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公交车乘车管理办法【VIP专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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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辆运行管理规定

公交车辆运行管理规定

公交车辆运行管理规定
根据公共交通法和相关政策,公交车辆运行管理规定包括以下方面:
1. 公交车辆的安全运行:公交车辆必须符合相关的车辆安全标准,经过定期的检测和维护,保证车辆的正常运行和乘客的安全。

2. 公交车辆的驾驶员管理:公交车驾驶员必须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和技术水平,经过相关培训和考核,保证驾驶员能够熟练驾驶公交车辆,并妥善处置各类交通事故和紧急情况。

3. 公交车辆的运营时间和路线管理:公交车辆运营时间和路线必须经过严格的规划和管理,以满足乘客的需求,并保证公交车辆的高效利用。

4. 公交车辆的票务管理:公交车辆必须使用统一的票务系统,确保票务的合法性和可靠性,防止票务欺诈和漏税行为。

5. 公交车辆的车内秩序管理:公交车辆内禁止吸烟、大声喧哗、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确保车内环境整洁和乘客的安静。

6. 公交车辆的投诉处理和服务监督:公交车辆运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乘客的投诉和意见,提供良好的服务。

以上是一些公交车辆运行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不同地区和运营企业可能还有一些细节差异,具体规定需参考相关法律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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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辆运行管理规定[1]

公交车辆运行管理规定[1]

公交车辆运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导言公交车辆是城市交通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确保公交车辆的安全、顺畅运行,并提升公众的出行体验,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目的本规章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公交车辆运行管理,确保车辆维护保养和驾驶员的安全驾驶,保障乘客的安全和舒适。

第二章车辆维护保养管理第三条车辆检查1.每日车辆上线前应经过全面检查,确保发动机、制动系统、轮胎、灯光、座椅等各项功能正常。

2.每周对车辆进行一次维护保养,检查并更换润滑油、滤芯、机油等,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3.每月对车辆进行一次大修,检查并更换雨刷器、轮胎等,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

第四条驾驶员保养义务1.每名驾驶员应对所驾驶的车辆负责,仔细保养车辆。

2.驾驶员应定期检查车辆的机油、水温、轮胎等,并及时保养和维修。

3.驾驶员发现车辆故障时应立即上报维修。

第五条车辆维修管理1.公交公司将建立完善的车辆维修档案,对每次维修记录维护、归档。

2.车辆在维修期间,应由专业的维修人员进行修理,并在修理完毕后进行全面检验。

3.维修完毕后,由驾驶员经过试验确认车辆各项功能正常,方可开始运营。

第六条安全设备管理1.每辆公交车应配备安全设备,包括灭火器、急救箱等。

2.安全设备应按规定摆放在指定位置,并保持完好。

第三章驾驶员安全驾驶管理第七条驾驶员资格要求1.驾驶员应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并定期参加培训和考核。

2.驾驶员不得在酒后、疲劳、服用药物等状态下驾车。

3.驾驶员应具备良好的驾驶技术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

第八条驾驶员行为规范1.驾驶员应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超速行驶、闯红灯、违法变更车道等。

2.驾驶员应礼让行人,确保乘客的安全。

3.驾驶员不得随意停车,不得私自停靠在非指定停车点。

第九条驾驶员休息和换班规定1.驾驶员应按照规定的休息时间安排合理的休息。

2.当驾驶员工作超过规定的驾驶时间或感觉疲劳时,应立即申请休息或换班。

第十条事故处理1.驾驶员在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停车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伤者安全和交通畅通。

公交卡使用管理制度

公交卡使用管理制度

公交卡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交卡的使用管理,保障公共交通运营秩序,保障乘客切实享受乘车便利,保障我公司良好运营和经营状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旗下所有公交车辆及相关设施。

第三条公交卡是我公司为方便广大市民出行而发行,具有多种功能如乘车、充值、查询等的一种电子卡片。

第四条持卡人在乘坐我公司公交车时,必须使用公交卡刷卡乘车。

第五条公交卡的使用应遵循公平、公正、便捷的原则。

第六条公交卡使用管理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我公司公交卡使用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由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

第二章公交卡的使用规定第八条公交卡的使用范围仅限于我公司旗下公交车辆。

第九条公交卡仅限本人持有使用,不得转让给他人。

第十条公交卡一经挂失,应及时补卡,挂失期间责任人需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公交卡涉及充值、查询、退费等事宜,应遵循公司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持卡人应注意保护公交卡,不得弄污、弄破、弄损。

