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司法考试冲刺班商法经济法讲义(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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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冲刺班讲义

《经济法基础》冲刺班讲义

【冲刺串讲班讲义】【课前提示】●本讲义用于圈划冲刺复习范围,与前轮基础班精讲讲义配合使用,以巩固强化前期记忆。

参加本班次学员,届时备好原基础班所用纸质或PDF版讲义,以资参考所用。

●参加的同学,准备一只有别于之前听课记录色的用笔,用于标注串讲提示。

●要求同学在串讲课前,自觉结合本讲义对基础班相关考点进行复习。

第一部分非税篇第一章总论【一、考情预测】次要章,单多判【二、高频高分】1.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主体资格)、客体、内容2.法律事实:法律事件、法律行为3.法的形式与分类:法律效力等级及适用规则(例如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冲突处理)4.仲裁适用范围:平等+经济+非专属5.仲裁协议:内容、效力(生效、独立性、效力异议、未申明诉讼)6.仲裁裁决:回避制度、裁决方式、生效、一裁终局7.民事诉讼审判制度:公开审判(不得公开、申请不公开)8.诉讼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9.诉讼时效:期间(3年、20年)、不适用、中止与中断10.行政复议范围(注意除外情形)11.行政复议机关(结合第7章税务行政复议管辖)12.行政复议决定:类型、生效13.行政诉讼管辖:级别管辖(中级法院一审)、地域管辖14.行政诉讼审理与判决:不适用调解及例外、上诉期间15.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易错易混】1.自然人权利能力 vs.自然人行为能力2.法律事实 vs.法律事件 vs.法律行为3.经济仲裁 vs.劳动仲裁4.诉讼时效中止 vs.诉讼时效中断5.行政责任 vs.民事责任 vs.刑事责任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一、考情预测】次要章,单多判、不定项【二、高频高分】1.会计工作管理体制:行政管理、单位内部管理2.会计核算:(1)基本要求:伪造与变造区分;会计记录文字(2)核算内容:(结合会计六大要素记忆)(3)记账本位币(4)会计凭证与账簿①原始凭证的审核与更正②记账凭证的填制要求(分割单)③登记会计账簿基本要求(5)企业财务报告的对外提供3.会计档案管理(1)会计档案的范围(2)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期间(3)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永久、定期10年和30年)(4)会计档案的销毁(程序、不得销毁)4.会计监督:(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对象、要求、不相容职务)(2)政府监督(主体、财政部门会计监督主要内容)(3)社会监督(主体、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类型)5.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1)会计机构设置(2)代账机构(审批、业务范围、双方义务)(3)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要求、回避制度、交接)(4)继续教育(每年累计不少于90小时)(5)总会计师(行政领导、必须设置情形)6.会计职业道德(1)与会计法律制度联系和区别(2)主要内容:道德规范的基本要求7.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责任(1)会计人员(一般会计违法行为、伪造变造和隐匿、故意销毁)(2)单位负责人(指使授意强令、打击报复)【三、易错易混】1.会计专业资格 vs.会计专业职务2.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四、不定项题】1.原始凭证的审核与更正2.企业财务报告的对外提供3.会计档案的销毁(程序、不得销毁)4.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要求、回避制度、交接)5.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责任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一、考情预测】重难点章;单多判、不定项【二、高频高分】1.各类具体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与使用: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个人银行账户2.票据当事人:基本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3.票据权利:取得、丧失补救、票据权利时效、追索权4.票据行为:出票(记载事项)、背书(非转让背书、记载事项、粘单、背书连续、附条件背书、部分背书、限制背书)、承兑(提示承兑期限、附条件承兑)、保证(记载事项、保证责任)5.商业汇票:付款期限、万分之五承兑手续费、贴现6.银行汇票与银行本票的区分7.支票:授权补记事项、提示付款期限、空头支票8.银行卡:单位银行卡、银行卡计息与收费9.国内信用证:特征、期限、转让、议付与索偿等10.预付卡:限额、期限、实名制、非现金结算【三、易错易混】1.附条件背书 vs.附条件承兑 vs.附条件保证2.票据时效3.记名预付卡 vs.不记名预付卡【四、计算考点】1.追索金额2.贴息3.空头支票的罚款与赔偿金【五、不定项题】1.银行结算账户管理2.支票(授权补记事项、提示付款期限、空头支票)3.汇票:(1)票据当事人:基本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2)票据行为:出票(记载事项)、背书(非转让背书、记载事项、粘单、背书连续、附条件背书、部分背书、限制背书)、承兑(提示承兑期限、附条件承兑)、保证(记载事项、保证责任)第八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一、考情预测】重点章;单多判、不定项【二、高频高分】1.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用工之日;2.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书面、口头;3.