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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表彰全省计划生育“优秀服务窗口”和“优秀工作人员”的决定
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表彰全省计划生育“优秀服务窗口”和“优秀工作人员”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1.09•【字号】辽卫函[2014]19号•【施行日期】2014.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表彰全省计划生育“优秀服务窗口”和“优秀工作人员”的决定(辽卫函〔2014〕19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口计生委(卫生计生委):近年来,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窗口坚持以人为本,以人民群众满意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涌现出一批具有典型性、示范性并得到群众广泛认可的优秀服务窗口和优秀工作人员。
为树立典型、表彰先进,根据《辽宁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在全省人口计生系统开展“优秀服务窗口”和“优秀工作人员”评选活动的通知》(辽人口办发〔2013〕36号),经自下而上,层层推荐,逐级把关,好中选优,并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无异议的基础上,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决定:授予沈阳市和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等100个单位“辽宁省人口计生系统优秀服务窗口”称号,授予陈晶等100人“辽宁省人口计生系统服务窗口优秀工作人员”称号。
各地、各部门及广大计划生育工作者要以优秀服务窗口和优秀工作人员为榜样,全面推进计划生育窗口单位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满意度。
希望受表彰的优秀服务窗口单位和服务窗口优秀工作人员,珍惜荣誉,戒骄戒躁,继续强化“为民服务创先争优”的理念,为我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1.辽宁省计划生育优秀服务窗口名单2.辽宁省计划生育服务窗口优秀工作人员名单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附件1辽宁省计划生育优秀服务窗口名单(共100个)沈阳市(13个)沈阳市和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沈阳市沈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沈阳市大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沈阳市皇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沈阳市铁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沈阳市苏家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辽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沈阳市沈河区山东庙街道办事处社区建设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沈阳市大东区北海街道办事处社会事业科沈阳市铁西区凌空街道办事处社会事业科沈阳市浑南新区五三街道办事处社会事业科沈阳市于洪区迎宾路街道办事处社会事业科大连市(12个)大连市沙河口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大连市金州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普兰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大连市中山区葵英街道办事处计生科大连市西岗区日新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科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大连市旅顺口区得胜街道办事处计生科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龙王塘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科大连市长兴岛临港工业区长兴岛街道办事处社会事业管理办瓦房店市陀山乡计生办庄河市吴炉镇计生办长海县小长山乡人口计生办鞍山市(7个)鞍山市铁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台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鞍山市立山区沙河镇计生办鞍山市千山区唐家房镇计生办海城市兴海管理区人口计生办台安县西佛镇人口计生办岫岩满族自治县新甸镇计生服务中心抚顺市(6个)抚顺市东洲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抚顺市望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抚顺市新抚区站前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抚顺县汤图乡计生办新宾满族自治县北四平乡计生办清原满族自治县清原镇计生办本溪市(5个)本溪市溪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本溪满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本溪市平山区东明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本溪市明山区高峪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桓仁满族自治县八卦城街道办事处计生办丹东市(6个)丹东市振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凤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丹东市振安区珍珠街道办事处计生办东港市前阳镇计生办凤城市爱阳镇计生办宽甸满族自治县石湖沟乡计生办锦州市(6个)锦州市古塔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锦州市凌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锦州市太和区太和街道办事处计生办锦州市松山新区松山街道办事处计生办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杏山街道办事处计生办黑山县励家镇计生办营口市(6个)营口市站前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营口市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营口市老边区柳树镇计生办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星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盖州市小石棚乡计生办大石桥市旗口镇计生办阜新市(6个)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政法股彰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阜新市海洲区站前街道办事处计生办阜新市太平区城南街道办事处计生办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区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彰武县四合城镇计生办辽阳市(5个)辽阳市白塔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辽阳市宏伟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辽阳市文圣区小屯镇计生办辽阳市太子河区东宁卫乡计生办辽阳县唐马寨镇计生办铁岭市(7个)铁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开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铁岭市银洲区红旗街道办事处计生办调兵山市兀术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开原市八棵树镇计生办铁岭县横道河子镇计生服务站西丰县西丰镇计生办朝阳市(7个)凌源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朝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朝阳市双塔区桃花吐镇计生办朝阳市龙城区七道泉子镇计生办北票市东官营镇计生办朝阳市建平县红山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兴隆庄镇计生办盘锦市(4个)盘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盘锦市双台子区建设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盘锦市兴隆台区振兴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大洼县田家镇计生办葫芦岛市(6个)兴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政法科葫芦岛市连山区沙河营乡计生办葫芦岛市南票区黄土坎乡计生办葫芦岛市龙港区双树乡计生办兴城市羊安乡计生办葫芦岛市建昌县头道营子乡计生指导站绥中县(2个)绥中县前所镇计生办绥中县万家镇人口计生办昌图县(2个)昌图县泉头镇计生服务站昌图县亮中桥镇计生办附件2辽宁省计划生育服务窗口优秀工作人员名单(共 