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德云岭锡矿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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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德县云岭锡矿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
工作方案》公示
《永德县云岭锡矿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方案》已经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批复(临整规办〔2010〕19 号),现公示如下:
永德县云岭锡矿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方案
为克期完成云岭锡矿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全面整顿和规范云岭锡矿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切实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浪费资源、破坏环境、存在安全隐患等突出问题,特制定此方案。
一、整合工作的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
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 号)
(二)国土资源部等12 部委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
发整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 号)
(三)《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矿产资源开发
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62 号)
(四)《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矿产资源开发
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07〕230 号)
(五)《中共临沧市委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矿业发展的意见》(临发〔2009〕5 号)
(六)《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
二、整合工作的目标
通过矿产资源开发整合,使云岭锡矿区矿产资源深度勘查明显加快、资源储量明显增加、精深加工水平不断提升、矿业经济总量明显增大、矿业对财政贡献明显增长、矿区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矿山安全事故明显减少、矿区群众生产生活水平明显提高,彻底改变云岭锡矿区“多、小、散、弱”的局面,达到生态开采、打造绿色矿业的目标。
通过矿业权整合,将云岭锡矿区内分属5 个法人的3 个采矿权和6 个探矿权整合到1 个法人主体单位。
三、整合工作的原则
资源整合必须遵循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利于资源合理利用、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有利用提高矿区群众生产生活水平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宏观调控,统筹兼顾。
按照全市一盘棋的要求,统一科学合理布局勘查区块和开采矿山。
一个矿区原则上只设一个矿业权主体,一个重要矿种原则上只设一户精深加工企业,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精深加工的规模化、集约化、科学化。
(二)坚持以大并小,以优并劣。
资源整合包括大矿之间的联合合并、小矿组建大矿和大矿收购或兼并小矿的模式。
根据资源自然赋存状况,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实行强强联合、以大并小、以强并弱、以优并劣,做大做强矿产业。
(三)坚持政府规划引导,市场运作,企业平等协商。
坚持政府
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各矿山企业平等互利协商,确定联合、收购、参股、兼并等开发经营模式和相互间的权利义务,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推进资源整合工作。
(四)坚持统筹兼顾,公开公正。
统筹兼顾国家、地方、企业和群众利益,依法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公开矿区整合的实施方案,公开整合过程,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四、整合工作的范围
永德县亚练乡和永康镇云岭锡矿区,坐标范围为东经99°
31′59″—99°39′30″,北纬24°01′59″—24°14′00″,面积97.62 平方公里。
目前,整合区内设有3 个采矿权,6 个探矿权,分属5 个法人企业,涉及整合的矿业权基本情况和整合后的坐标详见附表。
五、整合工作的步骤和时间要求
云岭锡矿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分三个步骤实施:
(一)方案编制阶段(2010 年11 月6 日至11 月10 日)。
召开云岭锡矿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协调会议;编制整合工作实施方案,报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0 年11 月11 日至11 月20 日)。
召开由云岭锡矿区内矿产企业参加的云岭锡矿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
座谈会议,于15 日前确定整合主体,报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整合主体确定后,于20 日前完成整合主体与被整合对象的协议签订工作。
(三)自查验收阶段(2010 年11 月20 日至11 月25 日)。
完成
云岭锡矿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自查验收工作,向市政府提交整合工
作自查报告。
六、整合工作的措施和方法
(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对云岭锡矿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领导,确保整合工作顺利完成,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国土资源、发改、经济、公安、监察、财政、环保、招商、
工商、安监等部门以及相关乡镇主要领导为成员的云岭锡矿区矿产
资源开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的部署和政策措施;研究和解决矿产
资源整合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国土资
源局,主要职责是加强对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的指导,处理矿产资源
整合工作的日常事务,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整合区域内的资源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对不符合规划、不具备勘查开采和深加工能力、不按
勘查设计和开发利用方案组织勘查开采、生产规模达不到要
求、资源浪费严重、安全隐患突出的矿山企业,必须进行资源整合,拒不接受整合的矿业权不予年检、延续,情节严重的依法注、吊销矿业权。
县工商部门负责对拟设矿山企业依法办理企业名称核准和注册登记手续。
县环保部门负责对整合后矿山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批。
县安监部门负责对整合后矿山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核,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县公安部门负责整合矿山爆
炸物品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
及时依法核准整合后矿山的爆炸物品使用资质,并按生产需求审批购
买爆炸物品。
县监察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整合
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
行为进行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整合工
作实际,结合各自职能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三)规范程序,依法推进
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有序推进整合工作,切实保护参与整合的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符合整合主体条件的
前提下,优先从整合矿区内产生整合主体。
整合主体与被整合方要
按照整合方案,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充分协商,在规定时限内
达成协议的,补偿后被整合方退出;规定时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
矿业权人在规定时限内选定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并在规定时限内完
成评估工作,由整合主体按评估结果进行补偿后,被整合方退出;
规定时限内被整合方既达不成协议,又不进行评估的,其矿业权由
政府收回,按协议方式出让给整合主体。
整合主体未在规定时限内履
行整合义务的,取消其整合主体资格。
对矿区内参与整合的矿业企
业均达不到整合主体资格条件,或者参与整合的矿业企业在规定整合
期限内未达成整合协议的,政府可优先选择符合产业政策和布局规划
的下游优势企业作为整合主体,或者以招标方式规范引入优势企业,公开、公平、公正的确定整合主体,或者将矿区内的矿业权依法收回,统一规划后按规定权限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重新向符合整合主
体标准要求的企业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