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与鉴定实施办法.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实施细则豫〔2015〕109号
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实施细则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5〕43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建〔2015〕108号)要求,为规范我省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和证书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职业培训考核机构管理(一) 职业培训考核机构应自觉接受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培训工种和等级进行培训。
(二)职业培训考核机构培训收费标准要依据有关政策和规定合理收取。
二、培训管理(一)培训计划审核。
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职业培训考核机构通过“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职业技能信息管理系统”上报的培训计划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地点、收费标准、是否向社会公布等。
(二)报名方式。
首先由企业组织参培人员填写《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培训考核报名表》并收集人员电子版照—1 —片(一寸近期正面免冠照片,红底或蓝底,图片大小宽为130像素,高度为160像素,最终效果以输出后的大小为准;宽高比例约为1.3:1.6,像素大小400kb以下,以JPG格式保存),再由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培训机构负责申报人员信息的网上录入,电子版照片上传等。
网上报名成功后进行资格审查。
(三)报名资格审核。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条件对职业培训考核机构上报的参培人员信息及相关资料进行现场审核。
报名条件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执行。
没有职业标准的按照下列标准:1. 初级工:取得普工培训合格证(或普工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工作满一年或从事本专业工种满两年的;2. 中级工:取得初级工培训合格证或初级工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并从事本专业工种满五年的;或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七年以上的;或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的;3. 高级工:取得中级工培训合格证或中级工职业技能岗位证书,从事本专业工种满七年的;或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十二年以上的;高级技工学校或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的;4. 技师、高级技师:按照原省建设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 —《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行业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劳社职技〔2003〕3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9.01.19•【文号】建人〔2019〕9号•【施行日期】2019.0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9〕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业企业: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以下简称施工现场专业人员)是工程建设项目现场技术和管理关键岗位从业人员,人数多,责任大。
为进一步提高施工现场专业人员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现就改进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服务行业发展、贴近岗位需求、突出专业素养,不断加强和改进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
落实企业对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主体责任,发挥企业和行业组织、职业院校等各类培训机构优势,不断完善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教育培训机制,培育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和产业发展后备人才。
发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政策指导、监管服务重要作用,促进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规范健康发展。
二、完善职业培训体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用人,谁负责”原则,坚持统一标准、分类指导和属地管理,构建企业、行业组织、职业院校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教育培训体系。
充分调动企业职业培训工作积极性,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建立培训机构,按照职业标准和岗位要求组织开展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
建筑工程职业技能和培训计划
建筑工程职业技能和培训计划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乡建设日新月异,建筑工程行业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建筑工程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行业,对从业人员的技能要求越来越高。
为了提高建筑工程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技能水平,制定科学、合理的职业技能培训计划至关重要。
本文从建筑工程职业技能要求、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培训方式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建筑工程职业技能要求1. 基础知识建筑工程从业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基础知识,包括数学、物理、化学、力学、建筑学、工程管理等。
此外,还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2. 专业技能(1)设计能力:掌握建筑设计的原理、方法和技巧,能独立完成建筑设计任务。
(2)施工管理能力:具备施工现场组织、协调、管理的能力,能有效地控制工程质量、安全、进度。
(3)工程技术能力:掌握建筑工程相关的技术,如钢筋混凝土工程、土建工程、安装工程等。
(4)工程经济能力:具备工程预算编制、决算、成本控制等方面的知识。
(5)沟通协调能力: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能与各方利益相关者进行有效沟通。
二、培训目标1. 提高建筑工程从业人员的基础知识水平,使其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
2. 提升专业技能,使从业人员能独立承担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管理等工作。
3. 增强沟通协调能力,提高从业人员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组织、协调、管理能力。
4. 培养职业道德,使从业人员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和敬业精神。
三、培训内容1. 基础知识培训:包括数学、物理、化学、力学、建筑学、工程管理等课程。
2. 专业技能培训:包括建筑设计、施工管理、工程技术、工程经济等课程。
3. 实践操作培训:包括施工现场观摩、实际操作演练等。
