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1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变化及用途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变化及用途___要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后有什么用途?下面是第一给大家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变化及用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随着我国经济环境的变化和房 ___市场的迅速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实施中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包括:缴存制度不完善,城市之间资金无法融通,资金提取、使用和保值、增值渠道偏窄,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不高等,迫切需要对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条例》进行修改和完善。
一、缴存政策重大调整1、个体户、自由职业可缴存公积金在目前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只有正式单位的职工,才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和单位同时缴存。
个体户、自由职业者等则无法缴存公积金,也享受不了公积金贷款等政策。
此次修订的《条例》明确单位及其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并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
2、缴存金额“限高保低”对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实行“限高保低”。
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不得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倍。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上限不应高于12%,下限不应低于5%。
二、放宽提取条件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这里明确 ___、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均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① ___、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②离休、退休的;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④出境定居的;⑤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⑥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⑦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2、四种情况可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①规定 ___、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②偿还住房贷款本息;③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④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三、简化 ___程序,缩短 ___时限1、简化单位出具证明的环节明确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银行按照委托 ___有关支付手续,简化了单位出具证明的环节。
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

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2.03.24•【文号】国务院令第350号•【施行日期】2002.03.24•【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二00二年三月二十四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二、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三、第八条修改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相应将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的“住房委员会”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四、在第九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将第九条第五项改为第六项。
五、第十条修改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方案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一代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信息系统项目项目建议书建设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单位:编制日期:联系人:目录1 项目简介 (1)1.1 项目名称 (1)1.2 项目建设单位和负责人、项目责任人 (1)1.3 项目建议书编制依据 (1)1.4 项目概况 (2)1.5 主要结论与建议 (2)2 项目建设单位概况 (5)2.1 项目建设单位与职能 (5)2.2 项目实施机构与职责 (5)3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6)3.1 项目建设的背景和依据 (6)3.2 现有信息系统装备和信息化应用状况 (7)3.3 现有信息系统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差距 (8)3.4 项目建设的意义和必要性 (9)4 需求分析 (11)4.1 与政务职能相关的社会问题和政务目标分析 (11)4.2 业务功能、业务流程分析 (14)4.3 系统功能和性能需求分析 (15)5 项目建设方案 (19)5.1 建设原则与建设目标 (19)5.2 总体架构 (21)5.3 模块功能概述 (22)5.4 系统功能模块初步划分 (25)5.5 银行的数据接口 (30)5.6 数据要求 (31)5.7 数据移植需求 (31)5.8 数据文档安全解决方案 (31)6 项目组织机构和人员 (37)6.1 项目领导、实施和运维机构及组织管理 (37)6.2 人员配置 (37)6.3 人员培训需求和计划 (37)7 项目实施进度 (39)8 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40)9 效益与风险分析 (41)9.1 效益分析 (41)9.2 项目风险与风险对策 (41)9.3 结论 (42)10 附表 (43)10.1 项目投资估算表 (43)10.2 工程费投资情况 (45)1 项目简介1.1 项目名称项目名称:住房公积金新一代管理信息系统项目周期:年月至年月投资估算:万元1.2 项目建设单位和负责人、项目责任人项目建设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单位负责人:项目责任人:1.3 项目建议书编制依据本项目建议书编制依据以下国家、省及相关的政策、技术、经济资料。
住房公积金知识培训49(演示)精品PPT课件

