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划分的暂行规定
审计署印发《审计署关于授权、委托审计中央企业事业单位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审计署印发《审计署关于授权、委托审计中央企业事业单位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审计署•【公布日期】1991.03.12•【文号】审综发[1991]81号•【施行日期】1991.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审计署关于印发<废止和失效的审计规章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9月18日实施日期:2003年9月18日)废止(原因:因新文件发布而实际失效。
)审计署印发《审计署关于授权、委托审计中央企业事业单位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审综发〔1991〕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各特派员办事处,驻国务院部门审计局、审计特派员办公室,署各业务司,审计科研所,审计事务所:现将《审计署关于授权、委托审计中央企业事业单位有关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一年三月十二日审计署关于授权、委托审计中央企业事业单位有关问题的规定一九八六年,审计署曾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对辖区内一部分中央企事业单位进行审计监督。
一九八八年审计署又根据派出机构逐步建立的新情况,发出了《关于审计范围划分原则的暂行规定》,其中对授权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的中央单位作了调整。
近几年来在执行中又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需要解决。
为了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加强对有关中央企事业单位的审计监督,现就授权、委托审计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审计署审综字(1988)338号《关于审计范围划分原则的暂行规定》及其以后发文,已明确授权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的中央企事业单位(不含临时一次性授权审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根据年度审计工作的重点和要求,直接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不再另行办理授权审计手续。
审计署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有关授权审计范围时,另行发文通知。
二、审计署年度计划统一安排的行业审计,涉及到署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驻国务院部门派出机构和由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的中央企事业单位时,经署协调并办理授权审计通知书。
审计署关于发布《审计署关于审计机关办理交办事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审计署关于发布《审计署关于审计机关办理交办事项的暂行
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审计机关
【发文字号】审法发[1996]217号
【发布部门】审计署
【发布日期】1996.08.29
【实施日期】1996.08.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审计署关于发布《审计署关于审计机关
办理交办事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审法发〔1996〕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驻国务院部门审计局,南京审计学院:
现将《审计署关于审计机关办理交办事项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审计署关于审计机关办理交办事项的暂行规定
2.《审计署关于审计机关办理交办事项的暂行规定》的说明(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九日附件1:
审计署关于审计机关办理
交办事项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证审计机关在办理党委、政府交办的有关财政、财务收支事项时,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党委、政府书面通知要求办理交办事项。
第三条审计机关对党委、政府交办的法定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审计法》规定的审计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审计事项,按照法定审计程序办理;(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办理的事项,按照《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审计机关对党委、政府授权交办的事项,按照授。
审计署关于明确各特派员办事处审计分工范围的通知-审综发[1997]72号
![审计署关于明确各特派员办事处审计分工范围的通知-审综发[1997]72号](https://img.taocdn.com/s3/m/d1710d3b492fb4daa58da0116c175f0e7cd11912.png)
审计署关于明确各特派员办事处审计分工范围的通知
正文:
---------------------------------------------------------------------------------------------------------------------------------------------------- 审计署关于明确各特派员办事处审计分工范围的通知
(审综发[1997]72号)
各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划分的暂行规定》(审综发[1996]370号)第五条中规定,按照审计力量与审计任务相适应,有利于提高审计工作效率,节约审计资源的原则,署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的审计分工范围为驻在省(直辖市)及邻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中央单位。
现结合地理、交通条件和历年的审计工作实践,将各特派员办事处审计分工的邻近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予以明确,具体是:
审计署哈尔滨特派办吉林省
审计署沈阳特派办大连市
审计署京津冀特派办北京市、河北省
审计署太原特派办内蒙古自治区
审计署上海特派办浙江省、宁波市
审计署南京特派办安徽省
审计署济南特派办青岛市
审计署郑州特派办青海省
审计署武汉特派办江西省
审计署长沙特派办广西壮族自治区
审计署广州特派办福建省、厦门市
审计署深圳特派办海南省
审计署成都特派办重庆市、西藏自治区审计署昆明特派办贵州省
审计署西安特派办宁夏回族自治区
审计署兰州特派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结束——。
中级审计《审计法》章节练习题及答案

中级审计《审计法》章节练习题及答案1、按照法律规定,对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的是:A、审计人员B、被审计单位负责人C、被审计单位销售主管D、审计机关负责人【正确答案】 B【答案解析】审计人员只是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展审查,不对其负责,应该由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该题针对“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知识点进展考核】2、民银行在A市的分行所属的审计管辖机构是:A、A市的审计机关B、A市所属省的审计机关C、审计署D、A市的人民政府【正确答案】 C【答案解析】民银行属于中央部门,A市分行属于中央部门的下属单位,受审计署管辖。
