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项目外汇政策操作手册汇天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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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8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8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09.09施行日期2002.10.15文号汇发[2002]87号主题类别外汇管理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9月9日汇发[2002]8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进一步完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放宽中资企业的开户标准,统一中外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条件。

凡经有权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具有涉外经营权或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境内机构(含外商投资企业),均可以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二、将现行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和外汇专用账户合并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收入范围为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支出范围为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和经外汇局核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三、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统一实行限额管理。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原则上为该境内机构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20%。

上年度没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境内机构新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时,初始限额原则上不超过等值10万美元。

各地外汇局可以根据境内机构经营特点和实际需要,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的地区总限额,对本辖区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限额进行适当调整,但本辖区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总和不得超过地区总限额。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与银行业务操作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与银行业务操作

政 策 要 点
同一境内机构在不同银行开立的相同性质 经常项目账户之间 ( 如 “ 限额账户 ” 与 限额账户”之间,含异地账户) “ 限额账户 ”之间 ,含异地账户 )可以相 互划转。 互划转。 有真实贸易背景且有对外支付需求的境内 机构可提前购汇。 机构可提前购汇。 境内机构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开立外币现钞 账户。 账户。 银行可开立“ 1800)经常项目— 银行可开立“(1800)经常项目—非贸易 结售汇账户” 结售汇账户” 。
代 码
1201 1202 1203 1204 1206 1207 1212 1213 1302 1400 1600
注 : 带 “ * ” 户为无限额账户, 可按其实际收入需要保留外汇。 户为无限额账户 , 可按其实际收入需要保留外汇 。 增加( 增加 ( 1800) 经常项目 -非贸易结售汇账户
政 策 要 点
2、银行上报数据不规范。数据不规范 银行上报数据不规范。 分为以下四类: 分为以下四类: 缺少开户信息; (1)缺少开户信息; 银行自编代码错误; (2)银行自编代码错误; 缺少对应的折算率; (3)缺少对应的折算率; 代码错误。 (4)代码错误。
3 、 银行错报开户信息 。 当银行上报的 银行错报开户信息。 开户信息出现错误, 开户信息出现错误 ,则须修改后重新上报 数据。 数据 。若发现上报的开户信息中的企业账 账户币种有错, 号 、 账户币种有错 ,金融机构应在交互平 台说明错误原因, 台说明错误原因 , 请外汇局删除此条信息 后重报数据。 后重报数据。 4 、 银行漏报开户信息 。 若出现 “ 无开 银行漏报开户信息。 若出现“ 户基本信息”的提示, 户基本信息 ”的提示, 说明银行未按规定 将开户信息传送外汇局进行登记。 将开户信息传送外汇局进行登记 。银行应 补报相应的开户信息至外汇局进行登记。 补报相应的开户信息至外汇局进行登记。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03.27•【文号】汇发[2003]47号•【施行日期】2003.04.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9年4月30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汇发[2003]4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87号)及《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完善外汇账户管理,规范操作,简化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拟定了《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见附件)。

现将《规程》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规程》适用于已使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地区和未使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地区。

二、对《规程》中列明的有关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业务的各个项目,各外汇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应当认真审核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外汇局应做好事后的跟踪和核查工作。

三、各外汇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各项业务审核时,应当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明确指明复印件的除外),并留存复印件3年备查。

四、各外汇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应按《细则》和《规程》要求及时报送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有关信息。

五、本《规程》从2003年4月15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按本《规程》规定执行。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支局、外汇指定银行(包括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属分支行。

经常项目外汇政策操作手册汇天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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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项目外汇政策操作手册汇天新版经常项目外汇政策操作手册汇天新版经常项目外汇政策操作手册(汇天最新版)一、本手册内容主要来源如下,特此注明: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手册》(2007版国家外汇局原版及汇天美化版)2、《经常项目外汇政策》宁波分局(2007版)3、《对公外汇管理政策手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2008版)4、《银行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南》浙江省外汇局(2009版)5、《外汇管理概览》国家外汇管理局(2010版)二、修订过程中参照了近两三年出台的新政策,同时针对上述手册及指南的相关错误之处作了修订,力求完美,但以一已之力修订,疏漏及错误之处在所难免,欢迎拍砖,拍得准的,将有若干汇天币等论坛奖励。

