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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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
定和备案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府法[2014]9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4.01.29
【实施日期】2014.0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实施细则》的
通知
(青府法〔2014〕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第99号令),我办制定了《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
青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4年1月29日
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三统一”制度、有效期制度、清理制度、备案审查制度的有效落实,根据《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第9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依法做好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机构设置、人员配置、经费安排与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相适应。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下列情形:
(一)发文主体符合办法第四条规定;
(二)具有普遍约束力,且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
(三)文件内容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
(四)公文种类属于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文种。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以文件的名称和形式作为界定标准。
第四条不适用办法的规范性文件除符合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外,还应当包括:
(一)表彰和奖惩的命令、决定、通报;
(二)转发上级文件而没有增加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内容的通知;
(三)对具体事项的公告、通告、通知;
(四)会议纪要;
(五)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规程);
(六)阶段性专项整治方案、工作方案、实施方案、应急预案以及年检、注册、申报、评奖的通知;
(七)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或者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其他文件。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的;
(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授权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的。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有关内容已有明确、具体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再作重复规定。
第六条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与法律、法规、规章相一致,不得相互抵触;
(二)依照本机关法定职权制定,不得超越法定权限;
(三)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不得为本机关增设权力以及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追加义务、限制权利;
(四)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