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法律的概念》后对法之定义思考解析
何为法律?——读哈特《法律的概念》有感

何为法律?——读哈特《法律的概念》有感《法律的概念》一书是由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创始人哈特所著。
哈特在这本著作中通过对以奥斯丁为代表的分析法学的法学相关概念进行批判与分析,否定了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提出了法律规则说的主张,认为法律是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的结合,其理论对当今中国法治建设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标签:法律命令说法律规则说法治一、什么是法律?“什么是法律?”这个问题争议已久,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一书的开篇便以“什么是法律?”这个令人困惑的问题发起了论题,在本书中,哈特对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进行了批判并试图构建起自己关于法律本质的学说。
二、哈特对“法律命令说”的批判奥斯丁在《法理学的范围》一书中对法律有如下定义:所有法或规则都是命令。
在这里,法和命令并不是对等的关系,而是一种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在这一理论中,奥斯丁认为,一个可以称为法律的命令与其他命令的区别在于前者可以对相对一方施加不利的后果并且有施加的力量和目的,即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这一命令伴随着威胁和制裁。
哈特认为“法律命令说”是对问题的过度简化,并不能涵盖法律的全部特征。
首先是法律的普遍性。
法律所影响的范围往往及于疆域内的所有人,并且不以人们知晓命令的内容为要件。
而命令的效力往往只限于与命令发布者面对面接受命令的人,个别命令的有效要以接受命令者知晓命令的内容为前提。
第二个特征是持续性。
在抢匪语境中,抢匪对银行职员的“优势地位”是暂时的,他所做出的命令在被命令者作出相应行为或特定情境消失后便失效。
而法律具有持续性,其有效性会一直延续到法律被取消或更改。
第三个特征是法律的执行依靠人们普遍遵行。
哈特认为“普遍”这一表述是含糊不清的,究竟在什么程度上可以称为“普遍”,有多少人遵从的命令才能称为法律,这是我们搞不清楚的问题。
最后,哈特又补充了两个立法者应有的特征,一是在领域内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二是独立于其他法体系之外。
因此,哈特认为“法律命令说”对法律的定义是:法律是有着对内至高无上的权力,对外有独立自主地位的人或集团发布的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这些命令受到人们普遍的服从,人们相信如果不服从这些命令将会受到制裁与惩罚。
读《法律的概念》有感

读《法律的概念》有感
大多数对于《法律的概念》的解读是带着前理解,这种前理解的来源以介绍性文章、师友的谈论等媒介为主,但是淹没在介绍性文字(或语言)当中的是文本所要针对的现实问题,哈特的观点仿佛是“理论自身发展的必然产物,而理论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仅仅是与作者生平联系在一起的社会背景的问题,这些问题出现在教科书中并不是作为一个理论的核心来关注,而仅仅是作为与作者生平联系在一起的社会背景的一部分而加以例行公事的程式化的介绍。
这种对理论和理论所要面对的问题的处理方式,或者说关注理论自身而轻视理论面对的问题,实际上割断了理论在历史上所面临的迫切问题或者说一个历史上的问题与我们当下的生活的联系。
”
所以我们可以不问哈特何许人也?也不问《法律的概念》诞生于什么样的背景、出于什么样的目的?更不会去思考困扰当时哈特的问题?我们就这样轻而易举的得到了哈特的知识成果——这个过程“简洁而凝练”,难道不该怀疑这一切得来的太容易了吗?哈特并没有设局让读者钻入误区,但读者也许因为过于追求知识的增长而把自己置于似是而非之中。
《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在阅读了《法律的概念》这本书后,我深受启发,对法律这一复杂而又重要的概念有了更为深入的理解和思考。
法律,这个在我们日常生活中频繁出现的词汇,其内涵和外延究竟是什么?这是一个看似简单,实则深奥的问题。
作者在书中通过深入的分析和阐述,为我们揭示了法律的多面性和复杂性。
书中首先指出,法律并非是一种简单的规则集合,而是一个具有系统性和逻辑性的体系。
它不仅仅是条文的罗列,更是背后蕴含的价值和原则的体现。
法律的存在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公平,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然而,这种秩序和公平并非是绝对的,而是在不同的社会背景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涵和表现形式。
法律的制定并非是随意的,而是基于一定的社会需求和公共利益。
它需要考虑到社会的发展、文化的传承以及人民的意愿。
同时,法律的实施也不是一帆风顺的,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如执法者的素质、公众的法律意识以及社会的舆论压力等。
在探讨法律的本质时,作者强调了法律的强制性。
法律通过国家的强制力来保障其实施,对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制裁。
但这种强制性并不是法律的唯一特征,法律还具有规范性和引导性。
它规范着人们的行为,引导人们做出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选择。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法律是不断演变和发展的。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都有着各自独特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文化。
这些法律体系和文化反映了当时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状况,同时也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革和完善。
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也是书中探讨的一个重要问题。
法律和道德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道德是一种内在的约束,依靠个人的自觉和社会的舆论来发挥作用;而法律则是一种外在的强制,通过国家的力量来保障实施。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和道德会相互影响,法律会将一些基本的道德原则纳入其中,而道德也会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产生一定的影响。
此外,法律的解释也是一个关键的问题。
由于法律条文的表述往往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因此需要对法律进行解释。