劳动合同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4.劳动合同主要内容:(1)年休假:条件、期间、不享受情形;(2)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最低工资、赔偿损失;(3)试用期:不得约定、期限、包含、一次、工资标准;(4)服务期:违约金以及与劳动合同解除的关系;(5)竞业限制:对象、期限、司法解释(经济补偿、解除、继续履行);5.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情形:不得解除和终止情形;6.经济补偿金:情形、计算;7.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用工单位的义务;8.劳动仲裁:劳动仲裁管辖、时效、裁决(终局裁决);9.社会保险:(1)基本养老保险:保险费缴纳标准、享受条件和待遇;(2)医疗期:期间、待遇(注意与停工留薪期区分);(3)工伤认定与待遇:属于、视同、不属于、工伤保险待遇负担(单位支付情形)、工亡待遇;(4)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条件、期限;【三、易错易混】1.劳动关系的建立2.试用期工资 vs.因赔偿经济损失扣工资3.经济补偿金 vs.赔偿金 vs.违约金【四、计算考点】1.年休假2.加班费、赔偿金3.试用期工资4.服务期违约金5.经济补偿金计算6.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金额7.医疗保险金个人户【五、不定项题】1.劳动合同:(1)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用工之日(2)年休假(3)试用期、服务期、竞业限制(4)经济补偿金:情形、计算(5)劳务派遣中单位的义务2.社会保险(工伤认定与待遇、医疗期):第二部分税法篇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一、考情预测】重难点章;单多判、不定项【二、高频高分】1.税法要素:征税对象;税率;税收优惠(起征点与免征额区分)等2.增值税的征税范围:(1)销售服务(营改增):交通运输、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商务辅助等);(2)视同销售行为(购进的货物、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3)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4)不征税情形:非经营活动、不属境内销售、(存款利息、保险赔付等)3.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当期销项税-当期进项税(不定项选择题)(1)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2)含税销售额的换算;(3)视同销售货物销售额的确定;(4)特殊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商业折扣、以旧换新);(5)营改增销售额的规定(按余额计征的情形:金融商品转让、经纪代理服务、航空运输、客运场站服务、旅游服务等)(6)包装物的押金与租金(7)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4.进口货物应纳税额计算(组价计征)5.税收优惠:零税率与免税6.消费税的征税环节(1)一般环节:生产、委托加工、进口(2)特殊环节:零售环节(加征)、批发环节7.税目(15个)重点注意不征收消费税(料酒;上妆油、卸妆油、油彩;发令纸、鞭炮药引线;电动汽车、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等)的特殊情形8.消费税的计算(1)计税依据(从价、从量、复合计征);(2)特殊情形下销售额(量):非独立核算门市部、换、抵、投(最高销售价格);(3)从价计征的组价(自产自用、委托加工、进口);(4)已纳消费税扣除(不包括酒、摩托车、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电池、涂料)9.消费税征管(时间、地点)【三、易错易混】1.增值税销售服务2.视同销售情形3.包装物押金的处理:酒类 vs.非酒类产品4.组价:应税消费品 vs.非应税消费品【四、计算考点】1.起征点与免征额的处理2.含税销售额的换算3.视同销售货物销售额的确定4.特殊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商业折扣、以旧换新)5.差额计税项6.包装物的押金与租金的计税处理7.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8.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组价计算9.消费税的计算(从价、从量、复合计征)10.消费税从价计征的组价11.已纳消费税扣除12.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五、不定项题】1.增值税:(1)增值税的征税范围:(2)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当期销项税-当期进项税2.消费税的计税(注意所处的征税环节),一般结合增值税出不定项2.结合第六章的关税、车辆购置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一、考情预测】重难点章;单多判、不定项【二、高频高分】1.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1)收入总额确认(注意与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关系)(2)税金与损失扣除(3)税前扣除标准重点关注:三项经费、社会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公益性捐赠、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利息等。

国家司法考试《商法》法条串讲班公司法讲义

国家司法考试《商法》法条串讲班公司法讲义

商法之一公司法一、公司概述【考点总结】1.公司的基本概念;2.公司的基本制度;3.有限公司;4.股份公司。

(一)公司的特征1.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F3):(1)股东以认缴的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认缴是合同约定,实缴是合同履行)认缴出资=注册资本。