4. 沟通协调能力培训:通过讲座、案例分析、角色扮演等方式进行。
5. 职业道德培训:包括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等内容。
四、培训方式1. 面授课程:邀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理论水平的专家进行授课。
2. 网络课程: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线上学习。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从业人员岗位培训的通知-苏建函教[2009]743号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从业人员岗位培训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从业人员岗位培训的通知(苏建函教[2009]743号)各市、县(市)房管局、建设局:为有效地履行对城市既有房屋安全鉴定职责,保障房屋安全使用和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房屋的合法权益,加强全省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管理,提高鉴定岗位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和技能,规范鉴定行为,确保房屋安全鉴定工作质量,根据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管理工作的意见》(苏建房[2009]167号)的有关规定,就组织开展既有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工作通知如下:一、培训组织与管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既有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从业人员岗位培训的组织和管理。
岗位培训实行考培分开制度,委托有条件的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培训,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组织考试。
经培训考试合格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江苏省房屋安全鉴定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并作为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岗位从业的必要条件。
为统筹工学矛盾、提高培训效率,将统一组织报名,集中培训,分期分批进行。
为便于全省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参加培训和考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组织编制《江苏省房屋安全鉴定从业人员岗位培训考试大纲》(附件一)和《江苏省房屋安全鉴定从业人员岗位培训教材》。
取得《江苏省房屋安全鉴定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的人员,应当每年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继续教育合格者,成绩载入《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二、培训对象与条件凡在市、县(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中专职从事既有房屋安全鉴定工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从业道德,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均可申请参加考试:(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取得建筑工程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已连续在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工作一年以上时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9.06.25•【文号】建办人函〔2019〕384号•【施行日期】2019.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建办人函〔2019〕38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业企业: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9〕9号),规范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以下简称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培训体系,统一标准要求企业、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按照“谁培训、谁负责”的原则,对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开展培训、考核、发证。
为保证培训质量,推动各地培训互认,培训机构应依据统一的职业标准、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开展培训,完成相应培训后,须通过统一测试题库对参训人员进行测试。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按照统一编码规则(见附件1)为测试合格人员生成电子培训合格证(见附件2),培训机构或者测试合格人员可自行下载、打印。
培训合格证作为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水平的证明,在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予以认可。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地区从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的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我部根据行业发展需求,适时组织编修职业标准、培训大纲及继续教育大纲,建立并更新全国统一测试题库,供各地免费使用。
已开发建立题库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按要求申请将地方题库纳入全国统一测试题库作为本地区培训测试的补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试点工作情况的通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试点工作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0.12.22•【文号】建办人函〔2020〕662号•【施行日期】2020.1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试点工作情况的通报建办人函〔2020〕66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业企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9〕9号)、《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建办人函〔2019〕384号)要求,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积极开展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试点工作,在转变培训模式,建立职业培训体系,落实企业培训主体责任,发挥企业和行业组织、职业院校等各类培训机构优势,不断加强和改进职业培训工作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职业培训体系已基本建立(一)开发完善培训管理信息系统。
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中,增加了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管理模块,开发过程监管、测试题库管理、继续教育管理等功能,满足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管理需要,供各地免费使用。
(二)建立完善测试题库。
组织编制了全国统一培训测试题库,并依据试运行情况,对系统和题库进行了完善,供各地免费使用。
