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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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城镇土地使用税——专访财政部税政司处长殷丽海

解读城镇土地使用税——专访财政部税政司处长殷丽海
21 0 4年 1 2月 3 1日止 , 物 流 企 业 自有 的 ( 括 自用 和 出租 ) 对 包 的大 宗商 品 仓 储 设 施 用 地 减 按 所 属 土 地 等 级 使 用 税 额 标 准 的 5 %计 征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不 得 不 说 此 次政 策 出 台与 财 政 部 高 摩 0 重 视 有 关 , 政 部 税 政 司 多 次征 集 中 国 物 流 与 采 购 联 合 会 中 国物 资 储 运 协 会 等 相 关 部 门 的 意 财
特别策划
S E AL S HE E P CI C M R
■ 好 雨 知 时 节— — 物 流税 改新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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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城 镇 土地 使 用税
专 访财政 部税政司处长 殷 丽海
文 / 刊 记 者 李 冰 漪 本
进入 2 1 0 ,物流 业利好消 息不断 ,日前 财政部 发布公告称 , 自 2 1 2年 0 2年 1月 1日起至
《 中国储 运》 :对物流企业及其大宗商 品仓
储 设 施 用地 城 镇 土地 使 用税 政 策 给 予三 年 优 惠 期 限 , 主 要考 虑 是 什 么? 其
殷 丽 海 : 主 要 是 考虑 到我 国物 流 业 正 处 在 快 速 发 展 过 程 这 况 和 存 在 问题 , 与 发 改 委 经 济 贸 易 司 、 分 地 区 财 税 部 门 、 并 部 中 国 物 流 与 采 购 联 合 会 和 中 国 物 资 储 运 协 会 以 及 部 分 物 流 企 业 多 次协 商 交换 意 见 。经 反 复研 究讨 论 , 定 完 善 物 流 企 业 大 宗 决 商 品仓 储 设 施用 地 的土 地 使 用 税 政 策 , 物流 企 业 大 宗 商 品 仓 对 储 设 施 用 地 按 其 所 属 土 地 等 级 适 用 税 额 给 予减 半 征 收 城 镇 土

武汉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表

武汉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表

武汉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表武汉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在武汉市城镇范围内,对土地使用权人或者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武汉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根据土地用途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下面将对武汉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表进行详细解读。

一、工业用地对于工业用地,包括工矿用地、仓储用地、物流用地等,其税率为每亩每年500元。

这意味着每亩工业用地每年需要缴纳500元的土地使用税。

二、商业用地商业用地主要用于商业、服务业等用途,如商场、写字楼、酒店等。

对于商业用地,其税率为每亩每年1000元。

这表示每亩商业用地每年需要缴纳1000元的土地使用税。

三、住宅用地住宅用地用于居民住宅建设,是城市中人们居住的地方。

对于住宅用地,其税率为每亩每年200元。

这意味着每亩住宅用地每年需要缴纳200元的土地使用税。

四、公共设施用地公共设施用地主要用于公园、学校、医院、体育馆等公共设施的建设。

对于公共设施用地,其税率为每亩每年100元。

这表示每亩公共设施用地每年需要缴纳100元的土地使用税。

五、其他用地除了上述四类用地外,还有一些特殊用地,如农田改造用地、特殊用途用地等。

对于这些其他用地,其税率为每亩每年200元。

这意味着每亩其他用地每年需要缴纳200元的土地使用税。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以上税率仅作为参考,实际纳税金额还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计算。

此外,武汉市还对一些特定领域的土地使用征收差别化税率,如旅游用地、交通用地等,具体税率可根据相关政策进行查询。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是为了调节土地资源的利用,鼓励合理利用土地,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纳税人应按时足额缴纳土地使用税,以维护税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武汉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表是根据土地用途的不同而制定的,工业用地、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各自对应不同的税率。

纳税人应根据自身土地使用情况,按照相关税率计算并缴纳土地使用税,以履行自己的税收义务。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政策解析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政策解析

