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上海市地方标准
《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上海市地方标准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室内外公共游泳场所的建设卫生要求、设施设备要求、日常运行管理要求及水质卫生和游泳馆空气等标准值及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公共人工游泳场所,不适用与天然游泳场所。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册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事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9667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T 17220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 18204 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 19079.1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游泳场所CJ 244 游泳池水质标准TJ 3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Y/T 1003 游泳、跳水、水球和花样游泳场馆使用要求和检验方法DB31/405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公共游泳场所public swimming places对特定或不特定人群开放,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等项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3.2循环净化消毒设备circulating water purification and disinfection equipment将使用过的游泳池池水,按规定的流量和流速从池内抽出,经过滤净化使池水澄清,并经消毒杀菌处理,符合相关水质标准后,再送回游泳池内重复使用的设备系统。
3.3浸脚消毒池immersion foot disinfection为使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强制接受脚部消毒而在通道上设置的含有消毒液的水池。
4,建设卫生要求4.1 选址新建游泳场所的选址应远离工业污染源地带,并应避免游泳场所对周围的干扰。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游泳场所卫生管理,确保游泳场所符合卫生安全要求,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和危害健康事故的发生,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现有的各类游泳场所(包括人工游泳场所和天然游泳场所)。
本规范所称游泳场所是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运动训练、健身、比赛等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第三条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循环净化给水系统:将使用过的游泳池池水,按规定的流量和流速从池内抽出,经过滤净化使池水澄清并经消毒杀菌处理后,再送回池子重复使用的系统。
(二)直流式给水系统:将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流,按设计流量连续不断送入游泳池,然后将使用过的池水按相应体积的流量连续不断经排水口排出池子的系统。
(三)直流净化给水系统:天然的地面或地下水源,经过滤净化和消毒杀菌处理达到游泳池水质标准后,经给水口连续不断送入游泳池,然后将使用过的相应体积的池水经排水口不断排出的系统.(四)浸脚消毒池:为使每一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的通道上,强制接受脚部消毒而设置的含有一定浓度消毒液的池。
(五)强制淋浴:为使每一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的通道上,强制对身体进行清洗以减少对池水的污染而设置的淋浴装置。
第二章场所卫生要求第四条选址(一)必须结合城市规划,将场所选择在远离产生烟尘、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业区和企业,宜设在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同时应避免游泳场所对周围环境造成干扰。
(二)天然游泳场应设在污染源的上游,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以内不应有污水排放口,岸边100米以内不应堆有污物或渗透性的污染源。
水底与岸边地质适宜,不应有树枝、树桩、礁石等障碍物和污染物,水流速度不大于0.5m /s,并应划定卫生防护区。
严禁在有血吸虫病区或潜伏有钉螺地区设计和开辟天然游泳场所。
(三)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游泳场所工程选址、设计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应按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各类游泳场所应将本单位的总平面布置图、装修原材料、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装置及其工作规程、空调通风系统的设计安装情况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报当地卫生监督机构备查。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
第十四条 公共用品用具消毒