从外部看:注册资本是对债权人的保护。

从内部看,注册资本是股东权利分配的依据。

【结论】判断股东资格、承担责任看认缴。

实缴资本,股东获得财产权。

(2)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性社团法人:独立财产;(公司对其财产有独立的所有权,股东出资要依法做处分行为以转移权利的归属)独立名义;(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诉讼作原被告,公司的机关,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不能作原被告)独立责任。

【例题】某公司共8个非发起人股东,除股东甲外,其余股东都已足额出资。

后公司资产不足以赔偿,此时只应由甲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他7个股东不承担责任?『正确答案』是的,不承担责任。

一般而言,股东的责任即出资责任,一旦出资,没有责任。

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F20)(1)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内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外部:损害债权人利益)(2)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的典型情形:①股东转移公司财产;②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

(3)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内部)【例题·单选题】零盛公司的两个股东是甲公司和乙公司。

甲公司持股70%并派员担任董事长,乙公司持股30%。

后甲公司将零盛公司的资产全部用于甲公司的一个大型投资项目,待债权人丙公司要求零盛公司偿还货款时,发现零盛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3-27)A.甲公司对丙公司应承担清偿责任B.甲公司和乙公司按出资比例对丙公司承担清偿责任C.甲公司和乙公司对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D.丙公司只能通过零盛公司的破产程序来受偿『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国家司法考试《商法与经济法》复习全书【核心讲义(商法)】-第六~十章【圣才出品】

国家司法考试《商法与经济法》复习全书【核心讲义(商法)】-第六~十章【圣才出品】

第六章企业破产法考查小贴士本章年均考查5分左右,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破产申请,常涉及破产申请的申请人及申请破产的条件,考查方式较为浅显直观,难度较小;(2)破产管理人,常综合考查管理人的选任、更换、职责及其报酬等知识点;(3)债权申报,常综合考查债权申报的申报主体、时限、逾期申报的后果、可免于申报的债权类型、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及其权限等内容;(4)债务人财产与破产清偿,主要考查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及债务清偿顺序特别是不同主体之间受偿的先后顺序,也可能考查清算、重整与和解程序的适用情形及其转换,还会结合特殊的破产主体进行考查。

如保险公司、商业银行的破产清偿的顺序及方式。

一、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破产法规定(二)》)的总体说明《破产法规定(二)》自2013年9月起正式施行,主要围绕债务人财产相关的撤销权、取回权、抵销权等相关制度作出规定。

主要内容如下:1.破产撤销权《破产法规定(二)》明确,如管理人怠于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可依《合同法》行使。

债权人行使的该类诉讼属于代表诉讼,行使范围可超过该债权人的债权范围。

2.出卖人在途标的物取回权出卖人在途标的物取回权是《企业破产法》中规定的一项特殊的取回权,行使条件有二:一是受理破产申请时买卖标的物处于运输途中;二是出卖人尚未收到全部价款。

3.破产抵销权注意该权利与民法上的抵销权的区别:(1)该权利只能由破产债权人行使,管理人无权行使;(2)该权利的行使,并不像民法上的抵销权,需要债的种类相同和债权期满。

种类不同的债务或尚未到期的债务均可行使破产抵销权。

4.诉讼时效债务人对外享有的债权,其诉讼时效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中断;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对到期债权及时行使权利,导致其到期债权在破产申请前l年内超过诉讼时效的,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此时债务人的行为属于消极不作为,无法撤销)。

2007-司法考试经济法真题解析

2007-司法考试经济法真题解析

2007-2011年司法考试经济法历年真题解析单选题:(2011年)27.下列哪一选项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均明文禁止的行为()(2011年卷一单选第27题)A.甲省政府规定,凡外省生产的汽车,必须经过本省交管部门的技术安全认证,领取省内销售许可证以后,方可在本省市场销售B.乙省政府决定,在进出本省的交通要道设置关卡,阻止本省生产的猪肉运往外省C.丙省政府规定,省内各机关和事业单位在公务接待等活动时需要消费香烟的,只能选用本省生产的“金丝雀”牌香烟,否则财政不予报销D.丁省政府规定,外省生产的化肥和农药在本省销售的,一律按销售额加收15%的环保附加费【答案】B【考点】《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中均禁止的行为【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反垄断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一)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二)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三)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四)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五)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选项A错误。

甲省政府的规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没有被明文禁止。

选项B正确。

乙省政府的决定属于地区封锁行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二款和《反垄断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中均被明文禁止。

选项C有争议,丙省政府的规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中被明文禁止,在《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中被明文禁止。

