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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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

使用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

使用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社会价值,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公益性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三、岗位分类根据工作性质和要求,公益性岗位可分为教育、医疗、社工、环保、文化艺术等不同类别。

四、岗位设置1.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公益性岗位,确定岗位名称、职责和要求,并经有关部门批准。

2.岗位设置应符合公益性工作的特点,注重服务和社会责任感。

五、招聘流程1.公益性岗位招聘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公布岗位招聘信息,确保有资格的人员平等竞争。

2.招聘程序包括招聘公告发布、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和考察等环节。

六、人员管理1.录用人员应当符合招聘条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2.单位应加强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工作技能和业务水平。

3.对于履行职责不力或不适应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解聘或调整。

七、薪酬福利1.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按时足额发放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资和福利。

2.对于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人员,单位应当提供合理的培训和发展机会,鼓励其不断提高职业素养。

八、工作环境1.单位应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提供必要的工作设施和条件。

2.为保障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身心健康,单位应加强对工作环境的管理和保障。

九、安全保障1.单位应当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作安全进行保障,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演练。

2.对于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安全事故,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和妥善解决,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

十、监督管理1.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的监督管理,确保其工作按规定进行。

2.公众应当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的监督,提供相关意见和建议。

十一、奖惩制度1.对于在公益性岗位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单位应当给予奖励和荣誉称号。

2.对于违反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和工作纪律的人员,单位应当给予相应的惩罚。

十二、加强宣传1.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公益性岗位宣传,提高公众对公益性工作的认识和支持程度。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范文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范文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范文1. 引言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和优化组织内公益性岗位的管理而制定的,旨在确保公益性岗位的有效运作和发挥其更大的社会价值。

本文将详细介绍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的范文,包括岗位设置、招聘选拔、工资待遇、考核评价等方面的内容。

2. 岗位设置2.1 岗位目标公益性岗位的设置应与组织的宗旨和发展规划相一致,具体目标应明确、有针对性,能够满足社会需求并发挥岗位职能。

2.2 岗位职责岗位职责是对公益性岗位工作内容的具体描述,包括任务分解、工作要求等,确保每个岗位的职责明确,能够统一行动并协同工作。

2.3 岗位权限岗位权限是指岗位在组织内部的权力范围,包括决策权限、资金使用权限等。

合理的权限设置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

3. 招聘选拔3.1 招聘对象招聘对象应根据岗位需求和工作特点确定,可以是社会上有相应专长和技能的人员,也可以是组织内部的员工调配。

3.2 招聘程序招聘程序应公开、公正、公平,包括岗位宣传、报名、初审、面试、体检等环节,确保选拔到最合适的人员来担任公益性岗位。

3.3 招聘标准招聘标准根据岗位要求、工作职责和能力素质等因素进行制定,以确保招聘到的人员能够胜任岗位工作并有良好的发展潜力。

4. 工资待遇4.1 工资调整工资调整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组织内部相关规定,根据岗位特点和工作表现等因素进行合理调整。

4.2 工资发放工资发放应按照组织内部的工资发放流程进行,确保工资及时发放到位,避免不必要的工作纠纷。

4.3 额外福利除了基本工资外,可以根据岗位的特殊性和员工的贡献情况,为公益性岗位人员提供一定的额外福利,激励其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

5. 考核评价5.1 考核标准考核标准要明确,并与岗位职责相匹配,以量化、可操作的指标进行衡量,既能客观评价岗位人员的工作表现,又能为其提供发展方向。

5.2 考核周期考核周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一般为半年或一年一次,保证对岗位人员的考核评价及时有效。

最新 开发公益性岗位工作办法-精品

最新 开发公益性岗位工作办法-精品

开发公益性岗位工作办法一、公益性岗位界定的主要范围本暂行办法所指的公益性岗位主要是指由政府财政支出或政府财政补贴,以实现公共利益和置就业困难群体为主要目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

主要包括学校出入口交通协管员、社区(村)治联防协管员、楼道信息员、社区图书阅览室管理员、需护理孤寡和空巢老人护理员、学校保洁保绿员、机关后勤服务员、控违信息员、老年大学管理员、小区道路协管员、非物业管理小区保洁保绿员等公益性岗位。

以及区属企业开发、经政府部门认定的企业后勤管理服务等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开发的基本原则及程序(一)基本原则公益性岗位按照因事设岗、按需定员、总量控制的原则设立,确定岗位人员按照以岗定人、科学排进行,以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作用。

(二)基本程序1、公益性岗位开发实行申报制度。

区人社局负责对全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进行认定。

2、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凡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社区(村)、企业、机关、学校和科研院所向所在的街道(乡)申报。