对于无租使 用其他单位房产如何交纳房产税的问题 ,房产税 暂行条例中没有规定 ,8 ) (6 财税地字第 0 8 0 号虽有规定但不严密。 实际上 , 在实务 中各地也均按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根据财税部 门原有的相关规定 , 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 的, 无 房产税 由使用人代 缴纳 ,但对这种情况下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按 租金还是按房产余 值没有明确规定 。 为统一税收政策 , 对无租使用 房产应按房产余值
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 面积的 ,按地下建筑
房屋 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 , 在将其价值计人房产原值时, 可扣减 原来相应设备 和设施的价值 ; 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 中易损坏 、 需 要经常更换 的零配件 , 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与此 同时 , 财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 的通 知》 财税 [0 5 1 1 ) ( 2 0 ]8 号 规定 , 0 6 1 1日起 , 自2 0 年 月 凡在房产税
计征房产税 。 根据现行房产税 条例 , 房产出典的 , 房产税 由承典 人缴 纳 , 但 、Βιβλιοθήκη 房 产原 值 的 界 定
财税 [0 8 1 2号文件规定 , 2 0 20 j5 从 0 9年 1 1日起 , 月 对依 照
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 , 不论是否记载在“ 固定资产 ” 目中, 科 均应按 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 。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规定进行核算 。 对纳税人未按 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 的, 应 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 评估 。财税地字[ 9 6第 0 8号第 十五条 18 ] 0
税 人 应 为 房产 承租 人 。
四 、 下 建 筑 用 地 的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问题 地

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解读

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解读

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
三、政策期限
为方便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执行,本《通知》政策执行期 限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原则上享受优 惠政策应为连续 3 个月。
02章节 PART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核 准办理的操作流程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核准办理的操作流程
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选择“税收减免办理”,选 择“抗击疫情地方减免房产税”事项,减免税代码:0008011607;“抗击疫情 地方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事项,减免税代码:0010011607;“鼓励各地通 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事项 ,减免税代码0008011608(房产税)、0010011608(城镇土地使用税) 。选择其他减免税事项的,按原规定执行。
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
政策依据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 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的通知》(皖财税法 〔2020〕287 号)
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
一、主要内容
(一)对交通运输、住宿餐饮、居民服务、文体娱乐业企业 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 3 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于交通运输、住宿餐饮、居民服务、文体娱乐业的行业判 断标准,按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
一、主要内容
(二)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 3 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于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 止行业,且同时符合 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 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三个条件的 企业。

解读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的税收政策

解读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的税收政策

解读(jiě dú)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的税收政策一、政策(zhèngcè)依据1、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nà shuì)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根据《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jiěshì)和暂行法规》(财税地字[1986]8号)的规定,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依照法规应征收房产税,以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但为了照顾企业的实际负担能力,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收房产税。

根据《江苏省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苏政发[1986]172号)第七条的规定,个别纳税人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临时性减税或免税(miǎn shuì)照顾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2、土地(tǔdì)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8]26号)第七条的规定,需减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按《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七条执行。

3、汇总规定。

根据《关于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3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经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减免房产税的照顾。

二、申请的条件房产税由于《江苏省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苏政发[1986]172号)规定,困难性减免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所以省局没有明确规定申请的条件,只是政策依据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土地使用税在《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0]8号)中作了规定,条件如下:(1)纳税人因全面停产(不包括季节性停产)、停业半年以上,造成纳税确有困难的;(2)对符合国家鼓励或扶持发展产业或项目的占地,短期内纳税人出现较大亏损的,且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工资、法定劳动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3)因不可抗力,如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原因,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造成纳税困难的;(4)其他经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确定(quèdìng)的困难情形。

【政策解读-城镇土地使用税】关于发布《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解读

【政策解读-城镇土地使用税】关于发布《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解读

【政策解读-城镇土地使用税】关于发布《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解读一、出台背景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科学化、信息化管理水平,贯彻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在广泛调查研究、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4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适用范围《实施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中涉及的纳税申报管理、减免税管理、第三方涉税信息管理、税源管理、税收风险管理等事项。

三、主要内容《实施办法》共7章50条,从总则、纳税申报管理、减免税管理、第三方涉税信息管理、税源管理、税收风险管理、附则七个方面,提出了管理原则、执行方法及具体的工作要求,对整个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流程进行了细化规范。

