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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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法律地位与职责的重要性

公证员:法律地位与职责的重要性

公证员:法律地位与职责的重要性
王鑫
【期刊名称】《区域治理》
【年(卷),期】2024()15
【摘要】公证员系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是法律的执行者、法律制度的维护者,亦是维护社会公正、促进法治的重要力量。

公证员应当肩负起保证法
律正确实施、预防纠纷保护合法权益的证明责任。

在公证员履职过程离不开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支持,公证员自身更应当具有职业认同感、荣誉感,公证制度作
用的法律离不开公证员的依法执业,依法履职,更离不开社会认同以及司法部门合力。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全面依法治国的理念,在党的领导下发挥公证员的职责
作用,推动公证制度进一步发展。

【总页数】3页(P0053-0055)
【作者】王鑫
【作者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公证处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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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官的客观义务

论检察官的客观义务

论检察官的客观义务作者:张浩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24期摘要随着近几年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关于检察官客观义务的相关法律:规定也逐渐完善起来,但是由于该理论在我国起步较晚,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这就需要制定一些保障措施来保障其被严格的遵守。

本文通过对该义务理论从起源上以及各国的应用情况上加以研究与分析,旨在寻找到一条符合我国国情,在实践中可以保障遵守该义务的程序措施。

保证在日常的司法实践中,检察官严格遵守客观义务,真正做到可以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进行诉讼活动。

关键词客观义务司法制度检察官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08.280一、我国检察官客观义务实现的具体要求(一)公诉阶段实现客观义务的具体要求审查起诉作为诉讼活动中的一个阶段,有着非凡的意义。

检察机关在此阶段是否提起公诉决定着该案件是否进^法院审判,检察官在审判起诉阶段以客观义务为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检察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客观行使公诉权,有利于将不该起诉的案件或者不必起诉的案件在进入法院审判程序之前就予以排除,使进入审判阶段的案件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有的案件有错漏,检察机关还可以通过撤诉、追诉以及变更起诉的方式及时纠正。

因此,在审判起诉阶段,检察官行使客观义务的方式就是正确的行使其公诉权。

检察官的主要任务是能够实现社会正义,所以正确行使诉权是客观义务在其公诉阶段的具体要求。

(二)审判阶段实现客观义务的具体要求进入审判阶段,检察官作为公诉人出庭支持起诉。

在此阶段,其客观义务体现在证据的展示上以及对法律的适用上。

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三十二条的条款,检察官应当客观、公正、全面的出示其所拥有的证据。

在这里尤其是不能隐匿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该证据应当被呈现在法庭之上。

当一审裁判出现错误时,还可以提出抗诉。

在适用法律上,如果被告人存在可以从轻或减轻的情况,应当向法庭指出,使被告人得到公正公平的量刑。

检察官的职业伦理要求

检察官的职业伦理要求

检察官的职业伦理要求以检察官的职业伦理要求为题,我们来谈谈一个检察官必须具备的职业伦理要求。

检察官是一种特殊的职业,他们的职责是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是国家的法律执行者。

因此,他们的职业伦理要求是非常高的。

1. 独立公正检察官必须做到独立公正,不受任何人的干扰和压力。

他们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地对待案件,不受任何人的影响。

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他们必须做到严格的中立性,绝不因个人感情或其他因素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

2. 保守秘密检察官必须保守秘密,不泄露任何涉及案件的信息。

他们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保密制度,不得将与案件有关的信息透露给任何人。

这是为了保护案件中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利益的需要。

3. 尊重人权检察官必须尊重人权,不得侵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他们必须尊重被告人的人权,在案件处理中,必须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在审判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

4. 勇于承担责任检察官必须勇于承担责任,不推卸责任。

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他们必须对自己的判断和行为负责,不得将自己的责任推卸给他人。

在工作中,他们必须勇于承担责任,不怕困难,不怕挑战,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尊严。

5. 诚实守信检察官必须诚实守信,言行一致,不得说谎或作假。

他们必须维护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诚信,保持自己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必须准确记录案件相关信息,不得故意隐瞒或篡改。

6. 尊重法律检察官必须尊重法律,遵守法律规定。

他们必须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和良好的法律素养,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是他们的基本职业要求。

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和规定,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

作为国家法律执行者,检察官必须具备高度的职业伦理要求。

他们必须保持独立公正、高度诚信、保守秘密、尊重人权、勇于承担责任、尊重法律等基本要求,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只有这样,才能体现检察官的专业性和公信力,为国家的法治建设做出贡献。

惩治渎职侵权犯罪的若干问题思考

惩治渎职侵权犯罪的若干问题思考

惩治渎职侵权犯罪的若干问题思考作者:王鑫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4期摘要:渎职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具有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滥用权力的特征。