第十三条若公交卡出现异常情况,持卡人应及时向公司相关部门反映并处理。

第十四条公交卡一经损坏,应及时更换。

第十五条公交卡应在有效期内进行使用,过期公交卡需重新购卡。

第十六条持卡人应遵守公司的相关规定,不得恶意使用公交卡。

第十七条公交卡一律不设还款、退款等服务,持卡人应提前核实公交卡余额。

第十八条公交卡使用过程中,如有违规操作,公司有权暂停或取消该卡的使用权。

第三章公交卡的管理第十九条公司将建立完善公交卡管理系统,确保公交卡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二十条公司将定期检查公交卡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将加强对公交卡的维护与保养,确保公交卡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条公司将建立完善的公交卡充值机制,方便持卡人进行充值操作。

第二十三条公司将加强对公交卡数据的保护,保障持卡人个人信息安全。

第二十四条公司将建立完善的公交卡查询系统,方便持卡人随时了解卡内余额情况。

第四章公交卡的违规处理第二十五条持卡人若违规使用公交卡,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措施。

公交车乘车规定

公交车乘车规定

公交车乘车规定公交车乘车规定为确保所有乘客的安全和乘车秩序,以下是乘坐公交车时应遵守的乘车规定:一、乘车准备:1.持有效车票:每位乘客必须持有有效车票或刷卡乘车。

没有有效车票的乘客将被要求购买车票或刷卡乘车,否则将会被请下车并可能面临罚款。

2.携带行李:乘客应携带合理大小的行李,以免影响其他乘客的乘车空间和安全。

若行李过大或不适宜携带于公共交通工具上,可选择其他合适的方式运输行李。

3.有序等候:在候车站或车站广场,乘客应进行有序排队,不得挤占他人乘车空间。

不得在车站内吸烟、乱扔垃圾等,维护站场环境的卫生与秩序。

二、上下车注意事项:1.按站上下车:一般情况下,乘客需按照公交线路沿途设立的车站上下车,不得随意要求驾驶员临时停车或下车。

2.礼貌上下车:乘客在上下车时应礼貌待人,不得推搡、冲撞、侵犯他人,确保上下车的安全与顺利。

3.有序排队:当车辆停车时,乘客应自觉排队上下车。

老人、孕妇、残疾人有优先上下车的权利,其他乘客应给予积极的配合与支持。

三、乘车时行为规范:1.有座居座:车辆内的座位有限,乘客应合理分配座位,给予有需要的人让座。

婴儿车、行李等物品不得占用座位。

2.保持安静:乘客在车上应保持安静,不发出嘈杂声音,不妨碍其他乘客休息与工作。

使用手机时请将声音调低或使用耳机。

3.禁止吸烟:乘客在车辆内严禁吸烟,该规定同样适用于使用电子烟、吸食其他烟草制品。

4.禁止饮食:乘客在车辆内禁止饮食,以免造成车内环境的脏乱。

5.不得乱扔垃圾:乘客应将垃圾放入指定的垃圾桶内,不得乱扔垃圾,保持车辆整洁与环境卫生。

6.保持安全乘车姿势:乘客在车辆行驶中应保持正确乘车姿势,牢牢抓住扶手或靠背,确保自身安全。

四、尊重驾驶员与工作人员:1.尊重驾驶员:乘客应尊重驾驶员,按照驾驶员的指引或要求进行操作。

2.合理要求服务:乘客在遇到问题或有需要时,可以合理、文明地向驾驶员或工作人员提出要求,不得恶言恶语或侮辱他人。

3.配合应对紧急情况:遇到紧急情况时,乘客应听从驾驶员或工作人员的指挥,配合安全疏散,确保乘车安全。

公交车使用管理制度

公交车使用管理制度

公交车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企业内部公交车的使用,确保员工的安全出行,提高公交车的使用效率,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全部员工对公交车的使用。

第三条定义1.公交车:指公司拥有的以供员工使用的交通工具。

2.员工:指正式员工、合同员工、实习生等受聘于本公司的人员。

第二章公交车的使用申请和审批第四条使用申请1.员工需提前向所在部门的主管递交公交车使用申请。

2.使用申请应供应出行日期、启程地方、目的地方、估计返回时间等必需信息。

3.申请应提前至少三个工作日提交,特殊情况下,可依据实际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条审批程序1.部门主管收到员工的公交车使用申请后,将及时审核并予以批复或驳回。

2.如需要长时间使用或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公交车的,部门主管需将申请上报至行政部门备案。

3.行政部门对需长时间使用或特殊情况使用公交车的申请进行综合评估,并做出最终决策。

第六条取车手续1.被批准使用公交车的员工,在出行前须到公司行政部门办理领车手续。

2.领车手续包含填写借用登记表、供应驾驶证复印件、签署车辆使用责任书等。

3.行政部门将办理完领车手续的员工信息登记于公交车使用登记台账上。

第七条违规申请处理1.员工未按规定提前申请公交车使用的,行政部门有权拒绝其使用申请。

2.员工虚报出行事由、有意违规使用公交车的,行政部门有权对其进行相应惩罚。

3.行政部门将对违规使用公交车的员工进行警告、记过甚至解雇等惩罚,具体情节将依据实际情况决议。

第三章公交车的使用注意事项第八条安全驾驶1.全部使用公交车的员工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定,并保持安全驾驶。

