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房屋建筑物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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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司计〔2004〕17号

关于印发《集团公司房屋建筑物

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集团各成员单位:为加强房屋建筑物资产管理,规范房屋建筑物资产管理

工作,集团公司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各单位意见

的基础上,制定了《集团公司房屋建筑物资产管理暂行办

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

及时反馈集团公司发展计划部。

二○○四年二月七日

汉江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固定资产

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物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物资产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物资产(以下简称房建资产)是指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拥有产权的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

第三条房建资产管理坚持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房建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门是房建资产的主管部门,负责集团公司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的宏观管理。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应明确本单位房建资产管理的责任部门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计划、资产、财务、技术、房管、安全等部门应互相配合并做好信息交流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五条集团公司房建资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制定的有关房建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制定集团公司房建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编制房屋建筑物建设规划并组织执行;审定各单位房屋建筑物建设计划;

二、负责集团公司房建资产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工作;

三、组织、指导房建资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房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四、负责汉江集团房建资产的调配,审批房建资产的产权变动;

五、监督房建资产的使用、出租、转让、处置,参与房建资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组织集团公司房建资产的年度清查以及报废的鉴定、审批、处置工作;

七、建立统一的管理房建资产台帐并集中管理,推进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信息化;

八、负责组织集团公司房建资产管理的工作交流和检查评比工作;

九、对各单位房建资产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考核;

十、完成上级布置的其他有关房建资产方面的任务。

第六条各单位房建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集团公司房建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确定本单位房建资产管理目标,建立责任制度,落实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房建资产的建立、维护、数据更新工作,做好本单位房建资产的原始记录、台帐、卡片、报表等各项基础管理工作,及时报送房建资产管理的报表;

三、负责本单位房建项目建设、改造、维修规划或计划的制定、申报并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房建资产的建设、改造、维修等工作进行验收;积极配合做好由集团公司组织的房建项目的验收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的房屋建筑物的产权、产籍管理,定期进行资产清查,掌握本单位房建资产的使用情况及技术状况,负责本单位的房建资产的出租、转让、报废、处置等工作;

五、完成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门布置的其他相关工作任务。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七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房建项目(含包括房建项目的综合项目)的建设应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划或计划的安排组织实施。

第八条房建项目的建设实施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项目监理制。

第九条房建项目应按规定的质量、投资额度、期限等要求进行建设。房建项目的建设实施,应符合有关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质量安全和竣工验收标准的要求。

第十条房建项目应按规定及时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财务部门按照竣工决算报告有关的交付资产数额及明细,按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确定资产入账价值,房建资产管理部门则相应登记房建资产台账。

第四章使用、修缮与更改

第十一条房建资产管理部门与具体使用单位配合,共同做好管理、使用、修缮和事故处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当根据房建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结合生产经营计划合理编制修缮计划,并组织实施;各单位应根据有关房建资产的特性、所处的自然环境与具体使用条件等,制定维护保养的制度和措施,进行维护保养,保证房建资产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修缮工作应当严格按维修规程进行,并做好维修记录。维修后必须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评定。

较大规模的修缮涉及固定资产原值变动的,由房建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核定,并办理实物台帐和财务变动手续。

第十四条大型的房建资产更新改造应按规定进行技术经济论证。拟列入集团公司综合计划的项目,报集团公司统一审批后按计划实施。

更新改造完毕,应按规定及时组织验收,并对财务账目及管理台账进行调整。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验收的,可先估价入账。

第十五条房屋建筑物结构改变,一律要通过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出具意见,并报集团公司房建资产管理部门审批,不得擅自改拆。

第十六条发现房屋建筑物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各单位必须在及时加固或修理的同时,上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被鉴定为危房的,各单位应先做好安全工作后,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五章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根据集团公司财务制度制定的统一房建资产分类折旧率按时足额提取折旧。

第十八条房建资产在集团公司内部调拨时,由调入或调出方向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及时办理实物移交及财务手续。

第十九条集团公司生产及办公用房建资产的出租应报集团公司审批。

房建资产的出租必须签订租赁合同,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租赁合同应以书面的形式订立。必要时,须经评估和公证。

第二十条以房建资产作为投入与其他法人、自然人合作、合资经营的,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批;未经集团公司批准或授权,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一律不准对外出售房建资产。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和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房建资产经审批可以实行有偿转让。

第二十二条对于购入、置换、抵帐等房建资产,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房建资产清查,核实账、卡、物是否相符,对盘盈、盘亏和属危房的房建资产,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及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满足报废条件的房建资产,向集团公司申请报废,经有关部门鉴定、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

第六章台帐、卡片、档案资料

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建立集团范围内的房建资产统一管理台帐(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网络),统一管理房建资产。各单位建立本单位房建资产台帐,负责信息网络基础数据的真实、完整和动态更新。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的房建资产均应进行明显标识,反映房建资产的编号、名称、产权单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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