3、街道(乡)汇总后,向区人社局申报开发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报告,填写《区公益性岗位项目认定申请审批表》,内容主要包括申报事由、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工作内容、上岗条件、工资待遇等情况,由区人社局根据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研究确定。

三、公益性岗位置的对象本暂行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置对象是指就业困难群体,具体为具有本区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1、“零就业家庭”登记失业人员;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失业人员;3、残疾人;4、被征地农民中的就业困难人员;5、“零转移农户”中的就业困难人员;6、其他求职困四、公益性岗位的就业置及程序公益性岗位人员置的条件和程序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阳光操作,全程接受社会监督。

(一)求职申请程序1、个人申请。

就业困难群体根据就业服务机构发布的招聘公告的条件,进行求职登记并提供本人就业失业登记证、低保证或残疾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精选全文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精选全文

精选全文完整版(可编辑修改)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和优化公益性岗位的运行而制定的一套管理体系。

公益性岗位是指为了社会福利或公共利益而设立的,主要目的是服务社会、帮助弱势群体或推动社会发展的工作岗位。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的出台,对于提高公益性岗位的效率和质量,推动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岗位设置与审核1.岗位设置原则:岗位设置应充分考虑社会需求、岗位特点和志愿者的专业性,确保岗位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2.岗位审核程序:岗位设置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过专业评估和部门审批后确定。

同时需要定期对已设立的岗位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岗位予以保留,不符合条件的岗位予以关闭。

二、岗位招募与选拔1.招募渠道:通过互联网、社交媒体、志愿者组织等方式广泛招募志愿者,确保岗位招募的公开、透明和公平。

2.选拔程序:招募志愿者后,进行面试、笔试或能力测试等选拔程序,综合评估志愿者的能力、背景和适应性,确保选聘的志愿者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三、岗位培训与考核1.培训内容:每位志愿者在入职前都应接受岗位培训,内容包括公益事业的基本知识、岗位职责、工作流程等,以提高志愿者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2.培训方式:培训可以通过线上学习、面授培训、案例分析等方式进行,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定制培训方案,并由专业人员进行培训。

3.考核制度:通过制定明确的考核指标和考核周期,对志愿者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志愿者的工作表现和岗位能力,对考核不合格的志愿者可以提出培训或调整岗位的建议。

四、岗位管理与激励1.岗位分工:根据岗位的特点和工作内容,明确岗位职责和权限,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岗位分工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2.岗位管理:建立健全的日常管理机制,及时解决志愿者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支持,保证岗位的顺利运行和发展。

3.激励机制:制定灵活多样的激励措施,如表彰、奖励、晋升等,激励志愿者积极参与公益事业,提高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武汉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

武汉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

武汉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武汉市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与管理,促进就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或政府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以满足公共利益和公共服务需求为主要目的的岗位。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与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机制。

第四条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岗位开发第五条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公共利益和公共服务的需求;(二)有利于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三)岗位性质、工作内容明确,能够提供稳定的就业机会。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应经过以下程序:(一)需求调研与分析;(二)岗位设计;(三)预算编制与审批;(四)岗位公告与招聘。

第三章岗位管理第七条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岗位设置与调整;(二)人员招聘与培训;(三)劳动合同管理;(四)薪酬福利管理;(五)考核与评价。

第八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四)符合岗位招聘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九条公益性岗位所需资金应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条资金使用应遵循节约高效的原则,确保资金用于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与管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定期对公益性岗位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岗位开发和管理的规范性。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的管理办法草案,具体实施时应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

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

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
是指对公益性岗位进行管理的规定。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或非营利组织设立,以服务社会公益为目的的工作岗位。

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定义和分类:规定公益性岗位的定义和分类标准,明确何种岗位可以被认定为公益性岗位。

2. 创建和招聘:规定公益性岗位的创建和招聘方式,包括招聘条件、面试程序、录用标准等。

3. 岗位职责:明确公益性岗位的职责和工作内容,确保岗位与社会公益目标相一致。

4. 薪酬待遇:规定公益性岗位的薪酬待遇标准,可能包括工资、福利、奖金等。

5. 工作时间和休假:规定公益性岗位的工作时间安排和休假制度,确保员工的工作时间合理且享有适当休假。

6. 培训和发展:要求为公益性岗位的员工提供培训和发展机会,提升员工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

