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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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一.为加强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的错案追究工作,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促进烟草专卖管理机关依法行政,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错案是指烟草专卖管理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的案件。

三.错案追究制度是指上级烟草专卖管理机关对作出错案的单位或有关责任人员追究其行政和经济责任的制度。

四.错案追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及时、公正、公开;(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究;(三)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四)错案追究与加强行政执法相结合;(五)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五.错案的认定:(一)经过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其为错案的;(二)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决定认为是错案的;(三)上级烟草专卖管理机关通过调阅执法案卷、受理当事人申诉等途径,审查认定为错案的;(四)因超越执法权限或违反程序等造成过错,给单位形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

六.责任划分:(一)行政执法人员有重大过失造成错办的,追究当时执法办事人员的责任,部门领导对下属人员的执法过错负连带责任;(二)未经审核、审批的,执法人员擅自作出错误决定的追究执法人员个人的责任;(三)因审核人、审批人的错误决定导致错办的,追究当时审核人、审批人的责任。

七.责任种类及内容:(一)情节较轻、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可由上级烟草专卖管理机关建议其所属机关或直接对错案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情节较重、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上级烟草专卖管理机关可根据情况建议其所属机关或直接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执法人员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八.负责执法过错追究责任的办案人员,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地调查、核实、不循私情,不弄虚作假,否则从重追究相应责任。

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19修正)

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19修正)

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19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28•【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1号•【施行日期】2019.12.2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10年12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3号公布根据2019年1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行为,预防和纠正行政执法过错,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法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造成不良后果,经法定程序确认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实施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调查、确认责任、作出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本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及时,实事求是,有错必究,错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是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确定的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检举、举报、控告、报告和建议,进行立案审查;(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案卷和资料;(三)审查认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提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建议;(四)监督执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认定书;(五)办理应当由监察机关、人事任免机关、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移送事项;(六)处理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认定不服向人民政府或者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的复查、复核申请;(七)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八)协调处理下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之间因管辖权限、责任认定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九)办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案件统计事项;(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河源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2013)-河府[2013]76号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河源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2013)-河府[2013]76号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河源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2013)正文:----------------------------------------------------------------------------------------------------------------------------------------------------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河源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河府〔2013〕7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修订后的《河源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河源市人民政府2013年10月5日河源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实施机关,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实施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采取措施并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行政执法实施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不依法履职,造成认定事实、适用依据或执法程序等方面错误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权力与责任相一致,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文(4篇)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文(4篇)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机关管理行为,强化行政责任,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追究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在行政机关管理行为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故意违法、过失或者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行为,由行政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赔偿损失,并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

第四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依法严格区分责任,明确追究主体和程序。

第二章行政过错责任追究主体第五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侵权人以及受害人等。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标准,加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教育。

第七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和权限履行职责,如实录入相关信息,提供相关证据,确保行政过错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设立专门部门或者专职人员负责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并公开联系方式,接受被侵权人和受害人的投诉和举报。

第三章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程序第九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程序包括事前预防、事中追究和事后处理三个阶段。

第十条事前预防阶段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教育,促使行政机关能够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一条事中追究阶段主要包括被侵权人或受害人的投诉和举报,行政机关接受投诉和举报后立即组织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事中追究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一)接受投诉和举报:被侵权人或受害人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二)调查核实:行政机关应当组织专门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及时收集相关证据。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文(3篇)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文(3篇)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一、背景引言近年来,随着行政机关权力的日益扩大和行政行为的增多,行政过错问题也时有发生。

为了建立健全的行政管理体系,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必须建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行政过错行为,维护社会公正和秩序。

本制度旨在规范行政过错责任的追究程序,加强行政机关的自律能力,提高行政行为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二、行政过错责任的界定行政过错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应当适用责任追究制度予以追究。

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1.受理投诉与初步调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受到行政过错行为的损害,可向行政机关提出书面投诉申请。

行政机关应在收到投诉后及时受理,并进行初步调查,核实投诉人提出的问题和事实。

2.行政机关通知被投诉方在初步调查后,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应当向被投诉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被投诉的内容、事实和理由,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据。

3.听证程序如果被投诉方对行政机关的调查结果有异议,可申请听证。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组织听证程序,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证据,并作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决定。

4.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处理措施行政机关对于查实的行政过错行为,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措施。