《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法律,这个词对于我们来说既熟悉又陌生。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时常听到、谈论到法律,但对于其真正的内涵和本质,却未必有深入的思考和理解。
读完《法律的概念》这本书,让我对法律有了全新的认识和感悟。
书中开篇就提到,法律并非简单的规则集合,而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
它不仅仅是写在纸上的条文,更是在社会中发挥着实际作用的力量。
法律具有规范性,它告诉人们应当如何行为,设定了一定的标准和界限。
比如交通法规规定了车辆在道路上的行驶规则,让交通秩序得以维持;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等方面的规则,保障了经济活动的有序进行。
法律的权威性也是其重要特征之一。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强制力作为后盾。
当有人违反法律时,将会受到相应的制裁和惩罚。
这种权威性使得法律能够有效地约束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然而,法律的权威性并不是绝对的,它也需要在一定的范围内运行,不能超越合理的界限。
法律还具有普遍性。
它适用于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不论其身份、地位、财富如何。
“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句俗语就很好地体现了法律的普遍性原则。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人能够凌驾于法律之上。
这种普遍性为社会提供了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保障了每个人的权利和利益。
同时,法律也是不断发展和变化的。
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以及人们观念的转变,法律也需要不断地修订和完善。
例如,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出现了许多与网络相关的法律问题,这就促使法律在这方面进行补充和更新,以适应新的社会需求。
在书中,作者还探讨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法律和道德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道德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形成的行为规范和价值观念,它更多地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来约束行为。
而法律则是通过明确的条文和强制力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虽然法律和道德在某些方面可能存在重合,但法律不能完全涵盖道德的所有领域,道德也不能替代法律的作用。
法律的实施过程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方面。
《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法律,这个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时常听闻,却又似乎难以完全捉摸透彻的存在,究竟是什么?读完《法律的概念》这本书,我仿佛在一片迷雾中寻得了一些指引之光。
书中开篇就提出了一个关键的问题:法律是一种规则体系吗?在我们的惯常认知中,法律似乎就是由一系列明确的规则所构成,告诉我们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
然而,作者通过深入的分析让我明白,法律并不仅仅是简单的规则罗列。
它更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与道德、习惯、权力等诸多因素相互交织。
比如,在某些情况下,道德准则会对法律的形成和实施产生影响。
一些道德上被广泛认可的行为,可能会逐渐被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违背道德的行为,也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就让我思考,法律与道德之间的界限究竟在哪里?是道德在引导法律的发展,还是法律在规范着道德的底线?书中还探讨了法律的权威性。
法律的权威性并非仅仅来自于其强制力,更在于它被社会大众所认可和接受。
当人们普遍认为某项法律是公正合理的,他们就更愿意自觉遵守;反之,如果法律被认为是不公正的,那么即使有强制力的保障,也可能会遭遇抵制和反抗。
这让我深刻认识到,法律的制定必须充分考虑社会的共识和价值观,否则就难以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另外,关于法律的解释也是一个十分有趣且重要的话题。
同一条法律条文,在不同的情境和案例中,可能会有不同的解释。
这并不是说法律是模糊不清的,而是因为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法官在解释法律时,需要综合考虑立法目的、社会背景、公平正义等多个因素。
这也让我意识到,法律并不是一尘不变的教条,而是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法律的执行过程同样充满了挑战和思考。
执法者需要在严格遵循法律条文的同时,也要考虑具体情况的特殊性。
如何在保证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的前提下,做到合理执法、人性化执法,是一个需要不断探索和平衡的问题。
通过阅读这本书,我还了解到法律与权力之间的微妙关系。
权力可以推动法律的实施,但如果权力不受法律的约束,就可能导致滥用和不公。
哈特《法律的概念》之读后感

哈特《法律的概念》之读后感一、自然法学派与分析实证法学派的交锋回眸经典历史时刻———二战, 德国纳碎决然地把人权、平等、自由的价值从立法中摒弃, 于是引发自然法学派与分析法学派的激烈交锋。
战后的纳碎犯面对审判时, 称其行为均有法律、政令、军令等依据, 罪从何来?面对此棘手问题, 自然法学派提出“恶法非法”:道德与法律应具内在一致性, 实在法与自然法须相符, 倘若实在法违背社会之道德, 此法即是非正义的, 便不具道德层面效力, 自然也不具法律层面效力, 即不是法律;分析法学派则主张“恶法亦法”。
审判法院认为上述被告主张之法令、军令等因其违背了最基本的道德, 故而无效, 该判决的公布预示着自然法学派在这场交锋中的伟大胜利。
二、新分析实证法学派的崛起分析实证法学派之法律和道德相分离之主张本已渐为公众接受, 然二战的爆发, 摧毁大众对奥斯丁学说之认同于弹指间, 同时认为“主权者命令学说”是法西斯专政之罪恶的代名词。
在民众和自然法学派双重指责及分析实证法学派亟待重构之背景下, 哈特在不改变实证立场的前提下提出独特的法律道德理论:法律与道德应相互分离, 唯此, 二者方可于自身领域释放应然效用, 法律实为经验之产物, 其本身是理性的禁区, 但鉴于道德、道德二者间有共同条件, 故二者应保持最低限度之联系。
三、哈特之规则说的评析哈特对法律命令说有效批判后, 提出自己的“规则说” (国内法律为第一性和第二性规则之结合的规范体系) 。
哈特的理论起点即义务的观点, 主张的第一性规则只于小型社会 (具共同感知、血亲及信念紧密联系且处稳定环境) 中运行。
他指出:当代社会具不稳定性、无效性等特征, 故需第二性规则。