7. 监督和评估:建立公益性岗位的监督和评估机制,确保岗位的公益性和工作效果。

8. 退出和转岗:规定公益性岗位的退出和转岗程序,包括晋升、降职或解雇等。

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保障公益性岗位的有效运作,提高公益性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这些规定有助于明确公益性岗位
的职责和要求,确保员工的权益和福利,并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发展机会。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与管理工作,帮助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公益性岗位实现就业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08〕101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性岗位是指以政府支持为主导,通过政策扶持、政府投资和社会筹资等方式,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从事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的岗位。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是政府帮扶就业困难人员的援助措施,不同于正规就业,具有阶段性、公益性、过渡性、流动性强的特点,在规定的援助期限内,就业困难人员经由公益性岗位锻炼,提高就业能力后,应退出公益性岗位,并通过转岗实现稳定就业。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坚持“严格控制规模、科学有序开发、规范管理服务、加强准入审核、畅通人员出口”的原则,按照“统筹开发、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促进就业”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五条公益性岗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开发、从业人员资格认定、考核招聘安置和统筹管理、转岗技能培训,以及政府补贴预算的申请、执行、监督。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贴的筹集、审核、拨付与监督。

用人单位负责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日常管理,以及政府补贴的申报、发放和社会保险的统一缴纳等。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政府补贴的资金来源为各级财政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

自治区本级购买公益性岗位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全额承担;各地(市)购买公益性岗位所需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和地(市)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

第二章岗位类别和安置对象第七条公益性岗位根据开发性质和服务范围分为四类:(一)政府部门行使公共管理职能开发的辅助性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

具体包括基层(乡镇、街道、社区)市政管理、基层公共环境与设施管理维护、基层托老托幼助残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基层文化科技服务、基层农业服务、基层法律服务、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协理等工作领域的岗位,具体岗位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第一批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函〔2009〕135号)等有关文件执行。

湖北公益性岗位改革实施方案

湖北公益性岗位改革实施方案

湖北公益性岗位改革实施方案一、背景与目标当前,湖北省公益性岗位存在职责不明确、薪酬待遇低下、激励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影响了公益性岗位的吸引力和工作效能。

为解决这些问题,湖北省决定推进公益性岗位改革,旨在提高公益性岗位的吸引力和工作质量,进一步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二、改革内容1.明确职责和要求。

对每个公益性岗位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确保工作职责清晰,工作目标明确。

2.优化薪酬待遇。

调整公益性岗位的薪酬待遇,提高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的收入水平,增加薪酬激励机制,激发工作动力。

3.建立绩效考核机制。

制定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标准,按照绩效考核结果给予适当的奖励和惩罚,确保公益性岗位工作绩效的客观评价。

4.加强培训和发展。

为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发展机会,提升其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

5.加强监督与评估。

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的监督与评估机制,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的日常管理和考核,确保工作的规范进行。

三、实施步骤1.制定改革方案。

成立由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的工作组,制定公益性岗位改革方案,并征求意见后进行修改完善。

2.宣传推广。

通过媒体和宣传活动,向社会公众和相关岗位的工作人员介绍公益性岗位改革的目标和内容,增强其认同和支持。

3.逐步实施。

按照改革方案逐步推进公益性岗位改革工作,先从少数重要岗位开始试点,经验总结后逐渐推广到全省范围。

4.定期评估和调整。

对公益性岗位的改革效果进行定期评估,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

四、预期成果通过公益性岗位改革,预期实现以下成果:1.公益性岗位的工作职责清晰,工作目标明确,工作质量得到提升。

2.公益性岗位的薪酬待遇逐步提高,工作人员的收入水平有所增加。

3.公益性岗位的绩效考核机制科学合理,公正公平,能够激发工作动力。

4.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发展得到重视,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得到提升。

5.公益性岗位的监督与评估机制健全,工作规范有保障。

五、实施保障1.加强组织领导。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或社会组织出资设立,以提供就业机会、促进社会和谐为目的的工作岗位。

为了规范公益性岗位的管理,确保其有效运行,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1. 岗位设置原则公益性岗位的设置应遵循公平、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确保岗位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2. 岗位申请与招聘申请公益性岗位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通过公开、透明的招聘程序进行选拔。

招聘过程应包括发布招聘公告、报名、资格审查、面试、体检、公示等环节。

3. 岗位培训新招聘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岗位培训,以确保其能够胜任工作。

培训内容包括岗位职责、工作流程、业务技能等。

4. 岗位考核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定期接受工作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质量、工作效率等。

考核结果将作为岗位调整、薪酬发放和奖励惩罚的依据。

5. 岗位薪酬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薪酬应根据岗位性质、工作量和工作绩效等因素合理确定。

薪酬发放应遵循公平、透明的原则。

6. 岗位调整与退出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岗位上的表现不佳或不符合岗位要求时,应进行岗位调整或退出。