2007-2010年外汇政策主要变化修订说明:外汇管理条例、放宽经常项目售付汇限制、外汇账户新标准代码、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捐赠外汇账户个人外汇管理、服务贸易面下税务凭证、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核销制度改革、保税监管区域外汇政策、异地付汇试点改革、三、本贴象征性收费一个汇天币,仅为出于调查下载的相关数据,介意者请绕道。

四、本着“开放、共享”的论坛精神,本手册采用WORD格式而非PDF格式,谢绝利用本资料进行个人谋利行为。

欢迎传播,全文传播时请注明出自汇天。

五、本手册仅供各位论坛同学学习参考之用,不代表官方政策指引,对于因参照本手册而带来的任何后果本人及本论坛不负责任。

六、本贴谢绝任何无意义回复、仅表示感谢的回复,否则将可能被视同灌水帖子处理。

下载即表示同意相关条款。

二〇一〇年七月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1)第一章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 (2)第一节境内机构基本信息登记及变更 (2)第二节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 (3)第三节境内机构外币现钞账户 (6)第四节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内资金境内外汇划转 (7)第五节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变更及关闭 (8)第六节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错误信息的反馈 (9)第二章贸易项下出口收汇管理 (11)第一节待核查帐户管理 (11)第二节出口收汇 (12)第三节出口收汇核销联的出具 (14)第四节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 (16)第五节收结汇联网核查应急预案 (28)第六节预收货款登记管理 (30)第七节延期收款登记管理 (32)第八节出口收汇核销管理 (33)第九节保税监管区域企业出口收汇管理 (38)第三章贸易项下进口付汇管理 (40)第一节“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简称“名录”)管理 (40)第二节“进口付汇备案”(简称“备案”)管理 (42)第三节信用证、进口代收、预付货款项下的进口付汇 (44)第四节货到汇款项下的进口付汇 (46)第五节贸易进口延期付汇 (49)第六节贸易进口预付货款 (51)第七节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简称“区内企业”)的进口付汇 (54) 第八节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 (56)第九节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试点地区操作 (57)第十节银行自身贸易项下进口 (62)第四章服务贸易及经常转移等外汇管理 (63)第一节小额项下 (65)第二节国际运输项下 (66)第三节通讯信息项下 (70)第四节国际机票项下 (75)第五节远洋渔业项下 (77)第六节文化体育项下 (79)第七节咨询服务项下 (82)第八节广告、展览项下 (83)第九节无形资产项下 (86)第十节驻华机构、驻外机构、境外机构和外籍个人项下 (94)第十一节公务出国用汇项下 (98)第十二节境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 (102)第十三节国际旅游项下 (107)第十四节进出口贸易项下 (110)第十五节国际赔偿项下 (111)第十六节投资收益项下 (112)第十七节其他非贸易项下 (114)第十八节银行自身服务贸易项下售付汇及外汇净收益结汇 (122) 第五章个人外汇业务管理 (123)第一节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性外汇管理 (123)第二节个体工商户经营性外汇管理 (125)第三节个境外个人旅游购物贸易方式项下结汇 (126)第四节个人非经营性外汇收入 (127)第五节个人外汇汇出境外 (128)第六节个人年度总额内结售汇 (129)第七节超过年度总额的非经营性结汇 (130)第八节超过年度总额的非经营性购汇 (132)第九节个人境内外汇划转 (134)第十节个人外汇现钞及携带证管理 (135)第十一节禁止分拆结汇 (139)第六章保险外汇业务管理 (141)第一节保险经营机构开立外汇经营账户 (141)第二节保险经营机构开立外汇资金运用帐户 (142)第三节保险经纪公司开立经常项目外汇帐户 (143)第四节保险代理公司开立经常项目外汇帐户 (144)第五节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筹建期开立临时账户 (145)第六节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正式设立后申请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 (146)第七节保险公司吸收外国参股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 (146)第八节保险经营机构开立其他资本项目外汇账户或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147)第九节保险项下结汇管理 (148)第十节保险公司分公司外汇利润汇出 (149)第十一节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分公司将人民币资本金兑换为外汇资本金/外币间兑换 (150)第十二节保险经营机构向投保人支付退保费 (150)第十三节保险经营机构向其他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共保或保险联合体项下的保费/赔偿 (151)第十四节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申请购买人民币保险项下境外分保费 (152)第十五节保险经营机构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险赔偿 (153) 第十六节再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再保险项下的摊回赔款 (154)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第一章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自2006年5月1日起,取消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事前审批;自2007年8月12日起,境内机构可根据经营需要自行保留其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不再进行限额管理。