(一)明确纳税申报管理的内容、方法和重点事项。

城镇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主要包括税源明细信息申报、变更申报、减免税申报三部分。

纳税人在首次申报、土地及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或终止、享受减免税时,均应先进行税源明细信息的采集和变更,并在申报时按照系统自动生成的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表如实申报纳税。

“纳税人跨地区使用土地的,均应分别向土地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

”其中,“跨地区使用土地”是指跨县或跨市辖区使用的土地,不包括各地市跨区域直属管理纳税人的主管地税机关所辖纳税人使用土地。

纳税人可以按照便利性原则,选择采取直接申报、邮寄申报、电子申报、代理申报等方式进行纳税申报,具备网上申报条件的,应首选网上申报方式。

地税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合理简并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税次数,实行按季或按半年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国务院2006年12月31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重新公布了修改后的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新《土地使用税条例》),并规定新《土地使用税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土地使用税条例》的主要变化内容2006年8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从国家宏观调控的实际需要出发,针对当前土地管理特别是土地调控中出现的新动向、新情况,对有关土地调控措施予以了明确,其中一项重要措施是通过调整相关税收政策,加大对建设用地的税收调节力度,抑制建设用地的过度扩张。

据此,国务院发布《决定》,对1988年国务院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作了相应修改,提高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我国目前在土地保有环节征收的唯一税种,其征收依据是1988年国务院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1988年暂行条例)。

1988年暂行条例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定额税率,每平方米年税额大城市为0.5元至10元,中等城市为0.4元至8元,小城市为0.3元至6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2元至4元。

这一税额标准是依据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等情况制定的。

自我国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土地需求的不断增加,土地价格不断攀升,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近20年来一直未做调整。

由于税额低,这一税种在组织财政收入和加强宏观调控方面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也限制了地方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及时调整税额标准的空间。

因此,《决定》规定,将每平方米年税额在1988年暂行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提高2倍,每平方米年税额大城市为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为1.2元至24元,小城市为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6元至12元。

取得但无法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税处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取得但无法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税处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取得但无法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税处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有一房地产企业,通过出资取得一土地,土地使用权证也办好了,但拆迁一直未完成,致使无法进展,请问:政府尚未完成拆迁的或无法拆迁的,到底该不该由纳税人来承担相应的土地使用税?你是否也遇到类似的问题交了冤枉税?直接上文件看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五、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纳税人受让取得但无法使用的土地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通知赣地税发〔2012〕73号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近接吉安市、上饶市地方税务局来文反映,目前,有少数企业通过招投拍取得了土地,但由于政府规划、拆迁不及时等客观因素,导致企业虽然受让取得了土地但却无法使用,主管地税机关对其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意见很大。

昆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表

昆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表

昆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表摘要:一、引言二、昆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表概述1.税率分类2.税率标准三、土地使用税的计算与缴纳1.计算方法2.缴纳方式四、税收优惠政策1.减免政策2.优惠对象五、违规处理与监管1.监管措施2.违规处理六、结语正文:一、引言在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提高土地使用效益而设立的一种税收。

昆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表则是对这一税收的具体规定,本文将对其进行详细解读,以供大家参考。

二、昆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表概述1.税率分类昆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表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对工业、商业、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税率;另一类是对公共设施、绿化用地等非经营性用地的税率。

2.税率标准根据昆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表,经营性用地的税率为每平方米每年不超过10元;非经营性用地的税率为每平方米每年不超过5元。

具体税率会根据土地用途、区域等因素进行调整。

三、土地使用税的计算与缴纳1.计算方法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方法是:土地面积× 税率= 应缴纳税款。

例如,某企业拥有一块面积为1000平方米的经营性用地,根据昆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表,该企业每年需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为1000 × 10 = 10000元。

2.缴纳方式纳税人应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可以选择一次性缴纳全年税款,也可以按照季度、月份等方式分期缴纳。

四、税收优惠政策1.减免政策根据昆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表,以下情况可享受减免政策:(1)新征收的土地,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2)企业因破产、关闭等原因,依法注销土地使用权,自注销之日起免征土地使用税。

2.优惠对象以下对象可享受优惠政策:(1)农业用地;(2)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地区;(3)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下需要扶持的地区。