2.不得超载、疲乏驾驶、酒后驾驶等违规行为,确保坐车人员的安全。

3.发现驾驶员存在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应立刻上报行政部门,行政部门将及时处理。

第九条车辆保养1.公交车的使用人员应当做好车辆的日常保养工作,包含如加油、洗车及时修理等。

2.发现车辆有损坏、故障等问题的,应立刻上报行政部门进行处理,不得私自维护和修理。

乌鲁木齐市公路运输管理办法-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

乌鲁木齐市公路运输管理办法-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

乌鲁木齐市公路运输管理办法正文:----------------------------------------------------------------------------------------------------------------------------------------------------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乌鲁木齐市公路运输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九日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997年8月28日乌鲁木齐市公路运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乌鲁木齐市公路运输管理,维护公路运输的正常秩序,保障公路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经委和交通部《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公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公路运输是指公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和配件经销、装卸搬运以及运输服务业。

城市公共汽车和客运出租汽车业(含中巴车)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路运输实行多家经营,统一管理,协调发展,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方针,保护正当竞争。

第四条乌鲁木齐市交通局是本市公路运输行业的主管部门,依法对公路运输行业进行管理、协调、监督和检查。

根据需要可依法委托所属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本办法。

公安、工商、物价、城建、税务、环保、技术监督等工作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公路运输行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请从事公路运输的经营者,必须先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经营许可证件,并依次到工商、税务、公安、环保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经营。

经批准从事公路运输的经营者,改变经营性质、经营范围、停业或发生其他变更时,必须向原批准机关申报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六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公路运输的经营者,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第七条公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自觉接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管理。

公交车乘车纪律规定

公交车乘车纪律规定

公交车乘车纪律规定公交车作为城市居民重要的交通工具,为方便人们出行,提供了快捷、安全的服务。

为了确保乘车过程中的秩序和安全,各地都制定了相应的乘车纪律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公交车乘车纪律规定。

一、排队候车在公交站点等候车辆时,乘客应自觉排队,遵守先来先上车的原则。

避免插队现象的发生,维护良好的公共秩序。

同时,乘客应保持文明、友善的态度,遵守社会公德,不得言语侮辱、冲撞他人。

二、持票乘车乘客在上车之前应事先购买或准备好有效的车票或乘车卡,在车上乘务员的查验下,出示车票或刷卡乘车。

未持票乘车的乘客,应按照规定补票或补交等额罚款。

三、让座尊老爱幼为了照顾弱势群体,公交车上设有专门的老人、孕妇及残疾人座位。

健康、年轻的乘客应主动让座给有需要的人,表现出关心和尊重。

同时,其他乘客也应积极协助,为老人等人士提供帮助和扶持,确保他们的安全和舒适。

四、不吸烟禁食为了保持车内的空气清新和乘客的身体健康,乘车过程中禁止吸烟和食用散发味道较大的食物。

如果有需要,可在车辆停靠的地方下车吸烟或用餐,避免对他人造成不适和污染。

五、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保持环境整洁是每个乘客的责任。

在公交车上,乘客应尽量不随地吐痰或者乱扔垃圾。

如有废纸、瓜果皮等垃圾产生,应放入垃圾袋或存放在指定的座位垃圾箱中。

保持车内整洁,为后续乘客提供良好的环境。

六、不扰乱公交车秩序乘客在公交车上,应保持安静、有序的乘车环境。

不大声喧哗、播放音乐或影响他人。

遵守乘务员的管理和指示,配合进行安全检查。

如有需要,乘客应主动配合调整座位或靠边站立,确保车辆的正常行驶和乘客的安全。

七、不进行违法活动在乘车过程中,乘客不得进行任何违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扒窃、吸毒、持有违禁物品等。

如发现有可疑情况或违法行为,乘客应及时向乘务员或车辆驾驶员报告,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总之,公交车乘车纪律规定旨在维护公共秩序和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每位乘客应遵守这些规定,以文明、友善的态度乘坐公交车,共同营造良好的公共交通环境。

公交使用管理制度

公交使用管理制度

公交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城市公交使用秩序,提高公交服务质量,维护公共交通秩序,保障公共交通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城市交通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内所有公交车辆及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驾驶员、乘客等。

第三条公交使用管理制度的遵守与执行是每个公交车辆的驾驶员和乘客的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本制度。