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南

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南

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南办理地点:申请人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重庆市主城区(巴南区除外)的均在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56号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一号楼3楼办理;其他区县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所属地外汇局办理。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8:30-12:00、14:00-17:30o(一)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单笔或当日提取超过累计等值10000美元现钞)申请条件及业务流程:申请人为出境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或金融动乱的国家(或地区)的个人,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单笔或当日累计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取得存款银行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后到银行办理。

需提交的材料: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2.护照等相关出境证件;3.有效签证或签注;4.提钞用途证明材料;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法规依据:1.《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2.《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

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办理时限:当场办理(二)个人外币现钞携带出境审核(一人携带超过等值IOOOO美元现钞出境)申请条件及办理流程:申请人为拟出境个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人数较多的出境团组;2.出境时间较长或旅途较长的科学考察团组;3.政府领导人出访;4.出境人员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或金融动乱的国家;5.其他特殊情况。

除此之外,出境人员不得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

个人向申请人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以下简称《携带证》)。

新办需提交的材料:1.书面申请;2.护照等相关出境证件;3.有效签证或签注;4.单位预算表;5.存款证明(利息清单或取款凭条)或相关购汇凭证;6.确需携带超过等值IOOOO美元现钞出境的证明材料。

补办需提交的材料(包括遗失《携带证》的补办和逾期《携带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补办,个人出境后不予补办):1.原《携带证》由外汇局签发的,提交原申请办理《携带证》时出示的材料。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操作规程完整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操作规程完整
境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操作规程
项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境机构异地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
1.《中华人民国外汇管理条例》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3.《境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87号)和《境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开户所在地外汇局核发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账户开立”)
境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操作规程
项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境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资金转定期存款
1.《中华人民国外汇管理条例》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3.《境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87号)和《境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开户所在地外汇局审核材料:
1.注册地外汇局核发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异地开户备案”)
2.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申请书
3.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4.有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涉外业务经营许可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者有关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证明材料(如涉外收入申报单,或者结汇水单和收账通知)
1.外汇局核准境机构的开户申请时,应当为境机构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核定限额,并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账户开立”)中注明。
2. 境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统一采用美元核定,境机构开立其他币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其限额由外汇局按开户当期适用的部统一折算率折算。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

1.居民个人购汇应先在年度总额内购汇, 对于超过年度总额的部分,需审核经常项 目跨境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一 致性。 2.居民个人必须提供标有交易价格的经常 项目跨境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办理购汇, 按照证明上所列明金额进行供汇,不得超 过证明材料上标注的金额。 3.居民个人所购外汇不得存入个人外汇账 户,但可以直接汇出境外,可以持汇票、 旅行支票、信用卡等携出境外,每人每次 最高可以提取等值2000美元(含2000美 元)的外币现钞。 4.居民个人购汇,由他人代为办理的,还 须提供委托人的授权书、代办人的真实身 份证明。 5.前往对我国实行落地签证、免签证的国 家或地区而无法在出境前提供签证的,银 行审核其它证明材料后直接办理。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 共和国外汇管 理条例》 2.《结汇、售 汇及付汇管理 规定》 3.《境内居民 个人购汇管理 实施细则》 4.《国家外汇 管理局关于调 整经常项目外 汇管理政策的 通知》(汇发 [2006]19号)
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1.本人真实身 份证明; 2.由直系亲属 代为办理的, 还须提供委托 人的授权书、 代办人的真实 身份证明和亲 属关系证明。 1.审核居民个 人身份证明的真 实性; 2.居民个人年 度总额为每人每 年等值2万美元 。
注意事项 1.居民个人凭真实身份证明购汇,不得超 过年度总额,年度总额内外汇可以分次购 买。 2.居民个人购汇应先在年度总额内进行。 3.年度总额不得跨公历年度使用,对于上 一年度未使用或未用完的额度不得转入下 一年度使用。 4.居民个人所购外汇可以存入本人境内外 汇账户、可以汇出境外,可以持汇票、旅 行支票、信用卡等携出境外;每人每次可 以提取不超过等值2000美元(含2000美 元)的外币现钞。 5.居民个人所购外汇存入本人外汇账户后, 按照境内个人外汇账户管理规定执行。居 民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并携带出境按照现行 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规定执行。 *6.居民个人购汇不受其户籍所在地地域的 限制。 *7. 真实身份证明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在其使用有效 期内、能表明居民个人真实身份的证明性 文件,包括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护 照以及永久居留证等。 *8.银行应在个人购汇系统上真实、准确地 录入个人购汇用途等有关信息,应打印购 汇通知单,作为业务凭证留存。 *9.居民个人身份证号码如出现重复,应提 供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确认证明,银行方 能为其办理购汇手续。 *10.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永久居留权的外 国公民、港澳台同胞办理购汇时,银行在 系统的身份证号码一栏内录入其永久居留 证上的编码。 注:本项目中打*的为各项目中均应注意的 事项。