“承认规则”、“改变规则”、“审判规则”统归第二性规则, 其作用是对社会不足予以弥补。
第二性规则与第一性规则其定义是相对而言, 前者是后者的授予权利规则。
学者多数都了解“法本位”之争辩 (终以“权利本位”为主流) , 中国古代法律均被认为义务本位。
《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法律,这个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听到的词汇,似乎熟悉却又充满了神秘。
读了相关的著作,对于“法律”这个概念,我有了更深入的思考和理解。
法律是什么?这是一个看似简单,实则复杂的问题。
在很多人的直观感受中,法律就是一系列的规则和条文,是用来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
然而,当我们深入探究,就会发现法律的内涵远不止于此。
法律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
它不是针对某一个特定的人或群体,而是适用于整个社会的成员。
无论是谁,只要身处这个社会,就必须遵守法律。
一旦违反了法律,就会面临相应的制裁和惩罚。
这种强制性是法律得以有效实施的保障,也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法律的产生源于社会的需求。
在原始社会,人们依靠习俗和道德来规范彼此的行为。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口的增长,社会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单纯的习俗和道德已经无法满足社会管理的需要。
于是,法律应运而生。
它以明确的条文和规范,对人们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界定,为解决社会纠纷提供了标准和依据。
从本质上讲,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法律所代表的利益主体是不同的。
在封建社会,法律主要维护的是封建地主阶级的利益;在资本主义社会,法律则更多地倾向于保护资产阶级的权益;而在社会主义社会,法律是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是为了实现人民的共同利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法律的作用是多方面的。
首先,它具有规范作用。
通过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引导人们的行为,使之符合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价值标准。
其次,法律具有保障作用。
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当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通过法律途径得到救济和保护。
再者,法律还有预测作用。
人们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预测自己行为的后果,从而做出合理的选择。
然而,法律也并非是完美无缺的。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往往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社会在不断发展变化,新的问题和情况不断涌现,而法律的修订和完善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程序,这就可能导致在某些时候法律无法及时应对新的社会现象。
《法律的概念》读后感精选

?法律的概念?读后感假设要答复“法律是什么〞势必就会面临一个给法律下定义的问题。
有些事物可以轻而易举的对其下定义,但有的却不那么容易,比方法律。
圣奥古斯丁对时间观念的名言:“那么,什么是时间?如果没有人问我,我是知道的;如果我希望想问我的人释明它,那我就不知道了。
〞以及众多法律人对法律是什么,也无法做出一个准确的定义。
上面的划线内容,均为哈特在书中的观点。
但是我实在是不敢苟同。
不知道是我的知识水平过低还是哈特在无病呻吟,无中生有,只是为了讨论问题而去讨论问题。
法的定义这个问题我认为并不难以答复,尽管我现在还不能称自己为法律人,但是我目前就可以对这个“法律是什么〞的问题做出一个准确的定义。
根据马克思主义对法的定义如下:“法是阶级统治的工具〞。
如果要我解释一下为什么法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我也可以毫不谦虚的说,我可以清楚的解释这个问题。
如果一个像我这样水平的法科生都知道法律是什么,那么身为法学家的哈特又怎么可能不知道呢?你可能会问,哈特可能不知道马克思主义的观点。
我觉得不可能,因为身为法学家,必定是博闻强识,博览群书。
而且,哈特是二十世纪的法学家,不可能不知道十九世纪的马克思。
或者换一种角度来说,不以马克思主义对法的定义来说,可以列举与哈特同时代的各大法学流派对法的定义的说法,足以证明为数众多的法律人是对“法律是什么〞这个问题可以做出一个准确的定义的。
那么哈特在明明知道法律人们可以答复这个问题,为什么还要说没有法律人能够答复这个问题,明明人家可以答复“法律是什么〞这个问题,哈特却认为人家不知道,为此还专门写了?法律的概念?来答复这个问题。
这是不是有脱了裤子放屁之嫌?以上的想法,只是我在刚刚开始阅读第一章时产生的,读至本章结尾,不难发现,哈特此举是醉翁之意不在酒,我认为哈特只是借“法律是什么〞这个问题来引出下面几章的内容,而并不是真的要去答复这个问题。
哈特可能对问题的答案并不关注,而是重视找到答案的这个过程中所发现的有趣的事。
《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读了《法律的概念》这本书,我仿佛被卷入了一场关于法律本质的思考漩涡。
这本书没有那种晦涩难懂的长篇大论,而是用深入浅出的方式,让我对法律这个看似熟悉却又神秘的概念有了全新的认识。
作者在书中的阐述,就像是一位经验丰富的老船长,引领着我在法律的海洋中航行。
他没有一上来就给法律下一个生硬的定义,而是通过一个个具体的案例和生动的分析,让我自己去感受法律的内涵和外延。
就拿书中提到的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吧。
假设在一个小镇上,有一条规定:所有的商店在周日都不许营业。
这看起来是一条明确的法律规定,对吧?但是,如果有一家小杂货店的老板,在周日偷偷开了一会儿门,只为了给一位急需药品的老人卖药,这时候,我们该怎么看待这个行为呢?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老板进行处罚,还是考虑到特殊情况,认为老板的行为是合理的呢?这让我想到了我曾经亲身经历过的一件小事。
那是一个阳光明媚的周末,我和朋友一起去逛街。
路过一家小超市的时候,发现门口围了一群人,还传来了激烈的争吵声。
我们好奇地凑过去,想看看到底发生了什么。
原来是超市老板在周日营业了,被巡逻的执法人员发现了。
执法人员态度坚决,说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而老板呢,一脸委屈,说他开门不是为了赚钱,而是因为有一位顾客昨天预定了一个生日蛋糕,今天必须要取走,如果不开门,就会耽误人家的生日聚会。
周围的群众也开始七嘴八舌地议论起来。
有人说,法律就是法律,不能违反;也有人说,这老板也是情有可原,不能太死板。
我站在那里,心里也在思考:这到底是法律的威严重要,还是人情的温暖重要呢?从这个小小的事件中,我深深地感受到,法律并不是简单的条文和规定,它背后涉及到的是各种利益的平衡和价值的判断。