【该题针对“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知识点进展考核】3、两个以上的审计机关对审计管辖范围的划分发生争议时,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审计管辖的原那么是:A、指定管辖原那么B、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原那么C、国有资产监视管理原那么D、指定隶属关系原那么【正确答案】 A【答案解析】指定管辖原那么是指两个以上的审计机关对审计管辖范围的划分发生争议时,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审计管辖的原那么。
【该题针对“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知识点进展考核】4、具有法定性、强制性特征的审计类型是:A、国家审计B、审计C、内部审计D、社会审计【正确答案】 A【答案解析】国家审计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其目的是对依法应当承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展审计监视,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立,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安康开展。
【该题针对“审计法概述”知识点进展考核】5、以下关于审计程序的说法中,不正确的选项是:A、审计程序从阶段上可以分为选择审计方法、审计证据、形成审计结论三个阶段B、遇有办理紧急事项、被审计单位严重违法违规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C、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D、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正确答案】 A【答案解析】审计程序从阶段上可以分为审计方案、审计实施和审计报告三个阶段。
审计法规科年终工作总结范文5篇

审计法规科年终工作总结范文5篇篇1一、引言本报告旨在全面回顾和总结审计法规科一年来的工作成果和经验,分析和查找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明确今后的工作方向和重点。
在过去的一年中,我们科室紧扣审计法规工作的主题,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审计的原则,为保障组织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做出了积极贡献。
二、工作内容及成果1. 法规制定与修订工作本年度,我们围绕审计工作重点,制定并完善了一系列审计法规。
在现行法规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对部分法规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提高了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具体成果包括:《内部审计程序规定》、《财务收支审计办法》等。
2. 审计项目组织实施在审计项目组织实施方面,我们严格按照审计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全年共完成审计项目XX项,涉及资金规模达XX亿元。
其中,对重大项目的审计效果显著,发现并及时纠正了一些违规行为,有效防范了风险。
3. 监督指导与执法检查我们加强对下级审计部门的监督指导,确保审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同时,开展执法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全年共开展执法检查XX次,发现问题XX个,整改率达到了XX%。
4. 宣传培训与科研活动为提高审计人员业务素质,我们积极开展审计法规和业务的宣传培训工作。
同时,组织参与科研项目研究,推动审计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全年共举办培训班XX期,参与科研项目XX项。
三、存在的问题与不足1. 法规更新速度需加快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审计环境不断变化,部分法规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因此,我们需要加快法规的更新速度,确保法规的时效性和针对性。
2. 执法力度需加强尽管我们在执法检查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果,但仍存在部分违规行为未得到及时纠正。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执法力度,提高整改率。
四、下一步工作重点及计划1. 完善审计法规体系我们将继续制定和完善审计法规,加快更新速度,确保法规的时效性和针对性。
同时,加强法规之间的衔接,形成完善的审计法规体系。
2. 加强审计项目组织实施我们将严格按照审计法规的要求,加强审计项目组织实施。
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及审计法

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及审计法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发布者:录入员审计局发布时间::2007-12-15 来源:本站原创【实施时间】1996-04-05【发布单位】审计署、国家计委等审投发〔1996〕105号)第一条为严格执行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专项资金、国家计划安排的银行贷款和利用外资等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各级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中,发现有违反国家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者,应当依照本规定和国家其它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三条凡属国家规定必须进行开工前审计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审计机关出具开工前审计意见书而擅自开工建设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并履行审计手续;不按规定时限履行审计手续的,视情节处以总投资1%以下的罚款,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
第四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中发现有以下问题的,不予出具同意开工的审计意见书:(一)项目资本金来源及其它资金来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未按时到位;资金不落实。
(二)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和手续不完备。
对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中发现的其它问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建设项目资金来源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限期归还原资金渠道;资金不落实或者年度投资未按规定到位的,应当建议有关方面解决。
第六条建设项目不突破概算总投资的单项工程间投资调剂,应督促建设单位向原审批部门申报批准。
批准设计外的在建工程,应要求其暂停、缓建,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原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计划外工程,由建设单位筹措符合规定资金予以归垫,并处以投资额5%以下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
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装修及设备购置标准的投资,视同计划外工程投资处理。
第七条建设项目概算中多计、重计、少计和漏计的投资及不应由建设项目负担的费用,应要求建设单位报审批部门批准予以调整;实行投资包干的项目,经批准可相应调整包干基数。
中级审计师《法律》知识点:审计管辖

中级审计师《法律》知识点:审计管辖中级审计师《法律》知识点精华:审计管辖导语:审计管辖是指审计机关之间如何确定各自审计对象的范围划分制度。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1.原则: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指定管辖【注意1】在地方的中央部门的下属单位,属于审计署的管辖范围。