游泳场所提供游泳者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包括拖鞋、茶具等)应一客一换一消毒。消毒后的饮用具应存放于保洁柜。
第十五条 人工游泳池水净化消毒
(一)经净化消毒的游泳池水质应符合相关国家卫生标准的要求。采用臭氧、紫外线或其它消毒方法消毒时,还应辅助氯消毒。
(二)游泳池水(包括儿童涉水池连续供给的新水)应保持游离余氯浓度为0.3~0.5毫克/升。
(七)淋浴室通往游泳池通道上应设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池长不小于2米,宽度应与走道相同,深度20厘米。
(八)室内游泳池应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人员出入口及疏散通道,设有机械通风设施。
(九)游泳池应当具有池水循环净化和消毒设施设备,设计参数应能满足水质处理的要求。采用液氯消毒的应有防止泄漏措施,水处理机房不得与游泳池直接相通,机房内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放置、加注液氯区域应设置在游泳池下风侧并设置警示标志,加药间门口应设置有效的防毒面具,使用液氯的在安全方面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要求。
(三)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操作规程。
(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程。
(五)池水循环净化设备维护、污水处理排放等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 公共用品用具采购
游泳场所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净化剂、清洁剂、杀虫剂、消毒药剂、消毒设施、饮水设备、急救物品及设施、池水循环净化设备等各类用品用具应到证照齐全的生产厂家或经营单位购买,采购时应建立验收制度并做好记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和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有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使用的消毒剂、净化剂、清洁剂、杀虫剂、急救药物等不得对人体产生危害。使用的循环、净化、消毒、通风保暖等设施设备不得对人体安全造成损伤。
第十三条 公共用品用具储藏
游泳场所水质卫生标准
游泳场所水质卫生标准一、水质清澈,无色透明,无异味。
游泳场所的水质必须清澈,无色透明,无异味。
水中的悬浮物、沉淀物和异味都会影响游泳者的体验和健康。
因此,游泳场所应该采取措施,确保水质的清澈度和舒适性。
二、水质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不含有害物质。
游泳场所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卫生标准,不含有害物质。
水中不能含有寄生虫、细菌、病毒等病原体,也不能含有重金属等有害物质。
因此,游泳场所应该建立完善的水质检测制度,定期进行水质检测,确保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三、池水酸碱度适中,保持池水温度适宜。
游泳场所的池水酸碱度应该适中,保持在适宜的温度范围内。
酸碱度过高或过低都会影响游泳者的体验和健康,同时水温过高或过低也会影响游泳者的舒适度和安全。
因此,游泳场所应该根据不同的游泳项目和季节,调整池水的酸碱度和温度,确保适宜的水质和温度。
四、池水消毒符合要求,有效防止水中细菌含量超标。
游泳场所的池水必须进行消毒处理,有效防止水中细菌含量超标。
消毒剂的选择和使用应该符合国家相关的卫生标准,避免对人体和环境造成危害。
同时,游泳场所应该根据水质检测结果和水温情况,合理调整消毒剂的用量和使用频率,确保池水中的细菌含量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五、池水处理设备符合要求,保证池水质量。
游泳场所的池水处理设备必须符合要求,保证池水质量。
设备应该根据不同的水质和游泳项目进行选择和配置,同时应该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效果。
六、游泳者必须经过体检,具备健康证明方可进入游泳场所。
为了保障游泳场所的安全和卫生质量,游泳者必须经过体检,具备健康证明方可进入游泳场所。
游泳场所应该建立完善的体检制度,对游泳者的身体状况进行评估和记录,确保其身体状况符合游泳运动的要求。
七、游泳场所应配备专业的救生员和急救设备。
游泳场所应该配备专业的救生员和急救设备,保障游泳者的安全和健康。
救生员应该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急救知识,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游泳者的紧急情况。
(最新酒店物管理)游泳场所卫生规范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加强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止传染病传播和健康危害事故的发生,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游泳场所,包括人工游泳场所、天然游泳场所和水上游乐设施。
第三条用语含义(一)本规范所称游泳场所,是指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等项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二)循环净化给水系统,是指将使用过的游泳池池水,按规定的流量和流速从池内抽出,经过滤净化使池水澄清并经消毒杀菌处理后,符合相关水质标准后,再送回游泳池内重复使用的系统。
(三)直流式给水系统,是指将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水流,按设计流量连续不断送入游泳池,再将使用过的池水按相应的流量连续不断经排水口排出游泳池的给水系统。
(四)直流净化给水系统,是指地面或地下水,经过滤净化和消毒杀菌处理达到游泳池水质标准后,按设计流量连续送入游泳池,再将使用过的池水按相应流量排出游泳池的系统。
(五)浸脚消毒池,是指为使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强制接受脚部消毒而在通道上设置的含有消毒液的水池。