100个)沈阳市(13个)陈晶(女)沈阳市和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宣传科科长谢莉(女)沈阳市沈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基层指导科调研员贝军(女)沈阳市大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政法科科长张连亭沈阳市铁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指导科科长高洪霞(女)沈阳市皇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政法科副主任科员刘家环沈阳市苏家屯区大沟街道办事处计生专干刘正伟沈阳市东陵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综合业务科科长赵景多(女)沈阳市浑南新区五三街道办事处计生办主任张欣(女)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街道办事处社会事业和计生服务科科长王玉梅(女)沈阳市于洪区马三家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统计员马宏辽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业务科副主任科员刘嵬炜康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政法股副股长马英(女)法库县法库镇计生办统计员大连市(12个)田学欣(女)大连市中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综合管理科科长范璐(女)大连市西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政法信息科科员王宇大连市旅顺口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政法科科长王秀平(女)大连市沙河口区南沙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科科长李宇虹(女)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街道办事处计生科科长刘田立(女)大连市金州新区拥政街道办事处计生专干宋顺庆大连花园口经济区人口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计生办专干郭文杰(女)大连保税区亮甲店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科科长石金娣(女)普兰店市丰荣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科科长马莉(女)瓦房店市仙浴湾镇计生干事高美娟(女)庄河市吴炉镇计生助理逢晓丽(女)长海县海洋乡卫生计生助理鞍山市(7个)刘冰(女)鞍山市立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政法科科员贾忠权鞍山市千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政法科科长石微(女)鞍山市铁东区东长甸办事处计生专干李宁(女)鞍山市立山区沙河街道办事处计生科科长张文学海城市腾鳌镇卫生计生办副主任庞丽丽(女)鞍山市台安县桑林镇计生办统计员于海涛鞍山市岫岩县雅河办事处计生办主任抚顺市(6个)高翠莲(女)抚顺市顺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副主任科员李佳宁(女)抚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政法股股长郭丽欣(女)抚顺市新抚区福民街道办事处计生专干孙瑜(女)抚顺县汤图乡计生专干赵福宏(女)新宾县北四平乡计生办主任冯艳(女)清原满族自治县红透山镇计生专干本溪市(5个)张丽卓(女)本溪市明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科员金鸿(女)本溪市南芬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科员高美艳(女)本溪市平山区桥头街道办事处计生专干历永芬(女)本溪满族自治县田师付镇计生助理周颐(女)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普乐堡镇计生助理丹东市(6个)鞠永春(女)丹东市振兴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科员何景华(女)宽甸满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发规科科长王玉华(女)丹东市元宝区兴东街道办事处计生助理殷丽华(女)丹东市振兴区临江街道办事处计生助理李华(女)丹东市合作区浪头镇计生助理汪长胜东港市新城街道办事处计生助理锦州市(6个)王艳荣(女)黑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政法科科员刘建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发规股股长张丽娜(女)锦州市凌河区铁新街道办事处计生助理王晓(女)锦州市龙栖湾新区娘娘宫镇计生办统计员范青松(女)凌海市建业乡计生助理刘亚君(女)北镇市中安镇计生助理营口市(6个)王长英(女)营口市老边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业务科科员张媛(女)营口市鲅鱼圈区卫生与计划生育局计生科科员王霄红(女)营口市站前区跃进街道办事处计生专干单静(女)营口市西市区五台子街道办事处计生助理高原盖州市粮屯镇计生办主任曹静(女)大石桥市钢都管理区计生办主任阜新市(6个)郝明伟阜新市细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科员苑景芳阜新市海洲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流动人口服务站站长齐英(女)阜新市新邱区长营子镇计生专干张秀军(女)阜新市清河门区清河街道办事处计生助理于丽(女)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建设镇计生助理王艳霞(女)彰武县冯家镇计生助理辽阳市(5个)魏月(女)辽阳县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统计股股长高贺(女)辽阳市弓长岭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统计股股长杨洁(女)辽阳市宏伟区曙光镇计生助理胡艳丽(女)辽阳市太子河区祁家镇计生办统计员闵欧东灯塔市柳条寨镇计生办统计员铁岭市(6个)徐红梅(女)铁岭市清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业务股股长王亚杰(女)西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政法股股长罗兰芳(女)铁岭市清河区聂家满族乡计生助理周鹤娜(女)铁岭市开发区计划生育流动人口办主任朱晓茹(女)铁岭县阿吉镇计生办统计员李丽红(女)西丰县和隆满族乡计生助理朝阳市(7个)朱策朝阳市双塔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主任、政法股股长李宝昌北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政法股长魏国宏朝阳市龙城区边杖子镇计生服务站站长郭云峰凌源市乌兰白镇计生助理兼政法员姜荣国朝阳县柳城镇计生办主任马海英建平县万寿街道办事处计生办主任丁义敏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东哨乡计生办主任盘锦市(4个)宋春娥(女)大洼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政法股股长檀艳(女)盘锦市双台子区化工街道办事处计生助理苏艳芬(女)盘锦市兴隆台区创新街道办事处计生助理张会玲(女)盘山县太平镇计生办工作人员葫芦岛市(5个)敖清忠葫芦岛市连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政法股股长徐丽英(女)葫芦岛市南票区黄土坎乡计生助理王介元(女)葫芦岛市龙港区双龙街道办事处计生助理白宁宁(女)兴城市曹庄镇计生助理袁文龙建昌县建昌镇计生助理绥中县(3个)杨玉峰绥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统科科长商爽(女)绥中县宽帮镇人口和计生办统计员郭大鹏绥中县前卫镇计生助理昌图县(3个)董淑琴(女)昌图县人口计生委发规科科长刘迎冬昌图县昌图镇计生助理李宇辉昌图县马仲河镇计生助理2014年1月9日。
