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储备土地抵押融资-自然资源部-国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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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1月3日一、总体要求(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与防范风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增强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与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与合理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制定本办法。

(二)土地储备就是指县级(含)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的监管。

(三)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名录制管理。

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符合规定的机构信息逐级上报至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土资源部,列入全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并定期更新。

二、储备计划(四)各地应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备规模,对三年内可收储的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

(五)各地应根据城市建设发展与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结合当地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因素,合理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内容应包括:1、上年度末储备土地结转情况(含上年度末的拟收储土地及入库储备土地的地块清单);2、年度新增储备土地计划(含当年新增拟收储土地与新增入库储备土地规模及地块清单);3、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含当年前期开发地块清单);4、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含当年拟供应地块清单);5、年度储备土地临时管护计划;6、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总量。

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9.05.20•【文号】财预〔2019〕89号•【施行日期】2019.05.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9〕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为规范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健全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项目控制机制,有效防控专项债务风险,促进地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16〕100号)等法律和制度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试点在土地储备领域按项目实行全生命周期预算管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财政部首批试点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东、浙江(含宁波)、厦门等7省(市),以后年度视情况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试点地区可以自行选择市县(区)开展试点。

鼓励符合条件的其他地区自行选择市县(区)开展试点。

二、各省分配专项债务限额时可以对开展试点的市县(区)予以适当倾斜。

三、开展试点的市县(区)应当充实人员力量,统筹安排开展试点所需经费,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四、试点地区应当定期评估试点情况。

重大事项及时向财政部、自然资源部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2018年5月20日附件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法律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1月3日一、总体要求(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防范风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增强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制定本办法。

(二)土地储备是指县级(含)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的监管。

(三)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名录制管理。

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符合规定的机构信息逐级上报至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土资源部,列入全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并定期更新。

二、储备计划(四)各地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备规模,对三年内可收储的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五)各地应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结合当地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因素,合理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内容应包括:1.上年度末储备土地结转情况(含上年度末的拟收储土地及入库储备土地的地块清单);2。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整治工作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19〕13号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整治工作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19〕13号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整治工作的通知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整治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局、两江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行为,根据国家和我市关于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储备土地资质。

土地储备整治工作应当由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承担。

二、明确储备土地主体。

主城区范围内的土地,原则上由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和各区土地储备机构储备。

主城区外的土地,原则上由本行政区土地储备机构储备土地;对有市级储备机构项目投资的区县(自治县),可经当地政府同意,由市级储备机构储备土地。

三、规范储备土地审批权限及程序。

一是严格土地储备审批权限。

主城行政区内的土地储备以及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储备主城外的土地,由储备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持申报资料向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由土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初审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主城区外的土地储备审批,除市级储备机构储备的土地外,全部由储备土地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二是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程序。

土地储备机构申报储备土地资料时,须提供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有的土地储备红线图,被储备土地性质、类别等情况。

对于储备机构收购企业土地进行储备的,应提供与企业达成的储备协议和土地房屋权证书。

四、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在旧城改造的土地储备中,各地储备机构要按照“净地”出让的要求,依法办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手续,要妥善处理好土地产权、补偿安置等问题,按规定实施土地整治;对涉及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应当依法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后,方能交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供应。

自然资源部:严禁以政府储备土地违规融资

自然资源部:严禁以政府储备土地违规融资

自然资源部:严禁以政府储备土地违规融资1. 引言1.1 政府储备土地违规融资的现状政府储备土地是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但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却将储备土地作为融资的手段,通过违规方式变现,导致了严重的土地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

这种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经济发展快速,忽视了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将大量储备土地以低价出让给开发商,以获取一次性的高额收入。

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土地资源的生态功能,还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长远利益。

一些地方政府在土地储备和出让过程中存在不公开透明的问题,导致了土地交易的不规范和不公正。

一些官员利用职权之便,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利益,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一些开发商为了获取更多的土地资源,采取各种违规手段,包括虚假宣传、偷越规定限制、操纵土地拍卖市场等,从而导致土地资源的过度开发和浪费。