就像这个超市老板的例子,如果单纯地处罚他,似乎符合法律的字面规定,但却可能忽略了人与人之间的那份善良和互助。
再往深处想,法律的存在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公平。
但什么是真正的公平呢?是一刀切地执行每一条规定,还是在具体的情境中灵活判断?这真的是一个让人头疼但又必须思考的问题。
《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最近读了一本关于法律的书,叫做《法律的概念》。
这可真是让我大开眼界,对法律这个看似熟悉却又神秘的东西有了新的认识。
在书中,作者通过深入的分析和各种实例,让我逐渐明白法律不是简单的条文堆砌,而是一个复杂又精细的体系。
比如说,以前我觉得法律就是那些写在纸上的规定,告诉我们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
但读了这本书我才发现,法律的意义远不止于此。
它就像是社会运行的轨道,确保我们每个人的行为都在一定的框架内,既保障了个人的自由,又维护了整个社会的秩序。
就拿我们日常生活中的交通规则来说吧。
红灯停,绿灯行,这简单的六个字,就是法律在交通领域的具体体现。
咱们平常上街,到处都能看到红绿灯。
有时候着急赶路,看着没车,心里可能就会嘀咕:“要不就闯一下红灯吧,反正也没危险。
”可一旦真这么做了,那就违反了法律。
也许一次两次没出事,但这并不代表这种行为就是对的。
有一次,我在街上亲眼目睹了一场因为闯红灯引发的小事故。
那是个早上,上班的人都急匆匆的。
一个骑电动车的小伙子,看样子是快要迟到了,红灯刚闪他就冲了出去。
这时候,横向正常行驶的一辆小汽车根本来不及刹车,“砰”的一声就撞上了。
小伙子连人带车摔倒在地,虽然伤得不重,但那场面也够吓人的。
周围的人一下子都围了过去。
小伙子从地上爬起来,还想跟汽车司机理论,说自己着急上班。
可司机也很无奈啊,他说:“这是红灯啊,你怎么能闯呢?”最后交警来了,判定小伙子闯红灯负主要责任。
这事儿看似不大,但仔细想想,如果每个人都不遵守交通规则,都按照自己的想法随意闯红灯,那马路上得乱成什么样?车撞车,人撞人,谁还敢出门?所以说,法律的存在就是为了避免这种混乱,给我们的生活划定一个明确的界限。
再比如,关于合同的法律规定。
咱们买东西、租房子,很多时候都会签合同。
以前我可能觉得,这合同不就是一张纸嘛,能有多大作用?但实际上,合同背后是有法律保障的。
我有个朋友,之前租房子。
和房东签了一年的合同,交了三个月的房租和一个月的押金。
《法律的概念》读后感(最新版)

《法律的概念》读后感《法律的概念》读后感哈特在本书中围绕法学领域中三个反复出现的议题:法律和以威胁为支持的命令有何区别;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有何区别和关联;什么是规则,以及在何种程度上,法律是属于规则的问题一一展... 《法律的概念》读后感哈特在本书中围绕法学领域中三个反复出现的议题:法律和以威胁为支持的命令有何区别;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有何区别和关联;什么是规则,以及在何种程度上,法律是属于规则的问题一一展开,条分缕析,富有哲思性,引导我去辩证地思考生活中的法律问题。
哈特在本书最开始便以抢匪以暴力为威胁对银行职员发出交钱的命令这一在日常生活中并不会引起人们过深思考的案例来引出奥斯丁学派的法律命令学说,并在该书前三章法律的多样性,法律、号令和命令,主权者与臣民中对该论点进行了多角度的分析与驳斥,借此表达了法律规则学说的观点:法律是由科于义务的初级规则和创设义务的次级规则两部分共同构成的。
下面,我想谈谈在看完这本书前三章后我的一些理解。
命令学说的主要内容是法律是由主权者发出的,以威胁为后盾的一般性命令。
哈特着重针对命令学说中的主权者,威胁,以及命令等要素对该学说进行了驳斥,并进一步论证自身所支持的规则学说的合理性。
命令学说认为,命令的发起者是主权者,主权者是独立于法律体系之外的。
在传统的主权学说中,国家是由主权者和臣民构成的垂直结构臣民习惯性服从于主权者所颁布的一切命令,而主权者对其他任何人无习惯性的服从,即主权者并不在法律限制的范围之内。
但是,真的存在不受限于任何法律的主权者吗?如果存在,主权者又是谁?基于此,哈特认为主权理论存在以下的漏洞:以现代社会的实际情况来观照,立法者的许多权利是受到限制的,大多数宪法都包含了对立法权力的限制,因此立法者与所说的不受服从的主权者在法律地位上是不同的,即不受限制的主权者不会是我们普遍意义上所提及的立法者。
那么,主权者究竟存在于何处?在这里,哈特同意奥斯丁学派所提出的构成或形成拥有主权之主体的是选民这一论述。
法律的概念读后感

法律的概念读后感《法律的概念》是一本探讨法律本质和功能的经典之作。
通过阅读这本书,我对法律有了更深刻的理解,也对法律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在这篇读后感中,我将分享我对法律的理解和感悟,以及对书中内容的一些思考和感受。
首先,书中对法律的定义给了我很多启发。
作者认为,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是一种通过国家权力强制力量来实现的规范。
这种定义让我明白了法律的本质是规范行为的一种手段,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而存在的。
同时,法律也是一种权力工具,通过法律可以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这种理解让我对法律的作用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也让我对法律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其次,书中对法律的功能和意义的讨论也给了我很多启发。
作者认为,法律的功能主要包括规范、制裁和保护。
通过规范,法律可以引导人们的行为,使其符合社会规范和价值观念;通过制裁,法律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通过保护,法律可以保障人们的权益和利益,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这种功能和意义的讨论让我对法律的价值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也让我对法律的作用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再次,书中对法律与道德、权力的关系的讨论也给了我很多启发。
作者认为,法律与道德、权力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标准,是权力的制约和约束。
法律既受道德的影响,又受权力的制约,法律的实施需要依靠道德的支持,也需要受到权力的制约。
这种关系的讨论让我对法律的本质和功能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也让我对法律的作用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最后,书中对法律的发展和变革的讨论也给了我很多启发。
作者认为,法律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而不断发展和变革的,法律的发展和变革需要依靠社会的支持和参与,需要依靠法律人的努力和奋斗。
这种发展和变革的讨论让我对法律的发展和变革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也让我对法律的作用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通过阅读《法律的概念》,我对法律有了更深刻的理解,也对法律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法律的概念读后感