同时,对于表现优秀的人员,应给予相应的晋升机会。

7. 岗位监督公益性岗位的运行应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岗位的公益性和公平性。

对于违规操作或滥用职权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8. 岗位信息公开公益性岗位的相关信息,包括岗位设置、招聘信息、考核结果等,应通过适当的渠道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9. 岗位合同管理公益性岗位人员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10. 岗位档案管理用人单位应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档案,记录其工作表现、考核结果、奖惩情况等,以便于岗位管理和人员流动。

通过上述管理制度的实施,旨在确保公益性岗位的有效运行,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范本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范本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为规范公益性岗位的管理,提高岗位工作效率和质量,保障公益性岗位的公平公正,特制定本制度。

二、岗位设立1.公益性岗位是指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的岗位,包括但不限于志愿者、社区工作者、慈善机构工作人员等。

2.公益性岗位由组织机构负责设立,设立前需经相关部门或组织审批并报备。

三、岗位职责1.公益性岗位的职责由组织机构根据具体工作需要和岗位性质确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岗位人员。

2.岗位职责应明确、具体,涵盖岗位人员的主要工作内容和工作目标,便于岗位人员进行工作计划和评估。

四、岗位权限1.公益性岗位的权限由组织机构根据工作职责和目标确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岗位人员。

2.岗位权限应明确、必要,涵盖岗位人员进行工作所需的各项权限和资源支持,避免权限过大或过小造成工作障碍。

五、岗位评估1.对公益性岗位进行定期评估,评估周期不得超过一年。

2.评估内容包括岗位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等。

3.评估结果作为公益性岗位的绩效考核依据,并作为调整岗位设置和岗位职责的重要参考。

六、岗位培训1.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以提高其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2.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组织机构的基本情况、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社会公益事业相关知识等。

七、岗位激励1.对优秀的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激励,鼓励其积极参与公益事业。

2.激励方式可包括但不限于物质奖励、荣誉表彰、晋升机会等。

八、岗位纪律1.公益性岗位人员应遵守岗位纪律,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和工作态度。

2.不得违反组织机构的规章制度,不得泄露组织机构的机密和商业秘密。

3.如发现公益性岗位人员违纪违法的行为,应及时报告组织机构,并依法处理。

九、岗位安全1.组织机构应确保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作环境安全,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培训。

2.对从事特殊工作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组织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其提供特殊的安全保障措施。

十、岗位退出1.公益性岗位人员的退出需提前通知组织机构,并进行交接工作。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
是指为了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和社会福利的提高,对从事公益性工作的岗位进行管理的一套制度和规范。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公益性岗位能够有效地发挥作用,同时保障公益工作者的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岗位设立和编制管理:明确公益性岗位的设置标准和要求,合理规划公益性岗位编制,确保公益性岗位的数量、结构和布局符合实际需要。

2. 岗位职责和要求:明确公益性岗位的职责和工作内容,制定公益性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标准,促进公益工作者的专业素养和能力提升。

3. 岗位评估和考核:建立公益性岗位的绩效评估和考核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岗位发展提供参考和指导。

4. 岗位培训和发展:建立公益性岗位的培训和发展机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学习机会,帮助公益工作者不断提升自身能力。

5. 岗位待遇和福利:确保公益工作者享受合理的待遇和福利,包括工资、社会保险、奖励和补贴等。

6. 岗位选拔和使用:建立公平、公正的选拔和使用机制,确保岗位分配的公平性和透明度,避免任人唯亲和权力寻租的问题。

7. 岗位安全和保护:加强公益性岗位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公益工作者的人身安全,预防和应对工作中的风险和危机。

总体而言,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旨在保障公益事业的顺利开展,提高公益工作者的素质和工作效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同时,也需要不断完善和调整,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和变化。

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范本

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范本

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和运行,提高公益性岗位的运行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益性岗位是指依托社会组织、政府机构或其他单位,由志愿者或接受教育培训后的人员免费担任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岗位。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管理的原则是公正、公开、透明、高效。

第二章岗位设置和管理第四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置应符合公益性需求和志愿者的利益需求,应经组织或单位的批准。

第五条公益性岗位应有明确的职责和任务,并应根据岗位具体要求确定相应的任职资格和能力要求。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方式等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旨在方便志愿者的参与和服务。

第七条公益性岗位的考核和评价应公平公正,注重志愿者的参与感和满意度,鼓励志愿者提出建议和意见,以促进公益性岗位的改进和发展。

第三章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志愿者在担任公益性岗位期间,有权获得相应的培训、学习和技能提升机会,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第九条志愿者有权享受公益性岗位带来的社会认同、精神满足和自我实现。

第十条志愿者有义务按照组织或单位的要求履行岗位职责,保守岗位秘密,维护组织或单位的形象和声誉。

第十一条志愿者应发挥积极性、创造性,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促进公益性岗位的改进和发展。