经常项目业务操作指引

经常项目业务操作指引

经常项目业务操作指引出口收汇核销业务流程进口付汇核销业务流程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流程也就是说,最后阶段的外汇登记需要的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工商)、批准证书(商务局)、机构代码(技术监督),以上述证件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手续并领取IC卡(外汇登记证)。

外商验资询证业务流程图经常项目主要外汇业务操作指引一、居民个人如何购汇?《个人外汇管理办法》规定:居民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可凭下列证件办理:1.本人真实身份证明;2.由直系亲属代为办理的,还须提供委托人的授权书、代办人的真实身份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

居民个人所购外汇可以存入本人境内外汇账户、也可以汇出境外,可以持汇票、旅行支票、信用卡等携出境外;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事前报备。

二、如何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单位到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前,应当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先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向外汇局提出领取核销单申请,然后凭本企业操作员IC卡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到外汇局领取核销单。

外汇局根据出口单位申请的核销单份数向出口单位发放核销单,并将核销单电子底账数据传送至“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

出口单位在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应当加盖单位名称及组织机构代码条形章,在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

三、收汇后如何办理核销?即期出口项下,企业应当在出口收汇后凭核销单、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远期出口项下,企业应当在合同规定收汇日收汇后持上述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企业可按月集中到外汇局办理核销。

四、出口单位办理远期收汇备案登记需要提供什么材料?1、远期备案申请书;2、远期收汇出口合同或协议(留存合同复印件);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4、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报关单;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23.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笔记

23.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笔记

23.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笔记23.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笔记.第一章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第一节名录登记对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等值20万美元(不含)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可免于办理名录登记。

本指引所称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包括:(一)从境外、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向境外、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支付的进口货款;(二)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在境内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在境内账户支付的进口货款(三)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四)离岸转手买卖项下收付款(五)其他与货物贸易相关的收付款本指引所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指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实行封闭监管的特定区域。

3.第十七条银行可按下列方式在货贸系统中办理进口报关电子信息的核验手续:(一)对已完成进口报关手续的,银行自办理货物贸易对外付汇业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次货物贸易对外付汇金额,在货贸系统中办理核验手续;(二)对未完成进口报关手续的,银行可要求企业在完成报关手续之日(即进口日期,下同)起40日内提供相应的报关信息,并按照本次货物贸易对外付汇金额,在货贸系统中补办核验手续;(三)对已完成进口报关手续但企业因合理原因无法及时提供报关信息的,银行确认交易真实合法后为其办理付汇业务,在企业完成报关手续之日起40日内补办核验手续?对确实无法提供上述报关信息的,银行可在货贸系统中对该笔付汇业务进行记录;4.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货贸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一)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三) 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口贸易融资;(四) 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五)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六)其他应报吿的事项。

汇发[2006]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汇发[2006]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汇发[2006]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第一篇:汇发[2006]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颁布时间:2006-4-13发文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进一步满足境内机构和个人的用汇需求,促进贸易便利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 第5号,现就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调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取消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事前审批,提高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一)外汇局不再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变更、关闭进行事先核准。

境内机构凡已经开立过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如需开立新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可持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凡未开立过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应持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先到外汇局进行机构基本信息登记。

(二)提高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保留外汇的限额,按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80%与经常项目外汇支出的50%之和确定。

