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行政救济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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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考试内容和要求

中央考试内容和要求

中央考试内容和考试要求第一编导论第一章行政法概述考试知识点:1.行政的涵义2.行政法的概念3.行政法律关系4.行政法的法源、特点和分类5.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考试要求:识记:(1)行政;(2)行政法;(3)行政关系;(4)行政法律关系;(5)行政法律关系主体;(6)行政法律关系客体;(7)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8)行政法律事实;(9)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10)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11)行政法的法源;(12)实体行政法;(13)程序行政法;(14)一般行政法;(15)特别行政法;(16)行政组织法;(17)行政行为法;(18)行政监督法。

领会:(1)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的区别;(2)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3)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4)行政法律事实的分类;(5)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条件及各种情形;(6)关于行政涵义的几种学说;(7)行政法的概念;(8)行政关系的种类;(9)行政法的几种法源形式;(10)行政法的特点;(11)行政法的分类。

(12)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13)行政法的作用。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考试知识点:1.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涵义2.行政合法性原则3.行政合理性原则考试要求:识记:(1)行政法基本原则;(2)行政合法性原则;(3)行政合理性原则。

领会:(1)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特点;(2)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容及其具体要求;(3)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表现及其具体要求。

第二编行政法上的主体第三章行政主体概述考试知识点:1.行政主体的概念2.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考试要求:识记:(1)行政主体;(2)行政法主体;(3)行政职权;(4)行政立法权;(5)行政许可权;(6)行政确认权;(7)行政检查权;(8)行政奖励权;(9)行政物质帮助权;(10)行政处罚权;(11)行政强制执行权;(12)行政复议权;(13)行政优先权;(14)行政受益权;(15)行政职责。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


第四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 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 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 政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期限的, 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60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被申请人重 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六、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第一,两者受理机关不同。
第二,两者的受案范围不同。
第三,两者的适用程序不同。
第四,两者的审查范围不同。
第五,具体的审理制度不同。
第六,两者的处理权限不同。
第三节 行政复议范围
一、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法》第2条、第6条
二、可以提出审查申请的抽象行政行为
二、行政复议的受理 三、行政复议的审理 四、行政复议的决定 五、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六、行政复议与行政赔偿
T2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已经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 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 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第五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 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 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第五十七条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发 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行 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 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 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相关行 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通报行 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发现法律、法 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制 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 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

保障救济权的法律规定(3篇)

保障救济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救济权,是指公民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国家机关给予法律救济的权利。

救济权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救济权,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本文将就保障救济权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宪法层面1. 宪法规定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这一规定确立了公民救济权的宪法地位,为公民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寻求救济提供了法律依据。

2. 宪法解释2004年,我国对《宪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正,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

这一修正意味着国家将更加重视人权保障,包括救济权的保障。

三、法律层面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我国关于民事纠纷解决的重要法律,其中对公民救济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起诉权:《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因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答辩权:《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被告有权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3)上诉权:《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是我国关于行政纠纷解决的重要法律,其中对公民救济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起诉权:《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答辩权:《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被告有权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3)上诉权:《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综合练习题一、填空题第1——7章:第一章1.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构成。

2.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的 .权利、义务3.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4.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智力成果和行为。

5.行政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审判人员、书记员、执行人员以外的参与行政诉讼的人。

包括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

第二章6.合法性原则主要解决行政合法与非法问题,合理性原则解决行政是否适当的问题。

第三章7.行政职权一般依其来源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固有职权另一类是授予职权;8.在我国,行政职务的产生主要有四种程序:选任、委任、调任聘任。

9.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

第四章10.在行政组织法规中对于行政机关职责权限的规定,一般采用三种方式:概括规定,列举规定和折衷规定。

11.在我国,行政职务的产生主要有四种方式:选任、委任、调任、聘任12.按照行政机关的工作权限划分,可分为一般权限机关和专门权限机关。

13.在我国,行政职务的产生主要有四种程序。

其中选任是由有权机关人民公民担任行政公职。

14.我国的政府派出机关有三种类型,分别是行政公署、区公所和街道办事处) 。

第六章15.被授权的组织在行政法上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16.在行政委托中,被委托的对象可以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构,也可以是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