渎职侵权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本文主要介绍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侦查现状以及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惩治渎职侵权犯罪侦查机制建设的方法,以供参考。

关键词:惩治渎职侵权;犯罪;问题中图分类号:D924.3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1-0198-02作者简介:王鑫(1983-),男,汉族,河北景县人,景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副局长,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在读。

近几年来,渎职侵权犯罪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社会影响恶劣。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务,进而保证国家管理社会的各项职能顺利实现。

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权力,依法治国也就无从谈起,基于此,惩治渎职侵权犯罪是我国法治进程中的主要内容。

一、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侦查现状(一)案件线索、案源匮乏根据统计,近年来检查机关收到的来自群众的举报线索每年都在下降,案源十分匮乏。

另外,目前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犯罪的案件数量远远少于实际发案数。

这种现象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

首先,渎职侵权犯罪的动机一般都是为了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在多数情况下,案件当事人就是最大的经济受益者,受益人自己肯定不会自己举报自己,使得整个案件具有欺骗性和隐蔽性。

当然,也存在一部人,他们在整个案件中虽然是受害者,但是迫于上级或者工作的压力,往往选择沉默,知情不报。

其次,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自身素质也不断提高,他们个人能力越强,犯罪手段就越高明,他们徇私枉法的犯罪行为大都是经过精心策划的,而且部署周密,不易被发现。

最后,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期,许多法律法规还不完善,这就使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让他们有机会侵害社会公共资产。

(二)案件成案率低首先我们不难发现,渎职侵权犯罪证据与其他犯罪证据不同,大部分都是言词证据,这就决定了证据的不确定性。

关注客观义务深化检察改革

关注客观义务深化检察改革

关注客观义务深化检察改革检察官客观义务学术研讨会综述近年来, 基于联合国一系列刑事司法文件有关检察官义务的规定, 以及国际上有关检察官客观义务的理论与实践, 我国检察理论与实务部门开始关注“检察官客观义务”问题。

7 月上旬,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与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在湖南平江联合举办了检察官客观义务学术研讨会, 学界和检察实务部门的代表60 多人围绕检察官客观义务的概念、研究检察官客观义务问题的意义等问题展开了深入讨论。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检察官客观义务的概念在世界范围内, 自检察官制度产生至今, 检察官的角色发生了从“国王的守护人”到“公共利益的看护人”的转变。

因此, 检察官必须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查明案件真相, 准确地执行法律。

正是基于这种判断,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王国忠认为, 所谓检察官客观义务, 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 为了发现案件的真实情况, 检察官应站在客观的立场上进行刑事诉讼的义务。

直观地说, 检察官客观义务包括两个方面的基本内容, 且两者不可偏废:一是追诉犯罪; 二是考量被追诉者的利益。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唐小琳认为, 检察官客观义务的概念应当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理解。

广义概念指在我国宪法、立法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中规定的, 以及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树立和执行过程中检察官应承担的义务; 狭义概念仅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检察官应承担的各种义务。

其中,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是检察官客观义务的核心表现形式。

以上观点旨在表明检察官客观义务的核心是法定义务, 对此, 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胡波持相同看法。

他认为, 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就是检察官应当做好的事情, 是法定的。

与以上观点不同, 湖南省检察官协会副秘书长谭义斌认为, 检察官客观义务主要体现的是执法理念和执法观; 为了有利于发现案件真实, 检察官应当客观、全面地履行职责, 而不是仅仅局限于法定义务。

和谐视野下论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

和谐视野下论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

( ) 一 检察 官 的 客 观 公 正义 务 的涵 义
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 。 是指在执行职务过程中, 为了发
现案 件 的 真实 情 况 ,检 察 官 应 站在 客 观公 正 的立 场 上 进 行 刑 事诉 讼 活 动 的义 务 。 观公 正 义 务 要 求 检 察 官 在 追 诉犯 罪 时 . 客 应 以 客观 事 实 为根 据 , 不仅 要 调 查 不 利 于 犯 罪 嫌 疑 人 、 告 人 被 的证 据 、 事实 , 还要 调 查 有 利 于 犯 罪 嫌 疑 人 、 告 人 的 证 据 、 被 事
公 正 义务 主要 体 现 在 以下 几 个 方 面 :
为, 检察官仅仅是 承担控诉职责的一方当事人 , 其职责仅在于 攻击被告 , 仅仅需要收集对被告方不利的事实 和证据 , 不必承
担 保 护 被告 方 的责 任 ,即使 被告 方 因 自己 的过 失 而 导 致 法 官
做 出了有违事实的有罪判决 , 检察官也无需负责。 根据这一主
诉 和 审 人 权 , 有 利 于社 会主 义 和 谐 社 会 的 构 建 。 还
关键 词 : 观 公 正 ; 障人 权 ; 谐 社 会 客 保 和


