论的名言,就能将场上的形势完全逆转过来,要么选择回避,即使这一点赢不了也不会丢分太多。

除了教育差异引起的问题外,有时候名言本身就有问题。有些我们耳熟能详的名言其实是被处理过的,简单说就是“断章取义”。比如“以德报怨”“99%的汗水”“巨人的肩膀上”之类。如果对这些名言的出处不甚了解,随便乱用的话可能会撞在对方早已准备好的枪口之上。比如95年国际大专辩论赛半决赛第二场,正方引用康德的话:“法律和道德都是建立在理性命令的基础之上。”来论证反方“法律的核心是道德”是错误的,但反方随后却同样用康德的话回敬了他们:“理性就是道德性”,来了个釜底抽薪,让正方无言以对。

简单地说,引用名人名言是人们最常用也是最有力的诡辩,关键是没有人将其看做是诡辩,因此可以大量采用,但采用前必须先得对名人说名言时的语境和名言的完整版本有所了解,且要考虑到评委的教育状况和思维习惯。

二、事实论据。

我们为了论证己方的论点,一般都会列举大量的事实论据,比如故事、数据等。但其实在很多情况下,列举了事实并不等于我方的论点就得证。另一方面,为了论证对方的论点错误,我们也喜欢罗列反面事实,但其实在很多情况下也无法证伪对方的论点。能用事实来论证(证伪)的辩题只有两类,一类是关于某个因素是不是某事物的必要条件(比如“温饱是不是谈道德的必要条件”),这种情况下反方只需举一个反例就可证明己方观点。另一类是关于某个因素是不是某事物的充分条件(如“名师出高徒/名师未必出高徒”),只要反方举一个反例就可证明己方观点。而这两类辩题中,正方无论举多少正面例子,都无法根本上证明己方观点是正确的,这是归纳法的本质决定的。

因此,除非是上面两类反方的情况,其他所有情况下“某某事情可以证明我方观点正确……”都属于诡辩。

不过一般人不是这样理解的,他们看到的是每举出一个正面例子,相关论点的可信度就增加一分,而每举出一个反例相关论点的可信度就降低一分。因此,尽管罗列事实来论证这种手段,逻辑上有如此这般的漏洞,事实论据还是准备得多一点的好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双方的辩论水平难分伯仲,一般来说,观众和评委会倾向于列举事实较多的一方,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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