第十二条志愿者有权参与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和决策,享受与其参与程度相匹配的权利。

第十三条志愿者在公益性岗位期间发生的事故和意外伤害,由组织或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组织和单位的责任第十四条组织和单位应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公益性岗位的规范运行。

第十五条组织和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培训、指导和支持,提高志愿者的工作能力和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组织和单位应及时给予志愿者工作成果的肯定和表彰,举办志愿者交流和互动活动,增强志愿者的凝聚力和归属感。

第十七条组织和单位应建立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秩序,保障志愿者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公益岗位管理办法

公益岗位管理办法

公益岗位管理办法一、总则1、1目的本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公益岗位的招聘、培训、考核与评价,提高公益岗位的绩效,保障公益岗位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

1、2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公益岗位,包括但不限于志愿者、社区工作者、环保工作者等。

二、招聘与选拔2、1招聘流程公益岗位的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聘、选拔优秀人才的方式进行。

招聘流程包括发布招聘信息、接受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公示等环节。

2、2选拔标准选拔标准应包括但不限于学历、工作经验、专业技能、综合素质等,根据不同公益岗位的需求进行具体制定。

三、培训与考核3、1培训制度公益岗位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和晋升培训等。

培训内容应包括专业技能、工作职责、法律法规等。

3、2考核制度公益岗位人员应接受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应包括工作绩效、职业道德、专业能力等。

考核结果应作为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

四、评价与激励4、1评价制度公益岗位人员应接受定期评价,评价内容应包括工作表现、团队协作、社会评价等。

评价结果应作为奖惩的重要依据。

4、2激励机制为激励公益岗位人员积极工作,应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奖励制度、晋升制度等。

对表现优秀的公益岗位人员应给予适当的奖励和晋升机会。

五、附则5、1本管理办法由部门负责解释。

51、2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如有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武汉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一、背景与目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益性岗位在满足社会公共需求、提供公共服务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推动武汉地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与管理,提高公共服务的供给质量和效率,本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二、公益性岗位的定义与范围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政策扶持或社会力量兴办,以实现公共利益为主要目的,从事公共服务、公共管理类工作,并具有非营利性质的各类岗位。

包括但不限于社区服务、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环保等领域。

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

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

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
是指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发展公益性岗位,保障公益性岗位的正常运行和服务效果,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
1. 岗位设立和管理:根据公益性岗位的具体需求,确定岗位的名称、职责和要求。

同时,建立专门的岗位管理机构,负责岗位的招募、选拔、培训和考核等工作。

2. 招募和选拔:根据岗位的要求,进行公开、公正、公平的招募和选拔。

招募时要注重招募对象的志愿精神和责任意识,选拔时要注重选拔对象的专业能力和适应能力。

3. 岗位培训和考核:为公益性岗位的从业人员提供相应的培训,提升他们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同时,建立健全的考核机制,定期对岗位的从业人员进行考核,借助考核结果对其进行评价、奖惩和激励。

4. 服务效果评估:定期对公益性岗位的服务效果进行评估,了解岗位的工作情况和服务效果。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优化岗位的设置和管理,以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5. 福利待遇保障:对公益性岗位的从业人员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保障,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福利待遇包括薪酬、社会保险、职业培训、职业发展等方面。

6. 信息公开和监督管理:建立公益性岗位的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岗位的招募、安排和服务情况等信息。

同时,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的监督管理,确保岗位的正常运行和服务效果。

以上是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的一些常见内容,具体的管理规定还可能因地区和岗位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范文

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范文

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范文第一条管理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公益性岗位的管理,提高公益性岗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公益性岗位管理。

第二条公益性岗位的定义公益性岗位是指为了满足社会公益需求而设立的工作岗位,旨在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社会服务等。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立1. 公益性岗位的设立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2. 公益性岗位的设立由社会公益组织、政府部门等提出申请,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3. 公益性岗位设立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过审批程序。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的招聘1. 公益性岗位的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2. 公益性岗位的招聘应当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公示招聘信息,确保招聘程序透明、公正。

3. 公益性岗位的招聘应当设置相应的招聘条件和岗位要求,充分考虑应聘者的专业能力和工作经验等因素,选拔具有优秀素质的人才。

第五条公益性岗位的管理1. 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应当在岗位设立单位的组织下进行,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公益性岗位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能够有效地组织、协调和管理岗位工作。

3. 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应当做好工作记录、档案和统计等工作,及时报告相关情况,确保工作的透明和规范。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的工资待遇1. 公益性岗位的工资待遇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 公益性岗位的工资待遇应当根据工作的性质、难度和岗位责任等因素确定,确保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公平、合理。