检 察 官 的 客观 公 正 义 务 的 概 述
其 次 ,英 美 法 系 的 多 数 国家 都规 定 了检 察 官 负有 客 观 义 务 。 美 国 家诉 讼 的理 论 基 础 是 正 当程 序 , 正 当程 序理 念 的 英 在 指 导 下 。检 察 官 承 担 的 客 观 公 正 义 务是 公 正 元 偏 地 向法 庭 展
实, 要为被追诉者的利益考量 , 不能仅仅以谋求被追诉者有罪
为 目的 。检察 官 负有 客 观 公 正 的 义 务 在 大 陆 法 系 国家 和 英 美 法 系 国家 都 有 明确 的体 现 。它 不 仅 成 为 各 国 对 检察 官 的一 个 基本 要 求 , 而且 也 已经成 为 一 项 国际 准 则 。如 联 合 国 《 于 检 关 察 官作 用 的准 则 》 1 明 确 规 定 ,检 察 官 在履 行 职 责 时 应 第 3条 “

优秀检察官助理、保障能手先进事迹材料

优秀检察官助理、保障能手先进事迹材料

优秀检察官助理、保障能手先进事迹材料近年来,我国检察工作迎来了新时代,保障公平正义成为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

在这个伟大的事业中,涌现出许多优秀的检察官助理、保障能手,他们以实际行动践行了检察官职责,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突出贡献。

王鑫是某市检察院一名检察官助理,自进入检察机关以来,他一直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做出了一系列出色的工作成绩。

2018年期间,某市发生一起大规模制售假发案,案件情节复杂、涉及人数众多,检察机关需要对众多嫌疑人进行审查和调查。

为了保证案件的查办质量和速度,王鑫主动申请担任该案的助理检察官,负责协助主办检察官开展工作。

在助理检察官的岗位上,王鑫大力协助主办检察官进行案件查办,利用检察机关的法律职能,帮助公安机关收集证据,从中挖掘出案件的关键线索。

对于案件的每一个细节,王鑫都进行了仔细分析和研究,为案件的查办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经过两个月的紧张调查和审查,该案得以圆满定案,被当地人民群众,特别是被受害者家属所赞扬。

在身体力行推进公益诉讼工作方面,王鑫也取得了显著成效。

他大力推动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积极努力地与人民代表大会、公安机关和环保部门等相关部门密切协作,高效地解决了一系列公益领域的问题。

王鑫还精心挑选了一些突出表现的典型案例,通过公开庭审等方式,宣传典型案例经济效益以及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作用,深受群众欢迎。

除了在工作中取得的突出成果,王鑫还经常积极参加各项业务培训和学习活动,不断丰富自己的业务知识和实践经验。

他在实践中总结出了许多可复制的工作方法和技巧,并积极与同事分享经验,推进了工作的规范化和常态化发展。

无疑,王鑫是一位值得信赖的优秀检察官助理,他始终以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不断推动检察工作的稳步发展。

相信,在未来某一天,王鑫一定会成为更加优秀的检察官,为我国检察事业再添强大力量。

王鑫的辛勤工作和优秀表现得到了检察机关和社会各界的一致认可和赞扬。

他以实际行动践行了检察官职责,展现出了良好的职业素养和思想道德风范,成为检察机关中的一面旗帜,也为其他年轻的检察官与助理树立了榜样和目标。

中美检察官客观义务内涵述评

中美检察官客观义务内涵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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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剑伟 : 中美检 察官客观义务内涵述评
) 责。 ∗ 美国检察官要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方面的法律。 美国检察官的独特作用在美国律师协会的职业行为规 范中得到了明确 , 即 ! 检察官的职责与普通律师不同 , 他不是追求定罪而是寻求正义。原因在于: 第一 , 检察
官代表国家 , 在选择案件进行起诉时应当谨慎行使自由裁量权。第二, 在审判中检察官不应仅仅作为一名律 师作出判断 , 他还应当站在类似委托人的立场上作出判断 , 并且应考虑公平对待所有人的公共利益。第三, 在美国的刑事司法中 , 被追诉人享有任何合理疑点的利益。就证据和证人而言, 检察官担负着与普通律师不 同的职责, 他有义务将他知道的任何可能否定被追诉人罪行、 减轻其罪责、 降低其受惩罚幅度的辩护证据及 时进行批露。检察官也不应故意地逃避收集可能对其起诉案件不利或者可能帮助被追诉人的证据。 ∀+ 律师 职业行为示范规则进一步阐述了检察官的独特职责 , 即 ! 检察官具有类似司法部长的职责, 并不是一个单纯 的律师。检察官的职责是保证被告获得程序正义, 保证有罪判决建立在证据充分的基础上。 ∀ 根据美国 ∋职 业责任示范法典 (, 司法部要求所属检察官遵守美国律师协会的职业行为规范, 如在个人利益受到影响的情 况下不得代理, 或不得同时代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等。 美国判例还禁止检察官在本人、 家庭或其
! 参与的商业组织与代理的诉讼存在任何利益关系时代表政府参与诉讼。
除了受到以上职业行为规范的约束外 , 美国检察官在诉讼的每个阶段对被追诉人都负有职业义务。检 察官有义务保护被追诉人的审前权利, 除 非存在 ! 极可能的原因 ( probable cause ) ∀, 不得 认定被追诉人有 ∀ 罪。 在审判中, 检察官不得提供他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虚假证据。检察官违反此项义务 , 将被认定违反了正 当程序原则 , 会导致有罪判决被推翻。检察官一旦意识到证据存在瑕疵, 就有义务进行纠正 , 通常要求他将

