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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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属高速公路项目路政许可办理工作的通告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属高速公路项目路政许可办理工作的通告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属高速公路项目路政许可办
理工作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9.07.01
•【字号】
•【施行日期】2019.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
正文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属高速公路项目路政许可办理工作
的通告
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交通运输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办字2019【21】号)规定,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处负责公路行业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

据此,省厅决定将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路政行政许可事项办理主体进行变更:
一、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这6项许可事项原由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路政总队负责办理,自2019年7月1日起由省交通运输厅办理。

二、上述行政许可事项由省交通运输厅内设机构公路处负责办理。

业务受理地点:石家庄市新华区石清路9号政务服务大厅,联系电话:0311-********、66635302。

三、上述行政许可事项受理标准、提交的申请材料按原规定不变。

特此通告。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2019年7月1日。

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试行)【发文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公布日期】1991.03.04【实施日期】1991.03.0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一九九一年三月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按照“集中、统一、高效、特管”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高速公路和全封闭、全立交的汽车专用路(以下通称高速公路)。

第三条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负责管理全省高速公路。

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协助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各项管理工作。

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归口省交通厅管理,交通安全管理服从省公安厅领导。

第二章交通管理第四条禁止一切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轻便摩托车、电瓶车、教练车以及设计最大时速小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的在高速公路上通行。

禁止学习驾驶员和实习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行。

禁止在高速公路上试车和路考。

第五条在高速公路上通行的机动车,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配备警告标志。

小型客车前排座位应装置并系安全带。

第六条在高速公路上通行的机动车,除因气候和道路原因外,最低时速不得低于六十公里,最高时速不得超过高速公路区段的限速规定。

高速公路各区段的行车时速,由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具体规定。

第七条机动车在行车道上同方向行驶,必须按下列规定保持行车间距:(一)时速七十公里以下,行车间距不得少于五十米;(二)时速七十公里以上(含七十公里),行车间距不得少于一百米。

机动车在雨天、雪天、雾天、夜间或冰雪路面上通行时,行车间距比上述规定增加一倍。

第八条半幅高速公路中心线的两侧依法排列为行车道和硬路肩。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行时,必须各行其道,不准掉头、倒车、逆行、熄火滑行、随意停车。

第九条客运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固定座位数量。

路政管理规定(3篇)

路政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了加强路政管理,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维护路产路权,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路的路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路政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三)保护路产,维护路权;(四)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路政管理职责第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宣传公路法律法规,提高社会公众的路政意识;(二)制定路政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负责公路路产的保护和养护;(四)查处违反路政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五)协助公安机关处理涉及公路的交通事故;(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路政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路政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化。

第三章路政管理范围第七条路政管理范围包括:(一)公路用地;(二)公路建筑控制区;(三)公路附属设施;(四)公路养护设施;(五)公路桥梁、隧道、渡口;(六)公路标志、标线;(七)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八)其他依法应当纳入路政管理范围的设施。

第八条公路用地包括:(一)公路两侧边沟(排水沟)、路基、路肩;(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隔离带;(三)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其他设施用地。

第四章路政保护第九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的保护,确保其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用地或者公路附属设施。

第十一条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因修建铁路、机场、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确需占用、挖掘公路用地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 占用、挖掘公路用地的原因、范围、期限和方案;3. 占用、挖掘公路用地所需缴纳的费用;4. 其他有关材料。

(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公路路政管理办法规定

公路路政管理办法规定

公路路政管理办法规定前言公路既是城乡联络的纽带,也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因此,公路建设和管理非常重要。

公路路政部门是公路管理的主要负责机构之一,其职责包括维护公路安全、保证公路畅通以及加强公路管理等方面。

本文将介绍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便读者更好地了解公路路政管理的相关内容。

一、公路路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是政府的行政机构,其职责是负责公路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维护公路安全:对于公路安全隐患,公路路政管理部门负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2.保证公路畅通:公路路政管理部门需要负责制订管理方案,调整和疏导交通流量,确保公路通行畅顺。