辽宁省财政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医疗收费票据换版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财非[2013]737号
辽宁省财政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医疗收费票据换版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财政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医疗收费票据换版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财非〔2013〕737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卫生局,省直各医疗机构:为适应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需要,加强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规范医疗收费行为,强化医疗收入监督检查,有效防治虚假医疗票据,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73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实施〈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40号)规定,现就我省医疗收费票据换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医疗收费票据样式规格自2014年1月1日起,我省医疗收费票据执行国家统一的规格、式样。
新版医疗收费票据包括“辽宁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和“辽宁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2种。
新版医疗收费票据使用专用防伪纸张,设置全国统一的防伪标识,套印全国统一样式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规格式样如下:1.辽宁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机打)规格大小为:横宽210mm,纵长127 mm,误差不超过0.1 mm 。
2.辽宁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滚筒机打)规格大小为:横宽100mm,纵长203.2 mm,误差不超过0.1 mm 。
3.辽宁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手工)规格大小为:横宽200mm,纵长101.6 mm,误差不超过0.1 mm 。
4.辽宁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机打)规格大小为:横宽210mm,纵长101.6 mm,误差不超过0.1 mm 。
5.辽宁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手工)规格大小为:横宽200mm,纵长101.6mm,误差不超过0.1 mm 。
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范》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5.16•【字号】辽卫函字[2007]199号•【施行日期】2007.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范》的通知(辽卫函字〔2007〕199号)各市卫生局、爱卫办:现将《辽宁省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辽宁省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范为了进一步完善全省公共卫生体系建设,适应我省传染病、地方病和慢性病等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促进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范化建设,使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更加科学、高效、规范,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和《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辽宁省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是由政府领导,通过法律、行政和经济等手段,有计划、有组织、有系统的社会教育活动,干预那些对健康有害的生活习惯和生活方式,促进环境的改变,促使人们自觉地采纳有益于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消除或减轻影响健康的危险因素,预防疾病,促进健康,提高生活质量。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各种场所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三条本规范中所提到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机构,指各级健康教育所(中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健康教育科。
第四条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本地区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机构,明确职责和任务。
第三章职能、职责及工作程序第五条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机构的职能运用健康促进策略,面向公众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卫生防病知识,进行心理和行为干预,提高公众的健康意识、保健知识水平和自我保健技能,减少疾病流行和突发事件造成的身心危害,促进公众健康水平的提高。
辽宁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辽宁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06.20•【字号】辽计生委字[2002]14号•【施行日期】200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辽宁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辽计生委字[2002]14号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计生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一)》(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管理办法》、《设置标准》和《项目标准》),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辽宁省境内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按照《条例》规定取得执业许可、隶属于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具有医疗保健性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非营利的公益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事业经费应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
第四条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负责对下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指导和培训。
第二章机构的设置第五条市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规划,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将其纳入社会发展和区域卫生规划。
第六条农村乡级行政区域内应设置非营利性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
在远离县城、交通不便、卫生资源不足的地区,可设置服务能力较强,具有辐射功能的中心服务机构。
第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应符合《辽宁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标准》(以下简称《执业标准》)。
