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程序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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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是《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 ,对开展现场检查笔录、证据的调取、证据 的先行登记保存、有关物品和场所的勘验检 查等工作,作出了更明确的规定。
❖ 五是《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分 别增加了听证中止和终止的规定。
❖ 5.规范了行政处罚的具体适用
❖ 一是对《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 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中罚款幅度较大的处罚,《 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进行了分档,以保 证处罚的正确、适当。
❖ 四是为了精简条文、压缩篇幅,对地方各级安 全监管监察部门已经比较熟悉,在法律、行政法规 中已有规定,且不需要细化的内容作了删除。它们 是:原《办法》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六条、第五十 条至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
❖ 6.明确了安全生产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
❖ 在具体处罚过程中,一些地方安全监管监察部 门对如何计算违法所得,希望国家安监总局规定可 操作的计算标准。为此,《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生产、加工产品的,以生产、加工产品的销售收 入作为违法所得;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收入作为违 法所得;提供安全生产中介、租赁等服务的,以服 务收入或者报酬作为违法所得。此外,销售收入无 法计算的,按当地同类同等规模生产经营单位平均 销售收入计算;服务收入、报酬无法计算的,按照 当地同行业同种服务平均收入或者报酬计算。需要 指出的是,本条规定的销售收入、服务收入和报酬 等指的是不扣除成本,全部予以没收。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流程示意图
检查准备 现场检查 行政处罚 文书归档
1.确定对象 2.明确任务 3.熟悉情况 4.制定方案
1.出示证件 2.了解情况 3.现场检查 5.制作文书 6.通报情况
1.立案决定 2.调查取证 3.处罚告知 4.处罚决定 5.处罚执行 6.批准结案
1.文书入库 2.整理案卷 3.案卷归档
❖ 4.完善了与行政处罚相关的一些程序
❖ 一是现场处理措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监督检 查中发现事故隐患后,为排除治理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和人员伤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采取 现场处理措施,包括责令立即排除、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 业人员,以及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 停止使用等。法律、行政法规对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 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没有规定期限的,其期限一般不 超过6个月。这是对《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 三)项规定的补充和完善。
❖ 二是对原《办法》规定的部分安全生产违法行 为提高了罚款的额度。《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将原《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第 四十七条规定的罚款额度,由1万元以下提高到1万 元以上3万元以下。
❖
❖ 三是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尚未规定处罚但又
常见的违法行为增设了罚款的处罚。主要有:《办 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三违"、"三超"行为,第四十 九条规定的为无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生产的单位提 供生产经营条件的行为,第五十条规定的有关单位 及其人员弄虚作假、骗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有关批 准文件,以及不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 续的行为,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未取得相应资格、资 质证书从事中介活动的行为。
监 管 准 备—1
× ×单位 现场检查
准备好执法文书
✓确定检查对象。 ✓查阅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监 管 准 备—2
✓了解检查对象的工艺流程、生产和安全卫 生情况,制定检查计划。
监 管 准 备—3
❖ 安排检查内容、方法、步骤,编写安全检查表式检 查提纲,挑选和训练检查人员等。
现 场 检 查--1
行政处罚—调查取证
➢现场处理决定书: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隐患排除 后,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行政处罚
❖ 概念: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利 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尚未 构成犯罪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
现 场 检 查—4 安全管理和改善劳动条 件等方面的问题和建议
➢现场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工艺、设施设备、 技术装备、原材料、防护措施等内容。如:车间、 仓库、锅炉房、配电房等场所。
存在的问题 整改意见 整改期限
现 场 检 查—5
➢现场检查结束后,应向企业通报检查情况,告 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明确整改期限。
❖ 1.补充了行政处罚的种类
❖ 《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九种行政处罚,主要依据来自《 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 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 政法规。如"没收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出自《国务院 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 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是《安全生 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但鉴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上述 三种行政行为既有规定为行政处罚的,又有规定为现场处理 措施的,两种规定极易混淆。为便于区别适用,《办法》第 五条第二款增加了"法律、行政法规将前款的责令改正、责 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规定为现场处理措施的除外 "的规定,即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此类现场处理措施不需 要走行政处罚的程序。
现 场 检 查—6
整改复查 意见书
现场处理 决定书-重大事故 隐患;
➢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限期内完成的,企业于限期届满前10日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安全监管监
察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准予延期。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填写复查意见书 。逾期未整改、 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具体:将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相关单位移交的 案件、投诉举报的案件等,依法给予相应的法律制 裁。
