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存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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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存货管理制度
01 存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存货管理,提高流动资产的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存货管理范围
第二条存货管理的范围包括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半成品、在产品和产成品的入出库及库存的管理。
第三章入库管理
第三条公司应严格执行存货管理制度,账实分管,互相牵制。
存货出入库要有严格的手续,经办人员应签字确认。
第四条物资采购应依据采购计划合理安排采购进度,防止因盲目采购而导致材料的积压。
第五条外购时,首先由用料部门提出用料计划,由分管领导和委派会计审核,交财务部门纳入财务收支计划,再由供应部门负责实施采购。
第六条购回时,由物资质检部门按质按量组织验收,按实际质量认真填写“入库单”,对“入库单”的外购地、入库时间、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交货人、承运人和验收入库人等栏目均应逐一填写,不得漏项。
对无随货同行发票的货物金额应由交货人提供采购价,财务据此入账核算,待发票到后再按实际价格调整。
第七条物资入库必须严格验收,入库后仓库保管员应严格履行货物保管职责。
第八条运费结算必须在运输发票后附有一次复写的“入库单”的“运费结算联”,如无运费,应将该联连同“入库单”的“财务联”一起附于购货发票后交财务入账。
第九条产成品入库必须有质检部门验收的“合格证(单)”,由保管员按规格、品种填写成品“入库单”,质检员、保管员和当班生产负责人均应签字。
第十条对于外购物资数量短缺、品种质量不符的,由采购人负责更换,更换费用或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采购人个人承担;生产产品因质量问题而返修、销售退回所发生的损失由生产部门承担。
第四章出库管理
第十一条生产用物资由生产部门按生产所需于材料会计处办理“出库单”手续,对非生产用物资领用人应持领用审批手续,办理“出库单”及相关手续,仓库保管员凭“出库单”据实发货。
第十二条月末,已领用但尚未耗用完的物资(包括残余料),应及时退回仓库,如果是下批生产仍要用的物资,其物资实体可不退回仓库,但应办理退料入库或红字出库手续,待下月月初重新开具“出库单”,这样,便于财务如实核算成本。
第十三条材料会计在月底时,应将当月的存货出入库按部门分项目汇总,与仓库保管、生产部门核对一致后,报给成本会计。
第十四条物资出库需凭经批准的领料单,由仓库保管员核对数量、品名、规格后发料。
第五章库存管理
第十五条保管员应设置各种存货保管明细账,并依据出入库单进行账簿登记,经常与财务核对账目、实地盘点实物,保证账账、账实相符。
物资要堆放整齐、标签清楚、计
量准确、存放安全。
保管员对存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
第十六条对用量或金额较大、领用次数频繁的物资应每月盘点一次,对于所有存货至少要一年彻底清查一次。
第十七条仓库保管员应做好仓库的日常环境卫生管理,检查库存物资的安全保障情况,消除安全隐患。
发现情况及时汇报,以利于及时落实措施予以解决。
仓库保管员工作失责而导致货物毁损的,应做出赔偿。
第十八条存货应定期盘点。
每月末,仓库管理员应对所管理的材料物资进行核对检查,使账、卡、物一致,并上报各类材料的收发存情况。
每年末,公司进行一次全面存货盘点。
盘点人应分清存货库龄,对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等情况及时查明原因,并区别情况,落实责任,报告有关领导,经批准后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存货年损失累计金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由各分公司技术部门书面申请,分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同意后,报经公司技术部和财务部审批、财务负责人审核、总经理核准,并报董事会备案;30 万元以上的报董事会审批。
国家规定须报主管财税部门备案或审批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存货的取得采用实际成本计价,存货的发出采用加权平均法计价,期末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价。
年末,公司应对剔除有问题库存后的存货余额按单个
存货项目进行分析,由物资管理部门结合市场行情和期末存货实际,比较期末账面价值与期末可变现净值,编制存货跌价情况表,经主管领导审核后送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据此编制存货跌价准备提取方案,报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提取存货跌价准备。
02 物资领用制度范文
第一条凡属本公司自办工程或代办工程的材料领用,一律使用材料管理表。
填表时表内应清楚地填上工程名称,成本中心,工程编号,施工单位,经成本中心授权人签名批准,并盖有工程部工程材料专用章,交由物资部计划组办理计划审核,盖上计划审核章,仓库才能办理领料手续。
第二条各部、分公司部门领用正常的维护材料时,只须填写货仓取货申请单一式三份,清楚地填上部门或科室名称,成本中心编号,经成本中心授权人签名批准后,由物资部计划组办理计划审核,盖上计划审核章,仓库才可办理领料手续。
第三条在填写工程材料管理表或货仓取货申请单时,将进口材料和国产材料分开单式填写,领取数量一栏必须要
用规定字体填上领取的数量。
如果需将原数量修改,应由授权人确认签名,否则物资部有权不给办理审核发料。
第四条坚持工程材料、维护材料专项专用的原则,不允许将工程材料、维护材料用在其他工程上。