2007年司法考试辅导讲义刑法学正式稿—--教材讲义

2007年司法考试辅导讲义刑法学正式稿—--教材讲义

司法考试刑法学辅导讲义——司法考试生死之战——刑法学第一讲司法考试刑法学备考秘籍秘籍之一:有一颗平常心,一颗积极上进的心,要从心理上重视它,但又不要给自己过大的压力。

在做之前,我们树立信心,做的过程中,我们不问收获只问耕耘。

作为法本的同学,可能认为自己已经学习了四年的法律,大小考试也是身经百战,从心理上往往会有轻敌的情绪,这是一种很不好的心态。

要明白,司法考试作为“天下第一考”,与学校里期末考试有着本质的区别。

重视它,是不是就得把这个考试放在至高无上的地位:“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司考书”,整天压迫自己强迫自己学习呢?秘籍之二:刑法考什么?一是精研历年真题,二是熟读考试大纲。

对于大纲里有的,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余地,背下来,熟练掌握,尤其是对第一卷,更是如此;对于大纲里没有的,毫不犹豫的划掉。

大纲每年都要新增一些内容,这是出题人青睐的重点。

秘籍之三:应当投入相对较多的时间刑法的分数比重很大。

在分数结构调整以前,司法考试总分是400分,在这400分当中,刑法通常占60—65分左右,比例为15%左右;在司法考试的总分调整为600分之后,刑法的分数也随之增加,约占80—90分,比例仍然为15%左右。

由此可见,刑法的分数比重非常大,并且非常稳定。

如此高的分数比重决定了考生在复习时必须投入相对较多的时间和精力,从而确保较高的得分率。

可以说,分数比重较小的科目,如法制史、宪法等,考生没复习好,甚至一分没得,只要其他科目复习得好,考生仍然可能通过,而如果刑法没复习好,得分率过低,则几乎没有通过的希望。

秘籍之四:慎重选择教材和复习资料首先需要强调的是,司法考试刑法复习不能完全依靠法律出版社的《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以下简称《辅导用书》)。

有些考生在复习时觉得其他复习资料太滥,不权威,而法律出版社的《辅导用书》是由以前的指定用书沿袭而来的,比较权威,因而在复习时主要依靠《辅导用书》,甚至完全依靠辅导用书,这种方法是不正确的。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法考导学阶段商经讲义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法考导学阶段商经讲义

《九民纪要》讲座讲义第一节与公司对赌对赌的产生原由简单说就是:公司有项目没钱,投资人有钱没项目。

(一)公司融资的两种方式1.间接融资:申请贷款,即金融机构如银行(贷款)——存款人;2.直接融资:公司接受投资,同时给与投资方(股权),也称为(股权融资),就是公司用股权换投资;(二)直接融资的当事人1.需要资金的公司称为(目标公司);2.提供资金的一方称为(投资人);(三)投资风险1.信息不对称,因为不了解,投资方要保证自己的投资本金和收益的安全。

2.目标公司为了融资,往往把自己说的如何如何好,信息不真实,而核对信息的真实性,需要支付额外的商业调查成本。

(四)风险解决办法事先约定防范风险的协议条款1.如果目标公司业绩兑现了承诺,这时投资方给目标公司股东一定奖励,例如股权奖励2.如果目标公司业绩未兑现了承诺,(核心重点),那么(1)目标公司股权回购;(2)目标公司给投资人金钱补偿;(3)目标公司既回购股权,又给投资人金钱补偿。

3.对赌协议的效力投资人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有效。

(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五)目标公司获得投资人投资的本质从目标公司角度看:以股权换投资;从投资人角度:以(出资)所有权换股权,当股东;那么问题来了,1.目标公司手上有股权(股票)吗?()。

2.目标公司如何凭空制造出股权(股票)来,方法是()股票是(等额拆分注册资本的结果,商业惯例为面额1元。

参见《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1)注册资本=股票总量(2)增资即增发新股,减资则回购并注销股票。

(附: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案例】2017年,顺丰公司投资入股鼎泰公司。

3.目标公司这种制造股权的方式,会产生什么效果?();4.目标公司这种制造股权的方式,对谁?产生什么影响?(1)对原股东()影响;(2)对公司现存的债权人们()影响。

09注会经济法第9章讲义MicrosoftWord文档共23页

09注会经济法第9章讲义MicrosoftWord文档共23页

第九章合同法(总则)本章提示1.本章属于考试中的重点章,每年的经济法考试综合分析题都有合同法的题目,命题方式一般是将合同法总则和分则的内容结合在一起进行综合考察;本章在考试中的分值10分左右。