➢ 单位缴存部分最高为: 22705 ×20%=4541元、个人缴存部分最高为: 22705 ×20%=4541元,合计为9082元 。
➢ 单位缴存部分最低为: 2724.6 ×5%=136.23元、个人缴存部分最低为: 2724.6 ×5%=136.23元,合计为272.46元 。
住房公积金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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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个人所有
单位缴存部份
职工缴存部份 利息收入部份
住房公积金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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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住房
新建住房
翻建 大修住房
住房公积金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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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工个人
1、公司及个人缴纳金额全部归个人所有; 2、免征个人所得税; 缴存比例个人和公司分别不超过12%的免缴给人所得税; 缴存基数在本市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免缴个人所得税; 3、购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
▲免税范围
3倍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以内 12%比例以内
课程大纲
1
公积金的概念
2
公积金基数
3
公积金支取
4
公积金货款
5
公积金归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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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者必究
公积金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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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支取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普通支取 –自动转账支取
建金管[2005]5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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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归集使用业务,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现就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二、设区城市(含地、州、盟,下同)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程序,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
采取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应当在个人账户中予以注明。
未按照规定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予以纠正。
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
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四、各地要按照《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批制度,明确具体条件、需要提供的文件和办理程序。
未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不得同意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五、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消、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第350号)(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1施;(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的通知-财综[2005]52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的通知-财综[2005]52号](https://img.taocdn.com/s3/m/2c5de82a3868011ca300a6c30c2259010202f3d4.png)
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的通知(财综[2005]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59号)以及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的通知》(建金管[2004]34号)和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建金管[2005]123号)的规定,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行,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履行财政职能,依法对住房公积金实施监督管理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的长期住房储金,关系到广大职工个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问题。
对住房公积金实行财政监督管理,是《条例》赋予各级财政部门的职责,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履行好各项监督管理职能。
财政部配合建设部等部门拟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监督全国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贯彻落实,依法对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决策、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参与考核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配合同级建设等部门根据国家统一政策,拟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具体政策,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贯彻落实,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进行考核,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审核批准、核销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的呆账,组织设区城市财政部门建立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机制。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完成第二次修订

1CHINA REAL ESTATE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指出,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和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国务院对与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不相适应的有关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修改了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
主要内容包括:在优化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方面、优化不动产登记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挖掘城市道路的审批以及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等手续方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于1999年4月3日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35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二次修订。
其中主要涉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章缴存,第十三、十四、十五条的内容。
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四条修改为:“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修改为:“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住房公积金简介》PPT课件

(1)存款利率优惠
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中国人民银行颁 布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给予了利率 计算的优惠:当年归集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 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结息后转入上年结转 户(结息日为每年的6月30日);上年结转的 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三个月定期整存整取
存款的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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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住房公积金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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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的发展
==============================================
•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借鉴新加坡的 成功经验,1991年在上海率先建立, 随后在1992年北京建立及以后发展至 各大中城市。
• 1999年4月3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正式颁布实施
一级
区单位
C单位
三级
AB
A
B
AB
职职 职 职 职 职
工工 工 工 工 工
账账 账 账 账 账
户户 户 户 户 户
• 2、同一户的贷款总额(包括组合贷款),最 高不能超过购房总房款的70%
• 3、借款人的月房产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50% 以下,月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55%以下
• 贷款额的核定如同时涉及上述1至3点中最高贷款 额度的设定,以额度低的一条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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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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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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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个人所有
单位缴存部份
职工缴存部份 利息收入部份
安徽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加快追缴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和回收逾期项目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加快追缴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和回收逾期项目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监察厅•【公布日期】2002.12.02•【字号】建房改[2002]354号•【施行日期】2002.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加快追缴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和回收逾期项目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改[2002]354号)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房改办、财政局、监察局:为贯彻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和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皖政[2002]34号,以下简称《通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妥善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中,管理机构的住房公积金债权债务移交工作,防止资产流失,现就加快追缴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和回收逾期项目贷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管好、用好老百姓的“血汗钱”。
住房公积金既不是政府资金,也不是部门资金,是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属职工个人所有,必须严格按国务院《条例》规定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严禁流失。
管好用好住房公积金是各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责任。
财政、监察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监督,制止和纠正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督促逾期项目贷款及时回收。
2、明确还款责任和归还限时。
各地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中,经审计部门审计的债权债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督促市清算组提出处理意见,要笔笔有交代,有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和逾期项目贷款,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不论决策人是管理中心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还是政府负责人,也不论决策人现在是否调离决策时的工作岗位、是否离退休,都要依法承担责任。
住房公积金业务数据分析与处理

