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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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搞活企业内部用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以强化劳动合同管理为突破口,引入竞争机制,严格用工动态考核,建立企业与劳动者双向选择、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的用工机制。
第三条建立健全考核体系和考核标准,把减员与增效有机结合起来,实行优胜劣汰,降低用人成本,进一步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努力打造一支素质高、能力强、作风硬、劳动关系和谐的职工队伍,
第四条用人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工作岗位,实行定岗定员。人力资源部严格控制职工总量,严把进人关,依法规范和调整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使职工的流动做到合理、有序,促进企业改革与发展。
第二章用工方式和总量控制
第五条完善定额定员管理,增强劳动力宏观调控能力,用人单位的职工总量经公司确定后,要严格控制,原则上一律不得突破。未经公司批准,严禁用人单位私自招用或使用任何人员。用人单位要依据企业发展战略,每年元月份
将用工需求计划(有企业工的单位要在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旬;需临时雇用季节工的,必须提前15提出申报计划)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六条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对员工实行“能进能出”的用工机制,凡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都必须依法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等各项手续均由人力资源部进行统一办理。
第七条用工方式。经公司批准,对生产一线缺员岗位可征用企业工(当地农民工);对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岗位可依法实行劳务派遣;对环卫等服务性内容的工作,可委托保洁公司管理。相关用工或承包协议签订后,需在7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运维中心(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八条严格执行空岗报告制度,进一步完善用工审批程序。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需增加或补充人员时,要提前3个月向公司申请(包括:事由、工种、人数等内容),经公司核实批准后,依据批复意见,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人力资源部须在批复意见下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招用工作,并于当月或次月录入系统记入在册人数。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要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职工奖惩以
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将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职工。
第三章公开招聘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第十条公司新增(补)劳动力要根据空岗需求情况先在本单位内部调整,内部无法调整的报请公司总经理在公司系统内调配,本系统无法调配的实行公开招聘。
公司除采取公开招聘形式对缺员单位进行劳动力补充外,还采取措施对富余职工进行妥善安置。
第十一条公开招聘岗位的界定:
(1)公司新建项目及各单位改、扩建项目新增岗位;
(2)因生产工作特殊需要增补的岗位;
(3)各单位自然减员形成的确需补充的空岗。
(4)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部要切实加强招聘管理。招聘开始前,要制定具体的招工办法,依照有关规定公布招聘简章。要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要明确告知劳动者有义务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并保证真实,以确保实名制招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部是公司唯一指定的招聘单位,但可以委托用人单位为本单位招用人员。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收取定金、保证金、抵押金等费用。
第十四条新员工的来源原则上从三个方面录用:一是招聘大学毕业生和接收复转军人;二是招用总部所属单位之间调动的人员;三是招聘部分企业工(农民工)充实到电解、炭素生产岗位。
第十五条向社会招聘人员时,由用人单位提出招聘条件、工种(岗位)、数量、素质要求以及工资福利待遇等具体的招工简章和办法,经公司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向社会发布用工信息。
第十六条招聘工作要坚持“公开招聘、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实行德智体全面考核,采取理论知识、技能操作考核、面试和体检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考核成绩和录用人员名单应予以张榜公布,经考核录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属其他企业的应聘人员,要验明其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后,方可录用,并及时办理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转移手续。对新招用的人员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各用人单
位对新招聘人员从录用到签订劳动合同、岗前培训、竞聘上岗等要有专人进行管理,并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资料。
第四章全员竞聘上岗,实行岗位管理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要在做好岗位分类的前提下,认真搞好核岗定编,根据岗位(工种)的不同特点,制定岗位工作标准,聘用(任)职工上岗。岗位聘用(任)要明确具体的任职条件、岗位职责、工作标准等,使职工的责、权、利具体化、标准化,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
第十九条实行竞聘上岗制度。进行岗位聘用(任)时,事先应将岗位名称、聘用人数、聘用(任)条件、聘用(任)方法以及程序等予以公开。采取逐级聘用(任)、双向选择、竞争上岗的方法进行竞聘上岗。
第二十条岗位聘用(任)按照竞聘上岗办法竞争上岗,纳入岗位聘用(任)管理。
第二十一条未聘用(任)上岗的员工将全部到公司运行维护中心进行待岗,具体待遇按公司的《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章职工流动管理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职工劳动合同中确
定岗位对职工进行岗位管理,要保持各岗位人员的相对稳定。要规范职工流动行为,严格控制生产岗位职工向非生产岗位的流动,企业工仅限于生产岗位工作,对新招用的大学生操作岗位的职工实行定位管理,严禁倒流到机关。严格控制后勤机关人员和生产辅助人员,辅助岗位原则上实行减员减岗不增人。
第二十三条对要求调出公司的职工,原则上不予控制。公司以外单位的人员调入公司,必须报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办理流动手续。
第二十四条公司内部单位职工流动的基本原则。
(一)用人单位生产或工作急需人员;
(二)关键生产岗位的员工没有特殊原因不得调到其它单位工作;
(三)工作未满3年的生产操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在公司内部单位间流动;
(四)农民合同制工人不得在公司内部流动;
(五)从严控制职工调入质检中心、运维中心和公司机关。
第二十五条公司所属各单位之间职工流动,经接收单位、调出单位和人力资源部同意,由员工本人于每月15日前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职工流动手续。
第二十六条公司所属各单位职工流动到生产一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