❖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主要分为 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行政处罚
❖ 简易程序:
❖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当场实施处 罚的一种简便程序,这种程序手续简单,效率较高,但也正 因如此,执法人员具有较大的裁量权,也就更容易侵犯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其适用范围必须受到严格限制。《办法 》第16条规定了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1)案情方面,违 法事实确凿;(2)处罚依据方面,有法定依据;(3)处罚 程度方面,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简易程序尽管手续简单,但也要遵循必要的步骤:(1 )出示证件,告知相关事项;(2)填写统一制作的行政处 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3)告知当事人可依法申请 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4)最迟在5日内报所属安全生产监 管部门备案。
❖ 3.允许行政处罚委托乡镇、街办安监机构实施—主 体资格的问题
❖ 为了加强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工作,截至目 前一些地方的乡镇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安监机 构也承担了一定的安全监管职责,但却没有相应的 行政处罚权。为解决这些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行 政处罚权问题,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的授 权,《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 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 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实施 行政处罚。受委托的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委托的安全 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受委托的单位实施行政 处罚,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检查证件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至少应有两名执 法人员,并出示安全生产监察员证件。
现场
执行国家 法律法规
的情况
检 查—2
存在的问题 和改进措施
➢到达被检查单位后,首先应找主要负责人了解检查单位相关情况。
➢相关台账资料: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培训、持证上岗、 劳动防护、检查记录、安全评价、安全投入、重大危险源监控、应急 救援等等
行政处罚
❖ 一般程序:
❖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对一般违法 案件实施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其手续相对严格、完整,适 用范围广泛。《办法》第22条至第31条规定了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主要包括:(1)立案,即安全 生产监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给予行政 处罚的行为时,应将其登记并确立为应受到调查处理的案件 的活动。立案应填写统一的立案审批表。(2)调查取证, 即安全生产监察员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核实,收集证据的过 程。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 制作笔录。(3)审查调查结果,并根据不Leabharlann Baidu情况,决定是 否给予行政处罚。(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5)送达行 政处罚决定书。
现 场 检 查—3
生 产 技 术 原材料 防 护
工艺 装备
措施
➢1、生产设备与作业场所安全防护设施:(1)防护罩(转动机械) (2)防护栏 (3)平台栏(高 度、踢脚板) (4)扶梯栏(5)电气线路:乱拖拉 、未穿管 、未架空 、乱接(无插头、三脚变二 脚) 、临时线路 、移动电具无漏电开关 2、作业环境:1)危化品(1)未储存在专用仓库 (2)未 设专人管理(3)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 (4)专用仓库不符安全、消防要求(5)剧毒品未实行五双 制度 (6)未设置安全标签 (7)四牌一图(8)禁忌物品混放(9)生产企业配备应急救援组织。2) 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分类:禁止、警告、指令、提示设置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 有关设施、设备上。 3)连锁保护装置 4)安全通道封闭、不畅通及“三合一” 5)应急器材6)生产 场地平整、清洁 3、劳动防护用品 4、发包、租赁管理 等等
行 政 处 罚—立案后的回避事宜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 应当回避: (一)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 理的。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派出其进行调查的安 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负责人决定。进行调查的安全监管监察部 门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回避决定 作出之前,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擅自停止 对案件的调查。
行 政 处 罚—立案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由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 员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统一的立案审批表, 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决定立案,指定至少2名案件承办人, 并明确主办人员。 ➢可以先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 2.统一了暂扣有关许可证、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 位证书的期限
❖ 对暂扣许可证处罚的期限,由于法律规定不明 确,执行中不好掌握。有的地方久扣不决,甚至变 相为吊销许可证,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被迫关停,并 由此引发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为此,《规定》 第六条第三款增加了"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 、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 证机关决定。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 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法 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
❖ 二是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对《安全生产法》第 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 施,《办法》第十五条补充了后续处理的规定。
❖
❖ 三是隐患排除治理及其验收(整、复)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增加了生产经营单 位在隐患排除或者治理后申请验收,以及安 全监管监察部门进行验收的程序。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程序
moe
15号令与原1号令区别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 修订的主要内容