论公诉人出席法庭辩论的规范要求_辩论赛_

论公诉人出席法庭辩论的规范要求_辩论赛_

论公诉人出席法庭辩论的规范要求法庭辩论,是公诉人和当事人、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问题发表意见,互相辩论的过程。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关于论公诉人出席法庭辩论的规范要求,欢迎借鉴参考。

客观公正义务与指控追诉职能有机统一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不仅是一项普遍认可的国际准则,而且在中国大陆也具有完备的法律依据,其基本内涵是坚持客观立场,忠实于事实真相,实现司法公正。

具体包括: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全面收集证据、全面审查和忠于事实真相、客观全面公正地向法庭提供证据、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等。

指控追诉职能的内涵在中国大陆刑事诉讼法第172条中被明确规定为:“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客观公正义务和指控追诉职能是辩证统一、有机结合的关系:一方面,客观公正义务是公诉人履职的基本准则,应当贯穿于公诉人履行指控追诉职能的始终;另一方面,正确履行指控追诉职能也是客观公正义务的实现,二者辩证统一、有机结合。

公诉人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是指控犯罪追诉职能的当然体现,但是如果与实现客观公正义务相脱离,则难以取得良好的出庭效果。

实践中容易出现片面追求指控犯罪忽略指控客观公正性,或者在法庭上片面强调罪轻证据甚至放弃积极指控主张的情形,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由于未能处理好客观公正义务与指控追诉职能二者关系。

客观公正义务在法庭辩论中具体体现为:有罪的、罪重的、罪轻的证据和事实、法律适用意见均应当在法庭辩论中有所体现;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无论法定还是酌定量刑情节均应当表述;注重听取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并吸收其合理成分。

如果说公正是法庭辩论的价值追求,那么理性就是法律人在法庭辩论中应当秉持的职业精神,特别是在一些大要案件的出庭公诉中,公诉人秉持公正、理性,坚持客观公正义务与积极指控追诉的有机统一,显得尤为重要。

2024年检察职业道德心得体会范文(三篇)

2024年检察职业道德心得体会范文(三篇)

2024年检察职业道德心得体会范文导语:作为一名检察官,在职业道德方面的修养是我们一直以来追求的目标。

通过对于实践中的思考和总结,我对于职业道德的认识越来越深刻,也取得了一定的进步。

以下是我在2024年的检察工作中的职业道德心得体会,希望可以与大家分享。

一、坚守道德底线,自律自省在工作中,我们必须时刻牢记自己的职责,坚守职业道德底线。

我们要严守法律法规,做到公正、公平、公开,不能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更不能追求人身私利而违法乱纪。

此外,我们要时刻保持自律和自省,及时纠正自己的错误和不足,不断提高自我修养和职业素养。

二、公正司法,严格执法在办理案件时,我们要坚持公正司法,不偏不倚,不徇私情。

要以法律为准绳,根据事实和证据做出公正判断,杜绝任意裁量和滥用权力。

同时,我们还应当严格执法,对于违法犯罪行为必须坚决依法打击,不能姑息迁就。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平正义。

三、严守职业操守,保守秘密作为检察官,我们接触到的是涉及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要信息,我们要时刻保守秘密,不泄露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

同时,我们还要严守职业操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获取和使用不当信息。

只有这样,才能在工作中得到他人的信任和尊重。

四、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人民服务作为检察官,我们肩负着捍卫法律尊严,保障公平正义的重任。

我们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努力为人民服务。

我们要关心困难群众,帮助他们解决问题,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和保障。

我们要积极参与社区建设,为社会稳定和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五、提高专业能力,不断学习进取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责,我们必须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

我们要持续学习,紧跟法律的发展和变化,不断提升自己的司法水平。

我们还应当不断学习新知识,拓宽眼界,提高综合素质。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适应工作的需要,为人民的利益服务。