第四条公交车辆的调度、运营和行车环节应当遵循安全第一、服务至上、规范有序、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服务质量评价是公共交通企业的工作重要指标,公交企业应当根据乘客的合理要求和市场的需求,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提高乘客出行的舒适度和便利度。

第六条乘客应当文明乘车,不得损坏公交车辆和设施,不得违反公交车辆的乘车秩序,不得干扰驾驶员正常驾车。

第七条驾驶员应当具有驾驶相应车型的资格和证件,驾驶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行车,保证公交车辆安全运行。

第八条公交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的安全性和正常运行。

第九条公交车辆和设施的管理者应当对乘客的投诉和建议进行及时处理,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条公交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公共资源谋取私利,不得损害乘客合法权益。

第二章公交车辆的管理第十一条公交车辆的运营企业应当对车辆进行定期的检测和维护,确保车辆的安全性和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公交车辆的驾驶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证件,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出行安全。

第十三条公交车辆运营企业应当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驾驶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意识。

第十四条公交车辆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车辆维护管理制度,加强对车辆的日常维护和保养。

第十五条公交车辆的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乘客的投诉和建议。

第十六条公交车辆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评价制度,对车辆的运行服务进行定期评估和检查。

第三章乘客出行管理第十七条乘客应当遵守公共交通秩序,文明乘车,不得损坏公交车辆和设施。

乌鲁木齐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乌鲁木齐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乌鲁木齐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法规类别】公路运输【批准部门】8;829;82901;【批准日期】2006.09.29【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6.11.24【实施日期】2007.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乌鲁木齐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06年9月29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6年11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维护公共汽车客运市场秩序,保障营运安全,维护乘客和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规划、设施建设和经营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汽车,是指在城市中按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票价和时间营运,供公众乘坐的客运车辆。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是指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的站台、站牌、候车亭、专用停车场、站务用房、枢纽站及其他相关设施。

第四条市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

其所属的市客运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行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工商、环境保护、市政市容、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将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优先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发展应当坚持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公平竞争、安全营运、方便快捷、优质服务、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七条市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居住区建设以及新建、扩建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汽车站、旅游景点和大型商业、娱乐、文化、教育、体育中心等项目时,应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专项规划,划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建设用地。

公交车车辆使用管理规定(3篇)

公交车车辆使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交车车辆管理,保障公交车安全、高效、文明、舒适运行,维护乘客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公交车车辆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公交车车辆使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公交车车辆使用管理应当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制度。

第五条公交车车辆使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本规定的实施。

第二章车辆准入第六条公交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技术标准,具备安全、环保、舒适等基本条件。

第七条公交车车辆购置应当经过招投标程序,确保车辆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八条新购置的公交车车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技术标准;(二)具有合法的车辆注册手续;(三)配备必要的车辆安全设施;(四)车辆外观整洁、标识清晰;(五)车辆内饰符合卫生要求。

第九条公交车车辆投入使用前,应当经过车辆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第十条公交车车辆所有权应当明确,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借、出租、抵押。

第三章车辆维护与保养第十一条公交车车辆维护保养应当遵循“预防为主、计划安排、定期保养、及时修理”的原则。

第十二条公交车车辆维护保养分为日常维护保养、定期维护保养和专项维护保养。

第十三条日常维护保养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检查车辆外观、标识、内饰等;(二)检查车辆安全设施、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灯光系统等;(三)检查车辆轮胎、电池、润滑油等;(四)清理车辆内部卫生。

第十四条定期维护保养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按照车辆维护保养手册要求,更换机油、滤清器等;(二)检查车辆传动系统、悬挂系统、制动系统等;(三)对车辆进行全面清洗、消毒。

第十五条专项维护保养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对车辆进行大修、中修、小修;(二)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环保检测;(三)对车辆进行性能检测、故障诊断。

乌鲁木齐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乌鲁木齐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乌鲁木齐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5.28•【字号】•【施行日期】1998.02.24•【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1998年2月24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1998年4月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03年12月19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8日自治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的《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乌鲁木齐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维护乘客、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出租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客运出租汽车是指提供客运服务和车辆租赁服务的客运车辆及按规定的线路提供营运服务的城市小公共汽车。

客运服务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运送服务,并且按照里程、时间或行驶线路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车辆租赁服务是指向用户出租不配备驾驶员的客运车辆,并且按照合同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和乘客、用户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实施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其所属市城市客运统管办公室(以下简称客运管理机构)负责。

公安、建设、工商、税务、发展计划、质量技术监督、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和管理应坚持统一管理、协调发展、公平竞争、方便群众的原则。

鼓励和引导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进行规模化经营。

第六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所有权属国家所有,本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

