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履职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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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 法转 授行政 执法 权 的法 律风 险 。行政 执法 权是 国家权 力机 关通过 立法 赋予 行政 机关行 使 的权 力 。实
践 中, 有人 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违反《 反洗钱法》 规定 , 反洗钱法》 将《 授予其行使的反洗钱行政处罚权转授 给县支行行使, 而导致其承担违法转授行政执法权的法律责任 。 超越法定权限执法的法律风险。法定权限是指法律规定的行政执法主体享有的行政执法权的范围。实 践 中, 有人 民银行分支机构因超越法定权限行使 了本应 由其他金融金融监管部门行使的执法权 , 商导致其 承 担越权 执 法无效 的法 律责任 。 实施行政处罚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引发的法律风险。违法事实清楚 、 证据充分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基础 , 是 行政机 关作 出行政 处 罚决定 的根据 。依照 《 行政 处罚 法》 的规 定 , 违法事 实不 清 的 , 不得 给予行 政处罚 。实 践中, 有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没有弄清违法事实并掌握充分证据 , 就实施行政处罚 , 而导致承担行政处罚无效
当依法履行告知、 听证等义务 . 以保障行政相对人实现其依法享有的知情权 、 陈述申辩权等权利。 实践中, 有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实施行政许可 、 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时 , 因未依法履行告知、 听证等义务 , 剥夺了 行政相对人的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 , 就有可能引发行政争议 , 产生法律风险。 未依法履行送达义务的法律风险。实践 中, 有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空头支票行政处罚和人民币结算账 户 开 户许 可等具 体行 政 行 为 中委 托金 融机 构 的方 式 送达行 政 执法 文书 , 的金 融机 构没 有严 格按 照法律 规 有
《 西部金融)0 1年第 1 21 期
人 民银 行 分支机构履 职 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刘 胜 军
( 国人 民银行 西安 分行 。 中 陕西 西安

70 7) 10 5
要 : 民银 行 分 支机 构 在 履 职 中坚持 合 法 行政 与合 理 行 政 是 依 法行 政 的基 本要 求 。如 果在 行 政 执 法 实践 操 作 人

中不 能 严格 按 照依 法行 政 的要 求 办 事 , 些 行政 执 法 行 为 和 决 定 就 会 丧 失 法律 效 力 并 引发 行 政 执 法 法律 风 险 . 必 一 势
影 响行 政 执 法的 权威 和效 能。 本 文从 行 政 执 法 法律 风 险 的定 义、 政 执 法 实践 行 为操 作 中的 易产 生 法 律 风 险 的 类型 行 表现 以及 防 范措 施 等 方 面 , 对行 政 执 法 法律 风 险进 行探 讨 。 关 键 词 : 央银 行 ; 政 执 法 : 中 行 法律 风 险 中 图分 类 号 : 8 03 F 3 .1
定 送达 而引起 行政 争议 , 导致 人 民银 行 为此承担 未依 法履 行送达 义务 的法 律责任 。
二、 防范行 政执法 法律 风险 的建议 和措 施
( ) 强培 训教 育 , 高执法 人员 素质 。人 民银 行执 法人 员 的法 治观念 和 执法 能力 就决定 着人 民银 行 一 加 提 行 政执 法 的状 况和 效果 。加 强行政 执法人 员培 训教育 , 断提高 执法人 员 的业务 素质 , 障执法人 员能够 在 不 保 行 政 执法 实 际操 作 中正 确适 用 和执行 法 律 , 避免 执法 人 员违 法或 不 当行 使 行政 执法 权 , 防 范人 民银 行 行 是
一、 Biblioteka 文献 标 识 码 : B文 章 编号 : 6 4 0 1 — 0 1一 0 6 0 1 7 — 0 7 2 1 ()0 7 2 1

行 政 执法 法律风 险的 类型
( 执行实体法法律风险。 一) 执法主体资格不适格。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适格 , 是指行政执法主体所具有的 行使行政执法权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能力。实践 中, 的人 民银行分支机构以其 内设部门名义对外作 出 有 行 政执 法决定 , 内设部 门根 本不具 备执 法主体 资格 , 自己的名 义对 外作 出行政 执法 决定 不具有 合法性 。 而 以
的法律 责任 。 适用 法律 不 当引发 的法律 风险 。适用 法律 不 当是 指行 政主 体实施 具体 行政行 为 时没有 正确适 用法律 规
定 。实 践 中 , 有人 民银行 分支 机构 因不 当适 用 不同层 次法律 或不 当适 用法律 条文 , 引起行 政争议 并为此 承 而
担 无效执 法 的法律 责任 。 ( ) 二 执行程 序存 在 的法律 风险 。未 依法履 行告 知 、 听证等义 务 的法律 风险 。在行政 执法 中, 行政 主体应
政执法法律风险的一个有效方法。
收 稿 日期 :0 0 2 1 -9
作者简介 : 刘胜军(9 81一 , , 17 . )男 经济师 0 现供职于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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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部金融》0 1 2 l 年第 1 期
( 完善行政执法 内部监督制度 , 二) 充分发挥内部监督职能作用。第一 , 要树立行政执法 自 觉接受监督的 意识。克服执法人员规避监督的思想 , 充分发挥法律 、 内审 、 监察等履行 内部监督职责部门的监督作用, 使行 政执法 监督形 成合 力 , 方位 防范 行政 执法 法律 风险 。第 二 , 大人 民银 行 系统 内的层 级监督 力度 。上级 行 全 加 要定期对本辖 区行政执法开展检查 , 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其整改。第三 , 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 对因行政执法人员工作过错引发的法律风险 , 要予以追究 。 第四, 探索建立人民银行行政执法法律风险预警 机制 , 逐步形成内部监督职能部门事前参与、 提前介入行政执法工作 的制度 , 使行政执法 中可能发生的法律 风险能够得到及时 、 有效的警示 , 预防行政执法法律风险发生。 ( ) 开行政 执法 依据 , 三 公 自觉 接受 社会 公众 的监 督 。阳光是 最好 的 防腐 剂 , 民银行 分支 机构应 当逐 步 人 健全公开透明 、 公众参与监督的行政执法管理机制 , 虚心接受公众的批评和建议 , 做到有权必有责 、 用权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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