(三)编制继续教育大纲。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继续教育的总体要求,以知识更新、学以致用为原则,根据岗位需求,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实际,组织制定并发布了继续教育大纲。
针对施工员、质量员等13个岗位,明确本岗位应掌握的新法律、新法规、新标准和新规范,以及相关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和新工艺,着力完善从业人员相关专业知识结构,提升专业素质、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
建设部关于印发《贯彻〈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教字第524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贯彻〈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印发《贯彻〔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1991年7月29日建设部建教字第524号文发布)现将《贯彻〔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贯彻《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根据《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一九九一年起,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分批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现对贯彻《规定》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企业领导干部的持证上岗1.大中型(含建筑企业一、二级)企业的领导干部--经理(厂长)、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及预备干部的岗位职务培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小型(含建筑企业三级以下)企业的领导干部经理(厂长)、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预备干部的岗位职务培训,应按建设部统一制定的指导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培训合格并颁发由建设部统一制定的岗位职务培训证书,作为上岗任职的资格证明。
一九九五年起逐步实行持证上岗。
二、关于专业管理岗位的持证上岗(一)“八五”期间部分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的执行时间1.一、二级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员、预算员、质量检查员、安全员、材料员一九九一年实行持中级岗位合格证书上岗(以下简称持证上岗);机械管理员、计划员、统计员、财会员、劳资员、定额员一九九三年实行持证上岗。
三、四级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员、预算员、质量安全员一九九一年实行持初级岗位合格证书上岗。
建筑工种技能培训计划方案
一、培训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行业对各类专业人才的技能要求越来越高。
为提升建筑工人的职业技能水平,提高建筑行业整体质量与安全,特制定本培训计划方案。
二、培训目标1. 提升建筑工人的基本技能和综合素质。
2. 培养一批具备一定管理能力的专业人才。
3. 提高建筑行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4. 促进建筑行业可持续发展。
三、培训对象1. 建筑行业在职工人。
2. 建筑行业相关专业的应届毕业生。
3. 欲从事建筑行业的人员。
四、培训内容1. 建筑基础理论知识:包括建筑力学、建筑构造、建筑材料、建筑设备等。
2. 建筑施工工艺与流程:包括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等施工工艺。
3. 建筑安全管理:包括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安全防护措施、安全事故处理等。
4. 建筑工程技术规范与标准:包括建筑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5. 建筑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策划、项目组织、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等。
6. 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包括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
五、培训方式1. 理论授课:邀请行业专家、教授进行专题讲座。
2. 实操培训:在施工现场进行实操演练,让学员亲身体验施工过程。
3. 案例分析:结合实际案例,分析解决施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4. 考试考核:对学员进行理论知识、实操技能的考核。
六、培训时间1. 理论培训:共计60学时,分4周完成。
2. 实操培训:共计30学时,分2周完成。
七、培训师资1. 邀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理论知识的行业专家、教授担任主讲。
2. 聘请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实操培训导师。
八、培训费用1. 理论培训费用:每人1000元。
2. 实操培训费用:每人1500元。
九、培训效果评估1. 通过考试考核,评估学员的掌握程度。
2. 对学员进行跟踪调查,了解培训效果。
3. 收集学员反馈意见,不断优化培训内容和方法。
通过本培训计划方案的实施,力争在短时间内提高建筑工人的职业技能水平,为我国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2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实施细则(试行)为规范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5〕4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合格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人〔2015〕34号)和《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建办〔2019〕195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分工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建筑工人培训工作由省住建厅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厅人事处负责制定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全省培训考核工作;省城乡建设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省建设发展中心”)负责全省建筑工人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管理,考核题库建设和管理,培训考核机构的备案和公布,证书编码管理,上报数据信息等具体协调、组织、指导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市州住建局行业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本地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评价的指导监督服务,负责本地区培训机构的遴选和管理,考评员、督导员的培训和管理,参加培训评价人员的资格复审,培训、评价过程和结果的监管等工作。
按照“谁培训,谁负责”的原则,全省住建行业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评价、发证等工作由市州住建局择优遴选的建筑企业、职业(技工)院校和行业专业培训机构(以下统称为“培训机构”)组织实施。
各培训机构负责参训人员的资格审查,向当地住建局报送培训、评价计划,承担培训、评价过程的相关资料、评价成绩录入等工作,自觉接受当地市州住建局的指导和监管。
二、培训机构管理(一)培训机构评估和公布1.申报。