17.行政委托的委托人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

18.受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第七章19.依据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所影响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以将行政相对方分为抽象相对方和具体相对方20.根据行政行为实施的对象及适用力的不同,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21.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行政相对方的人身及财产采取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第四编 行政救济与行政法制监督

第四编 行政救济与行政法制监督

第十八章 行政救济与行政法制监督概述
佘祥林被当庭宣判无罪释放
要作的 第一件事 情是给母 亲上坟
很伤 心!
佘祥林申请国家赔偿
据悉,包括精神抚慰金在内,佘祥林在提出的国 家赔偿申请中,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总计达437 万元的国家赔偿申请,申请赔偿内容总共包括7个方面。 “如果如果只赔 经济损失,那太 不公平了”佘祥 林案发生时他的 女儿佘华容年仅7 岁。她自小成绩 优异,初一被迫 辍学,目前在东 莞一家电子厂打 工”。 法律中应该设置精神 赔偿,并且应大幅度 提高赔偿金额。一个 人被羁押几个月甚至 几年,所受到的精神 损害与在超市被搜身 是不一样的。”国家 应设立国家赔偿基金, 实行滚动式资金积累, 让国家赔偿在资金上 有保障。
第十八章 行政救济与行政法制监督概述 1998年3月31日京山县检察院将此案起诉至京 山县法院。 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 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1998年9月22日后佘祥林开始服刑。 2005年3月28日,曾被政法部门认定在11年前 被丈夫佘祥林杀害的京山县雁门口镇居民张在 玉突然归来。 2005年4月13日 ,湖北杀妻冤案开庭重审,佘 祥林上午被无罪释放。
第十八章 行政救济与行政法制监督概述
2.行政法制监督的特征。 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也包括 国家机关,还包括非国家机关的个人和组织。 (03-4)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简答)简述行政法制监督不同于行政监督。 行政监督是行政主体依法定职责权,对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 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 二者的联系是:(1)两种监督的总体目的相同。无论是行政监 督还是行政法制监督,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秩序, 都是为了行政法治目标的实现。(2)两种监督的主体有部分交 叉。行政法制监督包含行政机关自身的监督,而行政机关监督分 为一般监督和专门监督。其中一般监督的主体同时是行政监督的 主体。 二者的区别在于:(1)监督的主体不同。(2)监督的对象不同。 (3)监督的内容不同。(4)监督的方式不同。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1至27章练习题及答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1至27章练习题及答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1-27章思考题答案第一章行政法概述1.1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和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1.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1.3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对行政法进行分类,可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1.4行政关系是指(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1.5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律规范)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1.6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包括(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客体)和(行政法律关系内容)1.7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其进行规范和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8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1.9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来划分,行政法可以分为(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1.10关于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以下说法正确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1.11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1.12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包括(主体变更, 客体变更,内容变更)1.13关于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CD)。

选择一项或多项:a. 行政法律关系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b. 行政关系属于法律关系c. 行政关系经行政法调整转为行政法律关系d. 行政法律关系以行政关系为基础1.14关于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以下说法正确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1.15行政法律关系的不对等性体现在(双方主体地位不平等)。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2.1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是(行政合法性原则)。

2.2以下说法不属于行政程序合法内容的是(行政行为内容应当合情合理)2.3关于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关系,以下说法正确的是(合理性原则主要解决行政是否适当问题)2.4行政合理性原则基于(自由裁量权)产生2.5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特点,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CD)。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4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4版)

