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执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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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程序

一、立案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中,除依照简易程序做出行政处罚外,发现生产经验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调查。

注意事项:

1、准确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单位分管负责人及负责人批准。

2、可先行调查,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3、案件已经批准,不得随意终止、撤销。确实需要撤销或终止的,应写书面报告,由比准立案的单位负责人审批。

二、调查

对已立案的案件,应由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负责调查。调查的目的是查明真相,采集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探记录,现场笔录。较为常用的调查方式为询问当事人及证人。

注意事项:

1、询问前填写并发出《询问通知书》;

2、询问的内容应在《询问笔录》中详细记录,俩名执法人员一人询问一人记录。询问结束后,笔录应交被查人核对,核对无误后,在笔录内容的下一行注明“以上内容属实”字样,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

3、笔录中如有差错、遗漏、应允许其更正补充,笔录涂改处应由被查人押印。

4、核对无误后,被调查人应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押印,笔录中应押印的位置有:签名处、日期处、涂改补充处,若笔录有2张以上,还应在骑页处押印。

三、行政处罚集体讨论

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0元以上罚款,以及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的行政处罚案件,应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注意事项:

1、填写《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并记录在案。讨论参加人必须全部在“出席人签名”处签名,不得代签。

2、对不同行政处罚案应分别讨论,分开记录。

四、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在集体讨论后,确定予以处罚后,须向被罚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注意事项:

1、法律、法规、规章运用必须合理得当。

2、填写违法事实依据等内容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用语填写。

3、在运用法条时必须注明法律法规规章的全称以及“条、款、项”,若只有一款,则按照“第一款”注明。

4、法律法规中涉及数额数字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及较大数额罚款(个人2000元以上,法人组织30000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时,须填写并下达《听证告知书》。

注意事项:

1、听证期为3日,从送达之日起3日内若无听证要求,则视为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

2、如当事人在期限内提出听证,应举行听证会,并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填写下达《听证会通知书》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以及后面提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在下达时都必须由当事人在《文书送达回执》上签字,并注明收到日期。如当事人本人不在,可以由成年家属或者受法人其他组织的收发部门签收,并在《文书送达回执》上注明。五,填写《案件处理程批表》报单位分管负责人及负责人签字审批。

六、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在《行政处罚通知书》及《听证告知书》发出3日后,或听证会结束后,可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注意事项:

1、受送达人不在场,可在7日内送达。

2、受送达人可以委托制定代收人签收,并在《文书送达回执》上注

明。

3、《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方式还有: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布送达。

4、《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15日内没有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承办人负责制作《罚款催缴通知书》,并每日按照罚款数3%加处罚款。

5、催缴后仍不履行处罚的,由承办人负责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报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将《强制执行申请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90日后180日内送油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七、结案

行政处罚履行后,根据缴款收据填写《结案审批表》,并将案件全部资料整理归档。

注意事项:

1、案件从立案之日起,应在30日内办理完毕,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至90日,如需再次延期的,经上级安监部门审批,可延至180日。

2、罚款在5000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产停业整顿的,应在作出行政处罚7日内报盟市级安监部门备案。

3、案件结案后,按文件档案管理规定立卷归档,一案一卷,手续内容完备,按顺序装订。案卷内容有:案卷首页、案卷目录、立案审批表、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集体讨论记录、听证笔录、案件处理

呈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送达回执、结案审批表、缴款书、询问笔录及其他证据、事故报告、案件批复、被罚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资料复印件。

4、案件内所有文字材料都应使用蓝黑色、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使用圆珠笔的,入卷时应予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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