第七条公益性岗位的评价和奖励1. 对于表现突出的公益性岗位工作者,应当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表彰,鼓励其继续做出贡献。

2. 对于公益性岗位工作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价,以及对岗位工作进行改进和优化。

第八条公益性岗位的退出1. 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到期后可以续聘或完成任务退出。

2. 公益性岗位工作者在工作期满后应当进行评估和总结,根据评估情况决定是否续聘。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范本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范本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范本前言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的公益性岗位,旨在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确保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设立合理、工作内容明确、工作职责清晰、工资福利公平、工作环境优良、工作成果丰硕。

一、岗位设立1.1 岗位设置原则公益性岗位的设置应符合以下原则:1.公益性岗位的设置应当符合公益性岗位的需求。

2.公益性岗位的设置应当能够保障公益性岗位的效益。

3.公益性岗位的设置应当有利于公益性岗位的发展。

1.2 岗位设立流程公益性岗位的设立应遵循以下流程:1.岗位设立申请。

由申请者提交岗位设立申请,经上级部门审核后确定是否设立该岗位。

2.岗位设立审批。

由上级部门对设立岗位申请进行审批,决定是否批准设立该岗位。

3.岗位设立公示。

对已审批通过的岗位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和意见反馈。

4.岗位设立确定。

公示期结束后,确定岗位设立与否。

二、工作内容与职责2.1 工作内容公益性岗位的工作内容应当符合所在部门或单位的工作需要,注重实践与创新,保证对社会的贡献和帮助。

2.2 工作职责公益性岗位的工作职责应当明确、具体。

具体工作职责应包括以下方面:1.职责的表述必须具体,不得含糊。

2.职责的执行必须有明确的工作标准和流程,要求严格。

3.职责执行情况应当与本人考核结果直接挂钩,要求实际。

三、工资福利3.1 工资待遇标准公益性岗位的工资待遇标准应当合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应该按照员工工龄、技能、职称、绩效等因素进行适度提高。

3.2 工作时间与休假公益性岗位的工作时间应当依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进行安排,严禁工时超标。

定期安排休息日与年假,并保障员工休假权利。

3.3 常规福利与补贴公益性岗位应当享受常规福利和补贴,如饭补、公积金、社保等。

根据不同的工作需求,补贴范围应进行适当扩大。

四、工作环境4.1 岗位环境公益性岗位的岗位环境应该保障员工生产和工作条件,保证岗位设施完善、环境卫生整洁。

4.2 职工安全公益性岗位应落实职工安全责任和安全措施,并进行定期的职业安全培训。

武汉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

武汉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

武汉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武汉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进一步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照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2〕47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全市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武政规〔2015〕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开发,安排就业困难人员或特殊群体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活动,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临时性救助岗位。

主要包括:(一)政府开发的基层社会管理类岗位;(二)政府开发的基层公共服务类岗位;(三)政府开发的适合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其他岗位。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具有武汉市户籍的、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的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主要包括:(一)女性年满40周岁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二)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三)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四)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或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五)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六)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七)残疾人;(八)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九)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上述人员中已通过其他方式获得就业援助的,不再列为公益性岗位援助的对象。

第四条在市、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统筹开发”的原则,由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由市、区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协调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岗位的开发第五条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坚持“因事设岗、适度开发、按需定员、总量控制”的原则,开发总量控制在全市城镇从业人员总数的1%左右,开发方向应重点适应城市管理的需要、适应全市重大改革的需要、适应全市就业工作发展的需要,优先向基层服务窗口倾斜,向急需加强公共服务和民生管理的部门倾斜。

公司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

公司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在促进就业、服务社会、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包括岗位设置、人员招聘、岗位培训、绩效考核、薪酬福利、离职管理等。

第三条公司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公益性岗位的有效运行。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四条公司公益性岗位的设置应围绕国家和社会公益需求,结合公司发展战略,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置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有利于促进就业,特别是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扶持;(三)有利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四)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和经济效益。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一)社会服务类:如养老服务、残疾人服务、社区服务等;(二)环境保护类:如环保宣传、垃圾分类指导等;(三)文化教育类:如图书管理员、文化活动组织等;(四)其他具有公益性质的岗位。

第三章人员招聘第七条公益性岗位的招聘应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招聘、考试录用等方式。

第八条公司应制定公益性岗位的招聘计划,明确招聘岗位、人数、任职条件等。

第九条招聘程序如下:(一)发布招聘信息,明确招聘条件、考试方式、报名时间等;(二)组织报名,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三)进行笔试、面试等考核环节;(四)公示拟录用人员名单;(五)办理录用手续。