精彩摘录
精彩摘录
行政有公行政与私行政之分;公行政又有国家行政与非国家行政之分;而国家行政又有形式行政与实质行政 之分。
行政虽然主要指国家行政,但也包括非国家行政。非国家行政主要指私行政,即私人企业、组织、团体的执 行、管理活动。国家行政属于公行政,但公行政并不等于国家行政。公行政除了国家行政以外,还包括其他非国 家的公共组织的行政,如工会、妇联、青联等社会团体,律师协会、医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行业组织,村 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行政。
第三十一章涉外行政 诉讼
第三十二章行政附带 民事诉讼
第二十三章行政诉讼概述
第一节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法 第二节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第三节行政诉讼基本原则 第四节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第二十四章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第一节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 第二节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框架 第三节可诉性行政行为和不作为的特征 第四节几类不可诉行为 第五节几类特殊行为的可诉性鉴别
第二十九章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概述 第二节行政审判法律适用的规范 第三节审判规范之间的冲突及处理
第三十章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与决定
第一节行政诉讼判决概述 第二节行政判决的适用条件 第三节行政诉讼的裁定 第四节行政诉讼的决定
第三十一章涉外行政诉讼
第一节涉外行政诉讼概述 第二节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则 第三节涉外行政诉讼的法律渊源 第四节涉外行政诉讼法律规范的适用 第五节涉外行政诉讼的期间、期日和送达
读书笔记
读书笔记
依申请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而作出的行政行为,其程序主要表现为受理、审核、 批准(或者拒绝)三个阶段。
建议法学专业的不要看跟马工程一样被和谐过不过是考研学硕教材难顶。 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是个人与国家的对峙,是对国家公权力的怀疑和扬弃,这种制度设计不但具有维护权利、 监督行政权力的内在价值,而且还具有突破其自身价值的功能。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7版配套题库和答案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7版配套题库和答案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7版配套题库和答案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7版)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章节题库】内容简介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7版,姜明安主编)是国内外各大院校广泛采用的法学权威教材之一,也被我国众多高校(包括科研机构)指定为考研考博专业课参考书目。

为了帮助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指定考研参考书目为该教材的考生复习专业课,我们根据教材和名校考研真题的命题规律精心编写了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辅导用书。

本书是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7版)教材的配套题库。

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为考研真题精选。

收录了北大、人大、南开、武大、山东大学、中山大学、中财、华中农大、东北财大、电子科大、汕头大学、江西师大、首都师大等名校的考研真题,按照题型进行分类,并提供了详细的解答。

通过本部分的练习,可以帮助考生掌握命题规律和出题特点。

第二部分为章节题库。

严格按照该教材的章目编排,共分为38章,精选与各章内容配套的考研真题和典型题并进行详细解答。

所选试题基本涵盖了每章的考点和难点,特别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突显当前热点,供强化练习。

•试看部分内容•第一部分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二、简答题•三、论述题•四、案例分析题•第二部分章节题库•第一编绪论•第一章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第二章行政法的法源•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编行政法主体•第四章行政法主体概述•第五章行政机关•第六章其他行政主体•第七章公务员•第八章行政相对人•第九章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第三编行政行为•第十章行政行为概述•第十一章行政立法•第十二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第十三章具体行政行为•第十四章行政处理(一)——依申请行政行为•第十五章行政处理(二)——依职权行政行为•第十六章行政主体实施的其他行为•第十七章行政程序•第四编行政复议•第十八章行政救济概述•第十九章行政复议概述•第二十章行政复议范围•第二十一章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第二十二章行政复议的程序•第五编行政诉讼•第二十三章行政诉讼概述•第二十四章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第二十五章行政诉讼的管辖•第二十六章行政诉讼参加人•第二十七章行政诉讼证据•第二十八章行政诉讼程序•第二十九章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第三十章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与决定•第三十一章涉外行政诉讼•第三十二章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第六编行政赔偿•第三十三章行政赔偿与国家赔偿•第三十四章行政赔偿范围•第三十五章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第三十六章行政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第三十七章行政赔偿程序•第三十八章行政补偿。

第十八章 行政程序

第十八章  行政程序
尽快查处与“非典”防治有关的价格违法行为,保证市场秩序的稳定,同
时,为减少人员聚集,有利于“非典”防治工作,经研究,并报省政府同
意,现答复如下:
• 在“非典”防治的特殊时期,全省各级物价部门作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 在作出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 上的罚款决定之前,可不举行听证,但应将此情况告知当事人。“非典” 疫情解除后,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较大数额罚款前,仍按《某省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皖政[1997]66号)进行听证。本省其他行政 执法部门查处与“非典”防治有关的违法行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处以较大数额罚款涉及听证的,按本答复执行。
答案(A D)
二、公开的范围、方式与程序
主动公开
申请公开
Company name
①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切身利益的; 公
②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

