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市级财政资金分配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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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市级财政资金分配暂行规定

为规范市级财政资金分配决策,推进财政资金分配公开透明,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陕西省省级财政资金分配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市级财政资金包括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市对区县(开发区)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和地方新增政府债券资金。

第二条财政资金分配决策应遵循的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财政资金分配要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决策程序,确保资金分配合理、安全。

(二)集体决策原则。财政预算编制、调整以及资金分配,坚持集体决策,依法依规按程序审批。

(三)公开透明原则。除涉密事项外,财政资金分配决策结果向社会公开,强化监督。

第二章政府预算编制及审批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根据中省市经济社会发展政策以及确定的重大事项,结合各区县(开发区)财政实际情况和市级部门申报需求,统筹财力,编制年度预算盘子,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第四条市财政部门依据市委、市政府审定的预算盘子,编制全市和市级预算安排意见,形成政府预算和市本级部门预算草案,提交市人代会审议批准。

第三章部门预算资金分配管理

第五条年度预算安排时,市级部门预算中工资福利和运转经费,由市财政部门根据财政供养人员数量、政策标准、公用经费定额等,据实安排。对部门业务经费,属于延续性需继续安排实施的,由市级部门申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属新增安排的,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由市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审核后安排;500万元以上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形成安排意见,在政府财政预算安排意见中单独列示说明,一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六条年度预算经市财政部门批复后,市级部门依据批复预算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办理。其中:因人员增减变动、工资福利政策及公用经费标准调整,需新增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的,由市财政部门按相关政策审定。因实际工作需要新增部门业务经费的,同一项目累计增加金额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由市财政部门审定;已有项目累计增加金额50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形成安排意见,报市长审定;新增项目累计增加金额50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形成安排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其中因应急救灾等突发事件增加业务经费的,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直接报市长审定。

市级部门预算执行中,如有市委、市政府确定预算调剂事项,按市委、市政府要求执行不再重复报批;如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的预算调整事项,按法定程序办理。

第四章专项资金分配管理

第七条专项资金预算的分配管理,按照《西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八条市级财政出资设立政府性投资基金、参与PPP项目、购买公共服务的事项,参照以上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程序执行。中省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按照中省有关规定管理。

第九条应急救灾等突发事件或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一事一议重大事项,由市财政部门根据相关会议纪要和市长批示或由市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财政部门后,从财政预算资金调剂安排。

第五章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管理

第十条中央下达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困难地区财力补助等财力性转移支付,按照转移支付办法和中省分配方案下达区县。中省下达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等无转移支付办法的,由市财政部门按因素法提出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市级均衡性转移支付、激励约束考核等财力性转移支付以及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由市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转移支付办法提出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市级村级组织运转等无转移支付办法的,由市财政部门按政策规定分配下达。

第六章地方新增政府债券资金分配管理

第十二条中省下达的新增政府债券额度,由市财政部门根据中省规定的债券资金用途,结合市级部门和区县(开发区)申报项目、债务负担情况等因素提出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三条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审定的债券资金分配方案,编制市级财政调整预算草案,报市政府审定后,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第七章预算调整及审批

第十四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调整年度预算盘子,确保硬化预算约束。

第十五条增加或者减少市级预算收支、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调整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等事项,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审定的调整预算方案,编制市级财政调整预算草案,报市政府审定后,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西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不断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中省有关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要求和我市“四张清单一张网”改革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市委、市政府的工作任务和要求,为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由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项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

中、省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按中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包括职责分工、专项资金设立、预算分配与编制、预算执行、绩效管理、专项资金退出、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等。市财政部门和市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上报市政府协调解决。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建立与财力水平相协调的财政保障政策,科学确定专项资金规模。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坚持“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实现“责、权、利”相统一。

(二)清单目录制原则。严格规范专项资金的设立,明确专项资金设立依据和时限、管理办法、分配方式和使用方向等管理要素,实行专项资金目录制管理,定期清理、动态调整。

(三)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原则。牢固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绩效管理理念,实行专项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公开透明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以外,专项资金的设立、分配、使用等全过程管理信息应及时、准确、规范的向社会公开,促进资金管理规范、行政效能提高。

(五)职责清晰原则。厘清财政、主管部门、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管理职责,做到职责清晰、分工明确、科学规范。

第二章部门职责分工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总体政策研究;

(二)审核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退出等事项,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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