政府储备土地违规融资的现状严重影响了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亟待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和治理。

1.2 本文的研究意义本文的研究意义在于深入探讨政府储备土地违规融资的现状和问题,并分析其影响和危害。

这有助于加强人们对土地资源管理的重要性的认识,同时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推动相关措施的出台和执行。

通过研究政府储备土地违规融资的原因和应对措施,可以为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提供参考和借鉴。

提升公众意识和监督土地管理,可以促进社会参与、提升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国家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

本文旨在呼吁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确保国家生态环境的健康和持续发展。

2. 正文2.1 自然资源部对违规融资的态度自然资源部对违规融资的态度非常严厉和坚决,坚决反对任何以政府储备土地为名义进行违规融资的行为。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内,由于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业违规利用政府储备土地进行融资活动,导致了严重的土地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

自然资源部在这一问题上采取了零容忍的态度,并且密切监测相关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行为。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储备土地抵押融资加快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储备土地抵押融资加快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储备土地抵押融资加快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9.01.09•【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储备土地抵押融资加快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为更好实施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加快批而未供土地处置,严禁新增以政府储备土地抵押融资行为,加快存量抵押储备土地依法解押并形成合理有效供地,自然资源部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储备土地抵押融资加快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号,以下简称《通知》),已于近日印发实施。

2018年6月,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1号),要求各地加快批而未供土地处置。

处置消化过程中,一些地方反映,部分土地因纳入土地储备且用于抵押,难以有效供应。

其中涉及两方面问题:一方面是违规融资的问题,2014年以来,国家有关部委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规定,明令禁止土地储备违规融资。

如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原银监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各地不得再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举借土地储备贷款”;《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17〕62号)规定“地方各级政府不得以土地储备名义为非土地储备机构举借政府债务,不得通过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任何方式举借土地储备债务,不得以储备土地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任何债务提供担保”。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2018年度例行督察发现,少数地区仍存在违规以储备土地融资问题,违规融资的主要形式有两种:一是违规以储备土地抵押。

包括储备机构直接用储备土地抵押融资,或政府以储备土地为非储备机构(包括各类城投公司、政府融资平台等)提供担保。

二是以储备土地注资国企后用于抵押融资。

此外,还有一些地方未依法办理供地手续,而是以政府会议纪要、公函等形式直接将储备土地划转并登记到非储备机构名下,由非储备机构办理抵押融资。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意见-长政办发〔2018〕35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意见-长政办发〔2018〕35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意见长政办发〔2018〕3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土地储备制度,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工作,提高土地资源科学配置水平和利用效率,有效防控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8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7〕62号)和《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一)统筹协调原则。

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和出让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

以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为目标,兼顾市场需求、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基础设施建设、存量储备土地消化等因素,统筹安排、有序推进储备和出让工作。

(二)区域平衡原则。

兼顾区域发展,制定土地储备专项规划,合理确定各区域土地储备和出让规模,有效调控各区域土地开发利用的时序和节奏,提升区域均衡、协调发展水平。

(三)市区联动原则。

理顺土地储备各方职责,充分调动各方职能优势。

各级政府重点发挥属地管理的优势,土地储备机构重点发挥统筹管理职能和稳定资金来源的优势。

17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

17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2017-05-03 19:09 来源:财政部网站【字体:大中小】打印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司法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证监局:2014年修订的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实施以来,地方各级政府加快建立规范的举债融资机制,积极发挥政府规范举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作用,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但个别地区违法违规举债担保时有发生,局部风险不容忽视。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现就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组织开展地方政府融资担保清理整改工作各省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国办函〔2016〕88号)要求,抓紧设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指导督促本级各部门和市县政府进一步完善风险防范机制,结合2016年开展的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等统计情况,尽快组织一次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融资担保行为摸底排查,督促相关部门、市县政府加强与社会资本方的平等协商,依法完善合同条款,分类妥善处置,全面改正地方政府不规范的融资担保行为。