者参与的;
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政
范 ③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 府及其工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简易程序的活用
案例
• 非典期间,某省为了从重从快打击擅自提交药品价格,扰乱市场的行为, 发出紧急通知,题为,《关于要求在“非典”防治时期提高听证程序规定
罚款标准的紧急请示的答复》(某府法函[2003]59号)的通知,全文如
下:
• 省物价局:
• 你局《关于要求在“非典”防治时期提高听证程序规定罚款标准的紧急请 示》收悉。鉴于当前价格违法案件增多,依法罚款的数额较大等情况,为

某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 而某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1997年12月24日某省 人民政府发布)第3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 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 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 人要求听证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前款中较大 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 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国家有关部门对 较大数额罚款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5版)章节题库(第18章 行政救济概述)【圣才出品】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5版)章节题库(第18章 行政救济概述)【圣才出品】

第18章行政救济概述一、概念题1.行政救济答:行政救济是指国家为受到公共行政(国家公行政和社会公行政)侵害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行政法上的补救。

行政救济具有以下特征:①行政救济是公法制度;②行政救济是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的一部分;③行政救济制度的基础,是受侵害个人或者组织的救济请求权和国家责任;④行政救济制度的保护对象,是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⑤行政救济的发生原因是行政主体的侵权行为。

2.信访答: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并要求做出相应处理的行为。

它是我国公民行使申诉权的形式之一,信访机关对公民信访做出的处理是国家向公民提出的一种救济方式。

3.申诉答:申诉是指遭受国家有关机关违法或者不当处理的公民向国家机关陈述事实和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

包括:①向人大常委会申诉;②信访;③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④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诉;⑤司法程序中的申诉。

4.行政监察答:行政监察是指是行政法制监督的重要方式,同时也是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的方式之一。

公民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都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

5.行政救济与行政制裁(武大2007、2006年研)相关试题:行政救济(电子科大2011年研)答:①行政救济与行政制裁的含义:行政救济是国家为受到公共行政(国家公行政和社会公行政)侵害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行政法上的补救的制度。

根据我国的现行立法,我国行政法上的法律救济,是为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补救的制度。

行政制裁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特定相对人予以惩罚的行为。

其目的在于给予特定相对人以一定的惩戒。

行政制裁的具体形式有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②行政救济与行政制裁的区别:前者是一种法律补救机制,针对的是国家的公法行为,而不是对行政主体的一种惩戒;后者的对象限于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

《行政救济》课件

《行政救济》课件
案例分析
案例概述
某土地征收案件中,行政机关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案例概述
该案例涉及行政补偿的范围、标准和程序。通过分析,可以了解行政补偿的基本原则、标准和程序,以及行政补偿在平衡各方利益中的作用。
案例分析
感谢观看
THANKS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行政救济的法律体系,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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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济的案例分析
某市居民因城市规划问题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市政府的相关决定。
执行方式
建立健全的行政救济监督机制,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监督机制
列举监督行政救济的具体措施,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监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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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济的法律依据
01
02
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行政补偿的程序:行
行政补偿的特点:行政补偿是对合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一种合理补偿,具有公平性和合理性的特点。它是一种预防和减少损失发生的机制,旨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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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济的程序
审查内容
审查方式
决定类型
决定程序
01
02
03
行政赔偿的程序
行政赔偿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决定等阶段。具体的程序和操作方式由专门的法律规定进行调整。
行政赔偿的概念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的行为,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行政强制法--解读

行政强制法--解读

《行政强制法》解读主持人:杨处长,您好!杨庆勇: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很高兴和大家进行交流。

主持人:请问杨处长,《行政强制法》什么时候开始实施?杨庆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的,自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主持人:杨处长,请给我们简要介绍一下《行政强制法》的主要内容吧?杨庆勇:好的。