(六)强制淋浴,是指为使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强制接受身体清洗而在通道上设置的淋浴装置。
第二章场所卫生要求第四条选址、设计及竣工验收(一)天然游泳场所应设在污染源的上游,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以内不应有污水排放口,岸边100米以内不应堆有污物或存在渗透性污染源。
水底与岸边地质适宜,不应有树枝、树桩、礁石等障碍物和污染物。
水流速度不大于0.5米/秒,并应划定卫生防护区。
严禁血吸虫病区或潜伏有钉螺地区开辟天然游泳场所。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游泳场所工程选址、设计,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或设计阶段以及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卫生学评价。
(最新酒店物管理)游泳场所卫生规范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加强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止传染病传播和健康危害事故的发生,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游泳场所,包括人工游泳场所、天然游泳场所和水上游乐设施。
第三条用语含义(一)本规范所称游泳场所,是指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等项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二)循环净化给水系统,是指将使用过的游泳池池水,按规定的流量和流速从池内抽出,经过滤净化使池水澄清并经消毒杀菌处理后,符合相关水质标准后,再送回游泳池内重复使用的系统。
(三)直流式给水系统,是指将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水流,按设计流量连续不断送入游泳池,再将使用过的池水按相应的流量连续不断经排水口排出游泳池的给水系统。
(四)直流净化给水系统,是指地面或地下水,经过滤净化和消毒杀菌处理达到游泳池水质标准后,按设计流量连续送入游泳池,再将使用过的池水按相应流量排出游泳池的系统。
(五)浸脚消毒池,是指为使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强制接受脚部消毒而在通道上设置的含有消毒液的水池。
(六)强制淋浴,是指为使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强制接受身体清洗而在通道上设置的淋浴装置。
第二章场所卫生要求第四条选址、设计及竣工验收(一)天然游泳场所应设在污染源的上游,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以内不应有污水排放口,岸边100米以内不应堆有污物或存在渗透性污染源。
水底与岸边地质适宜,不应有树枝、树桩、礁石等障碍物和污染物。
水流速度不大于0.5米/秒,并应划定卫生防护区。
严禁血吸虫病区或潜伏有钉螺地区开辟天然游泳场所。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游泳场所工程选址、设计,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或设计阶段以及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卫生学评价。
游泳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规范2024
游泳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1范围本部分规定了游泳场所开放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与基本技术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各类人工游泳池、游泳馆面向群众健身开放时的经营管理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9667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T10001.1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CJJ122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游泳池swimming pool人工建造的供人们在水中进行各种游泳竞赛、训练、休闲健身的不同形状的水池。
3.2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social sports instructors(swimming)在游泳活动中从事游泳技能传授、科学健身指导和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
3.3游泳救生员swimming lifeguard在游泳场所中对游泳者的安全进行有效的观察和防护,对溺水者进行赴救,并在医务人员到来之前现场急救的人员。
3.4水质管理员water quality administrator在游泳场所中对游泳池水质进行监测和处理,并负责游泳池水处理设备使用、维护、管理的专门人员。
4从业人员资格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游泳救生员应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游泳救生员应进行年度审核。
水质管理员应取得执业资格证书。
5场地、设施设备条件5.1游泳池壁及池底应光洁,不渗水,呈浅色。
5.2游泳池应无视线盲区。
5.3游泳池浅水区水深应不大于1.2m,儿童游泳池的水深应不大于0.8m。
5.4游泳池池面应设有醒目的水深度标识、深浅水区警示标识或深浅水区隔离带。
5.5带出发台的游泳池,从出发端开始延伸至少6.0m的范围内,水深应不小于1.35m。
5.6水面面积在500m2以下的游泳池应至少设置2个出入水扶梯,水面面积在500m2及以上的游泳池应至少设置4个出入水扶梯。
游泳池 卫生标准