上述工作应当于2017年7月31日前清理整改到位,对逾期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相关部门、市县政府,省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提请省级政府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密切跟踪地方工作进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二、切实加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进一步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管理,推动融资平台公司尽快转型为市场化运营的国有企业、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干预融资平台公司日常运营和市场化融资。

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为加强土地储备机构、业务和资金管理,规范土地储备融资行为,切实防范金融风险,保障土地储备工作规范和健康运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土地储备机构管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土地储备工作,按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的规定,建立土地储备机构名录(以下简称“名录”)。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符合规定的机构信息逐级上报至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土资源部,列入名录并定期更新。

国土资源部将名录或更新结果抄送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经审核后的名录抄送同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

国土资源部利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监测监管土地储备机构业务开展情况。

列入名录的土地储备机构,应将纳入储备土地、已供储备土地、储备资金收支、各类融资等相关信息,通过国土资源主干网录入上传,尚未开通国土资源主干网的市、县,通过互联网录入上传,作为土地管理、财政预算、金融贷款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

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监督核准上传信息。

国土资源部及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定期向同级财政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抄送相关信息。

二、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结构土地储备机构要加强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及土地市场形势分析,根据用地需求预测及市场调控的方向提出合理建议,严格控制土地储备总规模和融资规模。

土地储备机构应于每年第三季度,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是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确定年度土地储备融资规模的主要依据。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中,新增储备土地规模(含本年度收储已在本年度供应的储备土地),原则上应控制在市、县本级前三年平均年供应的储备土地量之内。

自然资源部关于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11.07•【文号】自然资发〔2024〕242号•【施行日期】2024.1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控增量、优化存量、提高质量,支持盘活存量闲置土地,进一步推动《关于实施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04号)落地见效,积极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加大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运用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是减少市场存量土地规模、改善土地供求关系、增强地方政府和企业资金流动性、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的关键举措。

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主动担当作为,积极做好地块筛选和项目储备,推动专项债券资金加快落地,切实做到规范操作、有章可循、从严管理、精准高效。

二、使用专项债券资金用于收回收购土地,应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

专项债券对应的土地储备项目中的储备地块,必须在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有储备地块标识码。

符合条件但尚未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应于2024年12月底前在系统“土地储备机构”模块中填报单位信息及证明材料,部将按程序及时审核并动态更新名录。

三、优先收回收购企业无力或无意愿继续开发、已供应未动工的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

其他用途的土地,进入司法或破产拍卖、变卖程序的土地,因低效用地再开发或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收回的土地,以及已动工地块中规划可分割暂未建设的部分,也可以纳入收回收购范围。

四、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中的处置存量闲置土地清单摸清底数,根据需要向社会发布收回收购土地征集公告,综合考虑企业意愿、市场需求、地块条件等因素,确定拟收回收购意向地块和时序安排,分批纳入土地储备计划,优先申报使用专项债券。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临时用地管理制度是《土地管理法》规定的重要制度之一。

近年来,各地结合实际加强临时用地管理,取得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临时用地范围界定不规范、超期使用、使用后复垦不到位及违规批准临时用地等问题,甚至触碰了耕地保护红线。

为规范和严格临时用地管理,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界定临时用地使用范围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

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

临时用地的范围包括:(一)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二)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临时用地选址要求和使用期限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使用临时用地时应坚持“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恢复多少”,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

使用后土地复垦难度较大的临时用地,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铁路、公路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应科学组织施工,节约集约使用临时用地。

自然资源部:严禁以政府储备土地违规融资

自然资源部:严禁以政府储备土地违规融资

自然资源部:严禁以政府储备土地违规融资
近年来,我国土地资源的利用和保护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为了更好地管理土
地资源,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部近日出台了新规定,严禁以政府储
备土地违规融资。