【注意2】两个以上审计机关对审计管辖范围的划分发生争议时,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审计管辖的原则。
2.不能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的情形:(1)审计署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事项、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的审计事项(2)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事项确定审计机关之间的审计管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按照规定,审计机关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
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确定审计管辖的三项原则,即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原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原则;指定管辖原则。
在实际运用中,一般是按照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的;在财政、财务隶属关系不清或没有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时,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指定管辖。
依照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划分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对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被审计单位,按国有单位所占股份确定管辖范围。
1、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我国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财政管理体制,共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
中央政府预算(简称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
这里的中央各部门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不限于国务院各部委;直属单位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划分的暂行规定-

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划分的暂行规定正文:---------------------------------------------------------------------------------------------------------------------------------------------------- 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划分的暂行规定(1996年12月17日审计署发布)第一条为了确定审计机关的审计管辖范围,明确审计分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审计管辖范围,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项目审计权限的分工。
第三条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据《审计法》以及本规定确定的审计管辖和分工范围,开展审计和审计调查工作。
第四条审计机关的审计管辖范围,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具体划分按下列规定办理:(一)财政、财务关系隶属中央的被审计单位,由审计署审计管辖;财政、财务关系隶属地方的被审计单位,由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管辖。
不能按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的被审计单位,其国有资产属中央部门监督管理的,由审计署审计管辖;国有资产需地方部门监督管理的,由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管辖。
(二)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被审计单位,按股份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中央单位所占股份大于或等于地方单位所占股份的,由审计署审计管辖,中央单位所占股份小于地方的,由占主导地位的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管辖。
(三)国家建设项目(含技术改造项目),实行业主制的,审计管辖归属与业主的审计管辖一致。
业主的审计管辖归属根据本条第一项确定。
未实行业主制的,或中央与地方共同投资的建设项目,比照前两项规定划分。
(四)国税、关税系统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决算,由审计署审计管辖。
中级审计师-《审计相关基础知识》巩固练习(2020年3月)

中级审计师《审计相关基础知识》巩固练习(2020年3月1日-2020年3月31日)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考察知识点行政处罚的适用原则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选项A,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考察知识点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选项A,听证程序不是所有的行政处罚都适用;选项B,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选项D,听证由行政机关制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考察知识点行政处罚的程序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对于行政处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当事人应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考察知识点行政处罚的程序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审计机关的具体权限有:要求提供资料权;检查权;调查取证权;采取强制措施权;处理处罚权;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权;建议权;提请协助权。
考察知识点审计机关的权限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中国人民银行属于中央部门,A市分行属于中央部门的下属单位,受审计署管辖。
考察知识点审计管辖7、两个以上的审计机关对审计管辖范围的划分发生争议时,由其共同的上级审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按照《审计法》的规定,对违法行为的处理主要分为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和刑罚三种形式。
考察知识点审计法律责任概述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选项AB是审计法律关系的主体;选项D是指审计法律关系的内容。