法律的概念读后感在读完法律概念后,我对法律这一概念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认识。
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是社会规范和秩序的体现,是保障公民权益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工具。
通过学习法律概念,我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和作用,也更加珍惜法律所赋予我们的权利和义务。
首先,法律是社会规范和秩序的体现。
在人类社会中,人们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则和秩序才能保持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法律作为一种规范,规定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和规则,保障了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通过法律,人们可以知道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从而在社会生活中遵守规则,维护社会秩序。
其次,法律是保障公民权益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工具。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不仅仅是一种规范,更是一种保障人们权益的工具。
通过法律,人们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护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也可以通过法律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法律的存在和实施,为人们提供了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让每个人都能在法律的保护下享有自己的权益。
最后,通过学习法律概念,我也更加珍惜法律所赋予我们的权利和义务。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我们每个人都要遵守法律,尊重法律,同时也要依法行事,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只有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我们才能享有自己的权利,也才能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自己的贡献。
总之,通过学习法律概念,我对法律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和理解。
法律不仅是一种规范和秩序,更是保障公民权益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工具。
在现代社会中,我们每个人都要尊重法律,遵守法律,同时也要珍惜法律所赋予我们的权利和义务,为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做出自己的贡献。
希望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实践,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
法律的概念读后感

法律的概念读后感《法律的概念》是由哈耶克(F.A. Hayek)所著的一部法律哲学著作。
在这部著作中,哈耶克探讨了法律的本质、法律的功能以及法律与自由市场经济之间的关系。
通过对这部著作的阅读,我对法律的理解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同时也对法律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在《法律的概念》中,哈耶克首先对法律的本质进行了探讨。
他认为,法律不应该是由政府来制定和强制执行的规则,而是应该是一种自发形成的秩序。
这种秩序应该是基于个体之间的自由协商和契约达成的,而不是通过政府的强制来实现。
这种观点让我对法律有了全新的认识,我开始意识到法律并不是一种外在的强制力,而是一种自发形成的规范和秩序。
另外,哈耶克还探讨了法律在社会中的功能。
他认为,法律的主要功能是保护个体的自由和财产权利。
通过对法律的约束和保护,个体才能在社会中自由地发展和竞争。
这种观点让我意识到,法律的存在并不是为了限制个体的自由,而是为了保护个体的自由。
只有在法律的保护下,个体才能在社会中享有真正的自由。
最后,哈耶克还探讨了法律与自由市场经济之间的关系。
他认为,自由市场经济只有在法律的保护下才能发挥其最大的效益。
只有在法律的保护下,市场经济才能实现真正的竞争和创新。
这种观点让我对法律和经济之间的关系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我开始意识到法律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
通过对《法律的概念》的阅读,我对法律的本质、功能以及与经济的关系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我开始意识到,法律并不是一种外在的强制力,而是一种自发形成的秩序。
法律的存在并不是为了限制个体的自由,而是为了保护个体的自由。
只有在法律的保护下,市场经济才能实现真正的竞争和创新。
因此,我对法律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我开始意识到,法律是社会发展和经济繁荣的基石。
《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在阅读了《法律的概念》这本书后,我对法律这一复杂而又至关重要的社会现象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思考。
法律,对于我们的社会生活来说,如同空气一般无处不在,却又常常被我们所忽视。
它规范着我们的行为,保障着我们的权利,维护着社会的秩序和公平。
然而,要真正理解法律的本质和内涵,却并非一件易事。
作者在书中首先探讨了法律的定义问题。
以往,我们可能会简单地认为法律就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但作者指出,这种定义过于简单化,无法涵盖法律的全部特征。
法律不仅仅是一种规则,更是一种社会现象,它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密切相关。
书中提到,法律具有规范性。
这意味着它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标准和指引。
当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做出决策时,法律的规范性就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我们。
比如,我们知道不能盗窃他人财物,不能伤害他人身体,这就是法律规范性的体现。
然而,这种规范性并非是绝对的,它也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境和社会背景进行解释和适用。