《行政强制法》共7章71条,主要包括五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总则(第一章),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定义、分类、适用范围、基本原则。

第二部分(第二章)主要规定了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第三部分(第三、四、五章)主要规定了行政强制的实施与执行,具体包括了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第四部分(第六章)主要规定了法律责任。

第五部分(第七章)是附则。

主持人:请杨处长介绍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杨庆勇:好的。

《行政强制法》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并称为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三部曲”,是行政法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

行政强制涉及的主要是“官民”关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官民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

只有官民和谐了,才能保障和促进社会和谐。

实践中,行政强制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乱”,包括“乱”设和“滥”用行政强制,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难以建立和谐的官民关系,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二是“软”,就是行政机关的强制手段不足,对违法行为不能有效制止,行政决定不能及时执行,使正常的社会秩序得不到维护,妨碍多数人的生活和工作,最终损害公共利益,对官民关系造成不利影响,也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行政强制法》围绕行政权和当事人权利这一基本关系,将立法目的定位于规范、保障和监督行政强制权和保护当事人权益,通过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使行政强制权能在法制轨道上平稳运行,解决“乱”、“滥”和“软”的问题,促进官民和谐、社会和谐,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行政救济制度的名词解释

行政救济制度的名词解释

行政救济制度的名词解释行政救济制度是一种由政府机构提供的法律手段,旨在保护公民、企业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并纠正或补救行政机关的错误或不当行为。

这一制度基于对公正和公平的追求,为公民提供了追诉行政机关不当行为的途径,同时也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一种方式。

行政救济制度对维护社会稳定、提高政府机构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救济制度的核心是政府机构设立的行政救济机构,其职责是处理民众对行政机关行为不当的投诉、申诉和请求救济。

行政救济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对于投诉进行调查、调解、裁决或推动行政机关进行重新审查,以确保被投诉方合法行动的公正性和适法性。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行政救济机构的名称和设置方式有所不同。

例如,在中国大陆,行政救济机构通常称为“行政复议机关”,分为二级和三级复议机关,分别由省级和市级政府设立。

这些行政复议机关以其独立性、公正性和有效性而受到广泛认可,成为公民维权的重要途径之一。

行政救济制度的主要作用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公民在行政行为中常常遭遇不公平待遇、不当限制或滥用行权等问题,通过行政救济机构可以及时寻求公正的解决办法。

行政救济机构在处理投诉时,会对所投诉行为进行调查、证据核实和法律判断,以确保行政机关在处理事务时遵守法律和程序规定,防止权力滥用和不当行为。

此外,行政救济制度还促进了政府机构的法治建设。

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事务时存在一定的官僚主义和自由裁量权,容易导致某些不当行为。

行政救济机构的存在以及对行政机关行为的监督和复核,有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公正性和透明度。

行政救济机构的裁决和决定也为行政机关提供了一种规范和约束,使其在行政行为中更加谨慎和遵守规定。

在行政救济制度中,诉求受理、调查核实、救济决定等环节的具体程序规定和标准往往因国家法律和制度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但不论形式如何,行政救济制度都要求公正、透明和负责任的态度。

公众对行政救济机构的信任和满意度直接关系到行政救济制度的有效性。

行政救济法,全文

行政救济法,全文

行政救济法,全文篇一:行政救济法行政救济法行政救济是法律救济的一种,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包括行政机关救济——行政管理相对方依法向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请求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行为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或追究其行政责任的一种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行政补偿、行政申诉、行政信访、人事争议仲裁)司法机关救济——国家赔偿(行政赔偿)、行政诉讼。

行政补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由国家依法予以补偿的制度。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人事争议仲裁,是指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仲裁的因履行聘任合同而引发的人事争议案件依法进行调解和裁决的活动。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2007)109号第二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一)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人事仲裁公正委员会聘任制是指用人单位通过契约确定与人员关系的一种任用方式,又称聘用合同制,是相对委任制而言的。

第一部分行政诉讼第一讲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在我国指的是法院在多方主体的参与下,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作出裁判的一系列法律制度。