对于上年度没有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且需要开立账户的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初始限额,调整为不超过等值50万美元。

(三)境内机构有真实贸易背景且有对外支付需要的,可在开户银行凭《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提前办理购汇,并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二、简化服务贸易售付汇凭证,调整服务贸易售付汇审核权限(一)对境外机构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5万美元),对境外个人支付等值5千美元以下(含5千美元)服务贸易项下费用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凭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书)办理购付汇手续;超过上述限额的,按原规定办理。

(二)境内机构和个人通过互联网等电子商务方式进行服务贸易项下对外支付的,可凭网络下载的相关合同(协议)、支付通知书,加盖印章或签字后,办理购付汇手续。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汇发[2002]87号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汇发[2002]87号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09.09施行日期2002.10.15文号汇发[2002]87号主题类别外汇管理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2002年9月9日汇发[2002]87号)一、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完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但不包括金融机构。

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与使用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境内机构可以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一)经有权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具有涉外经营权或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二)具有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外汇收入。

第四条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收入范围为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支出范围为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及经外汇局核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等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其账户收支范围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进行核定。

第五条境内机构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一)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三)有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涉外业务经营许可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见附件一),或者有关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证明材料(如结汇水单等);(四)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五)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经常项目业务操作指南

经常项目业务操作指南

经常项目业务操作指南
中资企业开立经常项目外汇帐户须具备哪些条件?如何办理具体开户手续?
一、外汇帐户类别
根据《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境外外汇帐户管理规定》、《中资企业保留限额外汇收入操作规程》,目前需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的经常项目外帐户共包括两类:1、外汇结算帐户;2、外汇专用帐户。

符合规定条件的中资企业可以向外汇局申请在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结算帐户,保留一定限额的外汇。

外汇专用帐户包括:代理进口、贸易专项、承包劳务、捐赠援助、专项代理、国际货运、国际汇兑、国际旅行社、免税商品及暂收待付等业务需在国内开立的外汇帐户及承包劳务需在境外开立的外汇帐户。

二、外汇帐户审核材料的基本要求
1、如需开立外汇帐户,其开户申请书应是正式公函,必须盖有单位公章,申请内容明确,开户申请书中必须写明外汇资金来源、用途情况,开户银行,开户币种,如是专项帐户还需说明项目及有关情况及开户期限,以及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开户需持外汇局要求的有关材料的正本及其复印件;
3、接受捐赠或援助的单位必须是国内民间组织、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国内事业单位,并按捐赠或援助协议规定将捐赠款项用于境外支付。

4、如不符合上述要求,一律退回,不进行审核。

三、开立外汇帐户所需材料
1、中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结算帐户。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业务办事指南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业务办事指南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业务办事指南(2014年12月修订)目录(一)境内机构的基本信息登记.............................................................................................. - 1 -(二)境内机构的基本信息变更.............................................................................................. - 2 -(三)开立外币现钞账户业务办理流程.................................................................................. - 2 -(四)法规依据.......................................................................................................................... - 3 -(五)受理部门、办公地点、电话.......................................................................................... - 3 -(六)办理时限.......................................................................................................................... - 3 -(七)附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登记申请表.......................................................................... - 4 -外汇局不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变更、关闭进行核准。

2024版银行柜员个人外汇业务操作手册

2024版银行柜员个人外汇业务操作手册

加强员工培训和 管理
定期对员工进行外汇业务知 识和操作技能培训,提高员 工业务素质和风险防范意识。 同时,加强员工管理,确保 员工行为规范、合规。
跨境汇款与结算业务操作指
04