五、违规处理与监管1.监管措施税务部门将对土地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核查,确保纳税人按照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税法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法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法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我国税收体系中的一种税种,是指对城市和城镇的
土地使用权进行征收的一种税收。

下面将从税收法律依据、征收范围、计
算方法、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城市、城镇及其他规模地区的宅基地、厂矿、商业、旅游、娱乐、市场等用地。

按照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分为工业
用地、商业用地、服务业用地、住宅用地等不同类型。

对于使用权的所有人,在占用土地发生时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并按规定交纳税款。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方法是按照土地使用权所占用的土地面积和土
地的分类情况来计算税款。

具体的计算公式为:土地使用税=占用土地面
积×土地使用税税额。

土地使用税税额根据城市土地等级、不同类型的土
地使用权以及地区的区划来确定,各地区税额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对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根据相关政策还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例如,对于保护性绿地以及国家和地方提供的一些公共设施用地,可以减
免或者免征土地使用税。

同时,对于受公用事业建设规划需要征收土地的
单位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减免土地使用税。

此外,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
个体农民使用的土地,也可以根据相关规定享受减免税的政策。

综上所述,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我国税收体系中的一种重要税种,对于
规范土地使用、加强土地管理以及调节土地资源配置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通过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可以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城镇
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同时,税收优惠政策也有助于减轻企业及个人的负担,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的解读

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的解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青海、宁夏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将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通知如下:一、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国家税务局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十八条第四项同时废止..二、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三、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各地财税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了解;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政策解读如下:一、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为促进残疾人就业;国家税务总局在1988年下发的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中明确;对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可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但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实施政企分开;民政部门不再直接举办福利工厂..与此同时;随着福利事业的社会化;残疾人就业的单位逐步拓展到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一些企事业单位承担起了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社会责任..为继续贯彻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精神;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应对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重新明确..为此;参照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种的现行优惠政策;结合城镇土地使用税自身特点;将减免税条件设定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考虑到此前福利工厂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征免税是授权各省区确定的;为保持政策及管理的适当衔接;通知还规定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仍由各地确定..二、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现行房产税政策规定;出租房产按租金收入征税..在实际的房产租赁中;一些出租人往往采取给予一定期限免收租金的优惠来招揽承租人..而房产免收租金期间如何征收房产税;各地做法也不尽一致..一些地方按实际租金收入征税;免收租金期间纳税人对其房产按零租金申报;据此计算的应纳税款为零;造成了税收流失..还有一些地方采取了核定租金收入的办法;但按照征管法规定;核定收入的前提是申报收入偏低;而免租期间出租人又确无租金收入;核定征税的前提也不成立..尽管免收租金期间没有租金收入;但该房产用于出租;属营业用房;应缴纳房产税..为堵塞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征收漏洞;规范执行;通知明确;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三、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按现行房产税政策规定;房产税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房产原值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20世纪90年代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后;会计制度明确要对土地进行价值核算:买地建房的;需要把有关地价结转到固定资产;直接购买房地产的;按买价计入固定资产..因此;一般而言;房屋原值中是包含地价的..2007年开始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可将土地单独进行会计核算;据此;地价就不再计入房产原值;这使得适用不同会计制度的企业;由于会计处理不同;有的要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有的则不需计入;从而在纳税人之间产生了税负不公..更为严重的是;近年来还出现了为少缴房产税将已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剥离出来的情形..为维护税收公平;堵塞税收漏洞;有必要就此问题进行明确..地随房走;房依地建;土地和房屋不可分割;按照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规定的“房地一致”原则;应将房产用地的价值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这既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土地利用成本;有利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同时;也符合下一步房地产税改革的方向..由于现行房产税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为保持房、地价值计量口径的一致;计入房产原值的土地也应是“原值”;为此;规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是指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考虑到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后;部分单位如仓储、物流企业等由于生产经营的特殊性;占地面积大;可能税负增加较多;对这类“大地小房”的情况需给予一定照顾;允许其只将部分土地的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税..大地小房的界定标准问题;经过实地调研部分企业;并参考了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最终将宗地容积率0.5工业用地最低容积率作为界定“大地小房”的标准..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属于“大地小房”;可仅将部分土地的地价计入房产原值;计入的土地面积按应税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这里有两个概念:宗地和容积率..宗地是土地权属界址线围成的地块;是土地登记和地籍调查的基本单位;一般情况下;一宗土地为一个权属单位..容积率是指一宗土地上建筑物不含地下建筑物总建筑面积与该宗土地面积之比;是反映土地使用强度的指标..例如;某工厂有一宗土地;占地20000平方米;每平方米平均地价1万元;该宗土地上房屋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通过计算可知该宗地容积率为0.4;因此;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应税房产建筑面积×2×土地单价=8000平方米×2×1万元/平方米=16000万元..再如;某企业以8000万元购置了一宗建筑面积为5000平方米的房地产;其中;该宗土地面积1000平方米;地价2000万元;通过计算可知宗地容积率为5;因此;应将全部地价2000万元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此项规定;还有几个需要说明的问题:一是与财税200815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关系..15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但对地价应否计入房产原值以及如何计入问题;并未明确;为此;通知对此进行了明确;是152号文件第一条的补充规定..二是划拨土地如何处理..当前有部分企业主要是老的国有企业的土地仍是国家划拨的;取得土地时没有支付成本..近年来随着国有企业改制;部分划拨土地虽以国家授权经营、作价入股等方式对土地进行了价值评估;但这种评估价值不属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不需要计入房产原值..三是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关系问题..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在调节目的、税种属性等方面均不相同;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并不矛盾..。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优化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优化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优化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印发了《关于优化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有关内容解读:一、公告背景为优化我省营商环境,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减少申报缴税次数,经省政府同意,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决定,在现行规定基础上,进一步优化我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纳税期限,对符合条件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可以选择“按年申报、一次缴纳”,在每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一次性申报缴纳当年税款,即“一年只申报一次”,进一步降低纳税人的资金成本和办税成本。