❖ 新修订的《办法》从执法需要出发,本着量化 处罚、细化程序、强化执法,增强可操作性的原则 ,对原《办法》作出了较大幅度的修订。特别是对 行政处罚的程序、适用和执行方面作了进一步补充 和完善。对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明确规定,不需要 进一步量化、细化的条文,进行了删简;对法律、 行政法规已经作出的处罚规定(如对事故责任者的 处罚),作出了衔接性规定。
❖ 五是《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分 别增加了听证中止和终止的规定。
❖ 5.规范了行政处罚的具体适用
❖ 一是对《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 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中罚款幅度较大的处罚,《 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进行了分档,以保 证处罚的正确、适当。
❖ 四是为了精简条文、压缩篇幅,对地方各级安 全监管监察部门已经比较熟悉,在法律、行政法规 中已有规定,且不需要细化的内容作了删除。它们 是:原《办法》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六条、第五十 条至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
❖ 6.明确了安全生产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
❖ 在具体处罚过程中,一些地方安全监管监察部 门对如何计算违法所得,希望国家安监总局规定可 操作的计算标准。为此,《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生产、加工产品的,以生产、加工产品的销售收 入作为违法所得;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收入作为违 法所得;提供安全生产中介、租赁等服务的,以服 务收入或者报酬作为违法所得。此外,销售收入无 法计算的,按当地同类同等规模生产经营单位平均 销售收入计算;服务收入、报酬无法计算的,按照 当地同行业同种服务平均收入或者报酬计算。需要 指出的是,本条规定的销售收入、服务收入和报酬 等指的是不扣除成本,全部予以没收。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流程示意图
检查准备 现场检查 行政处罚 文书归档
1.确定对象 2.明确任务 3.熟悉情况 4.制定方案
1.出示证件 2.了解情况 3.现场检查 5.制作文书 6.通报情况
1.立案决定 2.调查取证 3.处罚告知 4.处罚决定 5.处罚执行 6.批准结案
1.文书入库 2.整理案卷 3.案卷归档
❖ 4.完善了与行政处罚相关的一些程序
❖ 一是现场处理措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监督检 查中发现事故隐患后,为排除治理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和人员伤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采取 现场处理措施,包括责令立即排除、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 业人员,以及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 停止使用等。法律、行政法规对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 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没有规定期限的,其期限一般不 超过6个月。这是对《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 三)项规定的补充和完善。
❖ 二是对原《办法》规定的部分安全生产违法行 为提高了罚款的额度。《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将原《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第 四十七条规定的罚款额度,由1万元以下提高到1万 元以上3万元以下。
❖
❖ 三是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尚未规定处罚但又
常见的违法行为增设了罚款的处罚。主要有:《办 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三违"、"三超"行为,第四十 九条规定的为无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生产的单位提 供生产经营条件的行为,第五十条规定的有关单位 及其人员弄虚作假、骗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有关批 准文件,以及不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 续的行为,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未取得相应资格、资 质证书从事中介活动的行为。
监 管 准 备—1
× ×单位 现场检查
准备好执法文书
✓确定检查对象。 ✓查阅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监 管 准 备—2
✓了解检查对象的工艺流程、生产和安全卫 生情况,制定检查计划。
监 管 准 备—3
❖ 安排检查内容、方法、步骤,编写安全检查表式检 查提纲,挑选和训练检查人员等。
现 场 检 查--1
行政处罚—调查取证
➢现场处理决定书: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隐患排除 后,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行政处罚
❖ 概念: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利 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尚未 构成犯罪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
现 场 检 查—4 安全管理和改善劳动条 件等方面的问题和建议
➢现场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工艺、设施设备、 技术装备、原材料、防护措施等内容。如:车间、 仓库、锅炉房、配电房等场所。
存在的问题 整改意见 整改期限
现 场 检 查—5
➢现场检查结束后,应向企业通报检查情况,告 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明确整改期限。
❖ 1.补充了行政处罚的种类
❖ 《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九种行政处罚,主要依据来自《 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 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 政法规。如"没收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出自《国务院 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 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是《安全生 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但鉴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上述 三种行政行为既有规定为行政处罚的,又有规定为现场处理 措施的,两种规定极易混淆。为便于区别适用,《办法》第 五条第二款增加了"法律、行政法规将前款的责令改正、责 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规定为现场处理措施的除外 "的规定,即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此类现场处理措施不需 要走行政处罚的程序。
现 场 检 查—6
整改复查 意见书
现场处理 决定书-重大事故 隐患;
➢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限期内完成的,企业于限期届满前10日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安全监管监
察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准予延期。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填写复查意见书 。逾期未整改、 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具体:将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相关单位移交的 案件、投诉举报的案件等,依法给予相应的法律制 裁。
❖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主要分为 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行政处罚
❖ 简易程序:
❖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当场实施处 罚的一种简便程序,这种程序手续简单,效率较高,但也正 因如此,执法人员具有较大的裁量权,也就更容易侵犯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其适用范围必须受到严格限制。《办法 》第16条规定了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1)案情方面,违 法事实确凿;(2)处罚依据方面,有法定依据;(3)处罚 程度方面,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简易程序尽管手续简单,但也要遵循必要的步骤:(1 )出示证件,告知相关事项;(2)填写统一制作的行政处 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3)告知当事人可依法申请 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4)最迟在5日内报所属安全生产监 管部门备案。
❖ 3.允许行政处罚委托乡镇、街办安监机构实施—主 体资格的问题
❖ 为了加强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工作,截至目 前一些地方的乡镇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安监机 构也承担了一定的安全监管职责,但却没有相应的 行政处罚权。为解决这些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行 政处罚权问题,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的授 权,《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 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 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实施 行政处罚。受委托的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委托的安全 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受委托的单位实施行政 处罚,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检查证件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至少应有两名执 法人员,并出示安全生产监察员证件。
现场
执行国家 法律法规
的情况
检 查—2
存在的问题 和改进措施
➢到达被检查单位后,首先应找主要负责人了解检查单位相关情况。
➢相关台账资料: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培训、持证上岗、 劳动防护、检查记录、安全评价、安全投入、重大危险源监控、应急 救援等等
行政处罚
❖ 一般程序:
❖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对一般违法 案件实施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其手续相对严格、完整,适 用范围广泛。《办法》第22条至第31条规定了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主要包括:(1)立案,即安全 生产监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给予行政 处罚的行为时,应将其登记并确立为应受到调查处理的案件 的活动。立案应填写统一的立案审批表。(2)调查取证, 即安全生产监察员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核实,收集证据的过 程。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 制作笔录。(3)审查调查结果,并根据不Leabharlann Baidu情况,决定是 否给予行政处罚。(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5)送达行 政处罚决定书。
现 场 检 查—3
生 产 技 术 原材料 防 护
工艺 装备
措施
➢1、生产设备与作业场所安全防护设施:(1)防护罩(转动机械) (2)防护栏 (3)平台栏(高 度、踢脚板) (4)扶梯栏(5)电气线路:乱拖拉 、未穿管 、未架空 、乱接(无插头、三脚变二 脚) 、临时线路 、移动电具无漏电开关 2、作业环境:1)危化品(1)未储存在专用仓库 (2)未 设专人管理(3)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 (4)专用仓库不符安全、消防要求(5)剧毒品未实行五双 制度 (6)未设置安全标签 (7)四牌一图(8)禁忌物品混放(9)生产企业配备应急救援组织。2) 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分类:禁止、警告、指令、提示设置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 有关设施、设备上。 3)连锁保护装置 4)安全通道封闭、不畅通及“三合一” 5)应急器材6)生产 场地平整、清洁 3、劳动防护用品 4、发包、租赁管理 等等
行 政 处 罚—立案后的回避事宜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 应当回避: (一)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 理的。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派出其进行调查的安 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负责人决定。进行调查的安全监管监察部 门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回避决定 作出之前,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擅自停止 对案件的调查。
行 政 处 罚—立案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由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 员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统一的立案审批表, 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决定立案,指定至少2名案件承办人, 并明确主办人员。 ➢可以先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 2.统一了暂扣有关许可证、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 位证书的期限
❖ 对暂扣许可证处罚的期限,由于法律规定不明 确,执行中不好掌握。有的地方久扣不决,甚至变 相为吊销许可证,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被迫关停,并 由此引发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为此,《规定》 第六条第三款增加了"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 、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 证机关决定。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 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法 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
❖ 二是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对《安全生产法》第 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 施,《办法》第十五条补充了后续处理的规定。
❖
❖ 三是隐患排除治理及其验收(整、复)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增加了生产经营单 位在隐患排除或者治理后申请验收,以及安 全监管监察部门进行验收的程序。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程序
moe
15号令与原1号令区别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 修订的主要内容
❖ 新修订的《办法》从执法需要出发,本着量化 处罚、细化程序、强化执法,增强可操作性的原则 ,对原《办法》作出了较大幅度的修订。特别是对 行政处罚的程序、适用和执行方面作了进一步补充 和完善。对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明确规定,不需要 进一步量化、细化的条文,进行了删简;对法律、 行政法规已经作出的处罚规定(如对事故责任者的 处罚),作出了衔接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