各建筑企业、职业(技工)院校、行业专业培训机构符合《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建筑工人职业培训机构有关要求》(见附件1)的,可按照《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考核机构申报材料》(见附件2)内容提供资料,自愿向当地市州教育培训管理部门提交申请。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合格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合格证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5.06.16•【文号】建办人[2015]34号•【施行日期】2015.06.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合格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人[2015]3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业企业: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5]4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推动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现就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职业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证书)是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一线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达到相应技能水平的学习证明,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统一式样、统一编码规则,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管理。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本地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引导和推进全员培训、持证上岗。
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具体实施办法。
要按照切实提升建筑工人技能水平的要求,指导培训考核机构(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统称为培训考核机构)依据职业技能标准制订培训方案,对建筑工人分级分类开展培训,并按有关要求核发职业培训合格证。
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对培训考核机构实行动态管理。
三、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证书管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编码规则(见附件1)做好本地区代码编制工作,并按照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式样说明(见附件2)印制证书,指导和监督培训考核机构申领发放证书。
证书加盖培训考核机构的印章。
四、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培训考核机构、证书发放情况的归档统计和信息化管理工作。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银川市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银川市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1.06•【字号】银住建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银川市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银住建发〔2020〕1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建办人函[2019]38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事司关于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建人才函[2019]22号)及《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试点工作方案》(宁建(人教)发[2019]6号)的文件精神和要求,在银川市开展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试点工作。
为做好此项工作,我局制定了《银川市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1月6日银川市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试点工作方案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试点工作方案》(宁建(人教)发[2019]6号)文件要求,为做好银川市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试点工作(以下简称专业人员培训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立足于建筑业发展,逐步规范专业人员培训工作。
通过先行试点探索,构建企业、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为主体的职业培训体系,建立健全体制机制,依托高质量的培训,实现建筑业专业技术人员数量逐步增加,素质明显提升,能力大幅增强,为银川市城市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人才资源支撑,为全区专业人员培训工作起到良好带头作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
四川建筑第39卷2期2019.44结论运用FLAC3D 有限差分软件建立实体管棚三维数值模型,模拟了有无管棚超前支护情况下隧道洞口的开挖,算得管棚受力变形特性和围岩稳定情况,并对比分析了管棚的加固效果,得到以下主要结论:(1)管棚支护状态下,围岩应力大幅下降,塑性区显著减小甚至不产生塑性区,增强了围岩稳定性。
(2)管棚支护状态下,隧道拱顶沉降减少了49.2%,对浅埋软弱围岩隧道洞口段施工开挖安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3)建立实体管棚三维数值模型模拟隧道洞口的开挖,获得了管棚体系受力变形特性,其研究成果可为管棚建模数值模拟及计算设计提供参考和借鉴。
参考文献[1]杨光.超前管棚在公路隧道洞口施工中的应用[J ].四川建筑,2007(2):185-186.[2]王道远,袁金秀,李俊,等.考虑施工特性的浅埋软弱洞口段管棚变形量预测及工程应用[J ].岩石力学与工程学报,2017,36(3):716-724.[3]孙志杰,申俊敏.隧道洞口段不同围岩刚度下管棚的支护效果分析[J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2013,34(6):25-28.[4]满帅,孔超,王海彦.隧道洞口浅埋段管棚超前支护开挖进尺优化[J ].铁道标准设计,2013(10):108-111+132.[5]许志城.桩基础导向墙长管棚联合支护技术在软弱围岩隧道进洞施工中的应用[J ].施工技术,2017,46(S1):729-732.[6]孙志杰.黄土隧道洞口段管棚预支护的围岩变形分析及参数优化[J ].水利与建筑工程学报,2013,11(5):5-9.[7]高怀鹏,毛海东.长管棚预注浆超前支护技术在浅埋偏压大跨隧道洞口施工中的应用[J ].公路,2005(10):214-217.[8]陈容文,姚劲松,董志超.管棚在公路隧道洞口中的应用[J ].中国水运(下半月),2012,12(10):224-225.[9]田洪松.长管棚预注浆超前支护技术在浅埋偏压大跨隧道洞口施工中的应用[J ].贵州工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6(5):85-87.[10]周顺华.软弱地层浅埋暗挖施工中管棚法的棚架原理[J ].岩石力学与工程学报,2005(14):2565-2570.[11]刘小俊,蒋雅君,陶双江,等.基于隧道断面面积变化的围岩稳定性判别[J ].铁道标准设计,2017,61(3):119-123.[12]李志平,李留玺.隧道管棚超前支护技术及其数值模拟[J ].科技创新导报,2015,12(13):37-40.[13]袁海清,傅鹤林,马婷,等.隧道管棚加预注浆超前支护数值模拟分析[J ].铁道科学与工程学报,2012,9(6):24-29.[14]杨甲豹.破碎围岩中管棚预支护理论及应用研究[D ].长沙:中南大学,2010.