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理念若干问题研究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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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理念若干问题研究

伴随着强制执行法的起草与论证,执行理论和实践均得到了迅速发展。在探索执行改革的过程中,不少地区成立了执行局,并依分权制约的模式在执行局内设立了相对固定的内设机构,还与此相适应制定了新的流程管理规则。但与此不相称的是仍有部分人的执行理念没有适时更新,以致执行改革措施落实起来还不时有变形走样的情形。理念制约甚至决定行为,适时更新和确立新的执行理念,对指导和深化执行改革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拟从执行理念的概念分析入手,梳理和评判传统的执行理念,并研讨近年执行改革中出现的诸如程序正义等现代执行理念,盼对学术与实务有所裨益。

一、执行理念的概念分析

理念一词新华词典解释为思想或观念,即客观存在反映在人的意识中,经过思维活动而产生的结果。在理论界,理念一词没有明确、唯一的词义,不同的学者对它的涵义有不同的理解。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时代,理念一词就有了特定的含义,主要是指理智的对象或理解到的东西。最早将法和理念联结合起来的是黑格尔,黑格尔认为“法的理念,即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法的理念是自由”。黑格尔还指出,“理念是通过人的思维对客观规律长期认识而积累起来的精神实质。”〔1〕史尚宽先生则认为,“法律制定及运用之最高原理,谓之法律理念。”〔2〕

关于执行理念,有学者认为,民事执行的基本理念就是对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的认识和看法,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有关民事执行的价值判断和价值取向。揭示民事执行的理念就是分析民事执行的基本概念、历史发展、权利基础以及民事执行制度的目的、价值、功能等等。也有学者认为,执行理念是执行工作方法论和实践论的统一,其内涵体现了强制执行的精神实质,反映了执行工作发展规律和司法价值取向,与强制执行基本原则有着密切联系。〔3〕笔者认为,所谓执行理念是人们对执行制度存在和运行的价值判断和目的意识,体现了执行制度和执行实践所蕴涵的内在精神和根本原则,具有观念性、包容性和宏观导向性。

二、对传统执行理念的梳理与评判

(一)传统执行理念的梳理

在学理上,台湾学者杨与龄将强制执行定义为:“强制制行者,国家机关经债权人之声请,依据执行名义,使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私权之程序也。”〔4〕这一定义揭示了强制执行的本质。民事执行制度设置的目的,就是为了通过合法手段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就是为了

通过公力救济,维护私法秩序,从而保障私法主体的自由、公平竟争及交易、财产安全。

我国传统执行制度运作体现出的执行理念是公法秩序的维护优先于私法秩序,执行程序的运行概显法院超职权主义,执行方式方法要么采取短平快的简单粗暴方式执行,要么一味强调维护社会稳定,以做被执行人思想工作为主,轻强制执行措施的采取。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过分强调说服教育的作用。从近年来有关强制执行的理论文章、论著分析,绝大多树的学者已经将说服教育与强制执行相提并论,并将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视为强制执行的基本原则。〔5〕第二,在对执行双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上,强调单方面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和国有、集体组织的利益,有时甚至不惜牺牲另一方当事人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第三,执行程序中法院超职权主义色彩浓重,法院包揽执行,并将执行结果作为衡量执行效果的唯一指标。第四,维护稳定和依法执行的定位不准,多认为依法执行与维护社会稳定相矛盾,进而捆住执行人员手脚,造成很多时侯的执行不力。