行政救济法

行政救济法

行政救济法行政救济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救济的程序和范围,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制定本法。

第二条行政救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活动中,对行政行为提出异议或者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法律程序。

第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行为提出异议。

第二章异议申请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提出异议申请。

第五条异议申请应当包含异议的行政行为、理由和证据,并由异议申请人签名。

第六条行政机关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及时作出答复。

第七条行政机关在作出答复前,可以要求异议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于复杂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及时通知异议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行政机关作出的答复应当明确理由,依法公开和送达异议申请人。

第三章行政复议第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符合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收到被复议行政行为书面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第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进行复议审查,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和陈述,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应当明确理由,依法公开和送达申请人。

第四章行政诉讼第十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行政诉讼应当依照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行政诉讼的期限为六十日。

第十九条行政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行政诉讼,并依法组织审理。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行政诉讼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一审判决,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第五章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附件名称]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采取的具体行动或者具体不作为,具有外来性、强制性和处置性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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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救济的特征 行政救济是行政法上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包含
着极其丰富的内容。行政救济的内容决定了行政救 济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1.行政救济是以行政争议的存在为前提。 2.行政救济的产生是因为行政相对人认为其合法权益 受到了行政行为的侵害。 3.行政救济只能依相对人的申请而进行。 4.行政救济的目的是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形。
第十八章行政救济概述
第二节 行政赔偿的范围
二、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范围 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国家应予以赔偿。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
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
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 第一,当事人往往从法律规定的表象去进行分析,且又限于其自身的 法律水平,不可能象法律专业工作者那样对法律条文的确切含义作仔 细的探究并真正领会法律的内涵,往往凭自身的感觉选择法律救济途 径;
• 第二,法律规范本身对相关问题的表述不够精确,行政诉讼法仅仅是 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从这一规定来看,法律并未作更为详细的说明,即没有能够 表述清楚什么是能够选择的,什么是不应当选择的事项,从而导致公 民再选择救济途径时,往往不得要领而盲目进行,丧失了对自身权利 维护的最有利途径;
第十八章行政救济概述
二、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赔偿责任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 法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一项法律责任。 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或行政赔偿责任的
构成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侵权行为主体。 2.职权行为。 3.违法性。 4.损害后果。 5.因果联系。
第十八章行政救济概述
第二节 行政赔偿的范围
第十八章行政救济概述
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
一、不可变更力 不可再次申请复议。 一般可以起诉。例外: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 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 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 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二、执行力
第十八章行政救济概述
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
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 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进 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能更换, 行政诉讼中不存在反诉。 二、行政诉讼法
第十八章行政救济概述
政诉讼的基本原行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以证据为依据 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三、当事人诉讼讼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四、合法性审查原则 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基本不审查具体行
政行为的合理性(例外为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
第十八章行政救济概述
当前中国行政救济面临的问 题
第十八章行政救济概述
2020/11/28
第十八章行政救济概述
第一节 行政救济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政救济的概念 行政救济是法律救济的一种,是指国家
机关通过解决行政争议,制止、矫正违法 或不法的行政侵权行为,从而使行政相对 人的合法权益获得补救的法律制度。
第十八章行政救济概述
第一节 行政救济的概念和特征
第十八章行政救济概述
第二节 行政救济的途径
四、我国大陆行政救济的途径 我国大陆的行政救济途径也可以分为诉讼外的救
济和诉讼救济两类: 1.诉讼外的救济。
• 向人大常委会申诉 • 信访 • 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 • 向行政主管部门的申诉 • 司法程序中的申诉
• 行政赔偿 • 行政复议
2.诉讼救济。在我国,诉讼救济就是指行政诉讼。
• 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指国家对哪些行政行 为造成的哪些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界限。
• 在行政赔偿制度中,行政赔偿范围的确定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家赔偿法》对 此作了明确规定。
第十八章行政救济概述
第二节 行政赔偿的范围
一、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规定,在上述权利中,侵犯人身自
由权、生命权和健康权的,国家予以赔偿。 1.人身自由权损害赔偿。具体包括: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
措施。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的。
第十八章行政救济概述
第二节 行政赔偿的范围
2.生命健康权损害赔偿。具体包括: (1)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
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2)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
者死亡的。 (3)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情
第十八章行政救济概述
第二节 行政救济的途径
一、行政救济途径的意义 行政救济的途径,是指行政相对人的
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侵害时,法律所 提供的补救渠道。
第十八章行政救济概述
第二节 行政救济的途径
从立法上明确行政救济途径意义十分重大, 具体表现在: 1.有利于行政相对人行使救济权利。 2.有利于追究侵权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 3.有利于有关国家机关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
第十八章行政救济概述
第二节 行政救济的途径
二、国外行政救济的途径 (一)法国 在法国,行政活动的救济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 1.议会救济。 2.行政途径救济。 3.调解专员救济。 4.诉讼救济。
第十八章行政救济概述
第二节 行政救济的途径
(二)德国 在德国,行政救济的途径主要包括行政申诉
和行政诉讼。 1.行政申诉。 2.行政诉讼。
第十八章行政救济概述
第二节 行政救济的途径
(四)美国 美国的行政救济有行政上诉、国会的控制和
司法审查三种途径。 1.行政上诉。 2.国会的控制。 3.司法审查。
第十八章行政救济概述
第二节 行政救济的途径
三、我国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行政救济 (一)我国台湾地区 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救济制度由两部分组成,
第十八章行政救济概述
第三节 行政申诉 具体而言,行政申诉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特征: 1.行政申诉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
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或者受其委托 的组织或个人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2.行政申诉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针对国 家行政机关的任何行为提起申诉请求。 3.行政申诉不受管辖级别、控告次数和控告期限等 条件的限制。
• 第三,当公民满怀信心地选择司法救济途径时,却又可能因为是属于 合理性问题而无法得到救济,而如果再想去行政复议,已经不可能。 如此法律规定,其实效性必然是令人失望,同时也与行政诉讼法所确 立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不相符合。