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职检查、降低级别、撤职、辞职、解聘等。

对于情节严重的行政过错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5.行政机关责任的追究如果行政过错行为是由于行政机关的组织、管理、监督不力或者失职、违法行为所导致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责任人或者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追责问责。

四、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保护措施为了保护受到行政过错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建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保护措施。

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 协助受损方维权:行政机关应积极协助受损方提供证据和材料,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和支持。

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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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追究办法

关于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追究办法

关于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和《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执法和依法委托执法的组织,下同)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对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在本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本部门内设行政执法机构以及本系统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其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

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

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公开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保障各级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建立并执行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行政执法部门违法或者不当的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有权向监督机关投诉或者举报。

因行政执法部门违法行使职权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行政赔偿。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在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2024年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样本(三篇)

2024年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样本(三篇)

2024年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样本乡属各部门:为加强我乡行政执法工作,确保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市、县相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情况,现就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有关事项正式通知如下:第一条为有效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的实施,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要求,结合我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过错行为,需追究相应过错责任的情形。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系指乡机关各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时,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且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应坚持事实为依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确保追究过程的公正性、稳妥性和积极性。

第五条乡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全乡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第六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行政执法过错:1. 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和义务被拒绝履行、不予履行或拖延履行的;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或程序适用不当的;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或故意错误适用条款,或无法定依据而随意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滥用职权的行为;4. 超越管辖、许可、审批和处罚等权限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5. 违法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或不履行义务的;6. 涂改、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记录或证据的;7.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显失公正的;8. 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或向案件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通风报信的;9.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尚未构成犯罪的;10. 其他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第七条在以下情形下,行政执法人员不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1. 因当事人原因导致的行政执法过错;2. 在讨论、审议、会签等过程中对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明确表示不同意的;3. 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行政执法过错;4. 其他依法不应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

2024年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样本(3篇)

2024年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样本(3篇)

2024年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样本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进一步规范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本制度依据行政执法的整体要求而制定。

一、过错责任范围1. 具体行政行为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或裁定被撤销或变更。

2. 由行政机关或复议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

3. 以下情形的具体行政行为视为有过错:⑴ 超越审批、处理权限作出行政决定。

⑵ 未按照规定立案受理案件。

⑶ 出于非法目的或越权进行检查、处理,造成不良影响。

⑷ 利用职务便利,为违法者隐瞒或销毁证据、篡改文件、不真实报告调查情况。

⑸ 案件报告不实或领导监督不严,导致案件定性不当。

⑹ 不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导致严重后果。

⑺ 擅自改变已具法律效力的处罚决定,不执行上级复议决定。

⑻ 私自挪用或占用罚没款。

⑼ 对违法者处罚或征收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票据,或随意减免罚没款。

⑽ 检查不实,案件处理不当,导致国家、企业或个人损失。

⑾ 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妨碍正常执法活动。

⑿ 违反法律规定,应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二、过错责任划分1. 执法过错由过错人承担。

共同过错者按责任大小分别负责。

2. 职能部门行政行为被上级改变导致过错的,由改变者承担责任。

3. 未经验批的行政行为导致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4. 经审批的行政行为或案件导致过错的,由审批人或部门承担主要责任。

5. 案件承办人因汇报失误导致决策错误,负主要责任。

6. 办事机构集体决策导致过错的,由参与决策人员共同承担责任。

7. 经复议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承担主要责任。

三、过错责任追究方式过错责任追究应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追究方式包括批评教育、书面检讨、通报批评、限时整改、取消评优资格、年度考核不合格、纪律处分、岗位调整、取消执法资格等。

根据过错原因、性质、后果及责任人态度,可单处或并处。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需承担赔偿责任的,责任人应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正确行使法定职责,进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第二条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施行行政答应、行政处分、行政征收等详细行政行为时,由于成心或重大过失,致使详细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承当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我局全部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

第四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任自负、重证据、重调查、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那么。

行政执法人员承当的过错责任,应与其主观过错程度、过错行为产生的后果相适应。

第五条局法制机构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部门,负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局纪检监察部门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部门,负责追究错案责任。