游泳池卫生标准游泳池卫生标准选址设计验收(一)天然游泳场所应设在污染源的上游,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以内不应有污水排放口,岸边100米以内不应堆有污物或存在渗透性污染源。
水底与岸边地质适宜,不应有树枝、树桩、礁石等障碍物和污染物。
水流速度不大于0.5米/秒,并应划定卫生防护区。
严禁血吸虫病区或潜伏有钉螺地区开辟天然游泳场所。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游泳场所工程选址、设计,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或设计阶段以及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卫生学评价。
游泳场所应将设计说明、水质处理设计参数、场所总平面布置图、装修原材料、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装置及其工作规程、空调通风系统的设计安装情况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报当地卫生监督机构备查。
环境卫生游泳场所的内外环境应保持整洁、卫生、舒适、明亮、通风,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设施与布局(一)人工建造游泳场所应设置游泳池及急救室、更衣室、淋浴室、公共卫生间、水质循环净化消毒设备控制室及库房。
并按更衣室、强制淋浴室和浸脚池、游泳池的顺序合理布局,相互间的比例适当,符合安全、卫生的使用要求。
(二)急救室应按《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GB19079要求设置,配有氧气袋、救护床、急救药品和器材,救护器材应摆放于明显位置,方便取用。
(三)更衣室地面应使用防滑、防渗水、易于清洗的材料建造,地面坡度应满足建筑规范要求并设有排水设施。
墙壁及内顶用防水、防霉、无毒材料覆涂。
更衣室应配备与设计接待量相匹配的密闭更衣柜、鞋架等更衣设施,并设置流动水洗手及消毒设施。
更衣柜宜采用光滑、防透水材料制造并应按一客一用的标准设置。
更衣室通道宽敞,保持空气流通。
常年开放的室内游泳池宜设有空气调节和换气设备、池水温度调节设施。
(四)淋浴室与浸脚消毒池之间应当设置强制通过式淋浴装置,淋浴室每20~30人设一个淋浴喷头。
地面应用防滑、防渗水、易于清洗的材料建造,地面坡度应满足建筑规范要求并设有排水设施。
最新《游泳场所卫生规范》(GB9667-96)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加强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止传染病传播和健康危害事故的发生,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游泳场所,包括人工游泳场所、天然游泳场所和水上游乐设施。
第三条用语含义(一)本规范所称游泳场所,是指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等项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二)循环净化给水系统,是指将使用过的游泳池池水,按规定的流量和流速从池内抽出,经过滤净化使池水澄清并经消毒杀菌处理后,符合相关水质标准后,再送回游泳池内重复使用的系统。
(三)直流式给水系统,是指将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水流,按设计流量连续不断送入游泳池,再将使用过的池水按相应的流量连续不断经排水口排出游泳池的给水系统。
(四)直流净化给水系统,是指地面或地下水,经过滤净化和消毒杀菌处理达到游泳池水质标准后,按设计流量连续送入游泳池,再将使用过的池水按相应流量排出游泳池的系统。
(五)浸脚消毒池,是指为使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强制接受脚部消毒而在通道上设置的含有消毒液的水池。
(六)强制淋浴,是指为使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强制接受身体清洗而在通道上设置的淋浴装置。
第二章场所卫生要求第四条选址、设计及竣工验收(一)天然游泳场所应设在污染源的上游,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以内不应有污水排放口,岸边100米以内不应堆有污物或存在渗透性污染源。
水底与岸边地质适宜,不应有树枝、树桩、礁石等障碍物和污染物。
水流速度不大于0.5米/秒,并应划定卫生防护区。
严禁血吸虫病区或潜伏有钉螺地区开辟天然游泳场所。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游泳场所工程选址、设计,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或设计阶段以及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卫生学评价。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水质卫生:游泳场所的水质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能够保证游泳者的健康安全。
同时,游泳池应进行定期检测,确保水质符合标准。
2. 场地卫生:游泳场所的场地应保持清洁卫生。
游泳池周围应没有垃圾、杂物等,游泳池内也不能存在污物等杂质。
3. 设备卫生:游泳场所的设备应定期进行清洗和消毒,特别是游泳池边的设备和器材,包括游泳池边的凳子、桌子、淋浴器等。
4. 洗浴卫生:游泳场所的洗浴室应保持干净卫生,定期进行清洗和消毒。
同时,洗浴室内应提供足够的肥皂、洗发水、沐浴露等卫生用品。
5. 人员卫生:游泳场所的工作人员应经过岗前培训,掌握必要的卫生知识。
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需要注意的是,游泳场所的卫生标准是保障游泳者健康安全的重要条件之一,游泳场所应认真贯彻执行,确保游泳者的健康安全。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游泳场所卫生规范是指游泳场所为了保障游泳者的身体健康及游泳环境的洁净而制定的一系列卫生标准和措施。
游泳场所的卫生规范对于预防传染病的传播、确保游泳者的健康和游泳场所的正常运营具有重要的意义。
