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交通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交通局一般国省干线收费公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石家庄市交通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交通局一般国省干线收费公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交通局

•【公布日期】2007.05.21

•【字号】

•【施行日期】2007.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石家庄市交通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交通局一般国省干线收

费公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石政文审[2007]007号)

各有关县(市)交通局、局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一般国省干线收费公路的管理,规范公路收费行为,维护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石家庄市收费公路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石家庄市交通局一般国省干线收费公路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一日石家庄市交通局一般国省干线收费公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石家庄市一般国省干线收费公路的管理,规范公路收费行为,维护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石家庄市收费公路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一般国省干线收费公路,一般国省干线收费公路是指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国道、省道收费公路,包括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政府还贷公路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设的公路;经营性公路是指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经营性公路依法成立的公路企业法人和政府还贷公路依法成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法人组织〔以下统称收费公路企业法人(法人组织)〕依法享有公路收费权,同时履行收费期间的改建、养护、绿化、水土保持等法定义务。

第三条市交通局为全市收费公路的主管部门;市路桥投资开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投资中心)代表市交通局对全市收费公路的收费、养护等工作进行行业管理。

第四条收费公路需收费权转让、抵押或改变收费性质时,须经市交通局商省交通厅有关部门同意后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第五条经营性公路合作双方应严格按照有关合同履约,收费权及其它权益未经合作双方一致同意,不得进行质押或抵押。

第六条收费公路改建、养护等工程的公路建设管理及招投标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工程建设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七条市投资中心、市公路管理处应按照各自职责针对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重大事件制定应急预案,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重大事件发生时,收费公路企业法人(法人组织)须立即组织力量进行应急处置,并在1小时之内逐级上报市交通局。

第八条市交通局对全市收费公路的收费、改建、养护等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人事管理

第九条收费公路人员编制应执行省交通厅核定标准。

第十条新增设收费站的人员编制,应经市投资中心审核后,报市交通局备案。省管收费公路新增人员编制须经市交通局同意后上报省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收费站新招聘收费人员须进行岗前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后,通过市交通局申领《河北省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证》。

第十二条收费站管理人员的任用,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市投资中心报市交通局审批或备案。

第三章收费管理

第十三条新增设收费站收费标准的申请及对原收费标准的变更或调整,须报经市交通局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收费站负责具体收费业务及收费设施的日常管理。对安全生产、队伍建设、行风建设、廉政建设和形象建设负有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收费站要充分发挥监控设施的作用,并确保监控设备运行正常。监控人员要正确操作监控设备,认真做好监控记录,监控录像要保留30天以上,遇有重大问题要长期保存。

第十六条收费站要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公示牌及收费站标牌,向社会公布审批机关、主管部门、收费标准、收费单位、收费期限、收费用途、监督电话等事宜。按照“一站两点”方式收费的站点要设同向一次收费标志。

第十七条收费站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收费岗位规范及相应的考核奖惩措施,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使收费管理纳入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轨道。

第十八条收费站要加强业务培训和岗位技能练兵,提高收费队伍素质。

第四章改建工程管理

第十九条改建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交通局计划处负责管理,市投资中心、市公路管理处、有关县市交通局负责具体工作。

第二十条工程勘察设计由项目法人依法确定的勘察设计单位实施。外业测量、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由项目法人报经市交通局会审后申请省有关部门进行外业验收或文件审批。

第二十一条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请手续,接受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工程施工具备开工条件后,由项目法人按规定报市交通局公路处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工程实施阶段,项目法人应按国家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工程质量等级应达到合格标准。工程进度要按计划实施,每月25日前将工程进度、完成资金、计量支付等情况报市交通局计划处、公路处和财务处。工程设计变更须按审批权限报市交通局审批或通过市交通局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工程变更未经审批不得实施。

第二十四条项目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参加。交工验收合格后,交工验收报告及时报竣工验收负责单位和市交通局公路处备案,竣工验收单位在15日内未提出异议,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不得超过3年。项目试运营2年后,工程竣工决算经审计认定、项目法人自检认为项目完全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报市交通局公路处,由市交通局负责竣工验收或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市交通局负责竣工验收的,由局公路处组织,主管局长或局总工主持,局计划处、财务处、公路管理处、质监站等相关部门参加,进行验收。

竣工验收后,交(竣)工资料按规定交市公路管理处存档。

第五章养护管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