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宁2020年刑诉背诵口诀大汇总(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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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刑诉背诵口诀大汇总
《1》显时特告死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遇有法定情形时的处理:
(1)立案阶段:不予立案
(2)侦查阶段:撒销案件
(3)审查起诉:不予起诉
(4)审判阶段:“显”:宣告无罪:“时特告”:终止审理,庭前可退检:“死”:宣告无罪或终止审理。

《2》害人、被害、要钱的
当事人的范围:
(1)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被害:被害人、自诉人
(3)要钱的:附带民事原告人、附带民事被告人
《3》上下左右
刑诉法中近亲属的范围:
(1)上:父母
(2)下:子女
(3)左:配偶
(4)右:同胞兄弟姐妹
《4》不能撒诉、不让上诉、不报食宿
被害人的权利义务
《5》代扣变同
单位犯罪:
(1)代:诉讼代理人问题
(2)扣:查、冻、扣问题
(3)变:单位消灭或分立合并问题
(4)同:诉讼权利、义务相同问题
《6》拘搜這暴:虐失滥玩徇私:公安不敢管
检察院自侦的受案范围:司法工作人利用职权实施的
1侵犯人身权利犯罪: (1) 非法拘禁罪: (2> 非法搜查罪: (3) 刑讯逼供罪,(4) 暴力取证罪: (5) 虐待被监管人罪。

2妨害司法公正犯罪:(1)滥用职权罪: (2)玩忽职守罪: (3)徇私枉法罪: (4)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5)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6)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7)私放在押人员罪: (8)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9)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7》侮暴虐亲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亲告罪)
1侮辱、诽谤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人死亡的除外)
3虐待案(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除外)
4侵占案(纯亲告罪:不含职务侵占)
《8》检与监竞合;与监沟通,或全监,或分管
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同时涉嫌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与同级监察机关沟通。

经沟通,认为全案由监察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案件和相应职务犯罪线索一并移送监察机关:认为由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分别管辖更为适宜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监察机关管辖的相应职务犯罪线索移送监察机关,对依法由人民检案院管辖的犯罪案件继续侦查。

《9》国、恐、无、死、没、缺
中院管辖的范围(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判处无期犯罪;判处死刑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缺席审判案件)
《10》身份不当回、违法违规回避、
跨诉讼阶段回避公安司法人员回避理由
《11》当法诉辫
申请回避的主体: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12》小兵找老大,老大找组织
回避人员的决定主体:
(1)公安侦查人员:一般侦查人员,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回避;公安机关负责人,同级检委会决定回避
(2)检察人员:一般检察人员,检察长决定回避;检察长,检委会决定回避: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检察长决定回避
(3)审判人员:一般审判人员,院长决定回避;院长,审委会决定回避: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院长决定回避
《13》盲精未,无死缺
应当通知法授:
盲、聋、哑(其备一样即可);精神病(间歇式,行为时处于正常状态);(可能被判) 无期、死刑;未成年: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14》刑罚、自由、能力
绝对不能担任辩护人:
(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15》现陪例外离开
相对不能担任辩护人: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2)人民陪审负
(3)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4)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5)检察官、法官离任后不得在原单位办理案件中担任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
(6)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负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16》一般人,直接去:被害人,双许可。

书对书,口对口。

(1)律师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取证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取证,无籍经过检察院或者法院许可
(2)律师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调查取证
①需要双许可。

辩护律师不仅要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要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方可向他们调查取证
②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7日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通知辩护律师。

辩护律师书面提出有关申请时,办案机关不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辩护律师口头提出申请的,办案机关可以口头答复
《17》不在场、不够大、不正常
法定情形及时告知无罪事由: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18》准备、正在国公人
法定情形及时告知违法行为:
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善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司法机关应当为反映有关情况的辩护律师保密。