[15]张红卫,任建喜,李振龙.隧道管棚注浆超前支护在特殊条件下的应用[J ].西安科技大学学报,2009,29(2):165-169.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檲殘殘殘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二)三、有序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一)建立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相关制度。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机构建设及生产操作人员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机构建设及生产操作人员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4.04.29•【字号】冀建人[2004]202号•【施行日期】2004.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机构建设及生产操作人员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冀建人[2004]202号)各市建设局:根据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2003]13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加强建设职业岗位培训管理的意见》和《建设职业技能岗位培训规定》的通知,省农业厅等六个厅《关于做好全省农民工培训工作的通知》精神。
为加快我省建设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全面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现通知如下:一、加强职业学校、培训基地的建设,大力开展职业培训,以适应在新形势下对生产操作(包括对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培训)人员培训的需要,确保各项培训任务的完成。
(一)职业学校的设立应符合下列条件: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与职业教育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有必要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应符合下列条件: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师和管理人员;有与进行培训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有相应的经费。
(二)职业培训基地(站)应具备的条件:具有与建设职业技能培训相适应的场地、教室、宿舍和教学仪器、设备、机具;有专职的管理人员和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的理论教师和实训指导教师;有满足技能培训要求的和与培训相适应的实习工厂和实习工位;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办法。
(三)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应具备的条件: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有专(兼)职的管理人员和考评员;有完善的管理办法。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细则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细则为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施工现场专业人员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9〕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建办人函〔2019〕384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培训实施单位经市住房城乡建委进行信息登记并公布的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机构均可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具体分为四类:一级及以上资质的施工企业、社会培训机构、行业社会团体、职业院校。
二、规范开展培训工作(一)做好准备工作1. 培训场地准备。
各培训实施单位应选定固定的授课场地,授课场地大小能满足培训实际需要,且按《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实施单位培训场地技术要求》(见附件1)配置相关设备设施,并能与“互联网+教育培训在线综合服务平台”对接。
2. 授课师资配备。
各培训实施单位加强培训师资建设,配备责任心强、有施工现场工作经验的专业师资队伍,提高教学水平和能力。
3. 制定培训计划。
各培训实施单位应结合各岗位能力要求,制定培训计划,并于每期培训开班前5个工作日,填写《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计划表》(见附件2)报送至市建设岗培中心。
(二)培训岗位土建施工员、装饰装修施工员、市政工程施工员、设备安装施工员、土建质量员、装饰装修质量员、市政工程质量员、设备安装质量员、土建预算员、安装预算员、安全员、材料员、测量员、劳务员、机械员、试验员、资料员、标准员、构件工艺员、信息管理员、构件质量员等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相关岗位。
(三)认真组织培训各培训实施单位要重视培训质量,做好报名审核工作,选派优秀师资授课,各岗位测试前课程安排原则上不低于40个学时;培训期间通过“互联网+教育培训在线综合服务平台”对学员进行登录、打卡、考勤,实时视频监控等信息化管理,并做好参训学员授课过程音像资料等资料留存,所有纸质和电子版资料自报名之日起由培训机构保存5年及以上备查,自觉接受市、区县住房城乡建委监督管理,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建设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与鉴定工作的意见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建设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与鉴定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7.14•【字号】厦建建[2006]78号•【施行日期】2006.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建设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与鉴定工作的意见(厦建建〔2006〕78号)各区建设局,市质安站;厦门市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各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各工程监理企业:为更好开展我市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配合《厦门市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自2006年7月1日起的施行,在总结我市2003年下半年以来工作开展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建设部、省建设厅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就我市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作原则:以确保培训鉴定质量、简化程序、方便生产、服务农民工、加快步伐为基本原则。
二、基本方法与流程:由厦门市建设行业生产作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市鉴定站)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总体要求统一制定培训鉴定具体工作计划,以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为组织实施主体,以理论培训与现场初步鉴定为基础方式,以市鉴定站抽样复核与考评认定为工作核心,资料报送与审核发证为形式体现,使生产一线操作人员尽快鉴定取证,实现岗位资格就位,通过培训和现场鉴定不断增强从业人员规范操作和安全生产的自觉性,不断提高施工现场从业人员技能操作水平。
1、理论培训与效果认定。