乘公交车规章制度

乘公交车规章制度

乘公交车规章制度一、上车规定1. 乘客需在公交站台等候,不得在非指定区域上下车,以免影响公交车正常运行。

2. 上车时需按序排队,有序上车,不得插队。

3. 乘客在上车前应主动让老人、孕妇、小孩等特殊人群先上车。

4. 乘客上车后,应立即取票并找座,不得在车门口阻碍其他乘客上下车。

5. 乘客上车后,应按照座位号有序就坐,不得占用他人座位。

6. 上车后如遇票款不足情况,应立即补票。

二、乘车规定1. 乘客需将身体靠背靠椅,保持坐姿端正,不得站立或者长时间半躺。

2. 乘客在车内禁止大声喧哗、乱扔垃圾、吸烟等行为,保持车内环境整洁。

3. 乘客在车厢内应礼貌待人,尊重他人,不得打闹、争吵、甚至斗殴。

4. 乘客需遵守车上人员的指挥,不得随意拆卸、涂鸦、破坏车辆设备。

5. 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乘客应保持安静,随时注意车辆行驶状况,不得在座位上嬉闹。

6. 乘客需正确使用安全带,保障自身安全,不得随意拔掉或者松解安全带。

三、下车规定1. 乘客应在自己需要下车的时候提前提醒司机。

2. 下车时需等待车辆完全停稳后再行下车,不得在车辆行驶途中强行下车。

3. 乘客下车后应及时离开车门口,不得在车辆附近逗留或者阻碍其他乘客下车。

4. 乘客下车后应保持车厢内外环境整洁,不得随意乱扔废弃物。

五、特殊情况规定1. 如果乘客发现自己丢失物品,应及时向车辆工作人员报告,并配合工作人员查找。

2. 如果乘客在乘车过程中遇到不文明乘客或者有违规行为的人员,应及时向车辆工作人员报告。

3. 如遇突发情况,例如车辆故障、道路拥堵等,乘客应保持耐心和理解,听从车辆工作人员指挥。

最后,希望广大乘客能够遵守以上规章制度,文明乘车、文明出行,共同维护一个良好的乘车环境。

祝愿大家安全出行,愉快旅程!。

公共汽车规章制度标准

公共汽车规章制度标准

公共汽车规章制度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汽车运营秩序,维护乘客出行安全,特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公共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共汽车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合规经营,保障乘客出行安全和舒适。

第三条公共汽车运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健全管理制度,确保公共汽车网络安全运营。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城市公共汽车运营单位以及其从业人员。

第二章乘车须知第五条乘客在上车前应当排队有序等候,不得拥挤冲入车厢。

第六条上车时,应依次通过车门,不得强行闯关。

第七条上车后,应选择合适的座位或者站立位置,不得随意挑衅他人。

第八条乘车时,应保持车厢内干净整洁,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垃圾。

第九条乘车过程中,不得在车厢内大声喧哗,或者吸烟、喝酒等影响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乘车结束时,应自觉退出车辆,并保持车门畅通,确保其他乘客顺利下车。

第三章车辆管理第十一条公共汽车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运行安全。

第十二条乘务人员应当做好车辆的内外清洁工作,保持车内空气流通。

第十三条车辆内不得悬挂损坏或者有害的标语、标识等物品,确保乘客舒适乘车。

第十四条车辆内应当配备应急疏散装备,并设置报警按钮,以便乘客在紧急情况下及时报警求助。

第四章服务质量第十五条公共汽车乘务人员应当礼貌待客,及时为乘客提供需要的帮助。

第十六条乘务人员应当及时向乘客宣传公共汽车的线路、票价等信息,确保乘客有序乘车。

第十七条公共汽车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对乘客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回应处理。

第十八条公共汽车乘务人员在服务过程中,不得迟到、早退,确保公共汽车的正常运行。

第五章安全保障第十九条公共汽车运营单位应当制定紧急应急预案,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确保乘客人身财产安全。

第二十条乘务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安全培训,熟悉应急措施,做好应对紧急情况的准备。

第二十一条乘务人员在发现可疑人员或者物品时,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协助保障乘客出行安全。

公交规章制度

公交规章制度

公交规章制度
第一条公交车乘客应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在车厢内大声喧哗、吸烟或者进行其他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二条公交车乘客应遵守交通规则,不得在车厢内随意移动或者干扰司机正常驾驶。

第三条公交车乘客应遵守车厢内的座位秩序,不得占用他人座位或者将个人物品随意放置在座位上。

第四条公交车乘客应遵守车厢内的卫生规定,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垃圾或者在车厢内吃东西。

第五条公交车乘客应遵守车厢内的安全规定,不得携带危险物品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公交车乘客应遵守公交车站的秩序,不得在车站内随意拥挤或者进行其他扰乱站点秩序的行为。