《19》暴力痛苦,威胁痛苦,非法拘禁,重复供述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排除范围
《20》暴力,威胁,非法拘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言、陈述排除范围
《21》违反程序,影响公正,无法补救。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物证、书证排除范围
《22》没有个别、没让核对、没给翻译
证人证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
2.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
3.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负而未提供的
4.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23》没让核对、没给翻译
被告人供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
2讯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3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被告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24》主持、见到、个别、混杂、数量、暗示
辩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2)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3)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4)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5)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6)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认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侦查实验的条件与事件发生时的条件有明显差异,或者存在影响实验结论科学性的其他情形的,侦查实验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25》一改就死
电子数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
1电子数据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
2电子数据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的
《26》管制拘役附加刑;有期病孕无危险;期限届满未办结
取保候审适用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

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27》离变传扰灭
取保后应当遵守义务: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司法解释增加,还需要决定机关同意),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28》病孕唯特届、没人又没钱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疾病(2)怀孕、哺乳(3)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养人(4)特殊情况(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
2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29》实指边,自毁身,流多结
公安机关先行拘留: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30》逮面重认盲精未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1)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3)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4)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
(5)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
(6)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
(7)犯罪嫌疑人是盲、登、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31》侦查部门不采纳,捕诉部门找老大
检察院自侦案件建议报捕:
对应当逮捕而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未移送审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向负责侦查的部门提出移送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建议。

建议不被采纳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

《32》无罪、免责、免罚,应当释放。

管缓、附加、超期,可变可放。

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及结果;
应当立即释放:
(1)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被告人在押
(2)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被告人在押
(3)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免除刑事处罚,被告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1)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2)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己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
(3)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
《33》没有犯罪,刑罚轻微,超过刑期,符合取监
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1)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2)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3)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4)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34》被共监继
附民被告人:
1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2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3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
5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35》原告人不来,撤诉处理:“共监继”不来,可以缺席
附民当事人不到庭的处理:
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
2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附带民事部分可以缺席判决
《36》另有重罪,补充侦查,发回重审,改变管辖
期间的重新计算: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2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后,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或者审理期限(注意:移送后重算)
3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对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公诉案件,从改变后的办案机关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办案期限
《37》已送看的看守所,未送看的哪都行。

讯问地点:
(1)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2)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38》核准追诉前:可强制、可批捕、不停侦、不起诉
(1) 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案件,侦查机关在核准之前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2)侦查机关报请核准追诉并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必须追诉而且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可以依法批准逮捕,同时要求侦查机关在报请核准追诉期间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3)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不得对案件提起公诉
《39》盲聋哑,精神病,大人不同意。

精神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1)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3)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40》自愿供,大功益,高检核。

特别不起诉: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41》最高法、死复核、减轻判
我国的两审终审制有以下三种例外:
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为一审终审:
2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依法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判决、裁定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
3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的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判决、裁定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

《42》亲告不管不再,又来时特告死。

庭前审查后退回检察院的情形:
(1)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
(3)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检察院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
(4)《刑诉法》第16条第(二)~ (六)项
《43》疾病远离在国外,无需出庭可视频。

证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不出庭:
(1)在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
(2)居所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
(3)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
(4)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上述情形,证人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作证
《44》不构罪,不追责,不情愿,不承认,不一致。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①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②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③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④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⑤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45》疾病、逃脱、不能抗拒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2)被告人脱逃的;
(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46》回避、评议、换人、程序
应当休庭的情形:
(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休庭,并通知人民检察院。

(2)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应当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

(3) 辩护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被告人自行辩护的,庭审继续进行;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应当宣布休庭。

(4) 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

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

(5)法庭审理过程中,律师就法庭审理程序提出异议的,法庭原则上应当休庭进行审查,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

《47》可调和撤反简,公转自,不调反
自诉案件的特点:
1自诉案件可以:(1)调解(2)和解(3)撤回自诉(4)反诉(5)简易程序
2.第三类自诉案件(公转自),不可以:(1)调解(2)反诉
《48》基层法院、清楚充分、承认罪行、没有异议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基层法院管辖
2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3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4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
《49》盲聋哑精神病,社会影响重大,可能无法定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3有重大社会影响
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
5辩护人作无罪辩护
6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50》不构罪,不负责,不承认,不清楚,简易转普通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1)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2)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
(3)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4)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5)不应当或者不直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51》基、三、清、认、同、一。

速裁程序适用条件: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52》盲精未,大影响,有异议,未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1)被告人是盲、登、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3)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5)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6)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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