考察知识点审计法的概念、渊源和审计法律关系10、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财政收支审计决定不服的,提请审计机关的本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财政收支审计决定不服的,可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机人民政府裁决,本机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考察知识点审计报告编审11、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公正、公允、合理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要秉持公平理念,公正、公允、合理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0.2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〇〇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第三章审计机关职责第四章审计机关权限第五章审计程序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第四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及其绩效的审计情况,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的审计情况。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实施办法-审投发[1996]347号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实施办法-审投发[1996]347号](https://img.taocdn.com/s3/m/a1e96707b6360b4c2e3f5727a5e9856a56122664.png)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实施办法正文:----------------------------------------------------------------------------------------------------------------------------------------------------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实施办法(1996年12月17日审计署发布审投发[1996]347号)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是指项目投资经济活动开始至项目竣工决算编报之前,审计机关对建设单位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其目的是促进项目建设有关单位加强管理,保障建设资金合理、合法使用,提高投资效益。
审计机关对上述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审计,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第四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准备阶段资金运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一)建设用地是否按批准的数量征用,土地征用是否符合审批的规划要求,征地拆迁费用支出和管理情况;(二)道路、通水、通电等前期费用支出情况。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调整概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一)调整概算是否依照国家规定的编制办法、定额、标准,由有资质单位编制,是否经有权机关批准;(二)设计变更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全;(三)影响项目建设规模的单项工程间投资调整和建设内容变更,是否按照规定的管理程序报批,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问题。
第六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经济合同实施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经济合同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有关单位是否按合同条款执行。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实施办法

【文件编号】【颁布单位】审计机【颁布时间】【执行日期】'1997-1-1'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实施办法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实施办法(1996年12月17日审计署发布)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是指项目投资经济活动开始至项目竣工决算编报之前,审计机关对建设单位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其目的是促进项目建设有关单位加强管理,保障建设资金合理、合法使用,提高投资效益。
审计机关对上述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审计,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第四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准备阶段资金运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一)建设用地是否按批准的数量征用,土地征用是否符合审批的规划要求,征地拆迁费用支出和管理情况;(二)道路、通水、通电等前期费用支出情况。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调整概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一)调整概算是否依照国家规定的编制办法、定额、标准,由有资质单位编制,是否经有权机关批准;(二)设计变更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全;(三)影响项目建设规模的单项工程间投资调整和建设内容变更,是否按照规定的管理程序报批,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问题。
第六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经济合同实施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经济合同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有关单位是否按合同条款执行。
第七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超概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要分析重大差异原因。
第八条审计机关对建设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和落实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到位与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一)建设资金(含项目资本金,下同)来源是否合法;(二)建设资金是否落实;(三)建设资金是否按投资计划及时到位;(四)建设资金使用是否合规,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问题;(五)有无非法集资、摊派和收费问题;(六)建设资金是否和生产资金严格区别核算;(七)有无损失浪费问题。
浅谈基层审计机关审计风险的成因与防范

浅谈基层审计机关审计风险的成因与防范施光海云南省牟定县审计局【摘要】近年来,由于外部环境、内部管理及工作量、人员数量和素质的影响和制约,基层审计机关的审计风险控制相对薄弱。
本文针对基层审计机关审计风险的成因及危害进行分析,提出了防范风险的对策和思考。
【关键词】基层审计机关风险防范审计机关的审计风险,是指国家审计机关派出的专业人员依法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后,由于提出的审计意见或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决定不恰当或不正确,而给审计主体带来某种损失的可能性。
就笔者多年的审计工作经验来看,基层审计人员的风险意识相对比较薄弱,在审计实践中潜伏着不小的风险。
一、基层审计机关审计风险的成因1.审计外环境因素。
审计环境是影响审计工作一个重要因素,良好的审计环境可以减少和避免审计风险,反之则加大审计风险。
表现在:一是在法律法规制度的不健全、滞后性及可操作性不强等,往往使审计人员对违纪违法问题定性和处理无所适从,从而造成了审计风险。
二是作为审计对象的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日趋复杂、内部控制薄弱、配合不够,信息不确定性很大,会计与其他经济信息失真造成的风险也很高,审计人员得出结论的正确性难度增加。
三是在现有的县级审计机关接受地方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下,存在地方政府领导干预审计工作的情况。
