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流失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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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明达公司的十年官司看国有资产流失
何所谓国有资产流失,是很难界定的。一般意义上讲是指国有资产的出资者、管理者、经营者,因主观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国有资产流失已经出现了多种形式和多种渠道同时发生的现象,主要形式有:股份制改造和拍卖过程中国有资产的流失;假破产真逃债形成的国有资产流失;在产权交易过程中,评估机构恶意低估国有资产价值;假合资进行套钱;决策失误,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损失和流失;和国家工作人员乘企业关、停、并、转、包、租、合、卖等机会,利用职权进行贪污犯罪等。
以下我们将通过一个案例即“明达公司的十年官司”来看国有资产的流失。
朝阳公园是朝阳区下属的大型国有企业,负责朝阳公园开发建设。为筹措拆迁、建园资金,市政府批准朝阳公园负责公园周边几个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并于1992年赴港招商。对其中的“碧湖居”项目,朝阳公园与陈达文先生(香港身份,外方股东实际控制人)合资成立北京明达公司共同开发建设,其中中方占注册资本的48%,外方占52%。陈达文出任北京明达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并控制了该公司的全部经营行为,把持了整个公司的运营管理。
2001年4月,陈达文在香港将北京明达公司外方股东的所有权转让,结束了对该公司的经营管理。2006年8月,北京明达公司发现陈达文在任期间存在转移、侵占公司售房款的重大嫌疑。朝阳公园
对此极为重视,委托审计机构对该公司“碧湖居”项目销售状况进行了专项审计。审计报告披露,陈达文在任期间共售出183套房屋,实现售房款收入达35,906,380.94美元,但北京明达公司仅收到售房款收入23,650,520.57美元,剩余售房款收入12,255,860.37美元(折合人民币101,723,641.00元)被陈达文通过在香港设立的个人公司以境外收款的形式占有。
此后,朝阳公园于2007年3月14日,以陈达文为被告、以北京明达公司为第三人向北京市高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陈达文赔偿北京明达公司售房款损失。
北京市高院于2009年12月3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陈达文赔偿北京明达公司售房款损失12,255,860美元及相应利息。一审判决后,陈达文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竟然称:一审法院本应进行司法审计而未进行,因此违反了法定程序。而事实上,一审时正是由于陈达文多次反对,才未进行司法审计。最高院于2010年11月2日以“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
案件发回重审后,北京市高院重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通过摇号选定北京中瑞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作为鉴定机构,对陈达文任职期间北京明达公司财务情况进行了全面司法鉴定。鉴定机构通过大量详尽的审计工作,于2012年7月31日出具《司法鉴定报告》,认定陈达文通过其关联公司,总计在境外收取北京明达公司销售收入12,901,467.4美元,折合人民币107,082,179.42元。经鉴定,陈达文应偿付北京明达公司售房款、为境外公司还债等各项因素总计161,
846,747.51元。
北京市高院经重审后,于2012年12月做出(2011)高民初字第116号判决书,再次判决陈达文赔偿北京明达公司房屋销售款12,255,860.37美元及利息。判决后,陈达文再次提起上诉。现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审理过程中,陈达文在法庭的追问下,已自认其香港关联公司共收取北京明达公司售房款1290万美元的事实,但却否认司法鉴定的结果。
从这个案例看来,陈达文在担任北京明达公司董事长期间,通过其香港关联公司,以多种手段和方式,转移北京明达公司的合法收益,给北京明达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在北京明达公司销售了数万平方米房产的情况下,公司却仍负债累累。而朝阳公园作为北京明达公司48%股权股东亦不能取得应得股东收益,未享受到香港关联公司收取北京明达公司售房款的收益分红,影响了朝阳公园拆迁进度和园区建设的进程,招商引资目标无法实现,这造成间接地国有资产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