跨境汇款基本概念及分类介绍
跨境汇款定义
指银行客户通过银行系统向境外收款人或境内收款人汇出外汇资金的行为。
跨境汇款分类
按照资金流向可分为汇出汇款和汇入汇款;按照汇款性质可分为贸易项下汇款和非贸易项下汇 款。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负责对银行个人外汇业务的合规性、风险性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确保银行业务的稳健运行。
税务部门
负责对外汇交易中的涉税行为进行监管,防止税收流失和避税行为。
个人外汇业务监管政策解读
01
购汇政策
结汇政策
02
03
外汇收支管理
解读个人购汇的年度总额、用途、 申报等规定,确保客户合规办理 购汇业务。
注意事项
柜员需对外币现钞进行仔细辨别,防止假钞流入;对于大额存取, 需进行预约和审批。
外币兑换牌价查询与更新机制
牌价查询
柜员可通过银行内部系统查询实时外汇牌价,包括买入价、卖出价、 中间价等。
牌价更新
外汇牌价会随市场波动而实时更新,银行会定期发布新的外汇牌价, 柜员需及时关注并更新系统数据。
注意事项
跨境汇款手续费收取标准说明
手续费种类
跨境汇款手续费包括汇款手续费、电报费、中转行费 用等。
收费标准
根据汇款金额、汇款方式、收款银行等因素确定具体 的手续费收取标准。
优惠措施
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客户或业务,银行可提供手续费 减免或优惠的措施。
异常情况处理流程
汇款失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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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项目外汇政策操作手册汇天新版经常项目外汇政策操作手册(汇天最新版)一、本手册内容主要来源如下,特此注明: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手册》(2007版国家外汇局原版及汇天美化版)2、《经常项目外汇政策》宁波分局(2007版)3、《对公外汇管理政策手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2008版)4、《银行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南》浙江省外汇局(2009版)5、《外汇管理概览》国家外汇管理局(2010版)二、修订过程中参照了近两三年出台的新政策,同时针对上述手册及指南的相关错误之处作了修订,力求完美,但以一已之力修订,疏漏及错误之处在所难免,欢迎拍砖,拍得准的,将有若干汇天币等论坛奖励。

2007-2010年外汇政策主要变化修订说明:外汇管理条例、放宽经常项目售付汇限制、外汇账户新标准代码、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捐赠外汇账户个人外汇管理、服务贸易面下税务凭证、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核销制度改革、保税监管区域外汇政策、异地付汇试点改革、三、本贴象征性收费一个汇天币,仅为出于调查下载的相关数据,介意者请绕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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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〇年七月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1)第一章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 (2)第一节境内机构基本信息登记及变更 (2)第二节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 (3)第三节境内机构外币现钞账户 (6)第四节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内资金境内外汇划转 (7)第五节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变更及关闭 (8)第六节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错误信息的反馈 (9)第二章贸易项下出口收汇管理 (11)第一节待核查帐户管理 (11)第二节出口收汇 (12)第三节出口收汇核销联的出具 (14)第四节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 (16)第五节收结汇联网核查应急预案 (28)第六节预收货款登记管理 (30)第七节延期收款登记管理 (32)第八节出口收汇核销管理 (33)第九节保税监管区域企业出口收汇管理 (38)第三章贸易项下进口付汇管理 (40)第一节“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简称“名录”)管理 (40)第二节“进口付汇备案”(简称“备案”)管理 (42)第三节信用证、进口代收、预付货款项下的进口付汇 (44)第四节货到汇款项下的进口付汇 (46)第五节贸易进口延期付汇 (49)第六节贸易进口预付货款 (51)第七节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简称“区内企业”)的进口付汇 (54)第八节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 (56)第九节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试点地区操作 (57)第十节银行自身贸易项下进口 (62)第四章服务贸易及经常转移等外汇管理 (63)第一节小额项下 (65)第二节国际运输项下 (66)第三节通讯信息项下 (70)第四节国际机票项下 (75)第五节远洋渔业项下 (77)第六节文化体育项下 (79)第七节咨询服务项下 (82)第八节广告、展览项下 (83)第九节无形资产项下 (86)第十节驻华机构、驻外机构、境外机构和外籍个人项下 (94)第十一节公务出国用汇项下 (98)第十二节境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 (102)第十三节国际旅游项下 (107)第十四节进出口贸易项下 (110)第十五节国际赔偿项下 (111)第十六节投资收益项下 (112)第十七节其他非贸易项下 (114)第十八节银行自身服务贸易项下售付汇及外汇净收益结汇 (122)第五章个人外汇业务管理 (123)第一节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性外汇管理 (123)第二节个体工商户经营性外汇管理 (125)第三节个境外个人旅游购物贸易方式项下结汇 (126)第四节个人非经营性外汇收入 (127)第五节个人外汇汇出境外 (128)第六节个人年度总额内结售汇 (129)第七节超过年度总额的非经营性结汇 (130)第八节超过年度总额的非经营性购汇 (132)第九节个人境内外汇划转 (134)第十节个人外汇现钞及携带证管理 (135)第十一节禁止分拆结汇 (139)第六章保险外汇业务管理 (141)第一节保险经营机构开立外汇经营账户 (141)第二节保险经营机构开立外汇资金运用帐户 (142)第三节保险经纪公司开立经常项目外汇帐户 (143)第四节保险代理公司开立经常项目外汇帐户 (144)第五节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筹建期开立临时账户 (145)第六节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正式设立后申请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 (146)第七节保险公司吸收外国参股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 (146)第八节保险经营机构开立其他资本项目外汇账户或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147)第九节保险项下结汇管理 (148)第十节保险公司分公司外汇利润汇出 (149)第十一节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分公司将人民币资本金兑换为外汇资本金/外币间兑换 (150)第十二节保险经营机构向投保人支付退保费 (150)第十三节保险经营机构向其他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共保或保险联合体项下的保费/赔偿 (151)第十四节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申请购买人民币保险项下境外分保费 (152)第十五节保险经营机构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险赔偿 (153)第十六节再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再保险项下的摊回赔款 (154)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第一章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自2006年5月1日起,取消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事前审批;自2007年8月12日起,境内机构可根据经营需要自行保留其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不再进行限额管理。