法律的权威性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法律的权威来自于其背后的国家强制力。
当有人违反法律时,国家有权采取措施进行制裁,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正。
但这种强制力并不是法律的唯一支撑,法律的权威性还建立在其合理性和公正性的基础上。
如果法律本身不合理、不公正,那么其权威性也将受到质疑。
同时,法律还具有普遍性。
它适用于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不论其身份、地位、财富如何。
这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法律的普遍性有时也会面临挑战,例如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存在的歧视和不公。
书中还深入分析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法律和道德都对人们的行为有着规范作用,但它们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道德更多地依靠社会舆论、个人良心等来发挥作用,而法律则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
然而,两者也并非完全割裂,在很多情况下,法律是道德的底线,而道德则为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价值基础。
在阅读过程中,我也不断思考法律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和挑战。
哈特《法律的概念》之读后感

哈特《法律的概念》之读后感在法学领域,哈特《法律的概念》是一部备受推崇的作品。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阅读这本书的感悟。
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中明确阐述了法律是一种规则和标准。
他将法律视为一种社会现象,并强调了法律与道德、强制之间的相似与区别。
哈特主张,法律的核心是规则,这些规则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他认为这些规则并非简单的道德标准或行为准则,而是反映了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下统治阶级的意志。
哈特在书中提出了一种法律定义的构造模式。
他强调,法律首先是一种规则或标准,这些规则或标准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这种构造模式不仅强调了法律的强制性,还突出了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与国家权力的紧密。
同时,哈特还指出,法律并非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变化而不断调整和改变的。
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中强调了法律对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的保护和确认的重要性。
他认为,法律通过规定人们的行为准则和权利义务,来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他还指出,法律不仅是对违反规则的行为进行惩罚的工具,更是对合法行为的保障和维护。
阅读哈特《法律的概念》让我深刻地理解了法律的定义和本质。
他提出了一种全新的法律观,将法律与社会、政治、经济等各个领域紧密起来。
哈特还强调了法律的不断变化和发展性,这为我们理解和研究现代社会的法律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思路和方法。
在20世纪60年代,以继承和发展19世纪奥斯丁的分析法学为特征的现代西方法学派别,新分析法学派应运而生。
这个法学派别为我们提供了许多经典的理论和思想,其中尤以哈特教授的《法律的概念》一书为最。
这本书不仅是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代表作,也是我们理解法律和道德关系的重要途径。
哈特教授在《法律的概念》中,通过对法律和道德的深入探讨和分析,展示了他的独特思想和深刻见解。
他从法律的规则和原则、道德的规范和原则、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等方面,全面地揭示了法律的本质、作用和价值。
《法律的概念》读后感

法律与正义——《法律的概念》有感罗正峰0910010103 09法一摘要:学者哈特的《法律的概念》为学人视为法理学经典中的经典,这已是不争的事实。
在英美乃至整个西方,这一文本又成为分析实证品格的法理学或转向或变革或发展的承上启下的叙事作品。
在初步读完这本书后,给了我对法律的一个新的认识和不一样的解读。
一、法律之定义在《法律的概念》的提纲中有这么一段“本书的目的不是提供一个法律的定义,而是提供一个国内法律制度独特结构的更佳分析和一个作为社会现象的法律、强制和道德之间的类似与区别的更佳理解,以此促进法律理论的发展”可见其实《法律的概念》与我们中国对其语境的理解是不一样的。
(一)中国法律的定义在中国“法律的概念”可以理解为是“规则”、“规范"而这些规则、规范包含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如理解最多的“道德规则”、“行为规范”、“法律的强制规则”等,其中孙国华教授就提出“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而在倪正茂教授的论文中则提出“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由在一定地域内的公共权力机关以强制力保证其施行,以求确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和发展特定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可见中国对于法的定义其实是建立在一个种差概念之上的即首先寻找一个族系或类(如行为规则、规范等),然后再寻找族系或类成员(如法律规则、道德规则、宗教规则)之间的差异,最后用名词(即族系或类)之前不断增设形容词(差异)的叙事方式建构法律界说的模式。
(二)哈特认知的法律定义在《法律的概念》中说道:解释法律的定义首要条件是应当存在一个更大的事物族系或类,其特征为我们所了解,其定义在界定他者时已被设定。
显然,如果对事物族系或类只有含糊或混乱的观念,一个告诉我们某种事物属于该族系成员的定义便无法帮助我们。
就法律而言,正是这一要求决定了这种定义形式没有用处,因为,在此不存在人们熟悉且容易理解的法律是其成员的一般范畴。
《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读了《法律的概念》这本书,让我对法律这个看似熟悉却又神秘的领域有了更深的认识。
在书中,作者以一种严谨又不失生动的方式阐述了法律的诸多方面。
法律,这个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无处不在却又常常被忽略的存在,其实就像空气一样,虽然看不见摸不着,但却时刻影响着我们的一举一动。
就拿我前段时间遇到的一件小事来说吧。
那天我去超市买东西,结完账往外走的时候,突然被超市的工作人员拦了下来。
他们怀疑我偷了东西,要检查我的包。