各分公司承接的代办工程,经工程部门审批后,物资部才给予办理审核领料手续,代办工程需自购材料,要有工程部开具工程材料预算表,经物资部领导审批后才给予购买。
第五条各部、分公司需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开单经本部门成本中心授权人签名后,再由人事部主管劳动保护用品的有关人员审批签名,才可给予办理审核领料手续。
第六条各单位要严格按本单位拟定的年度材料计划进行领料。
对无计划和超计划领料,物资部有权不给予审核发料,同时不允许维护材料多领多占,影响工程材料的正常使用。
03 委托加工材料管理及核算制度范文
第一条委托加工材料的定义。
委托加工材料是指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材料。
委托加工材料应按实际成本计价核算,其实际成本包括:加工中实际耗用材料的实际成本、支付的加工费用、支付的税金(包括委托加工材料应负担的
增值税和消费税)、支付的加工材料往返运杂费。
第二条委托加工材料核算使用的主要科目。
设置“委托加工物资”科目。
该科目属于资产类科目,用于核算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材料的实际成本和发出加工物资的运杂费等。
借方登记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和成本差异、支付的加工费、运杂费、税金等,贷方登记加工完成并验收入库的材料的实际成本,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在加工中的各种材料的实际成本。
同时,按加工合同和受托加工单位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第三条委托加工材科核算的主要账务处理。
发出材料时,应按其实际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原材料”科目;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应将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的物资,按规定准予抵扣的,按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材料和剩余材料,应按其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科目,贷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
04 包装物管理及核算制度范文
第一条包装物定义。
包装物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包装本企业产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坛、袋等。
第二条为了反映和监督包装物的收发、领退和保管情况,设置“包装物”科目。
该科目是资产类科目,借方登记企业购入、自制、委托加工完成、盘盈等各种途径取得的包装物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贷方登记企业发出、领用、对外销售、盘亏、毁损、出租、出借等各种原因减少的包装物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库存各种包装物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
在“包装物”的总分类科目下,应按包装物的品种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第三条包装物核算的主要账务处理。
1.生产领用的包装物。
企业生产过程中领用的用于包装产品的包装物,应按领用包装物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下同)计入产品生产成本,借记“生产成本”科目,贷记“包装物”科目。
2.随同产品出售的包装物。
随同产品出售的包装物又
分为两种情况:随同产品出售而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应于包装物发出时,计入营业费用中,即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包装物”科目;随同产品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应于销售发出时,视同材料销售处理,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包装物”科目。
销售收入记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3.出租、出借的包装物。
(1)在第一次领用新包装物时,应按出租、出借包装物的实际成本,分别借记“其他业务支出”、“营业费用”科目,贷记“包装物”科目。
(2)收到包装物的租金时,应将其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处理,借记“现金”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3)收到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押金时,应借记“现金”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4)出租、出借包装物发生的修理费用,应借记“其他业务支出”、“营业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5)出租、出借的包装物,不能继续使用而报废时,应将其残料价值估价入账,借记“原材料”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支出”、“营业费用”科目。
第四条包装物的摊销。
采用分次摊销法,在第一次领用新包装物时,将全部成本记入“待摊费用”科目,然后分
次摊入“营业费用”或“其他业务支出”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