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区番茄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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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区番茄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新政发[2009]4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我区是全世界重要的番茄制品生产和出口基地,产量和贸易量居世界前列。番茄产业是我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优势产业。为促进番茄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番茄产业的现状,提出以下意见。
一、我区番茄产业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进入21世纪,我区番茄产业迅猛发展。2008年全区种植加工番茄118万亩,收购番茄原料428.1万吨,生产番茄制品55.7万吨,出口各类番茄制品50.4万吨,出口额4.6亿美元。番茄产业已成为我区农产品加工中的支柱产业,在促进农民增收、吸纳城乡就业以及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区番茄产业在国际上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但是由于缺乏规划、无序发展,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正日益显现。一是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存在问题。一些番茄制品“矮壮素”“助壮素”和霉菌指标超标。部分小企业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和认证要求,却仍有相当数量的产品被分装转口或加工为沙司等产品继续在市场销售。二是原料品质逐年下降。番茄品种单一,退化严重,栽培模式落后,一些番茄原料中水溶性固形物和红色素含量下降,单产不高,品质优势逐步丧失。
原料收购的无序竞争,加剧了番茄原料品质的滑坡,企业平均原料消耗大幅增长。三是重复建设问题突出。2008年全区70余家番茄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达到110万吨,设备利用率仅为50%。各地和兵团番茄加工低水平重复建设问题凸显,生产能力、原料供应和市场开发不相适应的矛盾更加突出。
二、番茄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及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按照自治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的要求,以提高番茄原料和番茄制品质量安全水平为重点,以强化番茄原料基地建设为基础,以建立新型现代农业产业化为模式,兵地融合、协调发展,推进我区番茄产业做强、做精、做大品牌,不断提升我区番茄产业的整体水平。
(二)主要目标。到2012年底,番茄加工企业设备利用率达到70%以上;番茄原料及制成品市场规范运作,品牌建设不断加强;国际市场份额进一步巩固,国内市场份额进一步提高。
三、主要措施
(一)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
1.建立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体系。按照国家食品生产许可和出口企业的有关规定,强化对番茄原料的种植、收购、加工、销售等环节的全程控制,对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等的安全性进行评估,确保番茄制品质量安全。
2.建立无公害原料种植体系。严格按照《无公害食品加工番茄
栽培技术规程》(DB—65/T2214—2005)进行种植,严禁使用国家禁止的农药、“矮壮素”“助壮素”等以及含有这些药物成分的叶面制剂,有效控制农药残留。
3.建立企业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实行关口前移,从原料收购、生产线管理、到产品出厂严控食品质量安全。企业不得使用非食品添加和不合格的原辅料,不得放行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出厂,完善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立召回制度。到2010年底前,所有番茄加工企业建立ISO9001和HACCP管理体系。
4.建立安全卫生的生产体系。企业生产条件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罐头厂卫生规范》、《出口食品厂、库卫生要求》和《出口罐头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规定。生产及检验设备(含空罐)的选择应当满足工艺要求,设备先进适用、结构合理,不得使用淘汰设备。
(二)强化番茄产业原料保障措施。
1.加强原料基地建设。鼓励和支持番茄制品企业自建原料基地,加强订单收购并通过建立风险基金、返还利润、参股入股等多种形式,与农户结成稳定的产销关系和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提高合同履约率,避免原料收购的无序竞争。
2.规范番茄原料收购秩序。制定全区统一的番茄原料质量收购标准。坚决打击各种扰乱番茄原料收购秩序的违法行为,确保原料正常供应。努力构建优质高效、布局合理、安全环保的番茄原料供应体系。
3.建立番茄种植标准化体系。强化番茄品种选育、优化番茄优质高产种植模式,提高番茄种植现代化水平。实现标准化生产、规模化种植。支持和鼓励番茄优良品种选育、标准化栽培、机械采收等方面的重大技术示范项目。
(三)番茄加工项目的备案程序及核查内容。
对新建(扩建)番茄酱加工项目实行项目备案制。备案工作由自治区工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项目备案前各地和企业不得自行开工建设,也不得变相自行备案。
1.备案程序。由项目单位提交项目备案报告(项目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等),填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项目单位取得备案证后,依法办理生产许可、环境保护、土地使用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已备案的项目,内容有重大调整的,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自治区工业管理部门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确认意见。
2.核查内容。自治区工业管理部门根据以下要求对备案材料进行核查。
(1)设计生产能力达到日处理番茄1000吨以上、单条生产线不低于日处理番茄500吨。
(2)具备“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和“良好作业规范”(GMP)所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人员。
(3)具备按照国家标准GB14215-1993或采购方要求的保证番茄酱产品质量的生产条件和检验设施。
(4)符合国家节能减排要求,水循环使用率不低于85%。污水排放达到国家标准(GB8978—1996)中二级标准的规定。
(5)有保证生产所需番茄原料的供应协议或合同。原料订单能够满足企业生产50%以上的需求。
(6)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番茄原料和制品的安全标准以及产业政策的规定。
现有企业应符合备案核查内容(2)、(3)、(4)、(6)项的规定。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企业要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企业,撤销质量认证、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生产许可证。
(四)建立番茄产业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
番茄产区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番茄原料及制品的质量安全,加强管理,对辖区内番茄原料及制品的质量安全负总责。支持番茄原料种植基地建设,维护原料收购秩序,促进番茄产业的健康发展。工业管理、农业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商行政等管理部门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相互通报番茄原料和制品的安全信息,依法做好番茄产业的协调发展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自治区工业管理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对番茄产业的投资项目进行备案管理。支持优势品牌的番茄加工企业跨地区兼并重组,推动番茄产业整合,提高番茄产业集中度,增强品牌企业的市场控制力、国际知名度和竞争力。建立番茄产业经济运行及预测预警信息平台,加强番茄加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引导企业有序竞争、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