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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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青海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12〕18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青海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青海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
(二〇一二年六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程序和管理,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在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作用,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为满足社会对公共产品需求,由政府投资购买的非营利性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

第三条开发公益性岗位是政府帮扶就业困难人员的援助措施,不同于正规就业岗位,人员能进能出,具有阶段性、公益性、过渡性、流动性强的特点,在规定的服务期限内,经由公益性岗位锻炼,提高就业能力,顺利实现就业。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要坚持“严格控制规模、科学有序开发、公开择优聘用、合理安排待遇、规范管理程序、畅通人员出口”的原则,按照“统筹开发、分级实施、动态管理、监督检查”的要求进行。

第五条各州(地、市)人民政府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申报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拟定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方案,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动态管理、考核退出机制和监督检查制度,合理确定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补贴待遇水平。

第六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承担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就业专项资金筹集、监督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贯彻落实等工作。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日常动态管理、培训转岗、就业指导、社会保险和人事代理等工作。

第二章岗位开发
第七条公益性岗位主要面向基层,重点开发乡镇、街道(社区)直接服务社会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

第八条公益性岗位实行省级统筹开发,采取年度总量控制办法。

各州(地、市)的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须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批准后实施,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开发实施。

凡新开发公益性岗位未经审核批准的,公益性岗位各项补贴不得从省级下拨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九条各州(地、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目录》,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困难人员、地方就业专项资金承受能力和实际工作需要等情况,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要规范公益性岗位申报制度,对用人单位申报公益性岗位进行严格审核。

第十一条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实行县(区、市)、州(地、市)、省逐级审核制度,确定公益性岗位控制数。

申报材料主要有:公益性岗位开发申请报告、公益性岗位开发目录(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岗位工作情形描述等)、公益性岗位培训转岗计划、上一年度公益性岗位工作
评估报告(工作情况、效益评估及培训转岗人数等)。

第十二条对省上重点开发、实施重大项目急需开发公益性岗位的,由省上批复下达指标并相应增加州(地、市)公益性岗位计划。

项目实施完成后,对取消的岗位相应减少计划数。

第三章人员招聘
第十三条公益性岗位招聘具有青海省户籍(或持有青海省居住证的),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失业的下列就业困难人员:
1、经审核认定的下岗失业“4045”人员;
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3、残疾人;
4、困难高校毕业生和纯农纯牧户家庭高校毕业生;
5、困难失地农户和生态移民户家庭成员;
6、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标准,完善认定制度,规范认定程序,建立公示制度、就业困难人员台账和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全面掌握就业困难人员的情况,确保真实准确。

第十五条公益性岗位招聘工作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原则,在审核批准的计划控制范围内,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研究制定从业人员招聘工作方案,报经当地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4045”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等就业困难人员。

第十七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精心组织,做好组织报名、资格审查、拟用公示、择优聘用等工作。

在初步确定拟聘用人选后,及时在人选所在社区或原单位公示7天以上,无异议后方可正式确定聘用人员。

对提出异议的,主管部门应认真核查,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处理。

第四章管理措施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从聘用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之日起一个月内,应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报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台帐、数据库,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机制,及时填报各项信息,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退休、离岗、转岗后,即时变更信息。

第十九条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属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从业人员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从业人员工作期限可延长至退休。

劳动合同的签订方式为一年一签,合同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续签。

从业人员工作期满后,应终止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必须由本人承担岗位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不得另派他人顶替。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负责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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