住房公积金业务数据分析与处理作者:熊云科来源:《计算机光盘软件与应用》2012年第19期摘要:公积金业务处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应该把重点放在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对工作流程和管理进行优化;同时,利用网络的功能延伸,强化对公积金政策的宣传,提高服务质量,增强公积金贷款管理,为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提供宏观决策依据,以支持住房公积金资金稳定安全运行。
本文通过对公积金业务流程及业务数据的梳理简要介绍公积金业务系统从面向业务如何走向面向管理。
关键词:管理成本;企业服务总线;IT管理体系中图分类号:TP311.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599 (2012) 19-0000-02在信息化建设中,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辅助完善公积金管理业务和事务管理,使信息共享方便快捷,提高工作效率、办公效率和管理手段。
加大新技术投入,完善各地区市、县两级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统一核算,对下属管理部基本数据信息的采集、查询和处理,实现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情况、使用范围的全面、及时、有效的监督,提高管理质量,降低管理运行成本,提高公积金办公效率和管理手段。
目前公积金业务数据的收集、处理、分析,无法满足业务的发展需要,随着业务的发展,风险点的增多,资金、数据安全得不到保障,以往主要采用的是管办分离的方式,因此如何处理新已成为影响公积金业务发展的关键问题。
为了进一步有效管理公积金,需要从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方面入手,建立应急机制,对业务数据进行实时备份,同时为了保障业务不间断,因进一步建立异地容灾机房,为公积金信息管理提供底层技术支撑,使公积金管理稳定、安全、健康发展,最总实现决策统一、制度规范、管理严谨、核算完善的管理目标,建立以财务核算为核心,以风险控制为手段,多渠道的综合业务信息平台,加强资金的监管力度和水平,减少公积金中心的管理成本和运行风险,实现资金管理安全,增值收益扩大的目的。
1 系统架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按照国家电子政务标准设计架构,复核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规范。
财政部财综[2006]38号文件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有关问题的规定(摘要)
![财政部财综[2006]38号文件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有关问题的规定(摘要)](https://img.taocdn.com/s3/m/6dee1e4249d7c1c708a1284ac850ad02de8007ff.png)
财政部财综[2006]38号文件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有关问题的规定(摘要)佚名【期刊名称】《财会月刊(会计版)》【年(卷),期】2006(000)011【摘要】@@ 一、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机制rn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必须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制定决策备案制度.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认真履行<条例>赋予的各项管理职能,定期召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依法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确定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报告.【总页数】2页(P75-76)【正文语种】中文【相关文献】1.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J],2.财政部 (94)财综字第130号文件——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J],3.财政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中国人民银行 (94)财综字第126号文件——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 [J],4.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国家经贸委、监察部、劳动保障部、审计署、国务院法制办、全国总工会文件关于对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的通知(建金管[2003]25号) [J],5.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9]113号1999年7月15日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建议

为 : 为 了加 强对 住房 公 积金 的管理 , 护住 房 公 “ 维
积 金所 有 者 的合 法权 益 ,保 障职 工 住房 消 费 , 改
善提 高 居 民居住 条件 和 水平 , 促进 住房 建 设 。” 因 此 , 议第 一 ‘ 则 ” l 按 此进行 修 改 。 建 总 第 条
上 5万 元 以下 的 罚款 ” 同时 ,调 高 罚款 数额 到 。
分配 时 , 留“ 预 公积 金 事 业 发 展基 金 ”一 来 用 于 , 弥补 公积 金 中心 自身 经费 的不 足 ; 二来 用于 公积
金 中心 的基础 建 设 , 办 公场 地 、 公设 备 的购 如 办
置 , 、 件平 台的升 级等 , 强和 改进 服 务工 作 软 硬 加 才 能真 正落 到实 处 。建议 在第 2 9条 中增加 相 应
金 管 理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模 式 死板 、 门槛 高 、 节 多 、 率 低 、 环 效 问题
多 ; 是不 公平 性 突 出, 存 比例 不 一样 , 存 比 七 缴 缴 例 难 以有 效 约束 企 业 ; 是缺 乏必 要 的利 益激 励 八 机制; 九是 管 理 队伍 人 员素 质普 遍偏 低 。 二 、 条例》 订建 议 《 修 为解 决 上 述 问题 , 议 对 《 例 》 如 下 修 建 条 做
障 体 系 建 设提 出 了新 的要 求 ,城 镇 住 房 建 设 环 境 、 镇 居 民构成 、 入 水 平 等 背 景 均 发 生 了 巨 城 收 大 变 化 , 条例》已经 不 能适 应 现 实 的需 要 , 对 《 需 其及 时 作 出修 改。
一
2 管理 机 构定位 .
重新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必要性

