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程基准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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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变形监测中沉降观测的高程基准点数不应少于4个;其他级别沉降观测的高程基准点数不应少于3个。

高程工作基点可根据需要设置。

基准点和工作基点应形成闭合环或形成
由附合路线构成的结点网。

高程控制测量宜使用水准测量方法。

高程基准点和工作基点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程基准点和工作基点应避开交通干道主路、地下管线、仓库堆栈、水源地、河岸、松软填土、滑坡地段、机器振动区以及其他可能使标石、标志易遭腐蚀和破坏的地方;
2、高程基准点应选设在变形影响范围以外且稳定、易于长期保存的地方。

在建筑区内,其点位与邻近建筑的距离应大于建筑基础最大宽度的2倍,其标石埋深应大于邻近建筑基
础的深度。

高程基准点也可选择在基础深且稳定的建筑上;
3、高程基准点、工作基点之间宜便于进行水准测量。

当使用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
方法进行观测时,宜使各点周围的地形条件一致。

当使用静力水准测量方法进行沉降观测时,用于联测观测点的工作基点宜与沉降观测点设在同一高程面上,偏差不应超过±1cm。

当不能满足这一要求时,应设置上下高程不同但位置垂直对应的辅助点传递高程。

高程基准点和工作基点标石、标志的选型及埋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程基准点的标石应埋设在基岩层或原状土层中,可根据点位所在处的不同地质条件,选埋基岩水准基点标石、深埋双金属管水准基点标石、深埋钢管水准基点标石、混凝
土基本水准标石。

在基岩壁或稳固的建筑上也可埋设墙上水准标志;
2、高程工作基点的标石可按点位的不同要求,选用浅埋钢管水准标石、混凝土普通水
准标石或墙上水准标志等;
3、标石、标志的形式可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执行。

特殊土地区和有特殊要求的标石、标志规格及埋设,应另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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