我当时就懵了,心里那叫一个气啊!我明明是老老实实买东西,怎么就被当成小偷了?这时候,我脑子里就闪过了“法律”这个词。
我知道,超市工作人员没有权利随便搜查我的包,这是侵犯我的隐私权的。
我立刻就跟他们理论起来,我说:“你们凭什么搜我的包?你们有证据吗?你们这样做是违法的!”那几个工作人员一开始还挺强硬,说这是超市的规定。
我可不吃这一套,我告诉他们,超市的规定也不能违反法律。
这时候,周围围了一些人,大家也开始七嘴八舌地议论起来。
有的人说,可能是误会,让超市查一下算了;也有人支持我,说不能随便让人搜包。
我心里虽然有点紧张,但还是很坚定地维护自己的权利。
最后,超市经理来了。
我跟经理把事情的经过说了一遍,还强调了他们这种行为的违法性。
经理还算通情达理,向我道了歉,说这是工作人员的失误。
通过这件小事,我深深地感受到了法律的重要性。
如果我不懂法律,可能就稀里糊涂地让他们搜包了,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犯还不知道。
但正因为我知道法律赋予我的权利,我才能勇敢地站出来维护自己的尊严和权益。
法律并不是高高在上、遥不可及的东西,它就在我们的身边,时刻保护着我们。
比如,我们在马路上行走,交通法规保障着我们的安全;我们在工作中,劳动法保护着我们的劳动权益;我们买东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让我们能够放心消费。
然而,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对法律的认识还很模糊。
有些人觉得法律是专门给犯罪分子准备的,跟自己没关系;有些人知道一些法律条文,但遇到具体问题的时候,却不知道怎么运用。
法律的概念读后感

法律的概念读后感法律的概念读后感《法律的概念》是由英国法律学者H.L.A.哈特著作的一本法学经典著作。
该书通过对法律概念的深入剖析,试图解答“什么是法律?”这一基本问题。
在读完《法律的概念》后,我对法律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
通过哈特对法律概念的澄清和分析,我明白了法律的本质和特征,并对法律的价值和功能有了更深入的思考。
首先,哈特在书中明确指出,法律并不是一种内在于对象的现实力量,而是由人创立和约束人行为的一种规定。
这一观点与自然法学派的观点完全不同,后者认为法律是存在于自然中的普遍原则。
哈特的想法使我认识到,法律是人们为了实现社会秩序和公正而创制的一种规则体系,是人类社会的产物。
在这一观点的引导下,我开始思考法律的价值和作用。
其次,哈特强调法律的特征是规范性和外在性。
法律规定了人们的行为和义务,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
因此,法律具有强制执行的特征,它通过法律权威的力量来确保人们遵守法律规定。
这使我铭记于心:法律不仅是一种准则,更是一种强制力。
只有通过强制力的行使,才能保证法律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此外,哈特还对法律的存在和效力提出了深入的思考。
他认为法律的存在和效力并不仅仅取决于其正式制定和法律体系的完善,更关键的是法律规则在社会中的接受和认可。
没有人们的遵守和承认,法律就失去了效力。
这使我想起了一句名言:“法律存在于纸上,正义存在于人心中。
”只有当人们内心真正认同法律的权威和正当性,才能真正实现法律的效力。
最后,读完《法律的概念》后,我对法律的态度也有了一定的变化。
以前,我对法律一味地崇拜和顺从,认为它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的保障。
但通过哈特对法律的深入分析,我明白了法律并非完美无缺,它也会受到人的主观意识和价值观的制约。
法律体现了一种社会意志,它既需要人们的认同和遵守,也需要不断的发展和更新,以适应社会的变革和进步。
通过读《法律的概念》,我对法律的本质和特征有了更深入的理解,明白了法律的规范性和外在性,以及法律的存在与效力与人们的认同和遵守有密切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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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命令说之不足(一)本书的任务哈特教授在《法律的概念》一书中给自己提出的任务是“推进对法律、强制与道德这些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社会现象的理解……阐明法律思想的一般框架。
”(哈特著,张文显等译《法律的概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序言,第1页)法律的概念是法律科学中第一个基础性的概念,前人已经有不少工作,哈特教授的新意在于试图运用实证分析,尤其是语义分析方法对法律的概念重新作一思考。
他首先对前人的思考作了一些批评,认为他们的工作虽然曾经有重要价值,但仍然不足以成为法律的概念的最好定义,这些观点都过于简单化、极端化了,而哈特希望能够对法律的概念中的复杂性有更多的包容性。
他列举出的这些观点有:官员决定说,法院判决说,法规说,制裁说。
哈特对这些理论作了这样的恰当评价:“与其说它们是冷静的定义,倒不如说他们是对那些被过分忽视了的法律真理的巨大夸张,其光芒使我们得以看见法律之中的许多隐蔽之物,但是,这种光芒如此之强,以致于使我们对其余的东西视而不见,并因此使我们对法律仍然没有一个清晰而全面的见解。
”(第2-3页)这一评价既说明了这些理论的独特价值,也指出了其不够充分的原因。
因此,哈特将在此基础上起步,继续思考法律的概念。
哈特给自己提出了这样三个问题:“法律与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有何区别与联系?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有何区别与联系?什么是规则以及规则达到何种程度才成为法律?”(第14页)他的工作也由此开始。
(二)法律命令与指令哈特首先分析命令说。
他发现,其实命令说所指的命令并不是一切命令,“它非常强烈地暗示某种组织的存在,这种组织具有相对稳定的等级结构”。
(第21页)因而,“发布命令是典型地对人们运用权威而不是运用施加伤害的权力,虽然它也可能与伤害的威胁相联系,但是一个命令主要不是诉诸畏惧,而是诉诸对权威的尊重。
命令这个概念与权威有着极强固的联系,它远比强盗的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更接近于法律。
”(第21页)因此,以与命令说最相近似的刑法来看,命令也不仅仅是一种简单的威胁。
“这种标准的形式——刑事法规也不例外,在法律的所有种类中,它最类似于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在两个方面表现出它的普遍性。
一方面,它指出一个普遍的行为模式;另一方面,它又把这一模式适用于一个普通的角色群,属于该角色群的人们被期待着能够注意到这一行为模式适用于他们,他们应该对之加以遵行。
”(第22页)这样,它可以分析出两种不同的内容:普遍的行为模式和普遍的效力。
“这个普遍服从的事实却展现了法律与强盗的命令之间的决定性差别。
法律具有相对持久和稳定的特点,而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纯粹暂时性的支配地位,则很自然地被看成是与法律相反的一致。
”(第25页)因此,将命令说简单化,等同于强盗的命令,是不能包括命令说这样的内涵的。
因此,通过分析发现这个命令是“以威胁为后盾的、被普遍的服从所支持的普遍命令。
”(第25页)这样就将命令说推进了一步,它是不能被简单化为强盗命令的。
至此,哈特得出一个初步结论:“任何国家的法律都将是以威胁为后盾的普遍命令,发出这种命令的人既可以是主权者,也可以是服从于主权者的那些下属们。