六、加强团队合作,共同发展作为一个整体,检察机关需要保持团队合作的精神,共同追求发展。

我们应当互帮互助,相互理解和支持,共同面对各种挑战和困难。

我国公诉检察官客观义务及其履行

我国公诉检察官客观义务及其履行
21 0 0年 8月 第 8卷 第 4期
时代法学
P e e t a a S in e rs n d y L w ce c
Au . 2 1 g 00 V I 8 No 4 o. .
我 国公 诉检 察 官客观 义 务及 其履 行
周 国君
( 中国法学会 , 北京 10 3 审查 起 诉 、 起 公诉 、 庭 支持 公 诉 、 更 罪 名 、 公 如 提 出 变 抗 3 。其 次 , 诉 的地位 重 ) 公 要 。公诉部 门处在 检察 工作 承前 ( 侦查 ) 启后 ( 判 ) 审 的咽 喉 要塞 地 位 : 连接 侦 查 又制 约 侦查 , 既 既启 动 审判 又制约 审判 , 是刑 事诉讼 的中枢环节 。再 次 , 公诉作 用 重大 , 公诉 既 能通过 退 案 把 没有 证据 证 明 的

要: 公诉工作是我 国检察机关各项职能 中最重要 的一种 。公诉有 广、 二义之分。公诉检 察官应 当 狭
承担广 义上的客观 义务。检 察官承担客观 义务有着诸 多重要价值 。为此 , 检察官应 当在行使追诉职权 的 同
时 , 行 法 定 的客 观 义务 。 履
关键词 : 公诉 ; 检察官 ; 客观义务; 价值 ; 履行 中图分类号 :9 52 D 2 .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6 279 2 1 )404 - 17 -6 X(0 0 0 - 00 0 6
Absr c : u lc p o e ui n i n f te mo t i ot n u cin o r c r tra r a n ta t P b i r s c t s o e o h s mp ra tf n to s f r p o u ao lo g n i o i Ch n .P lc p o e u o a e t i e e tme n n s,b a nd n ro i a ubi r s c t n h v wo d f r n a i g i o r d a a r w.Pu lc p c rtrs o l b i r u ao h ud o

2024年检察官职业道德学习心得体会

2024年检察官职业道德学习心得体会

2024年检察官职业道德学习心得体会2024年,作为一名检察官,我怀揣着对正义的追求和对法律的热爱,步入了职场。

在过去的一年里,通过职业道德学习,我对自己的职业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认识,也积累了一些宝贵的经验和体验。

以下是我的一些心得和体会。

首先,作为一名检察官,在职业道德方面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保持公正和独立。

作为法律执行者,我们必须要做到既没有私心,也没有偏见,必须要以案件事实和国家法律为根据,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无论面对何种案件,只有摒弃个人好恶、情感因素的干扰,才能真正做到对人民群众负责、对正义负责。

其次,作为一名检察官,我们要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检察官的职责就是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律尊严,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必须要严守法律底线,坚决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同时,我们要关心民生,关注社会热点问题,积极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推动社会的法治进程。

只有担负起这样的责任和使命,我们才能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务。

第三,学习和提升是永恒的主题。

作为一名检察官,我们必须要不断学习,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和修养。

法学知识是我们的基础,要牢固掌握法律法规,深入理解法律精神和司法精神。

同时,我们还要不断研究案例分析,探索解决问题的新途径和新方法。

只有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我们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变化,应对各类复杂案件,为社会治理和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团结合作是取得成功的关键。

作为一名检察官,我们必须要与公安、法院等相关职能部门密切合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努力推进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

此外,我们还要与律师、辩护人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公平。

只有团结合作,我们才能取得更好的工作效果,共同构建一个和谐健康的法治社会。

最后,要始终保持廉洁自律。

作为一名检察官,我们必须要时刻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品质和职业操守,不受金钱和权力的诱惑,严格要求自己,秉公执法,为人民群众树立榜样。

检察官任前供职发言

检察官任前供职发言

检察官任前供职发言检察官任前供职发言一、引言"授权、正义、公正、法治"——这是我心中对于检察工作的理解与追求,也是我作为一名即将进入检察系统的年轻人最初的憧憬。

今天,在这个庄严而重要的场合,我感到无比荣幸和激动。

检察官是一份光荣而崇高的职业,具有严肃性、权力性和公正性。

在即将踏上这条道路之际,我将向大家分享我的信念和承诺。

二、职业使命作为一名检察官,我始终将职业使命视为己任。

我会始终以民众利益和社会稳定为导向,积极履行法律职责,保护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我将坚定支持党的领导,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公正、高效、便利的司法服务。

我深知,作为人民的代言人和法律的执行者,我必须时刻保持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始终站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国家长治久安的一方。