2.合同法的内容理解性和应用性比较强。

复习中应当注意,一方面要多举例,通过杜撰例子来加深理解;另一方面要多与第一章中“法律行为与代理”相关内容比较。

3.多比较相关范畴:要约与要约邀请;无效合同与可撤消合同;代位权与撤消权;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违约金与定金等;4.重点和难点:1)合同的订立程序与实际履行原则;2)合同的效力;3)抗辩权、代位权与撤销权;4)合同担保;5)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合同的法定解除;6)违约责任。

第一节合同的基本理论合同分类: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2.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程序——要约与承诺(一)要约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即表达出订立合同的意思,并包括一经承诺合同即足以成立的各项基本条款;(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1.要约邀请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点睛:★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仅供帮助理解:(1)含义不同: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内容不同: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包括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方式等,如果缺少某一主要条款,则属于要约邀请。

(3)效力不同: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

★客观题常考题点:商品价目表、招标公告、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都是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一般是要约邀请,但其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国家司法考试《商法与经济法》复习全书【核心讲义】(反不正当竞争法)【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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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反不正当竞争法考查小贴士本章年均考查2分左右,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识别:主要考查考生对不同行为的定性的能力,备考过程中应注重理解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及相互间的异同。

(2)特殊主体的不正当竞争:题型设置会综合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劳动者的竞业禁止、劳动者侵犯商业秘密等内容。

考生应对相关法规有综合的掌握,在定性过程中要注意从主体之间的是竞争关系还是雇佣关系着手。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1.混淆行为(1)概念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以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损害同业竞争者和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2)要件①行为主体:从事市场交易的经营者;②行为表现:在经营活动中实施了欺骗性行为;③行为后果:该行为已经或足以使用户或消费者误认。

(3)表现形式①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②与知名商品相混淆;即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④虚假表示:伪造、冒用各种质量标志和产地的行为。

混淆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重要考点,考生要注意本行为与虚假宣传行为的区别。

2.商业贿赂行为(1)概念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账外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或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

(2)行为要件①行为主体:须为经营者或受经营者指使的人。

②行为目的:只能是争取交易机会。

③行为表现:账外、暗中,即有私下暗中给予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

如为明示、双方如实入账,则为正当经营手段。

理解小贴士:在商业活动中,行贿行为和受贿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二者的客观表现虽同为账外、暗中,但是二者并不总是同时成立;该行为由行贿和受贿两方面构成:一方行贿而另一方不接受或者一方索贿而另一方不给付都不构成商业贿赂。

2007年司法考试冲刺班商法经济法讲义(十五)

2007年司法考试冲刺班商法经济法讲义(十五)

土地房地产法 1.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建设用地项目不能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 A.刘家村乡政府办公楼建设用地 B.红门镇水库建设用地 C.南山市军事基地通往市区的道路建设用地 D.南湖市某私立贵族学校校区用地【答案】D 2.下列关于招标代理机构的说法,哪个是正确的? A.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各级人民政府认定 B.招标人必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C.设置招标代理机构的条件之一便是要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D.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隶属机构【答案】C 3.下列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说法正确的是: A.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得直接用于房地产开发 B.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转让、出让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可以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C.只要经过村委会的一致同意,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改变土地用途 D.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须经人民政府审批【答案】AD 4.甲企业以出让方式从国家手中获得了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期限为50年,甲企业使用20年后,现在想转让其房地产给乙企业,请问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A.按照出让合同,已经全部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且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B.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投资开发总额的15%以上 C.乙企业受让这块土地后,使用年限为30年 D.乙企业可以和甲企业协商改变这块土地的用途【答案】AC 5.假设甲企业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在这一土地上建设了一栋办公楼,现将这座大楼抵押给银行,同时出租给乙企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甲企业应当先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取得的租金予以没收 B.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已取得的租金归甲企业,但甲企业应将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C.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设立抵押,土地上有房产的,可以抵押房产,房产所占的土地使用权一同抵押 D.抵押合同有效,银行拍卖房产时,应从拍卖的价款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价款【答案】BCD 6.2000年1月,甲公司投标取得一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用途为房地产开发,已经支付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郄鹏恩冲刺商法经济法讲义(全)

郄鹏恩冲刺商法经济法讲义(全)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培训商法经济法冲刺讲义授课:郄鹏恩老师1.学理上,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将公司分为不同的种类。

下列有关公司分类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封闭性公司,但经过批准后,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自由转让股权B.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的股东出资成立,体现了人合属性C.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需要严格的流程,体现了封闭性D.非上市股份公司属于封闭性公司【答案】BC【考点】公司分类【解析】封闭性公司是指公司股本全部由设立公司的股东拥有,且其股份不能在证券市场上自由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封闭性公司。