第七条公交车乘客应遵守车站工作人员的管理规定,不得对工
作人员进行辱骂或者其他不文明的行为。

第八条公交车乘客应遵守车票管理规定,不得使用伪造或者他
人的车票乘车,不得逃票或者拒绝购票。

第九条公交车乘客应遵守公交公司的其他规章制度,不得违反
公司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公交车乘客如违反以上规定,公交公司有权要求其下车,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以上规章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公交车辆运行管理规定

公交车辆运行管理规定

公交车辆运行管理规定一、车辆运行安全管理1. 车辆维护保养每辆公交车应定期进行保养和检修,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安全。

保养和检修应按照规定的周期和标准进行,包括车身、发动机、刹车系统、轮胎等各个方面的检查和维护。

2. 驾驶员的素质要求驾驶员应持有合法的驾驶证,具备良好的驾驶技术和驾驶经验。

同时,驾驶员应熟悉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公交车辆运行规定,确保安全驾驶。

3. 车辆运行检查每日车辆运行前,必须对车辆进行全面的检查,包括车辆的机械状况、电子设备、灯光等方面的检查。

确保车辆在正常的工作状态下进行运行。

4. 突发情况处理如果在运行过程中遇到突发情况,如车辆故障、交通事故等,驾驶员应及时做出正确的应对措施,保护乘客和车辆的安全。

二、车辆运营管理1. 车辆运行时刻表公交车辆应按照规定的时刻表进行运行,确保按时到达各个站点。

时刻表应事先发布,并做好及时更新和通知工作。

2. 车辆的站点停靠在车辆到达站点时,应准确停靠到指定位置,确保乘客的方便和安全上下车。

同时,驾驶员应注意站点上的秩序维护和乘客的安全。

3. 乘客服务驾驶员应积极主动地提供乘客服务,包括热情接待、引导乘客上下车、解答乘客问题等。

同时,驾驶员应保持良好形象,为乘客提供文明、有序的出行环境。

4. 投诉处理对于乘客的投诉,应及时进行记录和处理。

投诉内容应认真核实,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乘客合法权益。

三、车辆运行统计与评估1. 运行数据记录车辆运行管理部门应对车辆运行数据进行记录和统计,包括车辆的运行里程、运行时间、载客量等。

统计数据应用于车辆运行分析和评估。

2. 运行评估定期对公交车辆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包括车辆的运行安全、准点率、服务质量等方面。

评估结果应作为优化公交运营的参考依据。

四、车辆运行违规行为处理1. 交通违规行为处理驾驶员在运行过程中,如有交通违规行为,应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

同时,必要时可以向相关部门提交违规行为的证据和情况,以便进行处罚。

公交规章制度

公交规章制度

公交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障乘客的安全和公交车辆的正常运营,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乘客在乘坐公交车时,应遵守车辆内部秩序,不得大声喧哗、吸烟、乱扔垃圾或者占用座位等影响他人乘坐的行为。

第三条乘客应遵守公交车上的安全规定,不得在车辆行驶中站立或者乱动车门等行为,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第四条乘客应遵守公交车上的票务规定,按规定购买车票或者刷卡乘车,不得逃票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车票。

第五条乘客应尊重公交车司机和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对其进行辱骂、侮辱或者攻击等行为。

第六条公交车司机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车辆安全驾驶,不得超速、疲劳驾驶或者违反交通信号等行为。

第七条公交车司机应礼貌待客,不得对乘客进行歧视、侮辱或
者拒载等行为。

第八条公交车辆应按时发车,确保线路的正常运营,不得因私而延误发车或者擅自更改线路。

第九条公交车辆应保持车内整洁,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确保乘客乘坐的舒适和卫生。

第十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乘客或者工作人员,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一卡通运营服务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一卡通运营服务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一卡通运营服务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01.31•【文号】交办运〔2018〕17号•【施行日期】2018.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一卡通运营服务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办运〔2018〕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交通一卡通运营服务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8年1月31日交通一卡通运营服务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交通一卡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加快实现互联互通,方便人民群众出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促进交通一卡通健康发展加快实现互联互通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5〕6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交通运输领域开展交通一卡通运营服务活动以及交通一卡通产品生产的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交通一卡通,是指主要在交通运输领域用于支付或清算的实体或虚拟交通卡、二维码以及其他特定信息载体或介质;交通一卡通产品包括实体卡片、移动载体或介质、虚拟介质,以及用于支付受理的机具终端、商用密码设备和各类信息处理系统。

第三条开展交通一卡通服务活动以及交通一卡通产品相关业务,应当遵循便民、利民、惠民的原则,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开展经营,实现互联共享。

第四条交通一卡通应用范围主要包括城市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出租汽车、市域(郊)铁路旅客运输、道路旅客运输、水路旅客运输等交通运输服务领域。

