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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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根据《就业促进法》、《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陕西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由政府设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主要包括:社会公共服务类岗位、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保障类岗位以及其他岗位。

第三条市政府根据我市各县(市区)就业困难人员数量、就业难易程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专项资金承受能力等实际,合理确定各级公益性岗位开发设置数量。市和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贴资金认定拨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代理服务,按劳务派遣的形式与从事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经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认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收取劳务派遣费。承担劳务派遣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

第四条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二章

公益性岗位总量控制与开发申报

第五条公益性岗位种类:

(一)社会公共服务类岗位:具体包括社会保障协管员、社区治安联防协管员等公共服务类的岗位。

(二)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原“4050”人员):具体包括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开办的非营利性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敬老院等机构,在街道(乡、镇)、社区的保洁、保绿、保安及社会化服务等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保障岗位,主要指收发、驾驶、门卫、打字、物业管理等需要招用编制外人员的机关后勤岗位。

(四)经市和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岗位。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我市公益性岗位设置总量不得突破上年度我市常住人口总数的1%。

第七条公益性岗位开发实行申报制度,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公益性岗位设置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总体岗位数

量,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配置,优先开发涉及民生的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逐步减少其他类公益性岗位比例”的原则审核,并提交政府有关会议研究认定。社会公共服务类岗位的开发原则上不超过总控指标的30%;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原则上不超过总控指标的40%;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保障岗位原则上不超过总控指标的20%;市和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岗位原则上不超过总控指标的10%。

第三章

公益性岗位人员待遇及资金筹集

第八条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从业期间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福利待遇,其中:“社会公共服务类岗位”与“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保障类岗位”的工资为每人每月2500元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人员补贴为每人每月2000元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就业扶贫开发特设公益性岗位每人每月600元并缴纳工伤保险;就业扶贫开发公益专岗工资待遇每人每月不低于本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经市和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岗位人员工资以政府相关政策文件为准。本办法出台前已在岗的各类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在合同期限内各项补贴维持原来标准不变。

第九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待遇资金由省级就业专项资金和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两部分组成。其中财政省管县用于公益性岗位补贴的资金支出原则上不超过当年本地就业资金总额(含省

级下达的就业补助资金)的30%。公益性岗位补贴在就业补助资金中支付不足的部分,由同级财政预算解决。

第十条承担劳务派遣任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人社部门申请所代理的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各项补贴和待遇,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各项补贴和待遇,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审核并向相应的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拨付各项补贴和待遇。

第十一条承担劳务派遣任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所申请拨付的有关费用必须设立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单独列账,按时将各项补贴和待遇拨付给公益性岗位人员,并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工作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其他从业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暂定为3年。

第十三条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享受补贴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属于《就业促进法》、《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就业专项资金用途范围的,不得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要按照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拨付办法,保证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及时拨付到位。

第四章

公益性岗位的安置

第十五条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对象。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就业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包括: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成员、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后超过半年未实现首次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失去土地的被征地农民、失业的残疾人、未就业的城镇退役军人和军烈属、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市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等九类人员(以下简称“九类人员”)。

第十六条公益性岗位安置的程序。需要就业援助“九类人员”通过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经确认属实的,报送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开发公益性岗位的情况,按就业困难程度依次安排就业,同时报送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市级部门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由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相同程序面向全市符合条件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就业安置。

第十七条对不适用就业援助对象的公益性岗位安置实行公开考试招聘的方式或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方式招聘。

第十八条不适用于就业援助对象的公益性岗位招聘程序。招聘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安排实施。使用公益性岗位的单位提出岗位性质、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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