这一举措的出台将有力地规范土地资源的利用和管理,保障土地资源的
安全和稳定。

自然资源部在发布的通知中指出,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和开发企业利用政府储
备土地进行违规融资的现象比较突出,严重影响了土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为了遏制这一
现象,自然资源部决定严格规范土地资源的利用和管理,切实保护土地资源的安全和稳定。

具体措施包括:一是加强土地资源监管,对政府储备土地进行实时监测和巡查,及时发现
和处理违规行为;二是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土地资源保护意识和法律法规意识;
三是建立健全土地资源管理制度,提高土地资源的使用效率和保护水平。

这一举措的出台得到了社会各界的积极响应和支持。

专家表示,土地资源是国家的重
要战略资源,是国家的根本财富,必须得到严格的保护和管理。

自然资源部此次出台的新
规定,将有助于遏制政府储备土地违规融资的现象,切实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也纷纷表示将积极配合自然资源部的相关工作,严格执行新规定,切
实保护土地资源的安全和稳定。

对于企业而言,自然资源部此次出台的新规定也将对其产生一定的影响。

以政府储备
土地进行违规融资是违法违规的行为,一旦被查处,将面临严重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企业必须切实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妥善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为保护土地资源做出贡献。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政府原因闲置土地协议有偿收回相关政策的函-自然资办函〔2018〕1903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政府原因闲置土地协议有偿收回相关政策的函-自然资办函〔2018〕1903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政府原因闲置土地协议有偿收回相关政策的函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政府原因闲置土地协议有偿收回相关政策的函自然资办函〔2018〕1903号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请求给予闲置土地有偿收回政策支持的请示》(琼国土资〔2018〕142号)收悉。

现就因政府原因闲置土地协议有偿收回相关政策函复如下。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人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十二条规定,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以及因不可抗力造成动工开发延迟,可以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在土地供应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中,要严格落实履约责任,营造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

一是要严格执行“净地”供应的有关规定。

供地前要处理好土地的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

二是对于“净地”供应政策出台前已供应的“毛地”,应当按照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条款,由具体责任方实施拆迁安置和前期开发,确保履约到位。

三是处置因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要区分具体情况:对于因政府未按约定履行拆迁安置、前期开发、及时交地等义务而导致土地闲置的,政府应积极主动解决问题,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净地”交付期限,为项目动工创造必要条件;在约定的期限内仍未能达到“净地”标准,要明确造成闲置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并依法处理后,方可采取协议有偿收回的方式处置。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1.04.12•【字号】津规资利用函〔2021〕163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规资利用函〔2021〕163号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市规划资源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规资发〔2021〕1号)等规定,我局制定《天津市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4月12日附件天津市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管理,依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市规划资源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规资发〔2021〕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土地储备机构已取得完整产权,纳入储备土地库管理的土地,其他土地整理单位储备的土地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在保障城市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顺利实施的前提下,土地储备机构经市或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同意,可将储备土地进行临时利用。

土地储备业务和融资管理政策

土地储备业务和融资管理政策

土地储备业务和融资管理政策土地储备制度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创新。

2001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源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明确“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要对建设用地试行收购储备制度”。

一、政策依据1、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2、《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3、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4、《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5、《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6、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7、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8、《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34号)9.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核定土地储备融资规模等问题的意见》(财预〔2013〕182号)二、土地储备定义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三、土地储备作用(一)增强了政府对土地的调控能力。

(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三)保障了土地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

(四)发挥了重要的保障民生的功能。

四、土地储备机构(主体)及运行管理(一)、《名录》管理。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土地储备工作。

国土资源部按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土地储备机构名录。

列入《名录》土地储备机构审核标准:1)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8.01•【文号】厅字〔2018〕69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编制工作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大单位,中央军委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自然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8月1日自然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自然资源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对外保留国家海洋局牌子。

第三条自然资源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

拟订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极地、深海等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

