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站运行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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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站运行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XXXX制订的《关于发电站并网运行管理意见》的要求,为切实加强并网电站的运行管理,确保电网和发电设备的安全、稳定、优质运行,结合XXX电力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电网各统调发电站。省级电网统调发电站是指由福建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调通中心”)直接和许可调度的发电站。
第三条XXX电网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省内各地区电网的并网电站运行管理考核实施办法,在地区经贸委的主持下,由各地区电业局会同各有关电站,并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XXX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和调通中心备案。
第四条各级电网调度机构应坚持依法调度,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三公”调度原则,自觉接受经贸委的监督、考核和指导。
第五条管理考核依据: 国家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电监委制订的《关于发电站并网运行管理意见》,以及电力行业和有关部门的技术规定、标准;电网调度规程,购售电
合同以及并网调度协议;省电力公司的月度调度计划和日发电、检修计划,调通中心的电能量管理系统(EMS)的实时数据和当值调度员的调度录音记录,保护启动动作报告及故障录波报告。
第六条本考核办法与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不重复考核。在调度协议或购售电合同中已执行的考核,本办法不进行考核。
第七条省经贸委负责本办法实施的监督工作。调通中心受省经贸委委托负责日常运行管理考核实施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八条安全管理制度
(一)电网企业与电站定期(每季度一次)召开联席会议。会议主要内容:
1、电网季度“三公”调度信息披露;
2、通报上一季度电网、电站运行中的主要情况、问题及电站运行考核情况,并商讨下一季度运行计划;
3、协调解决电站运行中有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设备检修等问题。
(二)电站应对照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定期开展安全大检
查或专项安全检查,在电站安全自查的基础上,电网公司会同发电企业定期开展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安全检查,并落实各项整改措施,报电网公司备案,电网公司应尽力配合电站落实各项整改措施。
(三)对节假日或特殊时期电网公司所制订的保供电方案和措施,电站应落实方案要求的各项保电措施,并在进入保电阶段前汇报调通中心各项工作准备情况。
第九条安全性评价及反事故措施
(一)安全性评价。电站应定期开展涉网安全性评价工作,且应达到规定的并网必备条件的要求。对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关的评价结论,应报调通中心备案,并限期整改。对于未达到评价必备条件或未落实重大安全整改措施,电网公司有权拒绝电站机组并网运行。
(二)反事故措施。电网公司针对电网安全生产形势、安全运行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的问题、电网运行方式等所制订的各项安全控制及各项反事故措施,其中涉及电站一、二次设备的措施,电站应按规定及时落实,并将落实情况报送电网公司备案。
(三)对省电网公司年度全网性反事故演习,关联电站应积极配合,并落实反事故演习的各项要求和措施。
(四)各电站应根据电网公司的主网黑起动方案编制或
修订电站机组黑起动及系统配合方案,并报调通中心备案。电站应落实黑起动的各项安全措施,每年应至少开展一次全厂黑启动方案演习,同时各水电站应进行机组黑起动能力试验。第十条事故通报和调查
(一)电网公司应在“三公”调度网页及时通报电网重大事故,分析事故的原因及影响。
(二)电站发生涉及电网的事故(包括电网事故涉及电站),应在24 小时内向调通中心提供故障录波信息、保护信息和有关数据资料,事故分析报告及整改措施按事故调查规程规定上报,并限期整改。
(三)对影响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电站的重大及以上事故,电网公司和电站双方应成立事故联合调查组,分析事故的原因,分清事故的责任,并提出反事故措施,限期整改。
本章各条款管理规定、措施等电站未能做到者,每项/次扣罚上网电量 15万千瓦时。
第三章调度运行管理第十一条电网调度纪律规定及考核。电站应按调度规程严格执行调度纪律,有违反下列事件之一者,定为违反调度纪律,每次扣罚上网电量10万千瓦时。
(一)未经调度部门同意,擅自改变调度部门管辖范围
内的一、二次设备的状态,以及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关的机组调速系统、励磁系统(包括PSS)、高频切机、低频切机及快关保护、低频自起动、安全稳定控制装置、机组AGC升降负荷速率、电站AVC装置等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值;
(二)不执行调度指令或不完整执行调度指令;
(三)不如实反映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四)值长或班长因故离开工作岗位未指定接令者,延误调度指令的执行;
(五)不执行或不完全执行调通中心所下达的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措施(无法执行的有及时说明原因除外);
(六)调度管辖设备发生事故,3分钟内未向调度部门汇报事故现象者(至少先汇报开关跳闸情况,详细情况可待查清后汇报);
(七)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发生故障或过载等情况,在5分钟内未汇报者;
(八)在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上发生误操作事故,未在1小时内向调度部门汇报事故经过或发现造假谎报者;(九)电网指定的调频厂未履行调度规程所规定的调频职责。第十二条日发电计划和电压运行控制管理考核
(一)各发电站应按照省调下达的日发电有功曲线安排发电,调通中心对电站的有功发电曲线实行偏差考核。
1、对于单机容量为300MW及以上的电站,允许总有功曲线偏差不超过±2%;对于单机容量为300MW以下的电站,允许总有功曲线偏差不超过±3%。
2、当实际出力超出上述允许偏差范围连续时间3分钟时,对于超发或欠发的电量均予以扣减考核相应的上网电量。若出现非计划降出力考核等则不重复考核。
3、当电站投入AGC运行或作为电网第一调频厂运行时,则不进行上述有功曲线偏差考核。
(二)对电站高压母线电压合格率运行考核
各电站应跟踪调整调通中心下达的高压母线电压控制曲线,确保高压母线电压日合格率为100%。若在有调节手段的情况下达不到要求,每降低1%扣减日上网电量3‰。下列情况免于考核:
1、由于电网事故或节假日负荷低等原因,电站已调整,电压仍达不到要求,经调度员确认者。
2、电站侧AVC装置投入运行,并与调通中心主站AVC装置联合闭环在线控制运行者。
3、电站已无调节能力情况下,电压仍达不到要求者。
第十三条机组故障及非计划停运、降出力考核管理
1、正常运行的发电机组年发生超过1次/台的突然跳闸(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及非电站原因除外);调试机组(商转前)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