第五条交通一卡通运营机构包括交通一卡通发卡机构、收单机构、数据交换机构、代理机构等。

(一)本办法所称交通一卡通发卡机构,是指按照交通运输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开展交通一卡通发行业务的机构。

乌鲁木齐市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区公交车管理暂行办法★

乌鲁木齐市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区公交车管理暂行办法★

乌鲁木齐市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区公交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篇:乌鲁木齐市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区公交车管理暂行办法乌鲁木齐市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区公交车管理暂行办法为全面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体现市委、市政府对残疾人的关心,扩大对残疾人的“特惠服务”范围,解决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区公交车出行问题,让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对象及条件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具有自我行为能力的残疾人,可自愿申请办理残疾人免费乘车IC卡(以下简称“爱心卡”),持卡免费乘坐市区常规线路公交车和BRT。

二、爱心卡申办程序(一)办理爱心卡需准备下列材料:残疾人居民身份证;户口薄;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彩色正面免冠近照3张。

(二)办理爱心卡的残疾人,须本人携带上述材料,到所在地区县残联进行核实、登记,填写《乌鲁木齐市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区公交车爱心卡申请表》(一式三份)。

(三)经审核合格后,由残疾人本人到指定的办卡点,按规定办理爱心卡,并根据自愿原则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三、使用爱心卡注意事项(一)爱心卡每月刷卡次数为120次(参照我市敬老卡刷卡次数)。

(二)乘坐公交车要主动亮卡、刷卡,配合司乘人员验卡,自觉遵守《乌鲁木齐市市民乘车须知》等规定,做文明市民。

(三)年迈体弱、行动不便、患病及重度残疾人乘车须有他人陪护,陪护人员不能享受免费乘车规定。

(四)提倡残疾人避开高峰期乘坐市内公交车出行。

(五)妥善保管爱心卡,防止弯折、刻划、浸水、烘烤、硬物撞击,切勿置放强电磁场,以防损坏。

(六)爱心卡不得转借他人使用,违者没收,不予补办。

四、爱心卡年审(一)爱心卡实行年审制,每年审验一次;逾期不审,自动失效。

(二)享受免费乘坐市区公交车残疾人,每年须在规定时间,携带身份证、残疾证和爱心卡,到指定地点,按公交部门年审规定参加年审。

五、管理职责做好残疾人免费乘车工作是残联、财政、交通等部门的共同责任,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公交卡管理办法

公交卡管理办法

公交卡管理办法公交卡管理办法1. 背景介绍随着城市交通的不断发展,公交卡已经成为人们出行的主要选择之一。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使用公交卡,制定了本管理办法。

2. 公交卡的种类在本城市,存在多种不同类型的公交卡,包括普通卡、学生卡、老年卡等。

每种卡的使用范围、优惠政策可能不同,用户应根据自己的身份和需求选择合适的公交卡。

3. 购卡与充值用户可前往指定的售卡点购买公交卡,并在售卡点或自助终端进行充值。

充值金额应根据个人出行频率和需求进行合理选择,建议定期检查余额并及时充值。

4. 使用规范公交卡仅限个人使用,不得转让或出借他人。

使用公交卡乘车时,请妥善保管,避免丢失或损坏。

使用公交卡支付车费时,请确保余额充足,不得透支或欠费。

在公交车上进行刷卡时,请遵守乘车秩序,配合司机工作。

严禁使用他人的公交卡进行乘车,一经发现将受到处罚。

5. 公交卡挂失与补办如果用户的公交卡丢失或损坏,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并前往指定地点补办新卡。

挂失过程中不承担因他人使用公交卡导致的损失。

6. 公交卡免费政策针对一些特殊群体,可能享有免费乘车政策,如老年人、残疾人、低保户等,具体优惠标准和申请流程需咨询相关部门或机构。

7. 公交卡异常处理如果用户遇到公交卡异常,如刷卡失败、余额显示不正确等情况,可在指定时间内联系客服或前往相关部门办理处理,确保正常乘车和使用。

8. 公交卡作废与退还如果用户因某种原因停止使用公交卡,应前往指定地点办理公交卡的作废手续,并按规定领取剩余金额。

未办理注销手续造成的损失,用户需自行承担责任。

9. 附则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如有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公交卡使用过程中如有涉及其他方面的问题,可咨询相关部门或机构获取帮助。

以上就是公交卡管理办法的内容,希望广大市民能够共同遵守,合理使用公交卡,为城市交通出行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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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维护公共汽车客运市场秩序,保障营运安全,维护乘客和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规划、设施建设和经营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汽车,是指在城市中按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票价和时间营运,供公众乘坐的客运车辆。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是指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的站台、站牌、候车亭、专用停车场、站务用房、枢纽站及其他相关设施。

