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程序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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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程序
1.目的和范围
为加强园区污水(工业废水,生活污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改善园区水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特制定本程序。

本程序适用于园区范围内所有污水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2.职责
2.1规划建设部负责区内污水管网的统一规划和建设管理,对园区范围内施工企业的污水排放进行监督管理。

2.2环保办公室协助政府环保部门负责区内污染源的管理和污水管网的维护、管理和污水处理厂的管理。

2.3其他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协同规划建设和环保办公室做好污水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3.工作程序
3.1定义
3.1.1污水:本程序所述污水包括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

3.1.2生活污水:指人类在生活等活动中向水体排放的污水。

3.1.3工业废水:指在生产活动中向水体排放的有毒有害的废水。

3.2水环境控制指标
a)区域水质根据《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直湖港洛社段、京杭运河洛社段控制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水标准,锡溧运河控制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Ⅴ类水标准;
b)区内企事业单位污水排放执行《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1072-2007)中相应的污水排放标准。

c)地下水质量标准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标准。

3.3用水管理
3.3.1对于新建、扩建和重大技改项目,相关部门应充分征求惠山区环保局、建设局等单位意见,在项目审批过程中应要求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3.3.2招商服务部、环保办公室应积极指导和检查区域内各有关单位的节水工作。

要求或鼓励区内单位合理利用水资源,尽量采用一水多用、套用,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工业废水的排放量。

3.3.3物业公司应督促镇自来水公司对区域内供水设施加强维护和管理,减少水的漏损量。

3.3.4对于需增加废水排放量的单位,由环保办公室进行审核,批准后方可接入污水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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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环保办公室向区内企业及有关用水单位积极宣传国家有关水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督促企业自觉遵守,严格执行。

3.3.6党政办公室负责管委会内部的用水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水资源管理的要求,接受水资源管理部门的管理,制定相关规定,督促员工遵照执行。

详见《绿色办公管理程序》。

3.4 水污染防治
3.4.1在制定或调整总体规划时,管委会领导层、规划建设部应协同市规划局当充分考虑园区开发建设中产生的污水对水环境的影响,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项目布局。

根据园区开发建设的进度,应统筹规划,发展园区污水的集中处理。

制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的建设规划和实施计划。

3.4.2 在园区开发建设、招商引资、引进项目的工作中,相关部门应严格遵循《招商引资环境管理程序》,引进生产工艺先进、水污染小的项目,不得引进水污染严重的项目。

3.4.3对于可能产生污水污染的建设项目,按照级别分别由市、区环保局对建设单位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提出的污水污染防治措施应严格审查其是否可行;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招商服务部、规划建设部、环保办公室协同市、区环保局应按环保 “三同时”制度要求对此进行监督管理。

3.4.4对于排放污水的单位,由园区环保办公室会同政府环保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单位,由环保办公室协同市、区环保局督促其采取措施进行治理,保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转,确保其达标排放。

3.4.5对严重污染水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排污单位,由环保部物业协同市、区环保局对其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并对其实行限期治理,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处理。

3.4.6园区内各单位在进行管网布局时,应分别设立雨水、污水排放管路,做到清污分流。

3.4.6.1园区内电镀企业排出的电镀废水按规定要求预处理达标后分质流入园区电镀污水管网,由园区污水处理中心集中处理。

其他工业企业工艺废水按接管标准接入园区污水管网,由市政污水处理厂处理。

污水处理中心排出的污水,按《污水处理中心管理程序》执行。

3.4.6.2园区内各单位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生活污水管网;食堂或餐饮业含油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进入市政生活污水管网。

3.4.6.3管委会内部产生各类生活污水排放进入市政污水管网也遵循上款中有关污水污染环境防治规定,同时结合自身活动,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详见《绿色办公管理程序》。

3.4.7 环保办公室、物业公司应协调相关部门加强污水管网的维护工作,做好清淤工作和渗漏修理,对各类管渠、阀门及附件结构进行检查,使管网不堵塞、不渗漏、减少破裂现象,发挥正常功能;污水输送泵站的管理应保证污水输送泵站在设计能力内正常输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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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因污水排放造成的污染事故,应由环保办公室协同政府环保部门负责现场调查处理,及时采取措施,使污染减少到最小程度。

参见《应急准备与响应程序》。

3.4.9环保办公室编制《区内污染企业名单》,督促区内企业做好污水接管工作
4. 相关文件
《应急准备与响应程序》 LSGW-EP-19-A
《绿色办公管理程序》 LSGW-EP-14A
《招商引资环境管理程序》LSGW-EP-15-A
《建筑施工环境管理程序》LSGW-EP-17-A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1072-2007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
5. 相关记录
《区域环境监测报告》LSGW-ER-HB-4.4.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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