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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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与管理工作,帮助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公益性岗位实现就业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08〕101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性岗位是指以政府支持为主导,通过政策扶持、政府投资和社会筹资等方式,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从事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的岗位。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是政府帮扶就业困难人员的援助措施,不同于正规就业,具有阶段性、公益性、过渡性、流动性强的特点,在规定的援助期限内,就业困难人员经由公益性岗位锻炼,提高就业能力后,应退出公益性岗位,并通过转岗实现稳定就业。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坚持“严格控制规模、科学有序开发、规范管理服务、加强准入审核、畅通人员出口”的原则,按照“统筹开发、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促进就业”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五条公益性岗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开发、从业人员资格认定、考核招聘安置和统筹管理、转岗技能培训,以及政府补贴预算的申请、执行、监督。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贴的筹集、审核、拨付与监督。
用人单位负责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日常管理,以及政府补贴的申报、发放和社会保险的统一缴纳等。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政府补贴的资金来源为各级财政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自治区本级购买公益性岗位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全额承担;各地(市)购买公益性岗位所需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和地(市)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
第二章岗位类别和安置对象
第七条公益性岗位根据开发性质和服务范围分为四类:
(一)政府部门行使公共管理职能开发的辅助性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基层(乡镇、街道、社区)市政管理、基层公共环境与设施管理维护、基层托老托幼助残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基层文化科技服务、基层农业服务、基层法律服务、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协理等工作领域的岗位,具体岗位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关于公布第一批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函〔2009〕135号)等有关文件执行。
(二)单位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具体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设置的后勤保障及公共管理服务岗位。具体包括门卫、保洁、保绿、学校食宿管理、打字、驾驶、设施设备维护等岗位。
(三)政府补贴、社会开发的适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服务性岗位,具体包括公共安全保卫、停车场管理、公共卫生保洁绿化、公园看护、广场管理等岗位。
(四)为安置适合我区生源登记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由政府开发的具有一定专业性、技术性的公益性岗位。
第八条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具有我区城镇户籍(大中专毕业生不受我区城镇户籍限制)、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办理了《就业失业登记证》且经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就业困难人员:
(一)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3545”人员(指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三)城镇持《残疾证》的残疾人;
(四)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五)自失业登记之日起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未实现就业的城镇失业人员;
(六)军烈属、现役军人配偶、复员退役军人(不包括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
(七)城镇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
(八)登记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九)城镇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失业农牧民。
第三章岗位开发、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公益性岗位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开发岗位指标总数,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各地(市)就业困难群体数量、公益性岗位开发和就业再就业工作进展情况,审核并批复下达公益性岗位指标,同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十条公益性岗位开发实行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应本着“岗位
真实、设置合理、适度开发”的原则,开发本部门所需公益性岗位,向同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填写《公益性岗位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并附岗位名称、申请数额、劳动报酬、补贴标准、劳动强度及工作环境描述、培训转岗计划等相关资料。
申报材料经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初审,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定后,向用人单位下达使用公益性岗位指标批复,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由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按照“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考试考核、择优聘用”的原则,负责组织招聘。
第十一条我区各类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不得申报公益性岗位。达到或超过自治区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得申请在公益性岗位就业。
第十二条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其他相关证件,并填写《公益性岗位从业申请表》(见附件2),向户籍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提出申请,由户籍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审核汇总,并在单位、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同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复核认定。
第十三条对审核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建立相关台账和数据库,全面掌握就业困难人员的基本情况。并根据用人单位审核批准的公益性岗位指标数,组织做好报名、资格审
查、考试考核、拟用公示、择优聘用等工作。对拟用人员要在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下达《公益性岗位上岗通知书》(见附件3),推荐上岗。对提出异议的,应认真进行核查,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告知提出意见人员。
第十四条开发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如需安置本单位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应向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确认后,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统一调剂到申请单位的公益性岗位。
第十五条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置年龄大、技能弱、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等就业困难人员。
第十六条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岗位应优先安置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对需要持证上岗的岗位,可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会同需要用人单位对拟上岗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章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
第十七条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数据库和个人档案,实行实名制管理。对拨付的公益性岗位政府补贴建立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对原始凭证装订立卷,存档备案,做到人数、岗位、聘用时间、发放政府补贴底数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