第一节境内机构基本信息登记及变更一、名词解释境内机构:境内机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等,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

基本信息:包括境内机构的机构名称、机构性质、组织机构代码等基本情况。

二、提交材料基本信息登记:1、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基本信息变更:1、变更申请书;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或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3、有权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变更通知书。

三、注意事项1、首次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由境内机构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信息登记。

2、境内机构的机构名称、性质、组织机构代码等基本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外汇局办理境内机构基本信息变更手续。

3、境内机构提交材料如实的,外汇局予以登记和变更。

4、驻华使领馆凭外交部相关批准文件等材料可直接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立、变更和关闭,无需事先到外汇局进行基本信息登记。

四、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3、《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自行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通知》(汇发[2007]49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驻华使领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7]114号)第二节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境内机构凡已经开立过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如需开立新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可持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凡未开立过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应持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先到外汇局进行机构基本信息登记。

一、名词解释外汇账户:指境内机构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在开户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

二、提交材料1、开户申请书;2、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保税区外汇登记证》或《出口加工区外汇登记证》(如需);5、法人身份证件或代理人身份证件;6、登陆“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基本信息登记情况,境内机构的基本信息已登记,且与提交的材料核对一致的,开户金融机构可为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开户金融机构应打印基本信息查询结果,与开户资料一并留存;三、注意事项1、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收入范围为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支出范围为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及经外汇局核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2、援助、国际邮政汇兑及国际承包工程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其账户收支范围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确定。

3、境内机构申请开立国际海运及船务运输代理、货物运输代理项下暂收代付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国际承包工程、国际劳务合作、国际招标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国际邮政汇兑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时,开户行应确认境内机构的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上具有相应的营业范围。

4、开户行为境内机构开户后,须于次日按照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报送数据的要求将相关数据及时报送外汇局。

开户金融机构在报送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基本信息时,一般情况下,核准件编号统一填写为“N”;对于特殊情况须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开立账户的,核准件编号仍填写实际的开户核准件编号。

5、捐赠类账户的收入范围是:从境外汇入的捐赠外汇资金、从同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购汇划入的用于向境外捐赠的外汇资金;支出范围是:按捐赠协议约定的支出及其他捐赠支出。

6、境内机构申请开立具有经常项目单方面转移性质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时,开户行应确认境内机构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7、境内机构申请开立临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如大型国际会议、运动会、博览会、展览会等需开立外汇账户的,开户金融机构应确认境内机构的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上具有相应的营业范围,或境内机构能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对有关项目的批准文件。

8、金融机构为驻华使领馆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应先通过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驻华使领馆基本信息。

对于已有驻华使领馆基本信息且与其提供材料一致的,可为其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对于没有驻华使领馆基本信息或基本信息与提供材料不一致的,金融机构在为其开户后应将基本信息通过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报送至所在地外汇局,由所在地外汇局进行基本信息登记或变更。

9、境内机构申请开立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审核资料及开户流程同经常项目结算账户。

10、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资金可划转经常项目结算账户或直接结汇或退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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