制定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

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

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指导地方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制定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

自然资源部:严禁以政府储备土地违规融资

自然资源部:严禁以政府储备土地违规融资

自然资源部:严禁以政府储备土地违规融资1. 引言1.1 自然资源部发布新规自然资源部最近发布了新规,严禁以政府储备土地违规融资的行为。

这一举措旨在规范土地利用管理,遏制违规融资的现象,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该新规对违规融资给予了明确的界定和处罚措施,希望能够有效杜绝这种不良行为的发生。

这一举措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和认可,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土地资源保护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2. 正文2.1 政府储备土地的背景政府储备土地是指政府为了国家利益和公共目的,而对土地进行集中管理、储备并加以规划。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政府储备土地在城市建设和产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政府储备土地的背景可以追溯到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为了满足城市扩张、工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政府开始建立起土地储备制度。

政府储备土地不仅可以保障国家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还可以在城市规划和土地供给上起到重要作用。

在城市建设中,政府储备土地可以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障城市发展的可持续性。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政府储备土地的规模不断扩大,涉及的领域也越来越广泛。

政府储备土地不仅包括城市用地和农村建设用地,还包括工业园区、科技园区、产业用地等。

政府储备土地在城市发展和产业转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成为城市规划和土地资源管理的重要手段。

2.2 违规融资的现状违规融资是指利用政府储备土地进行非法融资活动,通过违法手段获取资金。

目前,我国存在着许多违规融资的现象,其中政府储备土地被违规使用融资的情况比较严重。

违规融资现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存在有些地方政府通过不正当手段将政府储备土地出让给开发商,获取高额利润;二是一些开发商为了获取更多的投资资金,通过虚假信息和财务造假等手段进行违规融资;三是一些金融机构为了获取高额的中介费用,乐此不疲地参与政府储备土地的违规融资活动。

违规融资的存在严重破坏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整治供应管理工作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19〕12号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整治供应管理工作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19〕12号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整治供应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整治供应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局、两江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整治供应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就加强土地整治供应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国有土地供应管理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代表政府负责土地储备供应管理工作。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土地储备机构(以下简称“储备机构”)受其委托负责土地储备和整治工作。

储备机构要加大储备土地整治力度,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督促储备机构通过市场运作机制进行土地整治,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供应土地时,须严格按照熟地供应的要求供地,实现土地增值。

为体现土地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政府的诚信,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土地“招拍挂”出让时须要求储备机构提供土地交易的时间、交地状态、整治状况,明确土地成本收取的时间、价款和违约责任,在“招拍挂”出让须知中予以告之。

一旦告之,不得更改,储备机构须按公告要求严格执行。

二、认真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义务严格履行《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标准文本。

土地出让方、受让方、储备机构(交地方)必须遵循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交付土地、缴纳土地出让综合价金以及按时开发利用土地。

凡公告土地供应后由于受让方自身原因欠缴土地出让综合价金的,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出让合同约定追收;若属储备机构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交地以及未达到公告须知或出让合同约定的交地条件的,也应按照公告须知或出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从而杜绝土地供应后因政府违约而不能及时追收土地出让综合价金的现象。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12.17•【字号】鲁自然资规〔2021〕9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各银保监分局:为有效规范全省土地二级市场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3号)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2021年12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第三章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第四章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第五章服务和监管第六章附则山东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交易行为,推进存量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已依法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然资源部:严禁以政府储备土地违规融资

自然资源部:严禁以政府储备土地违规融资

自然资源部:严禁以政府储备土地违规融资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土地资源的利用和管理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这个过程中,不少地方政府为解决财政困难,利用政府储备土地进行违规融资,严重侵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针对这一问题,自然资源部日前发布通知,严禁以政府储备土地违规融资,为规范土地资源管理和保护国家利益提供了重要举措。