《执业标准》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申请新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提交《管理办法》规定的材料。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组织做好特岗全科医生派驻至政府办乡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组织做好特岗全科医生派驻至政府办乡镇卫生院等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辽卫办发[2015]231号【发布部门】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12.15【实施日期】2015.12.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组织做好特岗全科医生派驻至政府办乡镇卫生院等工作的通知(辽卫办发〔2015〕231号)各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省全科医学教育中心:按照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共同印发的《关于开展全省全科医生特岗计划招聘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卫发[2015]4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各地特岗全科医生招聘工作已基本结束,为稳妥做好派驻工作,现将有关要求和事宜通知如下:一、组织做好特岗全科医生派驻至政府办乡镇卫生院的有关工作各地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同招聘的特岗全科医生签订聘用合同,1 / 2妥善办理入编及岗位聘用手续等。
聘用合同应明确派驻至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工作年限为5年,并明确违约责任及处理办法。
各地应按照《实施意见》及本地招聘工作方案,做好特岗全科医生派驻工作,指导和督促乡镇卫生院为特岗全科医生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要加强对派驻人员的管理,组织乡镇卫生院对特岗全科医生进行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送相应的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备案。
二、开展特岗全科医生岗前培训和注册工作为确保特岗招聘人员做好岗位服务工作,熟悉乡镇卫生院岗位职责和工作环境,按照我省工作方案,应组织全员培训。
我委已制定了《辽宁省特岗全科医生岗前培训大纲》(见附件),其中:理论培训由省全科医学教育中心统筹安排(具体安排另行通知);实践技能培训由各市组织完成。
各地、各单位要综合考虑聘用人员的学历层次及临床工作能力,精心组织,选配优秀师资,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以满足聘用人员开展全科诊疗的要求。
培训期间,为确保培训工作顺利实施,各地可充分利用省财政专项补助和当地财政补贴,除按规定发放工资外,适度发放培训补助。
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委属预算管理医院信息化能
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委属预算管理医院信息化能力建设项目前三季度进展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卫生监督【发布部门】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10.30【实施日期】2014.10.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委属预算管理医院信息化能力建设项目前三季度进展情况的通报委预算管理各医院:省直大医院的卫生信息化能力建设是全省卫生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高医疗机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落实信息惠民、方便居民看病就医,改善居民就医体验、缓解医患矛盾等方面起着巨大的促进作用。
今年以来,委预算管理各医院加大了信息化建设力度,在前三季度均取得了重要进展,为各医院信息化能力的有效提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居民健康卡建设情况1.发卡情况居民健康卡的推广与应用是今年全省卫生信息化建设的重中之重,也是促进医院信息标准化建设、实现互联互通的重要手段。
目前,委预算管理各单位居民健康卡建设工作均有较大进展。
截止9月底,委预算管理各医院共发放居民健康卡206141张。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一院、大连医科大学附属二院、省肿瘤医院、省人民医院、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进展明显。
其中中国医科大学附属一院发卡数量遥遥领先,平均每月发卡8000张左右,总计发卡155534张;大连医科大学附属二院发卡14659张、省肿瘤医院发卡11111张,均已超过万张;省人民医院、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进展较快,发卡接近万张。
其余各医院发卡均在2500张以下。
省金秋医院、省妇幼保健院也有了一定进展,不但完成了用卡环境改造同时也实现了发卡,其他医院仍处于建设改造中。
个别医院发卡处于停滞状态,不足千张。
具体见附件1。
2.应用情况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采取关闭部分挂号窗口、加大自助设备投入、制定优惠政策等鼓励措施,既提高发卡速度,又提高了居民健康卡的使用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31•【字号】辽政办发〔2016〕167号•【施行日期】2016.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6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31日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正厅级),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对生产单位生产消杀药物进行毒性鉴定。
2.取消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关科研项目(省级以下)审查。
3.取消对违反规定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处理。
4.取消办理不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证明。
5.取消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
6.取消开展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的批准。
7.取消医疗机构放射影像健康普查许可。
8.取消对在母婴保健、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9.取消全省三级中医药科研实验室初审和一、二级中医药科研实验室评估。
10.取消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
11.取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审定。
12.取消各类高等学校(办学机构)增设相关医学类、药学类本、专科专业审核。
13.取消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核发。
14.取消医疗机构因科研或者特殊需要用血管理。
15.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辽宁省办理生育手续的有关规定
辽宁省办理生育手续的有关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03.31•【字号】辽计生委发[2003]9号•【施行日期】200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辽宁省办理生育手续的有关规定(辽计生委发〔2003〕9号2003年3月31日)为方便群众办理生育手续,提高出生统计准确率,根据《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规定。
一、初次生育手续办理程序(一)凡户籍在我省的公民,依法确立夫妻关系后,应按照《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时间可自行安排。
(二)将符合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审批改为生育登记。
初次生育的夫妻,怀孕后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妊娠诊断证明和男女双方所在工作单位或村(居)委会婚育情况证明,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计划生育部门免费办理《生育登记单》。
