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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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
篇一:20XX年辽宁沈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直属单位招聘1491人公告
20XX辽宁沈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直属单位招
聘1491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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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我委直属单位用人需求,优化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结构,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编外用工人员,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职位及数量
详见《20XX年沈阳市卫计委直属单位编外用工招聘职位信息表》。
二、招聘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热爱报考的岗位;
(三)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年龄按职位信息表要求,18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的,1987年8月6日至1997年8月6日期间出生;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的,1980年8月6日至1997年8月6日期间出生;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五)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聘用单位规定的招聘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及其他资格条件。三、合同管理及福利待遇
首次签定劳动合同为1年,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享受本单位同工同酬待遇,并按有关规定缴纳保险。
四、信息发布
20XX年8月6日在沈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中国沈阳人才网、各招聘单位网站和部分医学院校网站发布招聘公告及职位信息表,后续信息请考生关注沈阳市卫计委网站及网上报名系统发布的笔试、资格审查、面试、体检等各环节的时间、地点等相关内容。五、网上报名(一)报名时间和方式。
报名时间:20XX年8月6日10时—20XX年8月13日24时。报名网址:
http://218.57.145.130/wb_lnshenyangws/webregister/index.aspx
报名方式:采取网上报名。考生在此期间,登录报名系统,填写报名信息,并上传照片(本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证件电子照片,jpg格式,大小20KB以下),待用人单位对照片及相关信息审核合格后,即报名成功,请考生报名后2天内登录查看是否审查通过。通过审查的,不能再报考其它职位;未通过审查的,可以改报其它职位;8月13日24时以后查看结果为未通过审核的考生,请于8月14日中午12时前改报,自8月14日12时起改报服务截止,考生信息只能查询,不能更改。每名考生只允许用有效身份证明报考一个岗位。报名和考试均不收取考生费用。
考生报名至考试期间,应确保报名时所填报的通讯工具畅通,以便招聘单位联络,因所留通讯方式不畅所致后果,由考生自负。
(二)凡弄虚作假或与岗位要求的条件不符者,在资格审查中一经查实,取消报考资格。六、招聘方式
硕士研究生岗位和护理本科岗位:采取面试考核的方式,没有笔试,面试满分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不予聘用。
其它岗位:采取笔试和面试方式,笔试满分100分,笔试主要内容为职位要求的专业相关知识(有关事宜可咨询招聘单位),依照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按招聘计划人数1:3比例确定面试人员,面试满分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不予聘用,最终以面试成绩确定拟聘用人员。
考试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请考生关注网站信息。
本次招聘不提供考试培训及相关辅导材料,社会上任何以此次招聘考试名义举办的培训班和提供的辅导材料均与沈阳市卫计委无关。七、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主要是审查考生与报考岗位要求的条件是否一致,考生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资格证以及相关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医师岗位要求有医师资格证或执业医师考试合格成绩单(七年制不要求),护理岗位要求护士执业考试合格(有护士资格证或合格成绩单),其它条件详见职位信息表。资格审查人员、时间、地点等信息
将在沈阳市卫计委网站及报名网站公布。
八、体检、考核
(一)体检。体检工作由各用人单位自行组织。根据面试成绩由高到低,按招聘岗位数量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体检出现不合格者,按成绩由高到低排序依次递补,体检合格后组织考核。
体检工作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XX]1号)要求进行。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考生,不予聘用。
篇二:辽宁省申报卫生(西医)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提供论文医学专业学术杂志目录
辽宁省申报卫生(西医)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提
供论文医学专业学术杂志目录
各科室:
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辽卫办发[20XX]23号文件的要求,现将文件公布如下:
一、适用范围
此《目录》适用于省、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及三级甲等医院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卫生(西医)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Sci文章不受此《目录》限制。
二、执行时间
20XX年3月31日以后发表的论文必须符合《目录》要求,3月31日以前发表的论文不受此《目录》限制,仍按原规定执行。
医学专业学术杂志目录
篇三: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XX年修正)-地方人大法律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XX年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居住在本省的以及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应当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省、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其他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鼓励公民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对举报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并经查实的,由被举报人所在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