有限公司的封闭性表现为:设立程序不公开;公司的经营状况不公开;股东人数不超过50人;股权对外转让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能在证券交易场所自由转让;所以C正确;A项中,有限公司作为封闭性公司,不能将其股权在证券交易所自由流通,错误;开放性公司是指可以按法定程序公开招股,股东人数通常无法定限制、公司的股份可以在证券市场公开自由转让的公司。

股份公司属于开放性公司,尤其上市公司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开放性公司,非上市的股份公司,作为股份公司,股份可以在证券市场自由转让,仍然属于开放性公司,只是具有一定的封闭性,D错误;根据《公司法》理论,人合性是指在股东之间存在着某种个人信赖和依附关系,这种关系很像合伙成员之间的那种相互关系。

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股东人数的最高限额。

《公司法》第24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禁止公开募集。

公开募集是开放性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特有的权利,而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公开募集资本。

(3)股权转让限制。

《公司法》第71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4)优先购买权的尊重。

(5)股东之间关系更多靠内部契约进行约束。

组织机构的设置往往根据公司章程来选择是否设立及如何设立,在管理上与合伙比较相似。

《公司法》第42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13年政法大学冲刺班商经-鄢梦萱讲义

2013年政法大学冲刺班商经-鄢梦萱讲义

2013—司法考试冲刺(商经)鄢梦萱【商法(卷三)】1.(不定项)甲、乙、丙共同出资拟成立“味佳”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为筹备公司方便,甲以“味佳公司筹建处”的名义与“南岳”办公用品制造加工厂签订了2万元的办公用品购销合同。

另一发起人乙为筹备公司准备工作场地侵害了李某的相邻权。

关于上述合同责任以及侵权纠纷,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公司成立后,南岳公司可请求甲与味佳公司承担连带责任B.公司成立后,李某即可要求味佳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C.若公司不能成立,李某可以要求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D.若公司不能成立,南岳公司可请求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也可只要求甲承担清偿责任2.(多)甲公司是乙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乙公司的章程规定对外投资必须经过董事会批准。

2006年3月,乙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将自己的20万元向甲公司投资,同时对甲公司30万元的债务提供担保。

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董事会通过的向甲公司投资的决议虽然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但是由于甲公司是乙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故此决定应该由股东会决议B.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此决议应由股东会决议C.乙公司转投资的决议符合法律的规定,可以向甲公司投资D.乙公司董事会关于投资和担保的决议合法有效3.(多)甲是A市公安局副局长,退休后与朋友乙、丙共同出资成立了“超人”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婚庆服务。

甲不想自己的名字出现在股东名册上,与自己的弟弟丁达成持股协议,股东名册登记丁为股东。

关于甲与丁的下列纠纷,处理正确的是:A.未经甲的同意,丁将名下股权转让给张某,该股权转让协议有效B.甲与丁因股权收益发生纠纷,甲以自己实际出资的事实主张分红权应当支持C.甲与丁因股东资格发生纠纷诉讼,应当以丁为被告D.甲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丁(在甲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单)甲、乙、丙于2010年筹建某外语培训有限责任公司。

甲以自己所有的一套房屋作价出资,甲将该房屋的所有权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但甲仍然占有使用该房屋,公司未实际使用。

2007年经济师考试中级经济基础知识冲刺讲义

2007年经济师考试中级经济基础知识冲刺讲义

2007年经济师考试中级经济基础知识冲刺讲义经济法――合同法律制度(二)合同的订立包括:要约、承诺两阶段。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三)合同的效力1,合同的生效时间和生效要件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是不同的概念,成立并不一定生效。

合同生效要件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发生法律效力所应具备的法律条件,如下:(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合同的生效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2,无效合同定义:虽然合同已经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被确认为无效。

特征:具有违法性;具有不履行性;自始无效。

种类:全部无效合同和部分无效合同。

按原因划分: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合同中的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3,效力未定的合同缺乏相应的生效要件,但欠缺的并非实质性要件。

分类:主体不合格的效力未定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效力未定合同和无权处分订立的效力未定合同。

4,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例如: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显失公平的合同。

5,无效和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处理与缔约过失责任对于无效合同,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确认合同无效;对于可变更或撤销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变更或者撤销,但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必须在一定时期内行使撤消权。

――合同履行1,合同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协作履行原则和经济合理原则。

2,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履行规则包括质量要求不明确的、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履行方式不明确的、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各种情况下如何履行合同。

历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详解商法单选(9)

历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详解商法单选(9)