3.加强公路管理:公路路政管理部门需加强公路维修,确保公路整洁干净,防止公路产生垃圾和杂物。

另外,公路路政管理部门需要加强公路的规范化管理,防止公路违规占用、污染等问题。

二、公路路政管理部门的职权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在处理公路管理事务中享有以下职权:1.对于公路交通秩序的管理:公路路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管理办法,对于公路上的车辆、行人等进行管理,以确保公路通行秩序。

2.对于公路上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有权对违法占用公路、施工扰乱交通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3.对于公路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管理:公路路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公路建设项目的审批、审查和管理,确保公路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划和标准。

三、公路路政管理的具体措施公路路政管理的具体措施包括:1.安排专人负责公路管理:公路路政管理部门需要安排专人负责公路管理,以确保管理工作的有效完成。

2.加强公路维修和安全设施的维护:公路路政管理部门需要加强公路的维修和安全设施的维护,确保公路的安全通畅。

3.加大公路管理力度:公路路政管理部门需要加大管理力度,加强对公路上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以确保公路通行秩序。

四、公路路政管理的监督公路路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工作需要接受社会的监督,同时也需要国家的监督。

河北省交通厅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河北省交通厅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河北省交通厅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公路工程质量,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河北省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拨款、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全资、地方投资,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贷款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建设的公路,包括路基、路面、公路桥梁和隧道,公路渡口及公路防护、排水和附属设施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质量,虽指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以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对建设公路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河北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岗位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但是,大中型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上简称质监机构)根据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代表交通主管部门行使行政执法职能,具体负责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公路工程质量实行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全面负责,监理单位控制,设计、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公路工程建设各方必须按有关规定向质监机构报告公路工程质量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进行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七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工程项目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工程技术方面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公路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八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建立“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三级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年度工程质量检查制度。

河北省公路条例-河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8号

河北省公路条例-河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8号

河北省公路条例正文:---------------------------------------------------------------------------------------------------------------------------------------------------- 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河北省公路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5年4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995年4月22日河北省公路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养护、规费征稽和管理,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第三条公路按照行政等级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事业的领导,将公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经济扶持措施,动员全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促进公路事业发展。

第五条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国道、省道中的高速公路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他国道、省道由省、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县道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乡道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

第七条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归国家,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或者破坏。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公路事业。

辖区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事业,依法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检查、制止和处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公安、城建、工商、土地、农机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搞好公路管理工作。

《路政管理规定(3篇)

《路政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维护路产路权,促进公路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路路政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开、公平、公正;(二)保护路产,维护路权;(三)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四)综合治理,科学管理。

第四条公路路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路路政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熟悉公路路政管理业务,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三)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第二章路政管理职责第六条公路路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实施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二)负责公路路政许可的审批、核发和监督管理;(三)负责公路路产保护,制止和查处破坏、损坏公路路产的行为;(四)负责公路路政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反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的行为;(五)负责公路路政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六)负责公路路政案件的调查处理;(七)负责公路路政统计和报告工作;(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公路路政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一)宣传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二)负责公路路政巡查,发现、制止和查处违反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的行为;(三)负责公路路政案件的调查处理;(四)负责公路路政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五)负责公路路政统计和报告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路政许可管理第八条公路路政许可包括以下内容:(一)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施工许可;(二)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施工许可;(三)占用、挖掘公路或者公路用地许可;(四)在公路两侧修建建筑物、构筑物许可;(五)在公路上设置广告、标语、宣传牌许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许可。

第九条申请公路路政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相关设计文件;(三)涉及公路路产保护的承诺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河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办法

河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办法

河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办法1. 总则为规范河北省公路路政管理行为,提高公路路政管理水平,维护公路的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 路政管理机构2.1 路政机构设置河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建立规范的机构设置,确保人员配备、管理职责与实际工作需要相适应。

2.2 路政机构职责河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负责公路路政管理的现场监督、执法和服务工作,维护公路行车秩序。