三、法治道德法治道德是一名优秀检察官的基本要求。

我将恪守法律底线,廉洁从业,维护法治尊严。

在处理案件中,我将始终坚守法律规定,不偏不倚地依法办案,做到公正、客观、透明。

同时,我会尊重被告人的权益,确保每一天的刑事审讯都是在法律和人权的框架下进行。

对于那些违纪违法的事件,我将坚决依法打击,绝不姑息。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社会地位、财富背景如何,只要违法犯罪,将坚决追究其责任。

四、司法独立作为一名检察官,我将时刻保持司法独立的原则。

不管是公平公正的公益诉讼,还是涉及政治、经济等敏感领域的案件,我将始终保持独立、公正的态度,坚决执行法律。

我将不受个人关系、权力干预和其他不正当因素的影响,严守底线,保持清白。

不违反法律和道德底线,坚决遵循法律的规定和要求。

五、职业素养作为一名检察官,我将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我将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克制个人情绪,准确分析案件,提出合理的诉讼意见。

我将严格履行工作纪律,高度保密敏感信息,不泄漏、不滥用职权。

我将积极学习,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和业务水平,力争成为一名娴熟的、优秀的检察官。

坚守公正底线:客观公正在司法中的价值

坚守公正底线:客观公正在司法中的价值

在司法领域,客观公正是一条底线,也是整个法治体系的基石。

客观公正是指法官、检察官和其他司法工作者在处理案件时,依法公正行事,不受个人意志、感情以及外界干扰的影响。

这种价值观的坚守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至关重要。

首先,客观公正是司法公信力的关键。

司法系统的公信力来源于人民的信任和期待。

当司法工作能够坚守客观公正,即便结果可能令某些当事人不满,但人民对司法公正的认可度会得到提升。

只有在一个公正的司法环境中,人民才会相信自己的权益和利益能够得到有效保护,才会愿意依法参与社会活动。

其次,客观公正是法治社会的基础。

法治社会的核心在于以法律为准绳,通过法律来约束和规范人们的行为。

如果司法机关不能坚守客观公正,将会导致判案过程的不公正,人们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在法治社会中,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公正的对待,法律的平等适用才能得以实现。

此外,客观公正也是司法权威的根本保证。

司法权力的行使需要建立在公正的基础上。

只有当司法工作者能够坚守客观公正,不受权力、金钱和其他利益的干扰,才能赢得人们的尊重和信任。

司法权威的树立需要通过公正的司法判决和程序来保证,这样才能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客观公正还体现了司法人员高度的职业道德和责任担当。

司法工作者的职责是依法审理案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只有在坚守客观公正的原则下,才能真正做到“公平无私,廉洁公正”。

同时,客观公正也要求司法工作者对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能力进行不断提升,以提高裁判水平和公正执行力度。

然而,客观公正并非一蹴而就,存在一定的挑战与困难。

司法环境复杂多变,外部干扰和压力常常存在,可能会对司法人员的客观公正产生不良影响。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司法独立性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司法监督体系,确保司法工作能够独立、公正地进行。

总之,客观公正在司法中的价值不可低估。

只有坚守公正底线,才能有效实现司法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

同时,我们也需要持续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培训,加强外部监督与内部自律,使司法工作更加科学、规范和公正,为构建一个公平、公正的法治社会奠定基础。

法律职业伦理_案例研究指导(3篇)

法律职业伦理_案例研究指导(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人员在从事法律职业活动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

法律职业伦理的研究对于提高法律职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对法律职业伦理案例的研究,为法律职业人员提供实践指导,提高其伦理素养。

二、案例选择1. 案例一:律师在代理案件中的保密义务2. 案例二:法官在审理案件中的公正义务3. 案例三:检察官在起诉案件中的客观义务4. 案例四:律师在辩护过程中的诚信义务三、案例分析1. 案例一:律师在代理案件中的保密义务(1)案例背景某律师接受当事人甲的委托,代理其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件。

在代理过程中,甲向律师透露了乙公司的一些商业秘密。

律师在案件结束后,未经甲同意,将乙公司的商业秘密泄露给了丙公司。

(2)伦理分析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有保密义务。

根据《律师法》第38条的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在本案中,律师泄露了乙公司的商业秘密,违反了律师的保密义务。

(3)实践指导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律师应告知当事人可能存在的风险,并采取措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案例二:法官在审理案件中的公正义务(1)案例背景某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因与当事人存在私人关系,对案件产生了偏见。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偏袒了当事人,导致案件审理结果不公正。

(2)伦理分析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有公正义务。

根据《法官法》第4条的规定,法官应当公正审理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法官因私人关系影响案件审理,违反了公正义务。

(3)实践指导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保持中立,不受任何外界因素影响。

在遇到类似情况时,法官应主动回避,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3. 案例三:检察官在起诉案件中的客观义务(1)案例背景某检察官在办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时,仅凭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未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便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官职业伦理的依据

