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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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实
施意见
【法规类别】监察
【发文字号】鲁煤安管[2009]174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山东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9.10.10
【实施日期】2009.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实施意见
(鲁煤安管[2009]174号)
各省属煤炭企业,各产煤市国土局、工商局、煤炭管理部门,各煤矿监察分局: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等14部委《关于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监〔2009〕157号)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巩固煤矿整顿关闭攻坚战成果,促进煤矿工业结构调整,提高安全保障,加快煤矿规模化和现代化建设,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结合我省煤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2006年以来,各单位高度重视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始终把这项工作作为搞好煤矿生产秩序和煤矿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举措来抓。按照国务院的部署要求,继续开展对非法和不具备安全条件煤矿的整顿关闭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是,我省目前年产30万吨及以下的煤矿仍占全省煤矿总数的55%以上,开采方式落后,技术装备水平较差,采掘机械化程度低,防灾抗灾能力相对较弱的状况尚未得到根本改善,个别地区仍存在非法开采和超层越界开采现象,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各单位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和《关于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监〔2009〕157号)等有关要求,按照煤矿整顿关闭部际联席会议部署,紧紧围绕煤矿“两个攻坚战”,深化整治、强化监管,标本兼治、整合治理,继续把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作为一项重点任务来抓,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坚定信心,加大力度,落实责任,积极稳妥地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目标:2009年底前取缔乡镇以下办矿,乡镇管理的煤矿全部实行县以上管理;2010年淘汰关闭年生产能力9万吨(含9万吨)煤矿;到“十一五”末,年生产能力30万吨及以下小型煤矿约90处,无证开采和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制止,煤矿安全设施得到较大改善,煤矿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技术素质有较大提高,煤矿事故有较大幅度下降,较大及以上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主要任务:依法取缔无证开采,严厉打击超层越界等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对超层越界拒不退回的煤矿;关闭事故多发频发,安全隐患严重、不具备整改条件的煤矿;限期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煤矿;清理纠正违规越权核准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新建、改扩建煤矿项目。
三、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重点
(一)煤矿整顿重点:
凡存在下列重大安全隐患之一的煤矿;
1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2 、瓦斯超限作业的;
3、煤与瓦斯突出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