一
缴存 和使 用 等适 用条 件 不加 区 分 , 得住 房 公积 使 金 管理存 在“ 刀切 ” 一 的现象 , 必造 成住 房 公积 势
金 的 多缴 交 者 与 少 缴 交者 以及 使 用贷 款 者 与 不 使 用贷 款 者 之 间存 在着 住 房 保 障 权 利 享用 不 均 等情 况 , ‘ 帮富 ” 贫 的倾 向。 4 住 房 公积 金沉 淀 资金 多 , 用 率不 高 。按 . 使 照《 条例》 定 , 规 住房 公积 金 的使 用只 有个 人政 策
房 公积 金 制度 真 正 成 为一 项 面 向广 泛社 会 成 员 的住 房保障机 制 。 订后 的 《 修 条例》 当将 目前 的 应
公积金 贷款 。为 保障 资金运 用收支 平 衡 , 各地 在
住 房 公积金 管理 实践 中 , 无不 设置 一定 的期 限加 以限制 。 因此 , 修订 《 在 条例》 时建议增 设“ 缴存 满
公 积金 的 指 导 、 督 工 作 , 住房 公积 金制 度 在 监 使 推动住 房保 障事业 中发挥基 本支 柱 的重大 作用 。
齐婧 / 任 编 辑 责
人放 宽住 房 公积 金 提取 、 贷款 等 使 用条 件 ; 城 对
市中大量 的个 体经 营工商 户 、 自由职 业者 在强 制 缴 交原则 还没 有条件 实施 时 , 以采 取 自愿 缴 交 可 的原则 , 针对 其 流 动性 大 的特 点 , 并 制定 不 同 的
、
重 新修 订 《 条例》 必要性 的
20 0 2年修 订 的 《 例》 要 是针 对 当时 各地 条 主 公积 金 管理机 构 设置 比较 混 乱 的实 际情 况 , 法 立 上及 时进 行 了调 整和 理顺 。但是 , 次修 订 并 未 这 彻底 解决住 房 公积 金管 理体 制 中存 在 的 问题 。 主
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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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财务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我们制定了《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六日附件: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财务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运作、保值、归还和核算。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降低运作风险,保证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确保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编制住房公积金和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年度预决算;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防范风险;严格执行住房委员会批准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核算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批准的管理费用预算,控制管理费用支出,努力降低住房公积金运作成本。
《住房公积金》PPT课件

第三节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支取
补缴的情况包括: (1)新增加职工或调入职工未按时汇缴住房公积金时; (2)单位职工因故漏缴住房公积金时; (3)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建住房后,原住房出售或需另购住房, 而将原动用的住房公积金重新复缴时; (4)职工错提住房公积金后需要复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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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支取
况。 3.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4.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5.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6.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7.承办住房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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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体系
三、接受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在银行设立专户 住房公积金是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属于职工个 人所有。受委托银行要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住房公 积金管理中心要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 的缴存、提取等情况,并和受委托银行定期对账。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对已办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要发放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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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住房公积金制度概述
(二)住房公积金的特点 1.义务性
义务性即为强制性,根据国家规定,凡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 都需按规定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 个人在缴存期间内定向使用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单位,包 括各级财政,均需执行上述要求。
2.互助性 互助性是指住房公积金具有储备和融通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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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体系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 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2、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3、确定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4、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5、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6、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1999)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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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
佚名
【期刊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2(000)013
【摘要】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朱锗基二00二年三月二十四日国务院决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
【总页数】4页(P4-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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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 [J], ;
2.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 [J], ;
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J],
4.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 [J], 无
5.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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