”(第27页)(三)法律的多样性以上文所得出的初步结论(我们仍称其为“命令说”)为基础,哈特继续分析法律的的概念。
首先,“命令说”似乎更接近于刑法,但是在法律体系中刑法之外,还存在许多的其他法律,这样命令说遇到了第一个局限,它不能说明刑法以外的其他部门法。
哈特说:“刑法及其制裁与我们的命令模式中以威胁为后盾的普遍命令之间,至少存在着惊人的相似之处。
这种普遍命令与侵权法之间也存在着某种类似之处,……但是,还有其他重要类别的法律,因为它们执行的是完全不同的社会功能,所以与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全然无共同之处。
”(第29页)与强加责任和义务的“命令说“相反,存在着授予权力的法律,一方面,它授予个人以权力。
“这种法律不强加责任或义务,而是通过授予人们以某些指定的程序,遵循某些条件,在法律强制框架范围内创设权利和义务结构,来为个人提供实现他们愿望的便利。
”(第30页)“如此授予个人的以合同、遗嘱、婚约等方式形成与他人的法律关系的权力,是法律对社会生活的最大贡献之一。
”(第30页)另一方面,它也授予官方以权力。
“它所授予的法律权力具有公共或官方性质,而非私人性质。
这种权力在司法、立法和行政这三个部门(统治权力习惯上、虽然是含糊地分为这三个方面)到处可见。
”(第31页)因此,虽然法律通常更多地显示出一定的强制性,但是还是存在着授权性。
“授予和界定立法权力之行使方式的规则和至少类似于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的刑法规则之间存在着重大区别,尽管它部分地被上述复杂情况所遮蔽。
”(第33页)命令说的缺陷是非常明显的,因此一个法律的概念还没有达到。
哈特批评了简单化的做法,他们为了达到一个一般的法律的概念,削足适履,将不属于制裁的法律或者附会为制裁,或者将其剔除出去,以使命令说能够成立。
例如凯尔森认为“法律是规定制裁的主要规则。
”(第37页)“授予私人法律权力的规则只不过是真正完整的法律——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的不完全的部分而已。
”(第39页)哈特对此类做法提出批评:“它们以曲解不同类型法律规则所执行的不同社会作用的极高代价,来换得这个模式的一律,他们将所有的法律都归并到这个模式之中。
”(第40页)另外,哈特还分析了习惯这种法律渊源。
通过对“命令说”的分析,哈特发现了“命令说”的三个困难:第一,即使是刑法,虽然强加义务,但同时也约束立法者;第二,强制性规范之外,还存在授权性的规范;第三,“命令说”不能说明习惯这一法律渊源。
(第50页)这样就将“命令说”的缺陷显示出来了。
(四)主权者与臣民1、服从的习惯与法律的连续性。
命令说不能说明人们服从习惯的来源,人们为什么要服从一个命令?“一方面是,单纯的对立法者下达的命令的服从习惯,不可能授予新的立法者任何继承原立法者、并在其位置上下达命令的权利;另一方面是,对原立法者的习惯服从其本身不可能表明或建立任何假定,即新立法者将被服从。
……必须存在着对这样一个规则的接受——按照该规则新立法者有资格继承前任。
”(第57页)因而,一个新立法者所具有的立法权力是来自于法律制度中存在着的规则,这一规则使其具有了这样的权力。
“为了认清这种规则是如何解释立法权的连续性,我们只需注意,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在一个新的立法者开始立法之前,就显然存在着一个公认的规则——它赋予新立法者作为一个阶级或某一世系的一员接任后进行立法的权利。
”(第60页)2、法律的持续性。
但是还有另一个问题,如何解释旧立法者制定的法律对新立法者来说,仍然是一个法律?也就是说法律为什么具有持续性?“它们作为法律的地位归因于如下事实:它们是由根据现在的接受规则,其立法活动具有权威性的人们制定的,而与这些人仍活着或已死去无关。
”(第66页)3、对立法权力的法律限制。
主权者的假设存在问题。
常常认为主权者是拥有绝对权力的人。
哈特分析之后,认为存在着对主权者的如下限制,主权者并不是不受任何限制的,只是这些限制并不上法律方面的限制。
主要有五个方面:“第一,对立法权的法律限制不是由某种责任、即设定给一个立法者的服从某个最高立法者的责任构成的,而是由赋予他立法资格的规则中所包含的无能力构成的。
第二,为了确认一个有意图制定的法规是法律,……我们必须证明,这个有意制定的法规是由根据一个现存的规则被赋予立法资格的立法者制定的……第三,为了证实我们面前存在着一个独立的法律制度,……我们不得不证实的仅仅是,赋予该立法者资格的规则不授予更高权力给在其他领土上也有权力的那些人,……第四,我们必须在法律上不受限制的立法权和尽管受限制,但在该制度中有最高性的权力之间做出区别……第五,即最后一点,立法者的服从习惯至多具有某种间接证明的意义,而限制该立法者立法权能之规则存在与否则具有决定意义。
”(第72-73页)经过分析之后,主权者的概念就得到了明确的内涵。
绝对的主权者的概念代之以一种授权规则。
“即主权者学说不仅在细节上是错误的,而且命令、习惯和服从等简单观念也不适合于法律分析。
相反要求的则是授权规则的观念,即可能有限制地或无限制地授权在某些方面有资格的人们遵循一定程序去立法这样一种规则的观念。
”(第79页)因而,通过这样的分析,原来的法的命令说的法律概念存在着的含糊、简单化、绝对化、不周延地方面都暴露了出来。
这样,旧的法律命令说虽然有很大影响,但是它是不能作为法律的概念的。
至于法律的概念是什么,这就是下文所要解决的问题。
二、法即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一)法律即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
在上文的基础上,哈特提出一个新的法律假说。
“按照可以被认为是基本的或第一性的那类规则,人们被要求去做或不做某种行为,而不管他们愿意与否。
另一类规则在某种意义上依附于前者或对前者来说是第二性的,因为它们规定人们可以通过做某种事情或表达某种意思,引入新的第一性规则,废除或修改旧规则,或者以各种方式决定它们的作用范围或控制它们的运作。
第一类规则设定义务,第二类规则授予权力,公权力或私权力。
第一类规则涉及与物质运动或变化有关的行为,第二类规则提供了不仅引起物质运动或变化、而且引起义务或责任的产生和变更。
”(第83页)即法律是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
1、义务不同于强迫命令。
哈特重点分析了义务的概念。
“某人被迫去做某事与他有义务去做某事”之间显然是存在极大的差别的。
一种强迫性命令显然不具有普遍性和持续性,如强盗的命令,它只能是针对具体的人,而且只具有暂时的强制力量。
而与此不同的是,“某人有义务或受制于义务的陈述意味着规则的存在”,(第87页)因而了就表明了一个法律秩序的存在。
2、内在观点和外在观点。
哈特分析了对待法律的两种不同态度:内在观点和外在观点。
“因为就规则来说,有关的可能是:或者仅仅作为一个本人并不接受这些规则的观察者,或者作为接受这些规则并以此作为指导的一个群体成员。
我们可将这引起主张分别称为‘外在观点’和‘内在观点’。
”(第90页)3、法律的要素。
是什么构成法律的存在?哈特认为简单社会中存在的规则就是第一性规则,然后分析这种第一性规则组成的法律在现代社会中可能出现的缺陷,他认为存在如下三方面的缺点:第一是不确定性。
“这种由简单的第一性规则构成的社会结构中的缺陷,我们可以称之为它的不确定性。
”(第94页)第二是静态性。
“在这样一个社会中,并没有有意识地通过清除旧规则或引进新规则而使规则适应正在变化的情况的手段”。
(第94页)第三是社会压力的无效性。
“这种简单的社会生活体制的第三个缺陷是用以维护这些规则的分散的社会压力的无效性……如果没有专门受权去最终地和权威性地确定违犯规则的事实的机关,这些争论将无休止地进行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