下面是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的相关内容。
一、游泳场所的卫生设施和设备应符合卫生部门的相关要求和规定,并根据游泳场所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布置。
包括卫生间、洗手间、淋浴间等设施的设置和维护,保证卫生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二、游泳场所的水质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保持清洁、透明、无异味,并定期进行水质检测和消毒。
游泳场所应配备专业的水质检测设备,定期测定水质指标,并公开水质检测结果。
三、游泳场所应设有专门的更衣室和储物柜,并按照游泳场所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布局和规划。
更衣室和储物柜应保持清洁,储物柜应定期清理并消毒。
四、游泳场所应定期清洁和消毒各种游泳设施和器械,如泳池边的扶手、滑道、蹦床等,保证游泳设施的清洁卫生。
五、游泳场所应配备专业的救生员,按照规定人数配置,保证游泳者在水中发生意外时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
救生员应定期接受培训和技能考核,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和职业素养。
六、游泳场所应定期组织人员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同时配备适量的急救设备和药品,保证游泳场所的急救工作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
七、游泳场所应设有专门的卫生保洁人员,定期对游泳场所进行清洁和消毒,保证游泳场所的环境卫生。
八、游泳场所应合理控制游客的数量,避免过度拥挤,保证游泳者的安全和舒适。
九、游泳场所应对游泳者进行健康检查,重点检查呼吸系统疾病、皮肤病等患者,并限制其入水游泳,防止疾病的传播。
十、游泳者在游泳前应进行热身运动,保持良好的身体状况,尽量避免在饭后或剧烈运动后游泳。
总之,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游泳者的身体健康和游泳场所的正常运营具有重要的意义。
只有游泳场所加强卫生管理,提高卫生意识,才能为游泳者提供一个安全、卫生的游泳环境。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2019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2019
以下是最新的游泳场所卫生标准2019(GB 2760-2019):
1. 场所卫生要求
(1)场所环境应该整洁、卫生、有序,不得有垃圾、杂物、废弃物等。
(2)游泳场所应该有明确的游泳区域和非游泳区域,明确标识各区域的活动范围和禁止行为。
(3)游泳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如消毒剂、洗手液、口罩、手套等。
(4)游泳场所应该对游泳池水进行定期消毒,水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 人员卫生要求
(1)游泳场所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健康检查,取得相应的健康证明。
(2)游泳场所工作人员应该正确佩戴一次性口罩,勤洗手,咳嗽或打喷嚏时用纸巾或肘部遮挡口鼻。
(3)游泳场所工作人员应该保持场所清洁,及时清洁消毒,避免人员密集。
3. 设备卫生要求
(1)游泳场所应当配备符合标准的游泳池、救生设备、水质监测设备等。
(2)游泳设备在使用前应该进行清洗、消毒,保持卫生。
(3)游泳设备应该定期维护、检查,确保正常运行。
4. 饮品卫生要求
(1)游泳场所应该提供瓶装水或饮用水,不提供免费饮品。
(2)游泳场所工作人员应该正确储存和处理饮品,避免污染。
(3)游泳场所应当配备充足的垃圾桶,正确处理剩水、废水等。
请注意,标准只是提供了参考,具体的卫生要求还应该根据当地的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评估。
同时,如果您需要前往游泳场所,建议提前了解卫生标准和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以确保自身健康和安全。
游泳场所卫生要求
游泳场所卫生要求一、经常性卫生要求1、游泳场所的通道及卫生设施应保持清洁无异味并应定期消毒。
2、为防止人工游泳池生长藻类,池水中加入0.25~0.5mg/L硫酸铜。
发现藻类时的最大加药量不应超过1.0mg/L。
3、浸脚消毒池水的余氯含量应保持5~10mg/L,须 4h 更换一次。
儿童涉水池连续供给的新水中余氯浓度应保持0.3~0.5mg/L。
4、人工游泳池在开放时间内应每日定时补充新水,保证池水水质有良好的卫生状况。
5、严禁患有肝炎、心脏病、皮肤癣疹(包括脚癣)、重症砂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精神病等患者和酗酒者进入人工游泳池游泳。
6、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二、设计卫生要求1、新建游泳场所必须结合城市远景规划,场址应选择在远离工业污染源发带,同时也应避免游泳场对周围干扰。
2、新建、改建、扩建游泳池必须具有循环净水和消毒设备,采用氢化消毒时应有防护措施。
3、游泳池池壁及池底应光洁不渗水,呈浅色。
池外走道不滑易于冲刷,走道外缘设排水沟,污水排入下水道。
4、室内游泳池采光系数不低于1/4,水面照度不低于 80lx。
5、游泳场所应分设男女更衣室、浴淋室、厕所等。
淋浴室每 30~40人设一个淋浴喷头。
女厕所每 40人设一个便池,男厕所每 60个设一个大便池和二个小便池。
其污水排入下水道。
6、通往游泳池走道中间应设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池长不小于 2m,宽度应与走道相同,深度20cm)。
7、人工游泳池内设置儿童涉水池时不应与成人游泳池连通,并应有连续供水系统。
8、开辟天然游泳场时,其水质应符合本标准3.1.2规定,并设置卫生防护地带。
9、天然游泳场的水底不应有树枝、树桩、礁石等障碍物和污染源。
水流速度不大于0.5m/s。