检察官职业伦理的依据

检察官职业伦理的依据检察官职业伦理是指检察官在司法行为过程中,根据内在道德标准行事,旨在保障司法公正和公平,实现诉讼公正、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当利益;是检察机关实施司法活动必不可少的规范和标准,也是检察官职业价值观体现。

从法理上讲,检察官职业伦理是依据世界人权宣言、国际人权公约、我国宪法、刑法、行政诉讼法、司法机关法、特赦法、检察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常见的检察官职业伦理包括:公正客观、尊重法律、守法操守、有序独立、勤勉尽责、尊重和保护人权等原则。

一、公正客观公正客观是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基本原则,是检察官的职责所在,也是检察官最为重要的原则。

检察官在司法行为上应主持公正客观,对所受案件要有客观、公正的行事准则,不得无视证据的真实性,不得贪图利益或偏袒一方,考虑到有关人的正当权益,保障司法公正,确保相关人收到公平、正当的对待。

二、尊重法律检察官必须尊重法律,遵守各项法律规定,是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基本原则。

当众多问题发生时,检察官应以法律为准则、依法行事,坚决对付任何违法的行为。

只有将尊重法律作为司法行为的实践准则,方能消除国家形成的各种威胁,保证公众的正当利益。

三、守法操守守法操守是检察官职业伦理的核心原则,是检察官戒骄戒躁、变革自身、服务司法的根本准则。

检察官在司法行为中,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要求自身不断变革,备受公众信任。

四、有序独立检察官应坚持有序独立原则,建立健全有序独立的司法理念,独立担任司法职责,起到司法公允的独立角色。

检察官要实现独立司法,要了解法律,熟悉司法机构,充分行使诉讼权力。

建立职业道德,维护尊严,提升公正、独立的信誉体系。

五、勤勉尽责检察官应坚持勤勉尽责的原则,要有责任感,兢兢业业担当起公职,尽力实现应有尽有的司法秩序及公平正义。

检察官要执行司法职责,听取诉讼人主张,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真正为人民公正服务,以实际行动推动法律秩序健康发展。

六、尊重和保护人权检察官在办理案件中,最重要的原则是尊重和保护人权,遵循宪法规定,坚持执法公正。

浅谈检察官职业伦理

浅谈检察官职业伦理

浅谈检察官职业伦理
检察官职业伦理是检察官在执行职责时应遵循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

这些准则和规范旨在帮助检察官履行职责,维护公正和公平,促进社会公正。

检察官职业伦理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诚信
检察官的诚信是指检察官应该诚实守信,履行职责时应保持公正和公平。

诚信是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基础,是检察官履行职责的前提。

检察官在执行职责时应当公开透明,不得挪用职权,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谋取私利。

检察官应当坚持诚信,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只有坚持诚信,才能赢得公众的信任和尊重,使检察机关成为社会的信任之所。

二、客观公正
客观公正:检察官应该以客观公正的态度执行职责,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干扰。

严谨认真:检察官应该严谨认真地对待工作,确保工作质量。

责任心:检察官应该对自己的职责负起责任,做到尽职尽责。

尊重法律:检察官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规定。

2024年检察官三个想一想心得体会范本(2篇)

2024年检察官三个想一想心得体会范本(2篇)

2024年检察官三个想一想心得体会范本作为一名检察官,我认为以下三个方面是我在工作中思考和体会最多的:第一方面是法律与正义的关系。

作为一名检察官,我时刻需要思考如何将法律与正义结合起来,为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作用。

法律是社会的规则和准则,而正义是法律背后的价值追求。

在办案过程中,我要做到法律适用与案件事实相吻合,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同时也要保持对受害者和社会公众的关注,确保正义得到伸张。

在调查和审理案件过程中,我时刻思考如何让法律真正公正地为社会服务,让被告人受到应有的惩罚,让受害者得到公正的补偿和安抚,让社会得到治理。

第二方面是法律与人性的关系。

一方面,法律是对人类行为规范的总和,是对人的行为制约和约束的工具。

另一方面,人性又是多样复杂的,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思考方式、情感体验和生活经历。

作为一名检察官,我时刻考虑如何在法律框架内考虑被告人的人性因素,如何在处理案件时尽量考虑被告人的社会环境、教育背景和人际关系等因素。

我认为,在适用法律的同时,应该尽量考虑案件当事人的人性因素,让法律与人性相结合,更好地服务社会。

第三方面是法律与责任的关系。

作为一名检察官,我需要思考如何对案件当事人的责任进行准确判断和适当追究。

责任是法律赋予个人的义务和担当,每个人都有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责任。

在调查案件时,我需要全面了解被告人的行为和动机,判断其是否犯罪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审理案件时,我需要以法律为准绳,判断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确定相应的刑罚。