农民夫妻属于婚嫁关系女方到男方户籍所在地常住、但户籍不在男方户籍所在地的,可到男方户籍所在地免费办理《生育登记单》。
夫妻一方是城镇户口的,按照出生婴儿随父随母落户自由的原则,到拟落户地免费办理《生育登记单》。
夫妻双方在我省境内常住,一方户籍在本省、市,另一方户籍在外省、市,要求在本省、市生育并落户的,户籍在外省、市者须持有户籍所在地乡(镇、街)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到拟落户地办理有关生育手续。
夫妻双方在我省境内常住,但双方户籍均在省外的,不能在我省办理有关生育手续。
二、再生育审批手续办理程序(一)符合《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的夫妻,须先办理审批手续,再进行生育登记。
(二)符合《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持本人申请(附有关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男女双方所在工作单位或村(居)委会婚育情况证明,经双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填写《生育指标申请审批表》,并在育龄夫妻所在单位和户籍地及时张榜公布一周后,由女方户籍地乡(镇、街)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署意见、盖章,上报县(区、县级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进预防接种规范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进预防接种规范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10.23
•【字号】沈卫发〔2019〕62号
•【施行日期】2019.10.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进预防接种规范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沈卫发〔2019〕62号
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市卫生健康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属各医疗机构:
现将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进预防接种规范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辽卫发〔2019〕5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市贯彻落实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各区县(市)、各单位要从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城市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预防接种工作的重要意义,要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四个最严工作要求,切实履行《传染病防治法》和《疫苗管理法》赋予的法定职责,按照《关于改革和完善疫苗管理体制的意见》(中办发〔2018〕70号)和《关于印发加快推
进预防接种规范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9〕50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免疫规划疫苗统筹管理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9〕618号)有关要求,组织预防接种工作实施,提升我市预防接种工作水平。
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0月23日。
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成立辽宁省卫生计生委药品
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成立辽宁省卫生计生委药品器械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监督机构编制【发布部门】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9.05【实施日期】2015.09.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成立辽宁省卫生计生委药品器械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的通知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卫生计生委,委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各相关机构:为了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更好地发挥相关学科、相关部门专家的作用,加强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设备管理体制研究,推动药品器械工作科学决策,规范药品和医用耗材购销行为,不断提高供应保障能力,降低虚高价格,减轻人民群众用药就医负担,全面构建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设备集中采购新机制,经省卫生计生委主任办公会议议定,成立辽宁省卫生计生委药品器械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
专家咨询委员会人员组成如下:主任委员:韩明惠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副主任委员:李万军省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梁启东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穆怀中辽宁大学副校长王平中国医科大学副校长范东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委员:吴敌省委宣传部宣传处副处长岳君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人口卫生处处长兰红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医药处处长计立群省卫生计生委体制改革处处长梁宏军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处长陶弘瑛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管处处长于立林省政府采购中心药品采购处处长刘洋省政协教科卫体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曲鹏辽宁省医学会秘书长刘彤辽宁省药学会秘书长孙苓苓辽宁省药品检验检测院副院长陈荣谅辽宁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院院长罗元文辽宁大学人口研究所教授鞠宝兆辽宁省中医药大学科技产业处处长孙利华沈阳药科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教授。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2014年全省卫生计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2014年全省卫生计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8.28•【字号】辽卫传[2014]160号•【施行日期】2014.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2014年全省卫生计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通知(辽卫传[2014]160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全省卫生计生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卫生计生专门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正确实施,依据《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省卫生计生委决定开展2014年全省卫生计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各市(含省直管县,下同)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共9页委)2013年下半年至2014年上半年的以下行政执法工作情况:(一)实施卫生计生专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二)规范性文件制定、清理情况;(三)公正文明执法情况;(四)明确执法主体职责情况;(五)促进行政执法关系和谐文明情况;(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执法行为情况;(七)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情况;(八)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