2.负责对公路设施设备的检查与维护,并及时报告发现的问题。

3.负责处理公路上的交通事故和紧急情况。

3. 路政管理工作3.1 公路路政管理服务河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提供周到、优质的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1.提供紧急救援服务。

2.提供道路交通信息服务。

3.提供交通通行指示服务,包括交通管制、引导等。

3.2 公路路政管理执法河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行使执法权力,维护公路通行秩序,包括但不限于:1.监管交通安全,查处违法行为。

2.检查和维护公路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

3.协助有关部门维护公路沿线的环境卫生。

4. 法律责任4.1 行政处罚对于违反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河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4.2 赔偿责任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导致公路交通事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赔偿责任。

5. 附则本规定所称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是指河北省公路路政管理局及其下属单位。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相应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河北省公路条例(2021年)-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5号

河北省公路条例(2021年)-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5号

河北省公路条例(2021年)正文:----------------------------------------------------------------------------------------------------------------------------------------------------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零五号)《河北省公路条例》已由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11月23日河北省公路条例(2021年11月23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路发展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公路养护第四章公路保护第五章农村公路特别规定第六章收费公路特别规定第七章公路区域协同发展第八章保障与监督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建设和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促进公路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涵洞,按照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其中,县道、乡道、村道统称农村公路。

公路按照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

第三条公路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建养并重,绿色智能、安全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工作的领导,加大对公路事业的投入,将公路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加强公路与其他运输方式的衔接协调,实现公路网与其他基础设施网融合发展,持续提升交通保障能力。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作。

河北省县乡公路管理规定

河北省县乡公路管理规定

河北省县乡公路管理规定【发文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0]第3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公布日期】2000.09.19【实施日期】2000.09.1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0〕第3号)《河北省县乡公路管理规定》已经2000年6月6日省政府第三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钮茂生二000年九月十九日河北省县乡公路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县、乡公路管理,促进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河北省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县、乡公路(以下称县道、乡道)的规划、建设和养护等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的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在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第四条县道、乡道规划应当依照公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并与其他有关行业的发展规划相协调,与国道、省道规划相衔接。

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县级人民政府初审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乡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经批准的县道、乡道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部门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方案,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六条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集贸市场,应当在县道、乡道的一侧进行,其边缘与公路边沟或者坡角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的距离,县道不少于四十米,乡道不少于十五米。

第七条县道、乡建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和合同的规定,进行勘察设计,保证工作质量。

县道、乡道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必须分别报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河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河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河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河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公路统计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保障投入、有路必养的原则,逐步建立责权明确、管养分离的养护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省、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系,安排一定的资金投入,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省、设区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目标,逐步加大财政资金投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承担。

第六条乡级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组织村民做好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发展和改革、公安、审计、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资金筹集与管理第八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集,以县级人民政府投入为主,省、设区市人民政府补助为辅,社会各界自愿捐助。

第九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包括养护工程资金和日常养护资金。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省人民政府给予定额补助。

定额补助的标准不低于:县道每年每公里84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筹措,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整理)河北省公路条例

(整理)河北省公路条例

河北省公路条例【颁布单位】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日期】19950422【实施日期】199504221995年4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4月22日公布施行【章名】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路规划第三章公路建设第四章公路养护第五章路政管理第六章收费公路和公路经营第七章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养护、规费征稽和管理,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第三条公路按照行政等级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事业的领导,将公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经济扶持措施,动员全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促进公路事业发展。

第五条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国道、省道中的高速公路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他国道、省道由省、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县道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乡道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

第七条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归国家,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或者破坏。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公路事业。

辖区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事业,依法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检查、制止和处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公安、城建、工商、土地、农机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搞好公路管理工作。

【章名】第二章公路规划第九条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发展、人民生活和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并与其他有关行业的发展规划相协调,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省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省道沿线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河北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共10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河北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除必须遵守《条例》外,还必须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未明确的条款以《条例》为准。

第四条《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由本省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第二章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第五条交通标志分为: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指路标志和辅助标志。