有些地方政府出于地方保护主义的需要,打着发展地方经济的旗号,往往会对审计机关施加种种压力,一定程度上制约和限制了审计监督的独立性、公正性,从而增加了审计风险产生的概率。
2.审计机关及审计人员自身因素。
一是基层审计机关人力资源的缺乏与审计监督的需求越来越大、范围越来越广的现实矛盾使审计风险日益凸显。
如笔者所在的审计机关13名审计业务人员2011年度就实施完成了55个审计及审计专项调查项目,工作过程中往往是这个项目现场审计才结束就开始另一项目的审计实施,审计人员几乎是疲于奔命,查深查透的要求难于落实到位。
二是审计机关管理水平影响着审计工作质量,少数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程序简单粗糙、__________执法不规范。
审计署关于发布《审计署关于审计机关办理交办事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审计署关于发布《审计署关于审计机关办理交办事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审计署•【公布日期】1996.08.29•【文号】审法发[1996]217号•【施行日期】1996.08.2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审计署关于发布《审计署关于审计机关办理交办事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审法发〔1996〕2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驻国务院部门审计局,南京审计学院:现将《审计署关于审计机关办理交办事项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审计署关于审计机关办理交办事项的暂行规定2.《审计署关于审计机关办理交办事项的暂行规定》的说明(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九日附件1:审计署关于审计机关办理交办事项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保证审计机关在办理党委、政府交办的有关财政、财务收支事项时,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党委、政府书面通知要求办理交办事项。
第三条审计机关对党委、政府交办的法定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审计法》规定的审计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审计事项,按照法定审计程序办理;(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办理的事项,按照《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审计机关对党委、政府授权交办的事项,按照授权要求办理。
办理终结后,向授权的党委、政府提交专题报告,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或者建议。
审计机关驻部门派出机构对部门授权的事项,按照授权要求办理。
办理终结后,向驻在部门提交专题报告。
审计署驻地方派出机构不办理地方党委、政府及其他部门交办的事项,但经审计署批准的除外。
第五条由党委、政府统一组织,要求审计机关参与办理的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专项经济审查事项,审计机关应当派出审计人员,按照要求参与办理。
第六条审计机关按照党委、政府要求,与有关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以审计机关为主办理的事项,按照法定审计程序或者党委、政府的要求办理;(二)与政府其他部门共同办理的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检查事项,按照党委、政府的要求或者共同商定的程序办理;(三)协助纪检、监察部门办理的经济违纪案件,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职权范围和共同商定的程序,进行审计查证。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审计署•【公布日期】2002.11.21•【文号】审办发[2002]104号•【施行日期】2002.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发布日期:2010年9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审办发[2002]104号2002年11月2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已经署领导审定,现予发布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项目计划管理,保障审计工作科学、有序和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项目计划,是指审计机关按年度对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预先作出的统一安排。
审计项目计划一般包含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项目、授权项目、领导交办项目和自行安排项目等。
第三条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
审计署负责管理审计署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计划和署本级审计项目计划,指导全国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负责本地区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编制审计项目计划,要依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审计工作发展纲要,严格执行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确保履行法定职责。
第五条编制审计项目计划,要紧紧围绕政府工作中心,明确具体审计目标,合理选择审计重点,注重提高审计成果的质量和水平。
第六条编制审计项目计划,要根据审计资源状况,量力而行,留有余地,统筹协调,合理均衡地安排任务,避免重复,减少交叉。
第七条审计机关编制审计项目计划,除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外,应当在规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内安排。
审计署关于严格执行国税审计管辖范围的通知

审计署关于严格执行国税审计管辖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审计署•【公布日期】1995.10.12•【文号】审财发[1995]290号•【施行日期】1995.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审计署关于严格执行国税审计管辖范围的通知(审财发[1995]2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局:最近,有少数地方审计机关以审计同级预算执行情况为由,自行决定对国税局系统税收征管情况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
这种做法,扩大了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造成了对国税局系统的重复审计,同时给贯彻实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带来了影响,应切实予以纠正。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国家税务局系统的财政、财务隶属于中央财政,应列为审计署的审计管辖范围。
国务院发布的《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审计署对国家税务总局所属机构实施中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就地审计。
国家设立两套税务机构,对税收实行分征分管,是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是实行分税制的组织保证。
因此,对将国税局系统列为审计署的审计管辖范围的规定,必须严格执行。
二、关于对国税局系统的审计监督问题,国务院领导同志在今年全国审计工作座谈会上曾明确指出,各级审计机关要从维护中央权威,保证政令畅通的高度来认识。