10、严禁在有血吸虫病区或潜伏有钉螺地区设计和开辟游泳场所。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2019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2019游泳是一项受欢迎的运动和娱乐活动,而游泳场所的卫生标准则是保障游泳者健康和安全的重要因素。
2019年,我们对游泳场所的卫生标准做了一些更新和调整,以确保游泳者在清洁、卫生的环境中尽情享受游泳乐趣。
首先,游泳池的水质是保障游泳者健康的关键。
我们要求游泳池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保持清澈透明,无异味、无浑浊,PH值和余氯含量需在规定范围内。
为了保证水质的稳定,我们将加强对水质的监测和检测频率,确保游泳池水质始终符合标准要求。
其次,游泳场所的卫生设施也是至关重要的。
我们要求游泳场所必须配备足够的更衣室、淋浴间和卫生间,并保持干净整洁。
更衣室和卫生间的地面、墙壁、天花板等表面必须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保持干燥通风。
淋浴间的出水口和排水口也要定期清理,防止积水滋生细菌。
此外,我们还将加强对卫生设施的日常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另外,游泳场所的周边环境也需要保持整洁。
我们要求游泳场所周边的地面、草坪、围墙等都要保持清洁,无杂物、垃圾和积水。
定期清理和消毒周边环境,防止细菌和病毒的滋生。
同时,加强对周边环境的卫生管理和维护,确保游泳场所的整体卫生状况良好。
最后,我们还将加强对游泳场所卫生标准的监督和检查。
定期组织卫生检查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和处理。
加强对游泳场所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其对卫生标准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同时,我们也将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接受游泳者的监督和建议,及时处理和回应相关问题。
总之,游泳场所的卫生标准是保障游泳者健康和安全的重要保障。
我们将继续加强对游泳场所卫生标准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游泳者在清洁、卫生的环境中尽情享受游泳乐趣。
希望各游泳场所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标准要求,共同营造一个健康、安全的游泳环境。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游泳是一项健康的运动,但是游泳场所的卫生问题也是需要重视的。
以下是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1. 游泳池水质:游泳池水应定期检测,确保水质符合卫生标准。
游泳池水应经常更换,同时加入适量的消毒剂,消灭池水中的细菌和病毒。
2. 游泳池周围环境:游泳池周围应保持清洁卫生,防止杂物和垃圾堆积。
同时,应定期清洗池边的设施和设备,保持其清洁卫生。
3. 淋浴和更衣设施:淋浴和更衣室应保持干净整洁,地面和墙壁应经常清洗和消毒。
同时,应提供足够的衣架和储物柜,方便游泳者更衣和存放私人物品。
4. 游泳器材:游泳器材应经常清洗和消毒,保持卫生。
游泳设施的维护保养也是必不可少的,确保设施的安全性和卫生性。
以上是游泳场所卫生标准,游泳者也应注意保持个人卫生,遵守游泳场所的规定,共同维护游泳场所的卫生和安全。
- 1 -。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标准
游泳场所卫生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游泳场所卫生管理,确保游泳场所符合卫生安全要求,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和危害健康事故的发生,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制定本规。
第二条本规适用于现有的各类游泳场所(包括人工游泳场所和天然游泳场所)。
本规所称游泳场所是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运动训练、健身、比赛等活动的室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第三条本规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循环净化给水系统:将使用过的游泳池池水,按规定的流量和流速从池抽出,经过滤净化使池水澄清并经消毒杀菌处理后,再送回池子重复使用的系统。
(二)直流式给水系统:将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流,按设计流量连续不断送入游泳池,然后将使用过的池水按相应体积的流量连续不断经排水口排出池子的系统。
(三)直流净化给水系统:天然的地面或地下水源,经过滤净化和消毒杀菌处理达到游泳池水质标准后,经给水口连续不断送入游泳池,然后将使用过的相应体积的池水经排水口不断排出的系统。
(四)浸脚消毒池:为使每一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的通道上,强制接受脚部消毒而设置的含有一定浓度消毒液的池。
(五)强制淋浴:为使每一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的通道上,强制对身体进行清洗以减少对池水的污染而设置的淋浴装置。
第二章场所卫生要求第四条选址(一)必须结合城市规划,将场所选择在远离产生烟尘、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业区和企业,宜设在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同时应避免游泳场所对周围环境造成干扰。
(二)天然游泳场应设在污染源的上游,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以不应有污水排放口,岸边100米以不应堆有污物或渗透性的污染源。
水底与岸边地质适宜,不应有树枝、树桩、礁石等障碍物和污染物,水流速度不大于0.5m/s,并应划定卫生防护区。
严禁在有血吸虫病区或潜伏有钉螺地区设计和开辟天然游泳场所。