第十条对就业困难人员,公司应给予优先录用。

第四章岗位培训第十一条公司应制定公益性岗位的培训计划,对录用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在职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

第十二条培训内容应包括:(一)岗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岗位职责和业务知识;(三)职业道德和团队协作能力;(四)其他相关技能。

第五章绩效考核第十三条公司应建立公益性岗位的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岗位人员进行绩效考核。

第十四条绩效考核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二)全面考核;(三)注重实绩;(四)与薪酬福利挂钩。

公益岗管理制度

公益岗管理制度

公益岗管理制度一、目的和意义公益岗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公益岗位的运行与管理,确保公益事业的有效开展和顺利进行。

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能够更好地保障公益事业的质量和效益,提高志愿者的参与积极性和满意度,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公益组织及其相关志愿者团队。

三、志愿者的招募与选拔1. 招募渠道公益组织可以通过线上线下媒体宣传、社交平台、高校合作等方式开展志愿者招募工作。

2. 选拔标准(1)年满18周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者长期居住证明;(2)身体健康,具备完成相关公益工作的基本条件;(3)具有相关专业知识或经验者优先。

3. 选拔程序(1)收集报名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社会活动经验等;(2)进行初步筛选;(3)面试或组织相关测试;(4)选拔合适人选并进行公示。

四、公益岗位的设置与分工1. 公益岗位的确定公益组织根据项目需要和志愿者的特长、技能等因素,制定公益岗位并明确职责。

2. 岗位职责与分工(1)明确每个岗位的主要职责和工作内容;(2)合理分工,保证各岗位职责的协同配合;(3)不同岗位之间可以设立协调员或主管,负责协调沟通与工作统筹。

五、志愿者的培训与教育1. 培训内容(1)公益事业的知识与理念;(2)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3)志愿者职责与行为准则;(4)基本的公益技能培训等。

2. 培训方式(1)组织线上或线下培训课程;(2)邀请专家学者进行讲座;(3)开展经验交流会议等。

六、岗位监督与考核1. 监督机制公益组织建立健全岗位监督机制,对志愿者的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工作质量和进度。

2. 考核方式(1)定期对志愿者的工作进行评估;(2)实行奖励制度,激励志愿者积极参与。

七、志愿者权益保障1. 志愿者的权益(1)自愿参与,自由退出;(2)受到平等尊重,不受歧视或侵犯;(3)享受公益服务的平等待遇;(4)合理获得相关证明和证书等。

2. 维护机制公益组织建立投诉和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志愿者的投诉和纠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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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进一步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照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2〕47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全市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武政规〔2015〕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开发,安排就业困难人员或特殊群体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活动,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临时性救助岗位。

主要包括:(一)政府开发的基层社会管理类岗位;(二)政府开发的基层公共服务类岗位;(三)政府开发的适合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其他岗位。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具有武汉市户籍的、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的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主要包括:(一)女性年满40周岁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二)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三)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四)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或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五)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六)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七)残疾人;(八)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九)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上述人员中已通过其他方式获得就业援助的,不再列为公益性岗位援助的对象。

第四条在市、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统筹开发”的原则,由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由市、区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协调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岗位的开发第五条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坚持“因事设岗、适度开发、按需定员、总量控制”的原则,开发总量控制在全市城镇从业人员总数的1%左右,开发方向应重点适应城市管理的需要、适应全市重大改革的需要、适应全市就业工作发展的需要,优先向基层服务窗口倾斜,向急需加强公共服务和民生管理的部门倾斜。

结合本市实际,公益性岗位设定为以下4类12种:(一)基层和窗口服务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与服务类,包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协理、劳动保障权益维护和劳动关系协调协理等2种岗位。

(二)基层民政事务管理与服务类,包括民政工作协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协理等2种岗位。

(三)基层市政公共环境及设施管理与服务类,包括公共设施维护协理、公共环境绿化养护协理、公共卫生保洁协理、治安维护协理等4种岗位。

(四)其他基层管理与服务类,包括工会协理、调查协理、统计协理、综治协理等4种岗位。

各区可根据本区实际情况,设定其他种类公益性岗位。

第六条开发使用公益性岗位的单位,应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向市、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提出岗位开发使用申请。

对审核认定的公益性岗位,由同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岗位开发使用单位联合发文,纳入全市公益性岗位人员数据库管理。

其中岗位开发规模、招聘对象、招聘条件与形式、日常管理方式等由同级人社部门会同岗位开发使用单位确定;岗位人员待遇标准及补贴资金来源渠道由同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岗位开发使用单位确定。