自然资源部指出,政府储备土地是国家的战略资源,应当用于推动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及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一些地方政府为了盲目追求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滥用政府储备土地进行违规融资,严重破坏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自然资源部在通知中明确表示,严禁以政府储备土地进行违规融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一是非法出让或债务融资政府储备土地,二是为政府储备土地提供融资的,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处理相关责任人。

自然资源部要求各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储备土地的监管,严格规范土地使用行为,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国家利益的最大化。

这一通知的发布,意味着自然资源部对政府储备土地违规融资的态度更加坚决,对此类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处罚。

这将有力打击一些地方政府滥用政府储备土地的行为,维护国家的土地资源安全和环境可持续发展。

为了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严禁以政府储备土地违规融资的通知,各级地方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储备土地的合理利用和监管。

首先要完善政府储备土地的管理制度,明确政府储备土地的使用范围和用途,防止滥用政府储备土地进行不当融资。

其次要加强政府储备土地的监管,建立健全土地资源监测网络,加强对政府储备土地的动态监测和调查,及时发现和处理不当使用的情况。

同时也要加强对政府储备土地使用行为的审核和审批,严格规范土地使用行为,杜绝违规行为的发生。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还要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公众对政府储备土地的认识和理解,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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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储备土地抵押融资
加快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部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局:
为更好实施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加快批而未供土地处置,严禁新增以政府储备土地抵押融资行为,加快存量抵押储备土地依法解押并形成合理有效供地,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禁以政府储备土地违规融资。

《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以下简称“财综4号文”)明确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各地不得再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举借土地储备贷款。

土地储备机构不得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不得违法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为储备土地办理抵押登记。

但据《关于2018年上半年国家土地督察工作情况的报告》(自然资发〔2018〕66号)反映:“2016年1月1日后违规以储备土地抵押融资,涉及473宗,抵押土地面积4786.07公顷(7.2万亩),融资金额716.18亿元。

”为此,必须重申,各地要严格执行“财综4号文”的有关规定,坚决杜绝以政府储备土地违规抵押融资。

二、严禁将储备土地作为资产注入国有企业。

土地储备工作只能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其他机构一律不得从事土地储备工作。

未经依法供地,不得以政府会议纪要、公函等形式将政府收
回、收购、征收的土地直接确定给政府平台公司或其他企事业单位,不得将土地储备机构名下的土地直接划转给政府平台公司、国有企业或其他企事业单位。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相应的首次登记或转移登记。

三、妥善处理存量土地储备贷款,促进依法解押并合理供应。

对于尚未偿还的存量土地储备贷款,包括土地储备机构的贷款和非储备机构以储备土地为担保的贷款,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台账,逐一提出处置建议报同级政府,并积极配合财政、金融监管等部门加快处置和消化,避免储备土地因抵押而不能供应。

确有必要的,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精神和有关要求,商有关部门统筹偿还相关债务或依法置换抵押物。

对于“财综4号文”出台前已抵押的储备土地,可在与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先行组织土地供应,土地出让后统筹偿还贷款,切实化解债务风险,促进批而未供土地处置和开发利用。

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汇总辖区内各市、县台账及处置建议,于2019年4月底前报部备案,同时抄报各派驻地方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局。

四、加强土地储备信息报送。

各地土地储备机构要严格按要求在部土地储备信息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其中,储备土地抵押处置情况将作为2019年度机构名录更新的重要依据。

部将进一步完善土地储备信息系统,加强与财政、金融监管等部门的数据共享与联动,逐步建立储备土地来源、入库、出库全流程监测监管机制,实现土地项目、入库土地统一编码,并与“农转用”批文、划拨决定书或有偿使用合
同等关联。

从2019年起,相关统计信息、专项债券额度分配、机构评级考核等均以系统数据为准,对于不报、迟报、瞒报、漏报、错报的,部将建立预警通报机制。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储备机构系统填报的指导和监督,适时对数据进行核查,确保及时、准确掌握相关情况,并将土地储备情况纳入地方政府向同级人大报告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情况中。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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