理论培训以统一教材要求与企业结合施工进程培训相结合。
统一教材的主要内容为建筑工人职业道德、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一般规程、施工现场的卫生与防疫、施工现场各主要工种的职业技能标准及具体内容等。
企业结合施工进程培训的主要内容为企业结合施工工程特点按照施工规范、质量技术标准、安全防护要求及企业工法对工人的图纸技术交底、安全交底以及三级安全教育等。
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计划与培训大纲
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计划与培训大纲引言:建设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对于培养高素质、高技能人才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进一步提高建设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制定一份全面的职业技能培训计划与培训大纲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培训方法和评估方式等方面提出一份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计划与培训大纲。
一、培训目标:1. 提高建设行业从业人员的专业职业技能水平,使其具备独立处理工作任务的能力;2. 培养建设行业从业人员良好的业务素养和职业道德;3. 提升建设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培养安全生产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4. 更新建设行业从业人员的知识和技能,使其适应行业发展的需求;5. 培养建设行业从业人员的团队协作和沟通能力,提高工作效率。
二、培训内容:1. 建设工程管理:包括项目计划与控制、工程施工管理、合同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2. 施工技术与操作:包括建筑施工工艺、质量控制、材料选择与使用等方面的技能;3. 安全与环境保护:包括职业安全知识、安全操作规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4. 项目管理与协调:包括项目规划与组织、资源协调、进度控制等方面的培训;5. 沟通与协作能力:包括团队合作、冲突解决、有效沟通等方面的技能培训。
三、培训方法:1. 理论教学:通过课堂讲授、图文并茂的讲解、案例分析等方式,系统地讲解相关知识;2. 实践操作:通过现场实践、模拟施工场景,使学员能够实际动手操作,掌握技能;3. 视频教学:利用先进的多媒体技术,提供相关实战案例的纪录片和教学视频,让学员更好地理解;4. 互动讨论:组织学员进行小组讨论、角色扮演等互动活动,促进学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四、评估方式:1. 知识考核:通过笔试、口试等方式对学员的理论知识进行考核;2. 技能操作考核:通过实践操作和现场演示,对学员的技能掌握情况进行评估;3. 项目综合评估:通过实际项目的参与和成果,对学员的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进行评价;4. 反馈和总结:及时收集学员的培训反馈意见,并进行总结和改进。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明确我省建筑行业第一批实施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与鉴定工种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明确我省建筑行业第一批实施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与鉴定工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9.05•【字号】湘建人教[2006]307号•【施行日期】2006.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湖南省建设厅关于明确我省建筑行业第一批实施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与鉴定工种的通知(湘建人教〔2006〕307号)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衡阳市建工局,省建工集团、二十三冶、中建五局:为了适应建筑业劳务外拓和劳务企业资质申报要求,促进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与鉴定工作规范性、科学化、经常化开展,经调查研究,现将建筑行业所涵盖工种职业技能岗位资格鉴定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根据建设部第87号令《建筑企业资质管理的规定》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建建〔2001〕82号)要求,明确劳务企业资质申报必须具备、实行建筑市场准入的13个工种,为湖南省建筑行业第一批实施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与鉴定的工种(见附件)。
二、在建筑行业第一批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工种中,各市、州和建筑劳务基地县如要新增鉴定工种,请将拟新开工种鉴定的报告、最新颁布的国家职业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本地鉴定实施计划、鉴定考试考核试题(应知、应会各叁套)报省备案后,按要求自行组织鉴定。
省建设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将组织相关工种的考评员培训。
三、架子工、焊接工等特殊工种,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后,可向相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办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四、我省将按国家职业大典要求与建设行业实际,逐步完善建设行业工种目录并予以公布。
湖南省建设厅二OO六年九月五日附件:湖南省建筑行业第一批工种目录木工(含木模型工)砌筑工抹灰工石制作工油漆工钢筋工混凝土工架子工焊接工水暖电安装工钣金工架线工。
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3.20•【文号】建人教[2002]73号•【施行日期】2002.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人教[2002]7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交通厅,直辖市建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劳动保障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为了贯彻落实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快提高建设行业职工队伍素质,根据《劳动法》和《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在建设行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行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种(职业)范围是:建设行业内各类企、事业单位施工、生产、服务的技术工种。
技术工种(职业)目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确定。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强协作,按照建立健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总体要求,结合当地建设行业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建设行业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各地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的指导,切实履行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能,做好统筹规划、质量督导工作。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综合管理和指导下,组织实施本地区建设行业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并按照统一标准、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管理、统一证书的原则及规定的程序开展鉴定工作。