第六条交通标线分为:车行道中心线、车道分界线、车行道边缘线、停止线、减速让行线、人行横道线、导流线、车行道宽度渐变段标线、接近路面障碍物标线、停车位标线、港湾式停靠站标线、出入口标线、导向箭头、左转弯导向线、路面文字标记、立面标记、突起路标和路边线轮廊标。

第七条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应按国家《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制作和设置,不准自行增设其他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八条有关单位需要在道路上设置交通标志和标线时,必须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

第三章车辆第九条经批准制造、改装的机动车辆,由公安机关实行技术监督。

严禁用维修配件拼装机动车辆。

第十条机动车号牌必须按下列规定安装:(一)正式号牌、教练号牌、试车号牌应分别安装在车体前端中部或偏右和后端中部或偏左明显部位。

(二)临时号牌、补牌证、移动证应贴在驾驶室前挡风玻璃的明显位置,无驾驶室的贴在车辆前部明显位置。

(三)挂车号牌安装在车体后端中部或偏左明显位置。

第十一条机动车保险杠除悬挂车辆号牌外,不准悬挂其他牌、匾。

第十二条凡领有正式号牌的大型客车、客货两用车、货运汽车挂车、后三轮摩托车、拖拉机挂车的车厢后面,必须按规定喷刷本车号牌放大号。

两侧车门应喷刷单位名称或车主地址,并保持字迹清晰、完整。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冀交政法[2011]376号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冀交政法[2011]376号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冀交政法[2011]376号)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现将《河北省交通运输厅贯彻实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河北省交通运输厅贯彻实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工作方案《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将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确保《条例》在我省得到全面落实,根据交通运输部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依法行政和推进公路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的总体要求,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学习培训,深入开展宣传,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确保《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得到充分落实,切实维护我省公路的安全、完好、畅通。

二、组织领导为确保《条例》宣贯工作的有效开展,省厅成立以高金浩厅长为组长,宋晓瑛副厅长、杨国华副厅长、康彦民局长为副组长,厅办公室、政法处、财务处、科教处、运输安全处、公路局、运管局、宣传中心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条例》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贯彻实施活动中的组织协调、信息收集、资料准备等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厅公路局,王江帅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名单附后。

各设区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直有关单位也要比照省厅做法,建立相应机构,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三、工作任务(一)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培训工作。

河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

河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

河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河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已经1997年12月18日省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叶连松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日河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护公路路产,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路政管理。

专用公路和乡村道路的路政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在公路路政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有关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管理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分管范围内的公路附属设施;(三)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进行路政监督检查;(四)依法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进行的建设活动进行审查;(五)审批公路的特殊占用、利用和超限运输;(六)维护公路养护作业秩序;(七)依法查处违反路政管理规定的行为;(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实施公路路政管理,应当遵循管养一体、综合治理、预防为主和依法治路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公安、建设、土地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协助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路用地已依法办理征地手续的,其地界以批准文件界定的区域为准;未办理征地手续或者土地权属未确定的,其地界按照从公路两侧边沟或者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向外延伸不少于一米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规定

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规定

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0.08•【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施行日期】1998.10.0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规定》已经1998年9月24日省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叶连松一九九八年十月八日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的交通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内国有、合资、股份制投资建设的高速公路和全封闭、全立交汽车专用公路(以下简称高速公路)的交通管理。

第三条省公安机关主管全省高速公路交通秩序的维护、交通事故的处理和治安管理,确保交通安全和畅通。

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四条沿机动车行驶的方向左侧车道为超车道,其他车道为行车道,白实线以外路面为路肩和紧急停车带。

第五条除用于高速公路养护作业的机动车和专用机械外,禁止非机动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教练车、全挂牵引车及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行。

禁止在高速公路上试车、教练和路考。

禁止实习期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行。

禁止行人进入高速公路。

第六条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应当配备故障警告标志。

依照公安部规定,已安装安全带的机动车,其驾驶人员和前排乘车人员必须系安全带。

第七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最低时速不得低于七十公里;最高时速,小型客车不得高于一百二十公里,大型客车、货运汽车不得高于一百公里。

