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承包商HSE监督管理办法..精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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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承包商健康安全与环境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吐哈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包商健康、安全与环境(以下简称“HSE”)监督管理工作,提高承包商HSE管理水平,确保承包商生产安全。依据国家安监总局《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2号)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石油安﹝2013)318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业务范围内承包商的HSE 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承包商是指在股份公司范围内承担工程建设、工程技术服务、装置检维修等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分为内部承包商和外部承包商。
第四条承包商HSE管理工作实行公司准入、业务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属地单位负责主体管理责任的体制。严把承包商的单位资质关、HSE业绩关、队伍素质关、施工监督关和现场管理关,做到统一制度、统一标准、文化融合、承包商相对固定。
第五条公司承包商HSE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直线责任、属地管理。
(二)谁发包、谁监管、谁用工、谁负责。
(三)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不可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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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包商的安全环保管理工作纳入公司HSE 管理体系。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企管法规处是承包商准入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履行以下主要HSE职责:
(一)负责公司承包商管理制度法律审查。
(二)对公司基建工程处、物资管理部、勘探部、开发部(“一处三部”)及各单位承包商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公司承包商单位准入资质复审及信息录入管理。
(四)制定公司通用的各类施工作业、技术服务项目,安全环保(HSE)合同文本,并提供违约处理法律支持。
第七条质量安全环保处是承包商HSE监督管理的归口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承包商HSE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二)组织制修订公司承包商HSE监督管理规章制度,配合企管法规处制定安全环保合同文本。
(三)检查、指导、考核公司承包商HSE管理工作。
(四)负责承包商HSE准入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
(五)组织对承包商进行公司级HSE培训。
(六)协调解决承包商HSE监督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组织或参与承包商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八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业务范围内承包商— 2 —
HSE管理职责:
(一)贯彻落实公司承包商HSE监督管理规定,并检查执行情况。
(二)组织开展权限范围内承包商准入的评审和审批工作。
(三)负责承包商选择、培训、招投标、使用、评估等环节的HSE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清退不合格承包商。
(四)组织对承包商采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进行HSE评估和审核。
(五)监督、检查和指导建设单位承包商HSE管理工作。
(六)招标文件中单独列支安全生产施工保护费用并要求承包商制定使用计划,保证建设(工程)项目所需安全生产费用、工期、施工环境、HSE监管人员等资源配备到位。
(七)协调解决业务范围内承包商HSE监督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参与本专业承包商生产安全环保事故的调查工作。
公司机关其它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业务范围内的承包商HSE管理工作。
第九条建设单位是承包商HSE管理的责任主体,应确定工程建设、工程技术服务、装置检维修等项目管理的主管部门,并明确主管部门对承包商的安全监管职责。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制(修)订本单位承包商HSE管理细则。
(二)负责承包商现场监督和评价考核。
(三)组织承包商HSE培训并检查其内部培训情况。
(四)编制建设项目任务书和HSE措施,负责HSE作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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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书、作业许可的审批审核。
第十条安全监督中心负责对各单位承包商HSE监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承包商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抽查;及时向上级汇报各单位和承包商HSE管理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督促问题隐患及时整改,对承包商违章进行通报,并开展承包商HSE业绩评估。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履行以下HSE职责:
(一)按公司规定对建设项目实施监理,督促落实建设项目质量、HSE措施。
(二)参与建设单位建设项目HSE风险识别及措施制定。
(三)向建设单位汇报承包商现场HSE管理情况,将承包商违章上报建设单位,对严重违章应勒令停工整改。
(四)负责编制承包商项目HSE监理总结报告。
第三章承包商HSE准入
第十二条公司按照“能力从优,数量从紧”的原则实行承包商准入管理。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年度工作总量情况确定当年承包商控制数量,实行总量控制。
第十三条业务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按照《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在发布的承包商名单名录中选择承包商。
第十四条承包商准入申请首先由业务主管部门初审,审核合格后提交安全管理部门对承包商安全资质进行许可审查,合格的发给安全生产资质审查合格证明,由业务主管部门将申请资料— 4 —
及审核意见提交企管法规处审核审批办理公司“市场准入证”。
安全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发给安全生产资质审查合格证明,业务主管部门、企管法规处不能办理市场准入手续。
承包商凭企管法规处核发的“市场准入证”以及安全部门开具的安全生产资质审查合格证明,方可到安全部门办理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管理部门在业务部门发布的承包商控制总量内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每年第一季度集中办理新入企业的发证工作。
第十五条承包商办理安全生产许可审查时应如实提供以下有效资料:
(一)承包商具有法人资格且具备相应的资质,提供以下证件:
1.公司市场准入证,安全生产资质审查合格证明。
2.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家规定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承包商提供)。
3.建筑施工、消防、特种设备等企业提供企业等级证书,疆外企业还需提供新疆地方政府部门备案文件或资料。
4.从事勘探、开发、储运等油田技术服务企业,需提供集团公司颁发的相关等级证书;疆外需要安全备案的企业,还应提供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的备案资料。
5.由安监部门核发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现场主要负责人及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6.相关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7.相关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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