第四条市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

其所属的市客运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行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工商、环境保护、市政市容、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将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优先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发展应当坚持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公平竞争、安全营运、方便快捷、优质服务、保护环境的原则。

2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七条市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居住区建设以及新建、扩建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汽车站、旅游景点和大型商业、娱乐、文化、教育、体育中心等项目时,应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专项规划,划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建设用地。

第九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专项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建设用地,不得侵占或改变用途。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原则设置城市公共汽车专用道、公交港湾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

第十一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二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应按规定设置相关标志。

3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实行特许经营。

第十四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经营者。

第十五条取得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的经营者,由市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证,并签订《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特许经营协议》后方可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申请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向市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书面申请;
(二)经营方案;
(三)合法有效的资信证明。

第十七条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数量和规格的客运车辆或相应的经营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专用停车场地和配套设施;
(三)有合理可行的经营方案;
(四)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各项管理制度;
(五)有取得相应资格的管理人员、安全人员、司乘人员;
(六)具有承担相应责任的能力;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市客运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线路和配车数向经营者发放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营运证。

申请变更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和配车数的经营者,应当向市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九条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的司乘人员,应当经市客运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变相转让特许经营权。

第二十一条禁止涂改、倒卖、伪造、出租、出借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证、客运营运证、客运服务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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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营运管理
第二十二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特许经营的范围内进行营运,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核准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车型和配车数组织营运;
(二)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保养、消毒,保持车辆整洁卫生、服务设施齐全,车辆技术、安全性能和环保指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三)执行行业服务标准和规范;
(四)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核准的价格;
(五)按规定设置营运标志、禁烟标志及老、幼、病、残、孕专座;
(六)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专业技能和安全教育培训;
(七)不得将车辆交给不具备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资格的人员驾驶;
(八)按规定的线路行驶,不得无故拒绝载客、中途逐客(甩客)、强行拉客、滞站揽客、追车抢道;
(九)接受乘客的监督,受理并妥善处理乘客投诉。

第二十三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不得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营运;确需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营运的,应提前90日向市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营运。

第二十四条城市公共汽车经营者对安全客运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客运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客运条件;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客运工作,及时消除客运安全事故隐患;
(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客运教育与培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客运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客运安全事故。

第二十五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司乘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安全营运,文明服务,礼貌待客;
(二)按规定佩带服务标志,携带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营运证和客运服务资格证;
(三)正确使用电子报站设施,及时报清线路、站名,关心老、幼、病、残、孕和怀抱小孩的乘客;
(四)按规定向乘客给付票据;
(五)维护车内秩序,营运中发现车内有违法犯罪行为时,及时协助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六)不得拒绝和歧视持规定证件免费乘车的乘客。

第二十六条乘客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公交站点区域内依次候车,有序上下;
(二)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以及各种活畜、禽类和宠物乘车;
(三)主动投币、刷卡或出示票证,并接受司乘人员的查验;
(四)不得损坏车辆设施或进行其他妨碍车辆行驶、停靠和乘车安全的行为;
(五)不得要求司乘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行车和停车。

第二十七条城市公共汽车在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的,司乘人员应及时向乘客说明原因,并安排乘客免费换乘后续同线路营运车辆,后续营运车辆不得拒载。

第二十八条发生灾害、突发事件和重大活动时,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服从市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车辆的统一调度、指挥,由此发生的费用,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5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撤销特许经营权,并终止特许经营协议:
(一)以特许经营项目的营运权设定担保,或者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项目的营运权,或者擅自处置、抵押特许经营设施、设备的;
(二)未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范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不履行普遍服务义务,或者不履行养护、维修和更新改造义务,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
(三)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质量、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不适宜继续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
(四)擅自停业、歇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设施、设备,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特许经营权证,擅自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
(二)超出特许经营许可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许经营权证的。

第三十一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营运证,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未按核准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组织营运的;
(三)强迫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车辆技术、安全性能不符合有关标准的。

第三十二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变更车型、配车数的;
(二)未按规定设置营运标志的;
(三)拒载、滞站揽客、越站营运、中途逐客、强行拉客的;
(四)将车辆交给不具备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资格的人员驾驶的;
(五)涂改、倒卖、伪造、出租、出借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营运证和客运服务资格证的;
(六)客运车辆在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未按照规定安排乘客换乘或者后续营运车辆拒载的。

第三十三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司乘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市客运管理机构在其服务资格证上予以违规记载,一年内被记载违规三次的,吊销其服务资格证。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一)、(二)、(六)项规定之一的,由市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市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市客运管理机构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
(三)对当事人的各类申请故意刁难、推诿、不依法办理的;
(四)履行公职不按规定出示有关证件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欢迎乘坐乌鲁木齐BRT、公交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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