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报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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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中报比选

篇一:退款说明(四川日报招标比选网)

退款说明

四川日报招标比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本公司(公司名称)于年月日误将保证金***元(大写:

*****整)转入报名费账户,现申请退回。

(公司名称)

年月日

开户行:****

开户名:***

账号:****************************

篇二:四川省人民政府比选办法197号-1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

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7-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的决定》已经20XX年1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魏宏

二○一三年二月五日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规定的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比选: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下同)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下同)的施工;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和监理服务;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二、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的比选,是指比选人事先公布条件和要求,从自愿报名的比选申请人中,按本办法规定的方式通过比较、选择,确定中选人的行为。”

三、将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参选人”修改为“比选申请人”;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二款及第十三条第五款第

一、二项中的“申请人”修改为“比选申请人”。

四、在第十一条第二款“报名办法”后增加“、比选方式”内容;将第四款修改为:“比选人可以确定2个或者3个比选申请人为比选被邀请人参加比选竞争,也可以事先公布项目的固定价格,从自愿报名的符合条件的比选申请人中随机抽取中选人。”

五、删去第十二条第一款“比选人进行比选时,应当通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到场监督,有关部门应当到场监督”中的“监察部门及”内容。

六、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情节严重的,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必须进行比选项目的申请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修改为“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篇三:比选建设项目操作指南

建设项目比选操作指南

一、比选的适用范围

(一)经项目审批部门所在地市州以上政府同意可进行比选的项目

1、是国家机密、国家秘密的项目;

2、需在短期内实施的工程、包括非立即实施的防洪抢险救灾、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工期较紧的会(节庆)工程、受自然条件或季节因素制约的工程和省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应急工程。

(二)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下列项目

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的施工;

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的勘察和监理服务;

3、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的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

(三)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依法开展两次招标失败后,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意不再进行招标的。

二、应当重新组织比选的情形

(一)所有比选申请人不符合比选公告规定的条件的;

(二)比选人少于2个的;

(三)所有比选申请人的报价高于经批准的概算投资额或

者经评审的预算投资额。

三、两次比选失败的处理

按照上述规定重新组织比选再次失败的,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意不再进行比选的,由比选人直接确定承包人,参加了比选竞争且符合比选公告规定条件的比选申请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四、比选程序

(一)编制比选文件:由比选人编制比选文件并报项目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比选文件:包括比选公告和比选等。

(二)发布比选公告:在比选公告的指定媒体《四川日报招标比选网》发布比选公告。公告时间为三个日历天,最后一天必须是工作日。

(三)比选申请人报名:比选申请人在《四川日报招标比选网》自愿报名,购买比选文件并缴纳比选保证金。

(四)抽取比选被邀请人:在报名截止时间后的下一个工作日随机抽取比选被邀请人3个,并向其发出比选邀请。

(五)编制比选实施:比选被邀请人按照比选文件的要求编制比选实施方案。编制方案时间由比选人自定。

(六)组织比选:比选评审委员会由3人或3人以上单数组成;招标项目按程序进行比选的,评审委员会由5人或5人以上单数组成。比选评审委员会按照比选文件中制定的比选规章对比选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并确定中选人。

(七)制发中选通知书:比选人向中选人发出中选通知书。

(八)签订:比选人应在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日后,10日内与中选人订立书面。

项目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派员对随机抽取比选被邀请人及专家抽取、评比过程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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