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地药品价格管控方式及对中国大陆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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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地药品价格管控方式及对中国大陆的

启示

【摘要】本文总结了近年来英德两国和台湾地区药品价格管控方式,并对其实施状况进行了分析,由此引申出适合我国药价控制的经验,为我国药品价格管控政策提供参考,以期达到体制的完善与创新。

【关键词】药品价格台湾地区管控方式

一、引言

药品价格控制方法不外乎从影响制药企业的药品价格、影响购药消费者以及药物调剂者的行为等方面着手。然而,药品政策的制定与策略应用并非只影响单一方面,整个医疗产业、民众及医疗专业各层面都将受到冲击,因此需多方面权衡以有效控制费用增长。

在中国,药价贵的呼声日益高涨,究其原因主要是药品定价不合理。不同所有制的企业药品生产成本构成不同,成本价格信息严重不对称,政府定价部门无法掌握企业的真实成本,难以测算社会平均成本,致使药品定价缺乏科学依据。药品生产厂商为了追求利润极大化,往往在向物价部门申报出厂价时虚报生产成本,为药品回扣留下足够空间。同时,尽管各种物价不断攀升,但药价年年都在喊降,生产成本在不断增加。

现行的是把药品进销价差留给医院的政策,以此作为财政补助和

医疗服务收费价格补偿不足的补充,使医、药之间除了技术关系外,还存在有经济联系,造成某些医疗机构和卫生技术人员多开药、开高价药等浪费资源的现象。可以说,有以药养医的机制,就有追求药品利润现象的客观存在。应该看到,由于是按比例收取差价,医院取得的少量补偿是以社会增加数倍支出为前提的,加重了社会负担。

目前,药品价格管控主要有直接药价管控、参考药价、部分负担、专利药替换等几种方式。大多数国家都在采取直接或间接的方法干预药品价格,以控制药价和医疗费用的过快上涨,保证公共医疗补助和社会医疗保险的合理有效。本文对英德两国和台湾地区药品价格控制有关政策的实施状况进行了分析和归纳,以期为进一步总结完善降低国内药品费用的政策措施提供基础和条件。

二、部分国家和地区药品价格管控方式

1、英国。英国政府在1957年就实施了“药品价格调控计划”,通过控制制药企业的利润水平,间接控制出售给公共机构品牌药和专利药的价格。制药企业可自行制定专利处方药价格,利润一般被控制在销售收入或资本收益的17%~21%。当制药企业实际净利润超过目标利润的25%时,可降低一种或几种药品的价格,以保证净利润下降到目标水平,或将公司超额利润转交给卫生部。如果公司的利润只有目标利润的50%或更低,公司可向卫生部申请提高药品价格,使其利润达到目标利润的80%。政府只针对专利药和品牌药进行合理的利润控制。

这种策略是在保证药品价格合理的同时,让制药企业同时具备持续开发新药的能力。

对于非专利处方药的价格,英国从2000年8月起实施最高限价制度。最高限价覆盖范围只限于那些销售给药店和配药师用于国家卫生服务体系的非专利处方药,涉及药品500多种。各种相关药品的最高限价通过参照历史价格并协调有关各方的利益来确定。自实施这一制度后,制药企业向社区药店和配药师提供非专利处方药的价格一直比较稳定。

2、德国。德国实施的是门诊药费支付制度,其自1978年开始实施单一支付价、药品总额预算,以及按包装规格订定部分负担等措施,以控制药费上涨。1989年,德国最先采用了药品参考价格定价办法。随后,这一方式在荷兰、瑞典、丹麦等国家被广泛采用。政府社保机构和保险公司等支付机构,根据药品的有效成分、药理作用、治疗效果等因素,将相似药物按组分类,对同一组药品设定一个参考价格。制药企业可自行决定药品的上市价格,但支付机构则按每种药品的参考价格给病人支付药费。如果病人使用的药品价格高于参考价,价格超出部分由病人自己支付;如果病人用药价格低于参考价,节省下来的费用可以在病人、医院和支付方之间按比例分配。制定参考价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医生和病人选择更便宜的非专利药,而不是品牌药。同时,企业虽然可以自由定价,但药品价格不会偏离参考价格太多,否则药品的使用会受到影响。1989年至2001年间,德国纳入参考价体系的药品,价格指数下降了近30%,处方药市场的价格十多年来处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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