二、监督检查方式及时间本次检查自2014年9月下旬开始,由省卫生计生委带队,并抽调各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法制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机构的人员组成检查组,分别对各市进行监督检查。
到各市检查的时间另行通知。
检查以实地检查为主,主要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有关材料等方式进行。
各市要准备书面汇报材料,内容按照《辽宁省卫生计生委2014年卫生计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评分表》(以下简称《评分表》,见附件)所列内容逐项汇报。
对于本市除《评分表》所列内容之外具有创新性的工作内容,应当在汇报材料中予以反映。
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务公开内容
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务公开内容●省人口计生委内设机构和主要职责一、省人口计生委主要职责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95号规定,省人口计生委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起草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定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综合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
(二)研究全省人口发展战略,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综合性、前瞻性研究;制定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总体规划;编制全省人口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数据统计、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抽样调查和专项调查,参与全省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工作。
(三)制定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全民性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四)综合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健康服务规划与规范,促进生殖健康产业发展;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避孕药具发放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制定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及教育培训规划。
(六)编报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和基本建设经费支出的预决算及避孕药具需求计划。
(七)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团体的工作。
(八)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主要职责(一)办公室(人事处)组织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负责文字综合和重要文件的起草工作;协助委领导组织机关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秘、档案、电子政务、信息、保密、信访、督办、保卫等机关行政管理工作;拟定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及教育培训规划,指导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工作;负责机关老干部工作。
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
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辽人口发〔2010〕3号关于印发《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市人口计生委、辽河油田公司计生办,委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现将《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0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单位2010年工作计划,认真安排好全年工作,突出重点,深化改革,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确保全年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O一O年一月二十日- 1 -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0年工作要点2010年,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坚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科学发展的总体思路,以完成“十一五”规划任务、谋划“十二五”规划为主线,以综合改革为动力,以体制机制建设为抓手,着力统筹解决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强化基层基础,增强服务功能,提高家庭的发展能力,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一、全面深化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健全完善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工作机制(一)全面深化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改革,创新工作体制机制推动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的意见》的深化、落实,制定进一步深化综合改革、创新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召开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工作会议,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示范市(县、区)创建活动。
加强高层倡导,建立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修订《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完善人口计生综合协调监督机制,提请省委、- 2 -省政府开展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和省委、省政府《实施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督察工作。
进行首届“辽宁人口奖”评选表彰。
(二)深化人口发展战略研究,做好“十二五”规划的编制工作围绕辽宁沿海经济带、沈阳经济区和突破辽西北的三大区域人口问题继续开展深入研究,深化人口发展功能区划研究,加强成果转化。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开展辽宁省“十二五”期间继续医学教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开展辽宁省“十二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评估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辽卫办发[2016]115号【发布部门】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4.28【实施日期】2016.04.