历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详解商法单选(9)历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商法单选》汇总(2005年)23.刘、关、张约定各出资40万设立甲有限公司,因刘只有20万元,遂与张约定由张为其垫付出资20万元。

公司设立时,张以价值40万元的房屋评估为60万元骗得验资。

后债权人发现甲公司注册资本不实。

甲公司欠缴的20万元出资应如何补交?A.应由刘补交20万元,张、关承担连带责任B.应由张补交20万元,刘、关承担连带责任C.应由刘、张各补交10万元,关承担连带责任D.应由刘、关各补交10万元,张承担连带责任答案:A解析:《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题中,表面上出资不实的是张,但张的房屋价值40万元,实际上已完成了其出资义务,而真正没有履行出资义务的是刘,所以应该选A.24.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定解散该公司,其后股东会、清算组所为的下列哪一行为不违反我国法律的规定?A.股东会选派股东甲、股东乙和股东丙组成清算组,未采纳股东丁提出吸收一名律师参加清算组的建议B.清算组成立次日,将公司解散一事通知了全体债权人并发出公告,一周内全体债权人均申报了债权,随后清算组在报纸上又发布了一次最后公告C.在清理公司财产过程中,清算组发现设备贬值,变现收入只能够清偿75%的债务,遂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剩余债务转由股东甲负责偿还,清算继续进行D.在编制清算方案时,清算组经职代会同意,决定将公司所有的职工住房优惠出售给职工,并允许以部分应付购房款抵销公司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答案:A【按照现在的法律规定,本题选择AB】解析:《公司法》第181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国家司法考试《商法·经济法》法律法规汇编(含历年真题)-经济法【圣才出品】

国家司法考试《商法·经济法》法律法规汇编(含历年真题)-经济法【圣才出品】

经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第四条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第五条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第六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第七条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九条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条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09经济法讲义(赵威版)

09经济法讲义(赵威版)

经济法讲义杨佩珍楚雄师范学院经济管理系二00九年八月《经济法》讲义杨 佩 珍第一章 企业法[教学重点、难点]:重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公司的组织机构 难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 一、企业概述 (一)企业概念企业是按一、定的生产和经营方式结合起来的经营者,劳动者生产资料的集合,从事商品生产,销售,运输或提供劳务,服务,具有一、定的法律主体资格的经济组织,一、般具有营利性。

(二)企业的特点企业是按照一定方式有机结合起来的生产要素的集合 企业以生产经营和服务性活动为活动内容 企业是营利性的组织 企业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 企业是一个持续经营的组织 二、企业的分类三、企业法概念和法律渊源 (一)企业法的概念企业法是规范和调整企业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制度。

★ (二)法律渊源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

★二、合资企业的法律特征(一)中外合资者共同举办(二)合资者各方共同投资(三)合资各方共同经营(四)合资各方共担风险三、合资企业的成立★四、合资企业的出资方式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五、合资企业的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六、合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一)解散原因:合营期限届满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资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合资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又无发展前途合资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出现(二)清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规定成立清算委员会,由清算委员会负责清算事宜。

第三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中外合作经营者各方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通过在合营合同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而设立的一种企业形式。

2007年司法考试冲刺班商法经济法讲义(十)

2007年司法考试冲刺班商法经济法讲义(十)

案例 1.某钢铁厂曾将本厂的一辆重卡车向保险公司投保。

合同中规定,保险期限至1987年12月31日0点止,1987年10月2日,钢铁厂又将这辆卡车卖给了红旗机械厂,并背书转让了保险单。

同年12月30日下午,红旗机械厂司机在驾驶该车运货时,发生车祸,司机受重伤,卡车严重损坏。

红旗机械厂对此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全部损失。

问:保险公司应否赔偿?提示:根据《财产保险合同条例》规定,投保人的义务之一是投保将投保的财产转让或出售(除货物运输保险外)时,要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征得其同意,将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批改后方有效。

否则,从保险标的过户、转让或出售时起,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解答:保险公司不赔偿任何损失,因为钢铁厂的卡车虽向保险公司投保,但在其该车转卖给红旗机械厂时,没有事先通知保险公司,征得其同意,仅仅是背书转让了保险单,违反了保险公司中投保人财产转移通知的规定,尽管该车发生车祸是在合同保险期内,根据《财产保险合同条例》规定,当卡车转让给红旗机械厂时,保险公司的责任已终止了,故该厂的损失,保险公司不付任何赔偿责任。