二、主要内容我省纳税人年度应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分别在5万元(含)以下的,可以选择“按年申报、一次缴纳”,纳税期限为税款所属年度的12月1日至12月31日。

本条所称纳税人,是指自用房产、土地的纳税人,不包括出租房产、土地的纳税人;分别在5万元(含)以下,是指纳税人未享受各项减免税之前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均在5万元(含)以下。

三、注意事项对已实行“按年申报、一次缴纳”的纳税人,条件未发生变化的,长期有效,以后年度无需再次申请;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在其本年度12月1日至12月31日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由税务机关调整其申报纳税期限,从次年起不再实行“按年申报、一次缴纳”。

四、施行时间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纳税人2021年9至12月份属期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于2021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一次性申报缴纳。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第一条中“对纳税人年度应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度分别在10000元(含)以下的,经纳税人申请,可以在每年1月份纳税期限内一次性全额申报缴纳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同时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完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二、关于出典房产的房产税问题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问题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四、关于地下建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本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3]368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解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明确了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出典房产、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政策以及地下建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

——明确政策一: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解读:根据财税部门原有的相关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由使用人代缴纳,但对这种情况下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按租金还是房产余值没有明确规定。

解读:财税[2008]152号),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进行了重新调整

解读:财税[2008]152号),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进行了重新调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进行了重新调整。

对比新旧规定,新规中明确了更多细节。

按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有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008号)第十五条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号)进一步明确,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因此,凡按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的,即应以房屋原价按规定减除一定比例后作为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

没有记载房屋原价的,按照上述原则,并参照同类房屋,确定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财税[2008]152号文件明确,从2009年1月1日起,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

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第十五条同时废止。

如何界定计入房产原值的房产和附属设备对于房产概念的界定,财税[2008]152号文件并无新规定。

可比照的文件有以下几个:财税地字[1987]3号文件中明确规定,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疫情期间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解读和操作讲解