审计系统的干部,要以实际行动维护中央权威,保证中央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三、为了适应地方审计同级预算执行情况的需要,审计署正本着既坚持《审计法》划分审计管辖范围的规定,又兼顾审计实际需要的原则,商有关部门研究草拟地方审计机关参与国税审计监督的实施办法。
在办法出台之前,地方审计机关不得自行将国税局列入地方审计范围或进行延伸审计,已经进点审计的,应立即停止。
各级审计机关要各司其职,集中精力搞好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二日。
国家审计风险及其对策

金融观察国家审计风险及其对策钱云飞淮安市审计局行政审计处江苏淮安223001国家审计风险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及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监督过程中由于行为不当或失误等原凶造成的风险.国家审计风险不同于社会审计风险,国家审计风险所产生的后果不但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而且在政治、社会、名誉信誉等多方面也造成不良影响。
国家审计风险的后果不f E i影响审计机关的形象,而且也会影响政府的形象,降低政府实施经济监督的威信。
因此,增强国家审计风险意识,尽可能防范国家审计风险,对提高审计质量和审计监督的权威性、促进廉政建设及行风建设、服务经济发展等都非常重要。
一、国家审计风险1.审计实施不规范风险国家审计实施过程中,有些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运作不规范。
例如:对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不属于其审计对象的审计事项列入审计范畴,且实施审计;对于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事项。
进行擅自处理或采取强制措施;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内部控制以外的内容和没经审计查证不清的审计事项也进行评价;不能严格遵守法定时限,认证事项无签证;对审计事项定性不当,引用法规不当及处罚失度;审计处理、处罚时只重视成绩,重视抓收缴,忽视应通报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有听证权和举行听证的程序或没能按规定受理听证、行政复议等。
所有这些不规范的审计活动。
都引起不同程度的国家审计风险。
2.审计人员思想素质风险一些审计人员思想素质不高,有时用问题和收缴作筹码代换,“只要给钱。
问题H r以考虑”。
有些被审计单位领导人为了“成绩”,直接或间接地说“给钱行。
问题少反映或不反映”。
少数审计机关审计人员泄露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审计过程中徇私枉法。
因此,少数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当“钱”的硬性指标完成后,问题少就少反映或不反映了,所以处理、处罚也就改变原样,自然也就隐藏着国家审计风险。
3.技能性审计风险审计人员受到技术和技能的限制,审计过程中常常出现下述情况:应审计事项没审清或漏审,产生重大的取证不全、取证错误等失误,由此形成错误的判断,导致给出片面的或错误的结论;审计人员对审计对象采用抽样法运作,由于经济活动复杂,有时所进行的抽样并不具有代表性,从而使审计结论与对象总体特征不一致,甚至面目皆非;审计证据有悖于客观性、充分性和可能性原则,没有明确的、法定的审计处理、处罚依据;法律、法规意识不强,擅自审计处理、处罚种类,改变裁量幅度及处理、处罚尺度等。
审计署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国家税务局系统审计监督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的通知

审计署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国家税务局系统审计监督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审计署•【公布日期】1996.02.27•【文号】审财发[1996]60号•【施行日期】1996.0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审计署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国家税务局系统审计监督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的通知(审财发〔1996〕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国家税务局系统审计监督问题的通知》,现就有关规定作如下通知:一、严格执行国税审计管辖范围的规定。
国家税务局系统税收征管情况,属于审计署的审计管辖范围。
审计署及其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对国家税务局系统税收征管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时,可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对地方所属纳税单位进行延伸审计或审计调查。
地方审计机关对地方所属纳税单位上缴国税局系统的各项税收情况,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查出属于地方纳税单位偷税、漏税、骗税等行为,可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理。
属于国家税务局系统税收征管行为,应向审计署报告,并提出审计意见和处理建议。
二、地方审计机关派人参与国税审计监督工作,应在审计署统一领导和组织下进行。
凡列入审计署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地区(包括延伸审计的地、市、县),地方审计机关可根据审计同级预算执行情况的需要,提出参加国税审计的人员组成,连同审计重点内容的建议,逐级汇总,由省级审计机关报审计署审定后,参加有关审计组的工作。
审计通知书由审计署统一向省级国家税务局下达,抄送各有关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同时,抄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审计机关。
审计实施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办法。
三、审计组对国家税务局系统税收征管情况的审计结果,由审计署及其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的审计组进行综合汇总,向审计署报告。
地方审计机关参审人员将同地方预算执行有关的审计结果,向所在审计机关报告。
审计机关对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审外资发[1996]353号
![审计机关对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审外资发[1996]353号](https://img.taocdn.com/s3/m/9ae5ec6b03768e9951e79b89680203d8cf2f6a51.png)
审计机关对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正文:---------------------------------------------------------------------------------------------------------------------------------------------------- 审计机关对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1996年12月16日审计署发布审外资发[1996]353号)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外贷援款项目的审计监督,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外贷援款项目,是指国际组织、国际金融机构、外国政府及其机构(以下简称“外资提供者”),向我国政府及其部门提供的贷款、援款及赠款项目,向我国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提供的、由我国政府及其部门担保的贷款项目,向受我国政府委托管理有关基金、资金的社会团体提供的援助和赠款项目,以及其他国外贷援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是指在国外贷援款项目协定生效后的建设期和项目竣工验收后的使用期内,审计机关依法对项目和项目执行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的目的,是证实财务报告和有关会计资料的真实性,维护国家利用外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严肃性和我国的国际信誉,促进项目执行单位和政府主管部门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提高外债偿还能力,促进国家利用外资政策、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落实。