三、建设行业从业人员,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核发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并在《职业资格证书》上加盖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印章。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2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实施细则(试行)为规范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5〕4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合格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人〔2015〕34号)和《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建办〔2019〕195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分工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建筑工人培训工作由省住建厅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厅人事处负责制定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全省培训考核工作;省城乡建设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省建设发展中心”)负责全省建筑工人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管理,考核题库建设和管理,培训考核机构的备案和公布,证书编码管理,上报数据信息等具体协调、组织、指导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市州住建局行业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本地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评价的指导监督服务,负责本地区培训机构的遴选和管理,考评员、督导员的培训和管理,参加培训评价人员的资格复审,培训、评价过程和结果的监管等工作。
按照“谁培训,谁负责”的原则,全省住建行业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评价、发证等工作由市州住建局择优遴选的建筑企业、职业(技工)院校和行业专业培训机构(以下统称为“培训机构”)组织实施。
各培训机构负责参训人员的资格审查,向当地住建局报送培训、评价计划,承担培训、评价过程的相关资料、评价成绩录入等工作,自觉接受当地市州住建局的指导和监管。
二、培训机构管理(一)培训机构评估和公布1.申报。
各建筑企业、职业(技工)院校、行业专业培训机构符合《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建筑工人职业培训机构有关要求》(见附件1)的,可按照《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考核机构申报材料》(见附件2)内容提供资料,自愿向当地市州教育培训管理部门提交申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建人函〔2015〕1050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建人函〔2015〕1050号各市及广德、宿松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局):为进一步提高建筑工人素质和技能水平,推动全省建筑业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5〕43号)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提高对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是住房城乡建设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部署,深入实施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水平,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企业、相关培训机构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以提高建筑工人综合素质为核心任务,结合实际,创新工作方法,加大工作力度,建立并完善培训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加快培养大批高素质的建筑业技术技能人才和新型产业工人。
二、按照全省总体目标,做好工作计划安排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的部署要求,到2016年底,全省一级及以上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实现自有工人全员培训、持证上岗。
到2020年,实现省内建筑施工企业自有工人全员培训、持证上岗。
到2025年,在全省基本形成以中级技工为主体,高级技工为骨干,技师、高级技师为龙头,老、中、青比例合理,职业化程度较高的建筑产业工人队伍。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情况,作好计划安排,细化工作任务,抓好组织落实。
三、按照建筑工人培训考核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好相关责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文件精神,制定全省建筑工人职业培训的政策措施办法;指导监督各市组织开展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组织编写相关配套教材;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定做好培训合格人员与相关证书信息管理;上报并对外公布全省培训考核机构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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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与鉴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快提高建设行业职工队伍素质,全面开展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与鉴定(以下简称“培训与鉴定”工作,根据建设部《关于全面实行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制度,促进劳动力市场管理的意见》及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与鉴定的范围和对象,是指建设行业内各类企事业单位施工、生产、服务人员。
第三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岗位分五个档次,包括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根据建设行业实际另设定老物普工。
第四条培训与鉴定以国家颁布的《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岗位鉴定规范》、《技师评聘标准》和《高级技师评聘标准》为依据。
第五条全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与鉴定工作,实行省、市(地两级管理。
(一、省建设厅负责编制各种岗位技能鉴定规范和试题库,审批培训与鉴定组织机构,制定培训、鉴定与颁证的管理办法,颁发《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组织全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与鉴定工作,并实施监督与检查。
(二、各市(地建设局(建委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地的培训与鉴定工作。
第六条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是:
(一、有明确的培训目标和完善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