(三)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游泳场所工程选址、设计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应按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游泳场所卫生管理,确保游泳场所符合卫生安全要求,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和危害健康事故的发生,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现有的各类游泳场所(包括人工游泳场所和天然游泳场所)。
本规范所称游泳场所是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运动训练、健身、比赛等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第三条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循环净化给水系统:将使用过的游泳池池水,按规定的流量和流速从池内抽出,经过滤净化使池水澄清并经消毒杀菌处理后,再送回池子重复使用的系统。
(二)直流式给水系统:将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流,按设计流量连续不断送入游泳池,然后将使用过的池水按相应体积的流量连续不断经排水口排出池子的系统。
(三)直流净化给水系统:天然的地面或地下水源,经过滤净化和消毒杀菌处理达到游泳池水质标准后,经给水口连续不断送入游泳池,然后将使用过的相应体积的池水经排水口不断排出的系统。
(四)浸脚消毒池:为使每一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的通道上,强制接受脚部消毒而设置的含有一定浓度消毒液的池。
(五)强制淋浴:为使每一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的通道上,强制对身体进行清洗以减少对池水的污染而设置的淋浴装置。
第二章场所卫生要求第四条选址(一)必须结合城市规划,将场所选择在远离产生烟尘、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业区和企业,宜设在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同时应避免游泳场所对周围环境造成干扰。
(二)天然游泳场应设在污染源的上游,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以内不应有污水排放口,岸边100米以内不应堆有污物或渗透性的污染源。
水底与岸边地质适宜,不应有树枝、树桩、礁石等障碍物和污染物,水流速度不大于0.5m /s,并应划定卫生防护区。
严禁在有血吸虫病区或潜伏有钉螺地区设计和开辟天然游泳场所。
(三)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游泳场所工程选址、设计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应按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
游泳场所卫生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游泳场所卫生管理,确保游泳场所符合卫生安全要求,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和危害健康事故的发生,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制定本规。
第二条本规适用于现有的各类游泳场所(包括人工游泳场所和天然游泳场所)。
本规所称游泳场所是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运动训练、健身、比赛等活动的室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第三条本规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循环净化给水系统:将使用过的游泳池池水,按规定的流量和流速从池抽出,经过滤净化使池水澄清并经消毒杀菌处理后,再送回池子重复使用的系统。
(二)直流式给水系统:将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流,按设计流量连续不断送入游泳池,然后将使用过的池水按相应体积的流量连续不断经排水口排出池子的系统。
(三)直流净化给水系统:天然的地面或地下水源,经过滤净化和消毒杀菌处理达到游泳池水质标准后,经给水口连续不断送入游泳池,然后将使用过的相应体积的池水经排水口不断排出的系统。
(四)浸脚消毒池:为使每一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的通道上,强制接受脚部消毒而设置的含有一定浓度消毒液的池。
(五)强制淋浴:为使每一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的通道上,强制对身体进行清洗以减少对池水的污染而设置的淋浴装置。
第二章场所卫生要求第四条选址(一)必须结合城市规划,将场所选择在远离产生烟尘、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业区和企业,宜设在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同时应避免游泳场所对周围环境造成干扰。
(二)天然游泳场应设在污染源的上游,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以不应有污水排放口,岸边100米以不应堆有污物或渗透性的污染源。
水底与岸边地质适宜,不应有树枝、树桩、礁石等障碍物和污染物,水流速度不大于0.5m/s,并应划定卫生防护区。
严禁在有血吸虫病区或潜伏有钉螺地区设计和开辟天然游泳场所。
(三)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游泳场所工程选址、设计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应按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游泳场所环境卫生及水质安全审核标准
游泳场所环境卫生及水质安全审核标准2023年,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人们健康意识的增强,游泳已经成为一项备受欢迎的运动。
