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猪良种补贴项目种猪场、种公猪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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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猪良种补贴项目种猪场、种公猪和供精单位确认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副产品
【发文字号】浙农专发[2007]158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07.10.31
【实施日期】2007.10.3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浙江省农业厅公告第12号——关于浙江省农业厅继续保留、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猪良种补贴项目种猪场、种公猪和供精单位确认办
法》的通知
(浙农专发〔2007〕158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
为加快生猪品种改良,提高生猪良种化水平,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07年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财〔2007〕1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浙江省生猪良种补贴项目种猪场、种公猪和供精单位确认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执行过程中有相关建议和意见,及时函告我
厅。

附件:浙江省生猪良种补贴项目种猪场、种公猪和供精单位确认办法
二〇〇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
浙江省生猪良种补贴项目种猪场、种公猪和供精单位确认办法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07年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为实施好生猪良种补贴项目,促进生猪品种改良,提高生产性能和市场竞争力,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生猪良种补贴项目种猪场、种公猪和供精单位确认制定本办法。

一、种猪场
实施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并承担种公猪供应的种猪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合格证》,且为省一级以上种猪场和地方品种资源场,品种为长白猪、大约克、杜洛克,同时兼顾地方品种;
2.系谱档案和免疫档案齐全,具有选种选育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出场种猪必须实行等级评定;
3.具有及时为项目实施提供纯种公猪的生产能力;
4.承担向外供精或配种的,应具备相应的种公猪、精液制作设备与条件;
5.有完备的生产经营记录,售后服务体系比较完善,能及时提供技术指导,3年内无种猪质量不良反映的投诉;
6.3年内无重大动物疫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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