(二、有健全的教学管理机构和完善的教学管理办法;
(三、有组织管理教学的领导、专业管理人员和专(兼职理论教师、实习指导教师;
(四、有能满足培训要求的教室、场地、实习工位及工具、设备;
(五、有一定的教学活动经费。
第七条鉴定组织机构的基本条件是:
(一、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作、等级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工位;
(二、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作、等级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设备和机具;
(三、机构完善、有熟悉鉴定业务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四、有一支稳定的专兼结合、专业能力强、办事公道的考评员队伍;
(五、有完善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第二章培训
第八条第六条所指培训机构,是指大中型企业有能力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中心或者省、市建设类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
培训机构中任教的专(兼职理论的教师,必须是与培训职业(工种相符的并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实习指导教师是与培训职业(工种相符的具有高级工技能以上的人员。
第九条理论培训统一使用省建设厅指定教材,技能培训按国家统一指定的职业技能标准和省建设厅相关规定组织进行。
第十条培训时间及方式
(一、劳务普工:2周(理论1周、操作1周
(二、技术等级工:4周(理论2周、操作2周
(三、技师、高级技师:6周(理论4周、操作2周
培训可采取脱产、半脱产、函授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培训结束由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理论考试,考试实行百分制。
考试合格者由培训机构颁发省建设厅统一印制的《建设职业技能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章鉴定
第十二条在全省建设行业全面开展建设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与鉴定工作,实行“先定级、后升级”的工作步骤。
(一、凡符合相应的职业资格条件和标准者,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可直接申报相应工种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
(二、定级鉴定基本结束后,符合条件者可申报高一等级的升级鉴定。
第十三条申报技能鉴定的条件
凡身体健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相应工种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
(一、年满16岁,具有初中毕业文化程度,可申报劳务普工。
(二、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非本专业生可申报初级工;从事劳务技术工作满二年或学徒期满的工人可申报初级工。
(三、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本专业毕业生可申报中级工;非本专业毕业生或社会劳务人员,取得初级工证书后在本工种岗位工作五年以上,或虽未取得初级工证书但在本工种岗位工作八年以上,可申报中级工。
(四、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相应专业毕业生或社会劳务人员,取得中级工证书后在本工种岗位工作五年以上,或虽未取得中级工证书但在本工种岗位工作十二年以上者,可申报高级工。
(五、高级工在本工种岗位工作满三年以上,且具备高级技师考评条件者,可申报高级技师。
(六、技师在本工种岗位工作满三年以上,且具备高级技师考评条件者,可申报高级技师。
(七、有特殊贡献或在市(地级以上的操作技术比赛中荣获名次的劳务人员,经省建设厅批准,可不受时间年龄限制,直接申报相应等级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
第十四条鉴定的内容和方式
(一、劳务普工和等级工的鉴定包括职业道德、工作业绩和技能水平三部分。
其中;职业道德、工作业绩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考核。
技能水平分为理论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
理论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同意使用建设部题库试题,理论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进行,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操作技能考核,以国家颁布的技能标准和鉴定规范规定的内容和范围为依据。
考核时可结合实际的工程项目和操作现场进行,也可单独设置考核场地,须有两名考评员作出考评结论。
(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考评,分为技术业务理论与实际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三个部分。
(三、理论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均实行百分制,60分以上为合格,两项都合格者视为鉴定合格。
一次鉴定不合格者,半年后可再次申请同级鉴定。
第十五条鉴定申报程序
(一、申报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向鉴定站申请报名,按鉴定要求,填写《山西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登记表》,交一寸半身免冠近照三张,并缴纳鉴定费用,经审查符合鉴定条件后,参加考试和考核或考评。
(二、凡经鉴定合格人员,由鉴定站按工种、等级统一填写《山西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人员成绩花名册》。
第十六条考评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相应的技术理论和较高的实际操作技能。
考评员分为高级考评员和考评员。
高级考评员可鉴定相应工种所有等级的岗位资格。
考评员可鉴定相应工种中级工以下等级的岗位资格。
第十七条高级考评员必须是高级技师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考评员必须是技师、高级工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八条省建设厅负责考评员的培训与考核,并颁发《考评员证书》和带有本人照片的胸卡。
逐步建立考评员库。
第十九条考评员实行聘任制,聘期一般为三年,在聘期内根据其工作量发给一定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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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组织对通过鉴定合格的人员进行抽查,凡一次被抽查人员中,属于同一鉴定机构鉴定全格的人员有5%以上不合格时,要对该鉴定站进行整顿,或撤销其鉴定资格,撤销直接负责鉴定的考评员的资格,并且在三年内不得再被聘为考评员。
第四章证书核发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省建设厅核发。
《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是建设行业反映技术工人岗位工作情况和劳动素质的有效证件,是建筑劳务包类企业资质标准中所规定的从业人员上岗的资格性凭证,在全国有效。
企业等用人单位在工程建设施工中必须聘用具有《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人员上岗。
第二十二条实行建设行业《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验证制度。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范围内所持《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人员进行抽查,并在
其证书上签注合格或不合格。
对实际水平与证书等级不符的,通知原发证单位收回其《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含本身。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