第六条本局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在施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确定其存在的行政执法过错:〔一〕没有法定根据施行行政答应、行政处分等详细行政行为的;〔二〕违背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答应决定或施行行政处分等详细行政行为的;〔三〕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决定或要施行处分等详细行政行为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答应的;〔五〕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答应申请不予受理的;〔六〕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答应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七〕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八〕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答应申请或者不予行政答应的理由的;〔九〕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答应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答应决定的;〔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别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十一〕错误认定案件事实,或者适用法律明显错误的;〔十二〕擅自改变行政处分种类、幅度,或者违法委托施行行政处分的;〔十三〕玩忽职守,对依法应当立案处理的案件不予立案,或者滥用职权,对不应立案的擅自立案处理的,或徇私枉法,成心放纵、包庇违法行为的;〔十四〕调查取证时隐瞒事实真相或伪造、篡改证据材料、授意别人作伪证造成案件处理错误的;〔十五〕对案件取证不及时或取证材料保管不善导致丧失、损毁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六〕野蛮粗暴执法,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的;〔十七〕收费、施行罚款、暂扣、没收财物不使用法定票据,或者违法自行收缴罚款的;〔十八〕截留、私分、变相私分行政规费、效劳性收费和罚没款物的;〔十九〕擅自收费或不按法定工程和标准收费的;〔二十〕使用、损毁扣押财物,给别人造成损失的;〔二十一〕为个人或单位牟取____,以罚代收或者以罚代刑的;〔二十二〕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依法确定属于应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的行为。

青海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20修订)

青海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20修订)

青海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20修订)【发文字号】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公布日期】2020.06.12【实施日期】2020.06.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青海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0年7月3日青海省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0年7月13日省政府令第15号公布根据2020年6月12日省政府令第12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自2000年7月13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追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均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其他规章对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过失违法行使职权,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行政机关对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或下级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造成的执法过错进行调查、确定责任、决定处分的活动。

第四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分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以行政执法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强化监督制约机制。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执法、从严治政,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定期组织培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第二章追究范围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一)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二)错误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四)超越和滥用职权或者违法实施收费、罚款、许可、审批和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五)违法实施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文(3篇)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文(3篇)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文第一条:为促进城管监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权力,保证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规范、适当,防止和减少错案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大队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过错责任的对象,是太康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城管大队)所属机构(中队)及监察人员。

本规定所追究的过错责任,是指具体行政行为超越法定职权、滥施行政处罚或违法程序法、实体法的规定,依法必须撤销或变更的案件及行政行为。

第三条。

过错责任的追究,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和惩罚相结合,自律与从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过错责任追究实行大队长负责制,成立由正、副队长和督查中队和相关中队主要领导组成的错案责任追究的审理委员会,负责各类过错的复核,认定,具体工作由城管大队督查中队承办。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过错追究责任:(一)人民法院判决、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决定撤销、部分撤销、变更或者部分变更、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和责令限期履行义务的;(二)各级执法监督机构检查认定、城管大队自行发现或者社会监督反映不合法、不规范、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滥用职权的,经查证属实的。

(三)执法人员过错行政行为或个人过错行为受到群众举报或在网络等媒体披露,给单位整体形象造成影响的。

(四)其他过错责任,各相对人造成损失或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六条。

实施当场处罚的案件,因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当导致过错责任、超越职权或者滥施行政处罚的,由案件承办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

各中队负责办理的案件,因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当导致过失责任的,由审批的负责人承担责任,法制员承担相应责任;因案件承办人工作不到位,导致中队负责人、法制员认识错误而审批的,由案件承办人,中队负责人、法制员共同承担责任。

2024年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例文(三篇)

2024年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例文(三篇)

2024年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例文第一条:为确保决策权与决策责任之统一,维护公共利益与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决策责任,系指县局内具有决策权限的工作人员,在决策实施过程中因决策失误而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应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决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且因决策过错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追究其决策过错责任:(一)未遵循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二)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三)明知决策错误却未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实施决策的;(五)对应由本人作出的决策进行推诿或拖延,不作决策的。

第五条: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包括:(一)责令改正;(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通报批评;(四)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五)行政处分;(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上述追究方式可根据过错情况单独或合并使用。

第六条:决策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承办人不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的,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审核人改变承办部门负责人的正确意见,导致主要领导决策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未经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决策过错后果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决策过错后果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违规指令、干预,导致决策过错后果的,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经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过错后果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三篇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三篇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三篇篇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严格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教育管理人员依法发行职责,保证管理法律、法规全面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教育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过程中,故意或过失实施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运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准确,使国家、单位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大渡口区教育委员会发生的教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