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辽宁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开展辽宁省“十二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评估工作的通知(辽卫办发〔2016〕115号)各市卫生计生委,省属高等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委直有关单位:为全面了解我省“十二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开展情况,加强卫生计生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我省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与整体素质,根据原《卫生部关于加强“十二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科教司关于开展“十二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卫科教教育便函〔2015〕128号),我委决定即日起开展“十二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评估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估内容以《“十二五”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评估指标体系》和《自评说明》为依据,了解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开展情况及管理现状,广泛征求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需求和建议,结合继续医学教育日常工作考核继续医学教育的覆盖率、符合率和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创新及亮点。
二、评估方式(一)查阅档案和相关资料,核实自评有关情况。
(二)实地考察。
抽查当地医疗卫生机构,核查有关材料,并举办小型座谈会。
(三)采取交叉互评的方式。
三、评估对象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为主要评估对象,同时抽查一个中等水平市级医疗机构。
四、评估时间2016年5月9日至5月27日,每个市评估时间为1-2天(详见附件1)。
省属高等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委直单位评估时间另行安排。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举办2023年辽宁省健康科普大赛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举办2023年辽宁省健康科普大赛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23.10.27•【字号】辽卫发〔2023〕72号•【施行日期】2023.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举办2023年辽宁省健康科普大赛的通知辽卫发〔2023〕72号各市卫生健康委、科技局、科协,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省属高等医学院校各附属医院,省卫生健康委直属各单位、业务主管社会组织:为深入推进健康知识普及,深化“强国复兴有我”群众性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卫生健康工作者积极参与健康科普,不断增强健康科普的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和公信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知识需求,持续提升居民健康素养,省卫生健康委、省科技厅、省科协联合开展“全面振兴·健康赋能”2023年辽宁省健康科普大赛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实施(一)此次健康科普大赛由辽宁省卫生健康委、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主办,辽宁省卫生健康服务中心承办,辽宁日报全媒体、辽宁广播电视台北斗融媒、健康报社辽宁融媒体中心、辽宁省健康教育协会、辽宁省互联网协会健康传播工作委员会等协办。
(二)全省卫生健康系统所有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均可参赛,各市卫生健康委和省属单位为申报单位,不接受个人直接报送。
二、征集作品主题与类别本次大赛征集作品主题、类别与2023年新时代健康科普作品征集大赛一致,之前已报送参加2023年新时代健康科普作品征集大赛的作品自动纳入参加辽宁省2023年健康科普作品征集大赛。
三、活动安排(一)作品报送。
各市、省属各单位组织收集、筛选、报送2023年6月30日之后创作的科普作品不少于3篇(部),于11月10日前报省卫生健康委。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年修正)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1.28•【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19号•【施行日期】2018.11.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23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居住在本省的以及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应当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才淑珍、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
才淑珍、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8【案件字号】(2020)辽01行终177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雨婷杜娟吴锡【审理法官】刘雨婷杜娟吴锡【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才淑珍;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当事人】才淑珍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当事人-个人】才淑珍【当事人-公司】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代理律师/律所】林琳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包运东辽宁新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林琳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包运东辽宁新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林琳包运东【代理律所】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辽宁新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才淑珍;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被告】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本院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调取证据质证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案中,被上诉人省卫健委作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具有对上诉人才淑珍举报的医疗机构及医师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权。
关于被上诉人省卫健委作出的《答复函》是否合法问题,针对上诉人的投诉事项:一是金丛、王淳是否系无证行医、非法行医问题,实习生洪维齐是否系非法行医问题。
金丛、王淳已经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地点在大医二院,其在大医二院行医符合规定,实习生洪维齐签署的病历文书材料均有东海潮医师签字,故省卫健委经过调查及询问相关人员后,认定金丛、王淳两位医师的执业范围和执业地点均符合要求,实习生洪维齐所签署的病历文书材料均有东海潮医师签字,并不存在独立行医行为并无不当。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17•【字号】辽政办发[2009]64号•【施行日期】2009.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6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4号),设立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正厅级建制,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促进生殖健康产业发展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
增加参与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的职能。
(三)加强的职责。