第五条审计机关应当将国外贷援款项目作为必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第六条审计署根据国外贷援款项目的债权、债务关系和项目受益者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按照审计署制定的《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划分的暂行规定》,确定审计分工,办理审计授权。
中央财政或国务院各部门及直属企业事业组织直接受益、承担债务或者提供债务担保的项目,由审计署进行审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0.02.11•【文号】国务院令第571号•【施行日期】2010.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已经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年二月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审计法所称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第三条审计法所称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下列财政资金中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二)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收入;(三)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四)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五)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
第四条审计法所称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会计核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第五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标准、项目目标等方面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决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向审计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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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划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确定审计机关的审计管辖范围,明确审计分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审计管辖范围,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项目审计权限的分工。
第三条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据《审计法》以及本规定确定的审计管辖和分工范围,开展审计和审计调查工作。
第四条审计机关的审计管辖范围,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具体划分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财政、财务关系隶属中央的被审计单位,由审计署审计管辖;财政、财务关系隶属地方的被审计单位,由地方审计机关审计
管辖。
不能按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的被审计单位,其国有资产属中央部门监督管理的,由审计署审计管辖;国有资产属地方部门监督管理的,由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管辖。
(二)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被审计单位,按股份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中央单位所占股份大于地方单位所占股份或占主导地位的,由审计署审计管辖,中央单位所占股份小于地方的,由占主导地位的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管辖。
(三)国家建设项目(含技术改造项目),实行业主制的,审计管辖归属与业主的审计管辖一致。
业主的审计管辖归属根据本条第一项确定。
未实行业主制的,或中央与地方共同投资的建设项目,比照前两项规定划分。
(四)国税、关税系统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决算,由审计署审计管辖。
省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由审计署和省级审计机关审计。
(五)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兴办的经济实体比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六)中央统借统还或按贷援协议规定应当由审计署审计的世界银
行、亚洲银行以及其他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援款项目,由审计署审计管辖。
(七)中央单位交纳和代收代管的属地方的各项资(基)金,在中央单位发生的财务收支,由审计署负责审计。
地方单位交纳和代收代管的属中央的各项资(基)金,在地方单位发生的财务收支,由地方审计机关负责审计。
第五条审计署专业审计司和派出机构的审计分工按照审计力量与审计任务相适应,有利于提高审计工作效率,节约审计资源的原则确定,具体划分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审计署专业审计司直接或组织审计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事业单位、总公司(含集团)等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及所属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国有企业和重点下属单位,国有金融机构,海关,中央投资重点建设项目,武警部队,省级财政。
(二)审计署驻国务院部门审计局分工审计本条前项规定以外的本部门所属在京的单位和小型建设项目、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
(三)审计署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分工审计驻在省(直辖市)及邻近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中央其
他被审计单位。
第六条审计署根据工作需要统一组织或授权派出机构和地方审计机关对中央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不受已划定审计管辖范围和审计分工的限制。
第七条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部分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八条涉及国家重大机密的军品科研、生产单位,由审计署专业审计司审计;国防科工委审计局应当加强对国防科研试制费,军用高技术经费,专项工程经费等专款的审计,必要时审计署有关专业审计司可以直接审计。
第九条审计署根据本规定,结合审计对象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审计署各专业审计司和派出机构的审计分工范围。
第十条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可以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
第十一条军队系统内部的审计管辖范围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署确定,报国家审计署备案。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