第四条 XX区教育委员会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区教委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过错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处理教育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六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行政执法过错:(一)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义务教育,在政策、管理及组织入学方面有过错行为。

(二)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教师法,在教师管理、招聘、待遇、使用、调动、进修、评职称等方面未尽职责。

(三)未按规定的权限、标准、程序做好民办教育机构办学登记、年审及管理。

(四)在招生、收费方面没有依法管理,出现乱招生、乱收费现象。

(五)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学生品行,安全管理而造成学生误入歧途及发生意外安全事故。

(六)未按规定和事实处理师生的错误,造成当事人权益受到侵犯。

(七)未按拟订的制度履行职责造成当事人有一定损失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我委各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对违反失职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申诉、控告,各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不得抵制和打击、报复。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三篇)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三篇)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在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处理不当、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等行为,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及利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出现,旨在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公众的利益,促使行政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履职,防止滥用职权、不作为等不负责行为的发生。

本文将从制度的背景、内容、实施中的问题以及改进的方向等方面进行探讨,介绍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相关情况。

一、背景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的需要。

在国家治理过程中,行政机关作为实施国家政策的主体,一方面行使着公共权力,另一方面也承担着相应的责任。

然而,在行政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行政机关的工作出现失误、不当处理、不作为等问题,给公众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甚至造成严重后果。

因此,建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能够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廉洁奉公,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公共治理的公平公正。

二、内容1.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主体和对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它们的工作人员。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对象是行政机关的失误、不当处理、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等行为,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害。

2.行政过错责任的界定和追究方式行政过错责任的界定基于具体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或有关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判定。

行政过错责任的追究方式包括行政赔偿、纪律处分、组织处理、行政追责等。

其中,行政赔偿是补偿受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损失,是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核心内容之一。

3.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和途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理和执行等环节。

涉及行政赔偿的案件,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司法程序进行解决。

同时,还可以通过信访、举报等行政途径进行投诉和申诉。

三、问题与挑战虽然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具有积极的意义,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2024年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二篇)

2024年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二篇)

2024年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在执行运政执法职能的过程中,若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过失导致执法行为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进而造成事实认定错误、程序违规、法律适用不当,引发行政处罚失误,并对行政管理的相对方造成严重后果,该执法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下为具体责任追究条款:一、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应追究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超越法定权限的失职行为。

(二)执法行为缺乏法定依据,或超出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

(三)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制定的制度、措施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存在冲突。

(四)错误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款,导致严重后果的执法行为。

(五)未依照行政执法法定程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或行政强制措施。

(七)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参与或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及其他相关业务,致使执法行为失去公正性。

(八)利用职权进行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

(九)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及其他合法权利,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后果。

(十)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的其他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二、在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过程中,若责任人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过失轻微且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及影响,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可考虑从轻、减轻或免除责任追究。

三、在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过程中,如有以下行为:因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枉法裁决等故意造成的错误;不配合调查,阻挠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对检举、揭发、控告的过错知情人进行打击报复;一年内连续多次发生执法过错,均应从重追究责任。

四、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由上级交通运政管理部门直接对过错责任人或建议有关部门对过错责任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五、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处分,可采取以下方式,单项或多项合并执行:(一)通报批评;(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减发或停发津贴、奖金;(三)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运政行政执法工作岗位;(四)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五)因行政执法过错导致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金额;(六)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24年卫生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模版(3篇)

2024年卫生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模版(3篇)

2024年卫生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模版(三)当本局因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而需承担赔偿责任时,涉及过错的工作人员应依法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

(四)在年度考核期间,若工作人员因行政行为受到群众投诉并经核实,将依据违规次数实施不同程度的处罚:首次违规扣除当月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第二次违规扣除比例加重;若第三次违规,则当月岗位工资全额扣除,并对其进行离岗培训、轮岗或降级使用处理。