遇有限速交通标志或者限速路面标记时,应当遵守标志或者标记规定。

第八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应当保持下列行车间距:(一)时速七十公里以下不得少于七十米;(二)时速七十公里以上不得少于一百米;雨天、雪天和能见度不良时,应当比照(一)、(二)项规定,加大行车间距并减速行驶。

2024年路政管理规定全

2024年路政管理规定全

2024年路政管理规定全____年的路政管理规定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路交通的管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和便利,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公路交通管理活动。

第三条公路交通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对公路交通管理实行分类管理,依法给予相应的管理权限。

第二章交通设施建设、维护与管理第五条交通设施建设、维护与管理应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确保设施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政府应适当投入资金用于公路交通设施的建设、维护与管理,确保公路交通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交通设施的使用者应按照规定使用设施,不得损坏或破坏交通设施,如有损坏或破坏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八条交通设施的维护与管理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及时修复设施存在的问题,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三章车辆及驾驶人管理第九条车辆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驾驶人应当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

第十条车辆驾驶人应按照交通信号和交通规则的要求进行行驶,不得危害其他车辆和行人的安全。

第十一条车辆及其驾驶人应定期进行车辆维护和驾驶人考核,确保车辆和驾驶人的安全性和合格性。

第十二条交通部门应对违反交通规则的车辆和驾驶人进行处罚和教育,提高交通管理的效果。

第四章交通安全管理第十三条交通安全是公路交通管理的核心目标,交通部门应加大对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和监管力度,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能力。

第十四条交通部门应加强对危险路段、事故多发路段等交通安全风险的监测和管控,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驾驶人应按照交通规则和交通信号的要求行驶,不得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交通部门应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罚力度,依法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遵守交通规则的能力。

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规定(2022年)-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

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规定(2022年)-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

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规定(2022年)正文:----------------------------------------------------------------------------------------------------------------------------------------------------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规定(2007年5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8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高速公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人身安全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上通行的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以及其他与高速公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按规定的职责,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治安管理和刑事案件的先期处置等项工作。

高速公路沿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发展改革、气象等有关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规定的职责,做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定期对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对发现的交通事故易发路段,由有关单位按规定即时采取改进措施。

高速公路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隐患的,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河北省公路管理条例-河北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3号

河北省公路管理条例-河北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3号

河北省公路管理条例正文:---------------------------------------------------------------------------------------------------------------------------------------------------- 河北省公路管理条例(1986年5月7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86年5月7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三号公布,1986年8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路建设第三章公路养护第四章路政管理第五章养路费的征收与管理第六章奖励与惩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管理,保证安全畅通,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路管理必须贯彻全面规划,重点发展,加强养护,积极改善,科学管理,保证畅通的原则。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国家干线公路、省级干线公路、县级公路、乡级公路(以下简称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以及专用公路的管理。

第四条公路管理等级的划定和批准权限:国道由国家划定和批准;省道由省交通行政部门划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报交通部备案;县道由市(地区)交通行政部门划定,经省交通行政部门批准;乡道由县交通行政部门划定,经市(地区)交通行政部门批准,报省交通行政部门备案;专用公路经省交通行政部门确认后,列入公路统计里程。

第五条省交通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全省的公路事业;市(地区)、县(自治县)交通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公路建设、养护以及路政管理工作。

各级交通行政部门对本条例的实施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六条凡在本省境内的一切单位、个人和过往车辆,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公路建设第七条公路建设应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保证质量,缩短工期,降低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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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7.12.30
【实施日期】1997.12.30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208号)
《河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已经1997年12月18日省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叶连松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河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护公路路产,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路政管理。

专用公路和乡村道路的路政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在公路路政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有关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管理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分管范围内的公路附属设施;
(三)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进行路政监督检查;
(四)依法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进行的建设活动进行审查;
(五)审批公路的特殊占用、利用和超限运输;
(六)维护公路养护作业秩序;
(七)依法查处违反路政管理规定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实施公路路政管理,应当遵循管养一体、综合治理、预防为主和依法治路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公安、建设、土地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协助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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