加强对人口发展战略的研究,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稳定低生育水平。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全省人口发展规划草案,研究人口发展战略,提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目标和任务建议;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实施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稳定低生育水平。
(三)贯彻落实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起草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中的衔接配合;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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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
篇一:20XX年辽宁沈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直属单位招聘1491人公告
20XX辽宁沈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直属单位招
聘1491人公告
更多信息,欢迎关注:吉林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
20XX年沈阳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工作人员公告、时间、政审条件、职位表等最新咨询和免费备考资料,请点击:/jilin/
为满足我委直属单位用人需求,优化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结构,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编外用工人员,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职位及数量
详见《20XX年沈阳市卫计委直属单位编外用工招聘职位信息表》。
二、招聘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热爱报考的岗位;
(三)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年龄按职位信息表要求,18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的,1987年8月6日至1997年8月6日期间出生;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的,1980年8月6日至1997年8月6日期间出生;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五)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聘用单位规定的招聘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及其他资格条件。
三、合同管理及福利待遇
首次签定劳动合同为1年,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享受本单位同工同酬待遇,并按有关规定缴纳保险。
四、信息发布
20XX年8月6日在沈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中国沈阳人才网、各招聘单位网站和部分医学院校网站发布招聘公告及职位信息表,后续信息请考生关注沈阳市卫计委网站及网上报名系统发布的笔试、资格审查、面试、体检等各环节的时间、地点等相关内容。
五、网上报名(一)报名时间和方式。
报名时间:20XX年8月6日10时—20XX年8月13日24时。
报名网址:
http://218.57.145.130/wb_lnshenyangws/webregister/index.aspx
报名方式:采取网上报名。
考生在此期间,登录报名系统,填写报名信息,并上传照片(本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证件电子照片,jpg格式,大小20KB以下),待用人单位对照片及相关信息审核合格后,即报名成功,请考生报名后2天内登录查看是否审查通过。
通过审查的,不能再报考其它职位;未通过审查的,可以改报其它职位;8月13日24时以后查看结果为未通过审核的考生,请于8月14日中午12时前改报,自8月14日12时起改报服务截止,考生信息只能查询,不能更改。
每名考生只允许用有效身份证明报考一个岗位。
报名和考试均不收取考生费用。
考生报名至考试期间,应确保报名时所填报的通讯工具畅通,以便招聘单位联络,因所留通讯方式不畅所致后果,由考生自负。
(二)凡弄虚作假或与岗位要求的条件不符者,在资格审查中一经查实,取消报考资格。
六、招聘方式
硕士研究生岗位和护理本科岗位:采取面试考核的方式,没有笔试,面试满分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不予聘用。
其它岗位:采取笔试和面试方式,笔试满分100分,笔试主要内容为职位要求的专业相关知识(有关事宜可咨询招聘单位),依照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按招聘计划人数1:3比例确定面试人员,面试满分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不予聘用,最终以面试成绩确定拟聘用人员。
考试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请考生关注网站信息。
本次招聘不提供考试培训及相关辅导材料,社会上任何以此次招聘考试名义举办的培训班和提供的辅导材料均与沈阳市卫计委无关。
七、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主要是审查考生与报考岗位要求的条件是否一致,考生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资格证以及相关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医师岗位要求有医师资格证或执业医师考试合格成绩单(七年制不要求),护理岗位要求护士执业考试合格(有护士资格证或合格成绩单),其它条件详见职位信息表。
资格审查人员、时间、地点等信息
将在沈阳市卫计委网站及报名网站公布。
八、体检、考核
(一)体检。
体检工作由各用人单位自行组织。
根据面试成绩由高到低,按招聘岗位数量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体检出现不合格者,按成绩由高到低排序依次递补,体检合格后组织考核。
体检工作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XX]1号)要求进行。
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考生,不予聘用。
篇二:辽宁省申报卫生(西医)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提供论文医学专业学术杂志目录
辽宁省申报卫生(西医)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提
供论文医学专业学术杂志目录
各科室:
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辽卫办发[20XX]23号文件的要求,现将文件公布如下:
一、适用范围
此《目录》适用于省、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及三级甲等医院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卫生(西医)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Sci文章不受此《目录》限制。
二、执行时间
20XX年3月31日以后发表的论文必须符合《目录》要求,3月31日以前发表的论文不受此《目录》限制,仍按原规定执行。
医学专业学术杂志目录
篇三: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XX年修正)-地方人大法律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XX年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居住在本省的以及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应当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省、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其他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鼓励公民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对举报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并经查实的,由被举报人所在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