(二)对传统执行理念的评判

传统执行理念长期根植于人们头脑之中,影响了人们对执行功能的正确认识,也制约了执行实践和执行改革的顺利发展,使法院长期以来蒙受着“执行难”和“执行乱”的责难。通过理性的思考,不难发现,传统执行理念的养成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首先,在中国历史上长期占统治地位的儒家学说促成了传统执行理念的形成。儒家追求建立和谐的社会秩序,注重以道德教化平息纷争的思想不可否认曾创造了灿烂的东方文明,并成就了礼仪之邦。但放任历史文化的惯性作用,并将其不正当的作为一种原则移植到执行程序中,从而忽视执行的强制性,必然造成一些案件久说不服,久拖不执,并极大贬抑法律的权威。其次,民事诉讼法关于传统执行权运行模式的规定中,法院高度集权,当事人地位虚化,容易孳生法院超职权主义,而长期以来执行立法滞后,以及执行改革自下而上的属性也是传统执行理念得不到及时更新的主要原因。第三,受我国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过程中,通过企业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逐步将国有企业推向市场。在市场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政府过多的干预经济活动的惯性仍将长期存在,这些也都是传统执行理念形成的原因。第四,法律本质的统治阶级意志论是传统执行理念形成的法律上的原因。在我国法理学研究中,在法的一般定义上多强调法的工具功能。体现在执行中就是过分强调执行为维护公法秩序的稳定服务,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进而要求对一些特定的但不属于法定豁免执行的财产不得执行。实质上就是以牺牲一定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为代价换取社会秩序的稳定。

三、现代执行理念的研讨

近年来,社会经济体制的巨大变迁孕育着新的司法理念,执行理念的更新也势在必行,执行的目的、执行的功能和执行的价值等理论问题也迫切需要以新的执行理念来解决。从前述强制执行的概念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强制执行是通过公力救济实现私权,维护私法秩序的稳定。执行改革就是要通过执行

机构设置改革、执行管理体制改革、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和执行方式方法改革等一系列的改革,构建科学的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最大限度的实现公正与效率。而具备现代执行理念则是从事上述工作的前提,具体而言,应当具备以下现代执行理念:

(一)浙江省法院执行改革中确立的程序正义、执行公开、公平保护理念

执行改革因“执行难”而发轫,浙江法院先行一步,全国法院执行改革率先在浙江绍兴中院试点,并由此向全国推开。浙江法院将执行观念更新作为执行改革的首要任务来抓,经过几年的努力主要确立了程序正义、执行公开、公平保护理念,这些理念的确立促进了执行改革的推进。程序正义观念是指执行人员在执行每一案件中,都必须不挟偏私地履行法定职责,执行人员应依法走完全部执行程序,并穷尽一切执行手段。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执行活动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执行机构和执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也应当根据社会正义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这时,当事人的债权是否实现,不再是法院执行的终极目标。执行公开的含义主要是指程序的启动、进展、结果等方面的情况应当向当事人乃至社会公开,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只有能够公开的公正才是真正的公正,也只有公开才能促进公正。而公平保护理念则是指,执行机构对在执行过程中涉及的所有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应一视同仁,予以同等保护。这里包含两层,首先是执行机构在努力实现债权人的债权时,要对权利人、义务人、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同等保护;第二是对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应当给予同等实现债权的机会,不能因为债权大小、债权人所在区域或债权人所有制性质不同而厚此薄彼,区别对待。〔6〕

(二)私权优先,执行权是为权利实现提供保护

古代,法律尚未完备,国家权利亦甚薄弱,私权有被侵害或不满足的状态时,由当事人以自力救济。于是弱肉强食,公平难以维持,社会安宁秩序亦受影响。时代进步,国家权力渐强,法律日臻完善,权利之保护,原则上禁止自力救济,而由国家公权力行之。此种国家保护私权之程序,可分为两种:一为确定私权的诉讼程序;二为实现私权的执行程序。所以执行程序设置的首要目的是为权利实现提供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同时,现代市场经济以尊重个人价值、个人本位的观念为底蕴,其发展完善也要以确认、保护人的权利(私权)为条件。法律体系服务于市场经济,执行理念亦应体现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执行理念上关于私权与公权关系的界定自应体现: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有赖于执行权的保护,也高于执行权。

(三)执行是为了维护司法权威,只有依法执行才能维护社会稳定

关于执行是为了维护司法权威,学界已有公论,在此不必赘述。依法执行与维护稳定息息相关,一方面依法执行是实施法律的过程,而社会稳定则是“法律所直接体现和追求的,最基本和起码的价值。”依法执行可以有效的维护经济秩序,维护法律秩序,从而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同时不规范的执行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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