2、关心民众生活,保障公民权益

3、消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4偿
一、行政赔偿的概念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执行职
务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 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行政赔偿的主要特征是: 第一,行政赔偿中侵权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 授权的组织。 第二,行政赔偿的请求人是其合法权益受到侵权行为损害的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但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 为致害机关。 第四,行政赔偿的范围是特定的。
5.其具有救济与监督的双重性。
第十八章行政救济概述
二、行政信访的原则
➢ 1、方便信访人的原则
➢ 2、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 则
➢ 3、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 合的原则
➢ 4、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八章行政救济概述
三、行政信访的作用

1、收集社会信息,服务政府决策
第十八章行政救济概述
第三节 行政申诉
一、行政申诉的宪法基础 我国《宪法》第41条第1款,第2款相关规定
申诉权属于救济权的一种,是指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任何国家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的不法行为侵害时,有向有关国家机关 申诉理由、请求救济的权利。根据宪法规定,公 民对任何国家机关的行为不服都有申诉的权利, 这里的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 机关。
即行政诉愿和行政诉讼。 1.行政诉愿。 2.行政诉讼。
第十八章行政救济概述
第二节 行政救济的途径
(二)香港地区 香港地区的行政救济制度内容十分丰富,也可分为行
政内救济和司法救济两种。 1.行政内救济。行政内救济的途径主要有以下两种:
第一,行政上诉。 第二,行政申诉。 2.司法救济。在香港地区,通过司法途径提供行政救
第十八章行政救济概述
第三节 行政申诉
二、行政申诉的法律特征 我们认为,所谓行政申诉,是指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法律、 法规授权组织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或个人 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不受管辖等级、 控告次数和控告期限等条件的限制向有关 的国家行政机关提起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 的一种制度。
第十八章行政救济概述
行政信访概述
一、行政信访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 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 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 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 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其具有以下特征:
未完!
第十八章行政救济概述
1.行政信访的处理机关的特定性; 2.信访人的“要求”是行政信访的前提; 3.其没有确定的基本行为模式,也不完全具 有授益性; 4.信访有明确的事项范围;
第十八章行政救济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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