疫情期间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解读和操作讲解
疫情期间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解读和操作讲解
2020年4月2日
疫情期间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解读和操作讲解
目录
一、优惠政策解读 二、常见问题 三、操作流程演示
一、优惠政策解读
01
02
03
04
05
06
政策 依据
减免 主体
减免 条件
减免 幅度
减免 期限
办理 流程
一、优惠政策解读
本次疫情减免未能否及时享受优惠的,是否可以办理退税
二、常见问题
常见问题3
按季度申报的纳税人如何申报享受,即一季度申报享受二个月的减免,二季度申报享受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中小企业是否可以享受本次减征优惠政策
二、常见问题 常见问题5
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享受此项减征政策
三、操作流程演示
税源信息修改
1、税源无减免信息情况 2、税源已存在其他减免信息情况 3、税源存在欠税信息情况
三、操作流程演示 1、税源无减免信息情况
三、操作流程演示 1、税源无减免信息情况
三、操作流程演示 1、税源无减免信息情况
三、操作流程演示 1、税源无减免信息情况
三、操作流程演示 1、税源无减免信息情况
一、优惠政策解读
06、办理程序
困难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核准类减免税,应当由纳税人提出减免税申请,经税 务机关履行减免税核准手续后才可以享受。为有效应对疫情,使纳税人第一时间享受税收优惠, 此次实行容缺办理,对符合辽政发〔2020〕6号规定条件的中小企业,可先自行判断、自主申报。 税务机关事后通过数据比对方式进行审核。纳税人对申请享受减征优惠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 律责任。经审核不符合减免条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告知纳税人补缴税款,但不征收滞纳金。对 企业提出异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复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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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地用途必须合规
无论是仓储企业还是物流企业,还是将土地出租给物流企业用于仓储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享受减半征收土地使 用税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主要储存【12种】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 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 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16种】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二、物流企业大宗仓储用地,税收减半优惠六个要点
3.两个限定不能含糊
除了用途,享受减半优惠的土地还有两个必要条件。一是面积有下限。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 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规定,能 够减半征收土地使用税的仓储用地,只能是“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土地”。二是“同一” 有讲究。符合减税条件的仓储用地,是“同一仓储设施”。对于“同一仓储设施”,在税法政策中并没有明确的 解释,本人认为:“同一仓储设施”占地,不能简单地按照单张土地使用证载面积确定。在现实中,往往存在一 个仓储设施占地拥有多张《土地使用证》,且这些土地实际上地块相连,在管理上是同一库点。因此,对于仓储、 物流企业的同一个仓储库点,无论涉及多少张《土地使用证》,只要相连地块的总体面积超过6000平方米,且满 足政策规定的仓储用途的规定,都应当认定为“大宗商品仓储设施”,应予以减半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物流企业大宗仓储用地,税收减半优惠六个要点
4.其他地块不得减税
对于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其他非直接从事大宗商品仓储的用地,以及非物流企业的内部仓库和非 物流企业承租的大宗仓储用地,不属于财税〔2017〕33号、财税〔2018〕62号文件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 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也就是说,对于非仓储用地,或是物流仓储企业自有或租用的仓储用地,在仓储物品和库 点面积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均不属于减半征收的优惠范围。
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 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具体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 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 划或年度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征收人签订的 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住房或通 过改建、扩建、翻建等方式实施改造的住房。
5.优惠时限注意区别
对于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优惠,优惠时限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 12月31日止。对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其优惠时限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 止。
6.优惠办理依法备案
符合减税条件的纳税人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目前我盟确定为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流企业大宗仓储用地,税收减半优惠需六个要点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8〕62号),将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优惠,由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 仓储设施用地(财税〔2017〕33号规定),拓宽到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
1.纳税主体切莫混淆
虽然财税〔2017〕33号和财税〔2018〕62号文件规定的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对象,都与物流企业和大 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有关,但是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却不一样。对于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 品仓储设施用地优惠,纳税人是物流企业。对于物流企业承租的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优惠,其纳税人是拥 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城市、【旗】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每半年缴纳一次。具体缴纳时间为每年5月和11月。注销的纳税人,应当在注销当月缴清城镇土 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税额标准计算征收。占用土地面积确定标准: 1、按照土地权属文件的土地占用面积确定;2、没有土地权属文件的,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土地占用面积确定; 3、土地权属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不一致的,或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权属文件的, 税务机关根据依法取得测绘资质的单位测定的土地面积计算征收。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07号
为推进去产能、调结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 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 过两年。
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中央企业名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认定发布,其他企业名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去产能、调结构主管部门认定发布。
其他减免: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 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三、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土地税
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 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 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土地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101号
1.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 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2、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 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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