2.甲于2002年4月20日经其婆婆乙同意后为乙投了一份简易人身保险,指定受益人为乙之孙、甲之子丙,丙当时10岁。

保险费从甲的工资中扣交。

交费2年后,甲与乙之子丁离婚,法院判决丁享有对丙的抚养权。

离婚后甲仍自愿按每月从自己工资中扣交这笔保险费,从未间断。

2005年10月1日乙病故,12月甲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认为自己是投保人,一直交纳保险费,而且自己是受益人丙的母亲;与此同时,丁提出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是丙,自己作为丙的监护人,这笔保险金应由他领取;保险公司则以甲因离婚而对乙无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问题:1.甲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合法?为什么? 2.丁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合法?为什么? 3.保险公司拒付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4.本案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5.假设甲为其婆婆乙投保时,申报的年龄为60岁,而乙当时真实的年龄是70岁,保险合同约定的最高年龄限制是65岁,那么该案如何处理?保险公司应否给付保险金?【答案】1.不合理。

2007年司法考试冲刺班商法经济法讲义(四)

2007年司法考试冲刺班商法经济法讲义(四)

案例 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案例注册会计师甲、乙、丙投资设立A会计师事务所,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形式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提供审计鉴证业务和验资业务。

在2008年的审计业务中,发生了下列事项:(1)甲在对B上市公司的年度会计报告进行审计过程中,因重大过失遗漏了一笔销售收入,经人民法院判决由该事务所向B上市公司的相关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甲认为自己并非故意造成的损失,该赔偿责任应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2)乙在对C公司设立过程的验资服务中,因疏忽大意而出具了证明不实的验资报告,该报告直接给C公司的债权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经人民法院认定,乙的疏忽大意并不属于重大过失。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甲的说法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2)对于乙造成的损失,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该按照何种方式来承担责任?并说明理由。

【答案】(1)甲的说法不正确。

根据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本题中,由于甲是因为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因此应该由其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2)对于乙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根据规定,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题中,乙的行为被认定为非重大过失,因此该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案例假设2008年3月,甲、乙、丙、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商品流通的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约定了以下事项:(1)甲以现金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另外以商标权作价5万元出资,丁以现金10万元出资;(2)丁为普通合伙人,甲、乙、丙均为有限合伙人;(3)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4)合伙企业的事务由丙和丁执行,甲和乙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5)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的,不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6)合伙企业名称为“稳信物流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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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 1.王某为自己的一辆奥迪轿车办理了财产保险,保险价值为20万元,保险金额为10万元。

某日,王某行车时被一汽车司机张某违章行驶而将其奥迪车撞坏,造成损失4万元,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王某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2万元,保险公司赔偿后,剩下的2万元要求张某赔偿 B.王某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4万元 C.王某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2万元,保险公司赔偿后,要求张某赔偿4万元 D.王某可以要求张某赔偿4万元,张某赔偿后,要求保险公司赔偿2万元【答案】BCD 2.假设上题中,张某恰巧是王某的同事,在保险公司未向王某赔偿之前,王某放弃了对张某请求赔偿的权利,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直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4万元 B.王某直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2万元 C.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D.王某的放弃行为无效【答案】C 3.假设王某就他的轿车在甲保险公司投保财产险,保险金额为15万元,保险价值为20万元,不久王某又向乙保险公司投保财产险,保险金额为15万元,后来汽车被撞,完全报废,王某请求甲、乙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重复保险,两份保险合同均无效,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B.甲、乙保险公司各应向王某支付15万元的赔偿金 C.甲保险公司向王某支付15万元赔偿金,乙保险公司向王某支付5万元赔偿金 D.甲、乙保险公司各向王某支付10万元的赔偿金【答案】D 4.假设王某为他的轿车向甲保险公司投了财产险之后,甲保险公司将该保险业务分保被乙保险公司,王某的轿车发生保险事故,车辆完全报废,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只能要求甲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 B.王某只能要求乙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 C.甲保险公司和乙保险公司对王某承担连带责任 D.王某只能按照甲保险公司和乙保险公司的约定要求它们承担按份责任【答案】A 5.假设王某为自己的汽车投保财产险,保险合同约定王某缴足保险费后第二日,保险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王某缴足保险费后一个月,王某提出解除保险合同,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不能解除保险合同,除非得到保险公司同意 B.王某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是应当向保险公司支付手续费,保险公司向王某退还保险费 C.王某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收取王某一个月的保险费后,向王某退还剩余的保险费 D.王某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当足额退还保险费,因为没有发生保险事故【答案】C 6.假设王某为自己的汽车投保之后,汽车的危险程度增加,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B.保险公司只能增加保险费 C.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D.若王某未通知保险公司,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有权不赔偿【答案】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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