(五)对于工作人员的行为若构成严重过错,且触犯国家刑法,将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过错工作人员,将从重追究其过错责任:1. 在调查过程中拒不坦白过错事实的;2. 存在索贿受贿、敲诈勒索、以权谋私、徇私枉法及“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的;3. 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的;4. 其他经行政过错追究机构认定需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七)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过错工作人员,可从轻追究其过错责任:1. 主动承认过错并及时纠正的;2. 过错行为未造成实际损失或不良影响的;3. 其他符合从轻或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四、关于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的主体,本局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由局机关作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认定,而具体的过错责任追究处理则由局长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篇:卫生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为加强本局工作人员管理,明确岗位责任,提升工作人员的责任感与廉政意识,特制定本制度,即卫生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行政过错,系指本局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过失未能履行或不当履行其职责,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制度,进而影响行政效率与秩序,对行为对象、国家或公共利益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旨在依据相关规定对过错责任人实施行政与经济处罚。

二、行政过错的主要情形本局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行政过错:(一)首问责任人不履行其职责,导致办事者受到延误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许可的;(三)未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致使办事者多次往返的;(四)服务态度恶劣,与办事者发生争执的;(五)超越权限实施许可或擅自调整许可条件,造成不良影响的;(六)未履行办事承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许可事项或告知办理结果的;(七)徇私枉法,对违法行为故意包庇的;(八)在执法监督中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九)以权谋私,强制被监督对象接受有偿服务的;(十)不持证上岗、不亮证执法或伪造证据的;(十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十二)办理业务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的;(十三)其他应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行为。

2024年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二篇)

2024年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二篇)

2024年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进一步规范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水平,根据行政执法工作总体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过错责任的范围1、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裁定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

2、经上述行政机关、复议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过错:⑴违反审批、处理权限,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⑵违反规定应当立案受理而不予立案受理的;⑶出于不法目的、擅自进行海洋与渔业检查、处理或超越职权查处案件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⑷为包庇违法单位或个人,利用职务之便隐匿或销毁违法证据、更改案卷文书、不如实反映调查询问笔录的;⑸办案人员不如实报告案情,或领导人员把关不严,致使案件定性不准的;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⑺擅自变更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处罚决定,不执行上级机关做出的复议决定的;⑻私自侵吞吐或占用罚没款的;⑼对违法单位或个人的处罚或对单位或个人的依法征收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违反规定随意减免罚没款或征收标准的;⑽不如实检查,案件处理不当,给国家、企业和个人造成损失的;⑾玩忽职守、徇私枉法,____,妨碍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的;⑿其他违____律规定,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二、过错责任划分1、执法过错责任由执法过错人承担。

二人以上共同导致执法过错的,依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责任;2、职能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审批人或办主任办公会改变,造成过错的,由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批人或办主任办公会承担改变部分的责任;3、应当经过审批而未经审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4、经审批的具体行政行为或案件,造成过错的,由审批人或审批部门承担主要责任;5、由于案件承办人汇报事实有误,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等造成审批人或办主任办公会决策失误,由案件承办人负主要责任;6、办主任办公会____讨论决定的案件,主持人依多数人意见形成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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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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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一、为了加强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由于主观故意或者过失使自身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导致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从而使行政处罚的错误或者显失公正,并造成了严重后果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失职行为;
(二)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三)违反法定程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五)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行为;
(六)利用职务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情节轻微的行为;
(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五、因行政案件承办人员过错导致处罚决定错误或者显失公正的,行政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六、因行政案件审理组织过错导致做出错误处罚决定的,行政案件审理组织的成员应当共同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但是已经表示不同意意见的成员除外。

七、因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执法机构的负责人过错导致做出错误处罚决定的,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执法机构的负责人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八、因行政复议部门的有关人员过错造成行政复议案件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的,行政复议部门的有关人员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九、两人以上共同行为导致的行政执法过错,依其过错的大小分别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十、因检验、检定人员过错导致处罚决定错误的,检验、检定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过错行为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积极进行了纠正的;
(二)因过失出现错误并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情形;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过错行为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不配合有关调查,阻挠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
(二)对控告、揭发、检举行政执法过错知情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行政执法过错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行为。

十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生违法违纪问题,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作出书面检讨。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行政执法中一年内发生两起违法违纪问题,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十四、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形式包括以下几种:
(一)通报批评;
(二)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工作岗位;
(三)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四)因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金额;
(五)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十五、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由过错行为人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进行。

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追究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过错行为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十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工作机构,根据过错事实、过错行为人的法定职责,以及主观过错和产生的后果确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出处理决定。

十七、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被追究人对责任的认定有异议或者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做出处理决定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一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诉。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八、受理申诉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十九、本规定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二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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