用人单位自行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不得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第三章人员的招聘第七条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工作本着“面向社会、保证重点、公开招聘、双向选择”的原则,由市、区人社部门会同岗位开发使用单位组织实施。

第八条符合公益性岗位招聘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应持《就业创业证》,按公益性岗位招考公告要求报名。

第九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招聘,按岗位对象不同,采取公开考试或公开考试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开考试参照人事考试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1、基层和窗口服务单位社会管理类岗位采取公开考试的方式进行招聘。

属市级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由市人社部门会同岗位开发使用单位组织实施。

通过笔试、面试、考察、体检、公示等环节后,对考试合格人员,由市人社部门审核后办理备案。

对聘用后不到岗或到岗后1个月内因个人原因辞职的,按依次择优聘用原则,从未聘用面试人员中,按序补聘并充实到岗。

属各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由区人社部门会同岗位开发使用单位参照以上程序组织实施。

2、基层公共服务类和政府开发的其他类岗位,采取公开考试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招聘。

属市级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由市人社部门会同岗位开发使用单位根据报名人数情况,采取直接面试确定或推荐安置的办法进行。

属各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由区人社部门会同岗位开发使用单位参照以上程序组织实施。

社区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招聘,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社区公共服务干事选聘暂行办法的通知》(武人社发〔2016〕21号)文件执行。

第十条新招聘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经审核后,应在市、区人社部门或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四章用工管理第十一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市直或区直单位服务窗口工作的,应由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武汉市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见附件1),在街道(乡镇)、社区服务窗口工作的,由街道与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合同规定管理。

对公益性岗位人员不得采取劳务派遣方式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实行一年一签订,劳动合同期满经考核合格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续签。

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公益性岗位全日制从业人员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公益性岗位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公益性岗位全日制从业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通报表扬,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奖励;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下一年度不再继续聘用。

考核具体办法由用人单位制定。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人员退出机制。

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按有关规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一)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死亡或已享受退休待遇的;(三)不能胜任分配的工作且经过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四)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五)连续旷工15日或半年内累计旷工30日的;(六)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七)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六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发生变更的,用人单位应于次月10日前将变化情况报同级人社部门,申报补贴资金时应如实报告公益性岗位人员增、减情况。

第五章补贴资金管理第十七条公益性岗位全日制从业人员,依法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其中岗位补贴确定为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5倍,具体补贴标准根据每种岗位的职责任务等不同情况,由人社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岗位开发使用单位共同协商确定。

社会保险补贴按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确定。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由本人承担。

第十八条公益性岗位的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或政策享受期满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九条新开发的基层和窗口服务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安排在市直单位服务窗口工作的,其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由市财政负担;由市级开发且人员安排到各区服务窗口工作的,其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由市、区财政共同分担;对各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其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由区财政负担。

目前已经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其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按原补贴方式和资金来源渠道不变。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按在岗人数和补贴标准,定期向市、区人社部门申报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拨付程序为: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市直单位服务窗口的公益性岗位相关补贴,由用人单位向市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区直单位服务窗口以及街道(乡镇)、社区的公益性岗位相关补贴,由用人单位向区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并提交以下资料:1、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初次申报时提供);2、《武汉市公益性岗位申报表》(一式三份,见附件2,初次申报时提供);3、《武汉市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一式三份,见附件3,每季度提供);4、《武汉市()公益性岗位人员申报名单》(一式三份,见附件4,每季度提供);5、《武汉市公益性岗位相关补贴变化情况表》(一式三份,见附件5,每季度提供);6、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就业创业证》原件及证件中记载岗位补贴内容的复印件1份(初次申报或变更时提供);7、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的《武汉市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见附件1,初次申报或变更时提供);8、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发放工资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每季度提供)。

市、区人社部门应在收到申报资料的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同级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将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支付到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银行帐户,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支付到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市、区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在《就业创业证》“享受有关就业优惠政策情况记录”栏内,如实记载公益性岗位人员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情况。

第六章监督与检查第二十一条市、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不定期对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和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限期整改。

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停止拨付公益性岗位人员相关补贴资金。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不按要求申报公益性岗位人员变化情况,造成相关补贴资金流失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追回,造成严重后果的,核减该单位公益性岗位用人计划。

第二十三条对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补贴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补贴资金外,还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要按有关规定问责处理。

第二十四条市、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应健全和完善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发放台帐,加强对补贴资金审核、发放等工作的管理。

每年12月20日前,市直使用单位将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名单报市人社部门。

每年12月10日前,区直使用单位及街道(乡镇)将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名单报区人社部门。

12月20日前,各区将汇总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名单报市人社部门。

第二十五条健全和完善公益性岗位的信息化管理机制,建立人员数据库,加强对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以及补贴资金的信息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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