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医院治安保卫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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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治安保卫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简称《保卫条例》),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我院各科室,本院固定职工、合同工及临时工。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第四条院长对本院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并贯彻落实本院实施办法,院部及保卫科负责对本院各科室执行本实施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第五条本院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依法、文明履行职责,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治安保卫工作任务
第六条本院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是维护本院进行正常医疗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院长依照内部综合治理的要求,组织各科室有关人员认真完成下列主要任务:
1、开展法制、保密和防盗、防火、防破坏、防自安灾害事故等教育(以下简称四防)。动员和依靠职工群众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2、维护本院内部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保障本院正常有序地工作。
3、对有轻微违法违纪行为的干部职工进行教育疏导、挽救工作,努力促进其转化。
4、加强对本院职工、临时工、暂住人员、外来人口的治安管理。
5、积极办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治安保卫工作事宜。
第七条根据《保卫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建立和健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制度内容另文):
1、保卫科值班、巡查制度。
2、现金、药品、贵重医疗仪器和医疗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
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4、医院内部公共场所和集体宿舍的治安管理制度。
5、治安保卫工作的检查、监督暨考核、评比、奖惩制度。
第三章治安保卫工作职责
第八条分管院长是本院治安保卫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其职责是:
1、组织实施本院保卫工作计划。
2、建立健全本院保卫组织机构。
3、督促检查、落实各项治安保卫制度。
4、研究处置实际中发生的治安问题及重大治安灾害事故隐患。
第九条保卫科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