在游泳过程中,环境卫生和水质安全是游泳场所必须要重视的问题。
游泳场所应该严格按照相关审核标准来确保游泳爱好者的健康和安全。
环境卫生审核标准:游泳场所的卫生环境直接影响着游泳者的健康和游泳体验。
为了保证游泳场所的环境卫生,需要以下几个方面的审核标准:1. 场地卫生:游泳场所应该保持地面、墙面、洗手间、更衣室等场所的干净卫生。
场所的卫生清洁要求应该符合卫生部门的相关标准。
2. 空气质量:游泳场所的通风设备应该正常运作,室内空气应该符合国家健康标准。
场所内的空气应该没有异味,要保证游泳场所的内部环境清新。
3. 灭蚊防蝇:夏季是蚊虫盛行的季节,为了保护游泳者的健康,游泳场所应该加强防蚊灭蝇工作。
使用威力较弱的草酸钙、氢氧化钠等杀虫药剂,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证游泳环境的卫生。
水质安全审核标准:游泳场所的水质安全是游泳者的关键问题。
为了确保游泳场所的水质安全,需要以下几个方面的审核标准:1. 水温:游泳场所的水温应该符合国家标准,一般为20-32℃。
过热或者过冷都会对健康造成影响。
2. 溶解氧合适:在水中溶解的氧气对游泳者的生命安全至关重要。
游泳场所水中溶解氧的含量应该符合国家标准。
3. PH值:游泳场所的水PH值应该保持在7.2-7.6之间。
PH值的过高或者过低都会对健康造成影响。
4. 防腐剂、消毒剂使用:游泳场所的水应该加入适量的防腐剂和消毒剂,避免细菌滋生。
对于季节性流感等传染病,应该加强水中消毒剂的使用和更换。
总结:游泳场所的环境卫生和水质安全是游泳者身体健康和游泳体验的关键问题。
2023年的审核标准也应该针对以上几个方面进行严格审核,确保每一位志愿者能在静谧、舒适和健康的环境下,享受到游泳这一项富于活力的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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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9667─1996 代替GB 9667─88
Hygienic standard for swimming place
目录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2 引用标准
3 标准值和卫生要求
3.1 标准值
3.2 经常性卫生要求
3.3 设计卫生要求
4 监测检验方法
附加说明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外游泳场所的水质和游泳馆的空气质量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一切人工和天然游泳场所。
2 引用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TJ 3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3 标准值和卫生要求
3.1 标准值
3.1.1 人工游泳池水质卫生标准值(表1)
表 1 人工游泳池水质卫生标准值
项目标
准值项目标
准值
池水温度,℃ 22~26
pH
值 6.8~8.5
浑浊度,度≤ 5
尿素,mg/L ≤ 3.5游离性余氯,mg/L 0.3~0.5
细菌总数,个/mL ≤1000
大肠菌群,个/L ≤ 18
有毒物质按TJ 36表3执行
3.1.2 天然游泳场水质卫生标准值(表 2 )
表 2 天然游泳场水质卫生标准值
项目标准
值项目标
准值
pH
值 6.0~9.0
透明度,cm ≥ 30漂浮物质无油膜及无漂浮物
有毒物质按TJ36表3执行或按GB3079执行
3.1.3 游泳馆空气卫生标准值(表 3 )
表 3 游泳馆空气卫生标准值
项目标
准值
项
目标
准值
冬季室温,℃ 高于水温度1~2相对湿度,%≤ 80
风速,m/s≤ 0.5
二氧化碳,%≤ 0.15空气细菌数
a. 撞击法,cfu/m3≤ 4000
b. 沉降法,个/皿≤ 40
3.2 经常性卫生要求
3.2.1 游泳场所的通道及卫生设施应保持清洁无异味并应定期消毒。
3.2.2 为防止人工游泳池生长藻类,池水中加入0.25~0.5mg/L硫酸铜。
发现藻类时的最大加药量不应超过1.0mg/L。
3.2.3 浸脚消毒池水的余氯含量应保持5~10mg/L,须 4h 更换一次。
儿童涉水池连续供给的新水中余氯浓度应保持0.3~0.5mg/L。
3.2.4 人工游泳池在开放时间内应每日定时补充新水,保证池水水质有良好的卫生状况。
3.2.5 严禁患有肝炎、心脏病、皮肤癣疹(包括脚癣)、重症砂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精神病等患者和酗酒者进入人工游泳池游泳。
3.2.6 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3.3 设计卫生要求
3.3.1 新建游泳场所必须结合城市远景规划,场址应选择在远离工业污染源发带,同时也应避免游泳场对周围干扰。
3.3.2 新建、改建、扩建游泳池必须具有循环净水和消毒设备,采用氢化消毒时应有防护措施。
3.3.3 游泳池池壁及池底应光洁不渗水,呈浅色。
池外走道不滑易于冲刷,走道外缘设排水沟,污水排入下水道。
3.3.4 室内游泳池采光系数不低于1/4,水面照度不低于 80lx。
3.3.5 游泳场所应分设男女更衣室、浴淋室、厕所等。
淋浴室每 30~40人设一个淋浴喷头。
女厕所每 40人设一个便池,男厕所每 60个设一个大便池和二个小便池。
其污水排入下水道。
3.3.6 通往游泳池走道中间应设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池长不小于 2m,宽度应与走道相同,深度20cm)。
3.3.7 人工游泳池内设置儿童涉水池时不应与成人游泳池连通,并应有连续供水系统。
3.3.8 开辟天然游泳场时,其水质应符合本标准3.1.2规定,并设置卫生防护地带。
3.3.9 天然游泳场的水底不应有树枝、树桩、礁石等障碍物和污染源。
水流速度不大于0.5m/s。
3.3.10 严禁在有血吸虫病区或潜伏有钉螺地区设计和开辟游泳场所。
4 监测检验方法
本标准的监测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由天津市卫生防病中心、上海市卫生防设站、北京市卫生防疫站、广州市卫生防疫站、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董善亨、崔玉珍、高文新、黄荣、尹先仁。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