同时,我也要思考如何通过法律教育、康复疗法等方式,使被告人能够认识到自身的过错,并有机会进行改正和重塑。

总结起来,作为一名检察官,我对法律与正义、法律与人性、法律与责任这三个方面有着深刻的思考和体会。

在实践中,我不断思考如何使法律更好地为社会服务,如何在法律适用中考虑被告人的人性因素,如何准确判断和追究案件当事人的责任。

我相信,只有通过这样的思考和实践,我们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为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的幸福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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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作者:王鑫2003年河北省某县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王明因债务纠纷与被害人马超发生争执,后持尖刀猛刺马超,致其当场死亡。

尸检报告显示:王明刺扎对方10刀,有3刀刺中被害人的胸腹部等要害部位。

综合王明事后积极救治被害人,及二人打斗的动态情节,无法认定王明具有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结果的“杀人故意”,因此该案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但王明的伤害手段残忍,应为酌定从重情节。

检察官在提讯王明时,王明却一再表示自己的确委托别人打110报警,当时李某和其女友赵某到了现场,自己也让他们打110报警,而原来卷宗里并没有赵某的证言。

卷宗所呈现的证据情况,无法认定王明具有其自称的委托他人打110的主动投案情节。

这么一个体现被告人从轻的情节到底是否存在?检察官让公安机关重新收集了李某和赵某的证言。

这次收集的证言显示:李某和赵某虽然记不清是谁让打的110,但是李某打110时,就在王明的旁边,王明肯定能听到,而且一直捂住被害人的胸口直到警察来。

检察官认为这个情节虽然并非典型的主动投案,结合其如实供述的情节,被告人表现符合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自首的精神。

为了向法庭客观呈现宋明犯罪后的表现,检察官在开庭审理时申请传唤证人李某到庭接受三方询问,以便更客观公正地查明事实。

证人出庭后,被告人王明表示全部认可检察机关出示的证据,并愿意用自己的房产赔偿被害人家属。

被害人家属当庭要求从轻处罚被告人。

在发表公诉意见时公诉人将王明罪轻、罪重的情节一一列举,最终,该案一审判决书中认定了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的所有证据,依法判处宋晓明有期徒刑十年。

可以想象,如果检察官没有履行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没有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完全依据卷宗提供的证据认定王明没有主动投案的行为,该案在后来审理中不但会导致诉讼程序的迟滞,还可能导致该案成为一个有瑕疵的案件。

一、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内涵及表现形式。

那么什么是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呢?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是指检察官在诉讼中追求实现案件真实正义的义务。

“有罪追究、无罪保护、严格依法、客观公正”是检察官的基本职责,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内涵不同于其他公权力机关人员客观公正义务内涵,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之间具有天然的融合性。

检察官是执行法律的双面人,他的双重职责是保证有罪的人不能逃避追究以及无罪的人不受到追究。

检察官可以满怀热情、充满精力地去起诉犯罪,但当他重拳出击时,也不能违规出拳。

他的另一项职责是避免适用不正当的手段提起错误的诉讼和使用一切合法的手段提起公正的诉讼,这两项职责是并重的。

检察官所承担的客观公正义务使得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角色不仅是原告当事人,而且具有司法官或准司法官的属性,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我个人认为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证据收集。

要求检察官在进行证据收集时,不仅应当收集对被告人不利的有罪证据,也应当收集对被告人有利的无罪证据。

如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60条第二款规定:“检察院不仅要侦查证明有罪的,而且还要侦查证明无罪的情况,并且负责提取有丧失之虞的证据”。

(二)证据公示。

客观公正义务还要求检察院在进行证据公示时,不仅应当公示有罪证据,而且应当公示无罪证据。

在英国Edwards案中,欧洲人权法庭强调根据公正性的要求,所有利于或不利于被告人的物证均应展示给被告人看。

(三)诉权行使。

检察机关是社会的代表,是以社会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由于检察机关不是这种诉权的所有人,因此不能像民事诉讼中的原告那样有权任意处分公诉权,而必须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行使公诉权。

检察官发现被告人不应当起诉的,就不应提起控诉;已经提起的控诉有错漏的,检察官应当及时通过撤回起诉、追加起诉或变更起诉的方式予以矫正。

二、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的演变历程。

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理论并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随着历史、社会的发展逐步演变而来的。

它最早诞生于19 世纪中后期的德国, 后来在法国、日本、意大利及我国台湾地区等实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亦获得发展,在有关法律中得以确认。

如1877 年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60 条第2 款规定: 检察院不仅要查明有罪的情况, 而且还要侦查证明无罪的情况。

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358 条规定: 检察官可以在庭审中请求无罪判决和为被告人的利益提出上诉。

“二战”后,随着意大利和日本刑事诉讼模式的当事人化,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更加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

为什么在刑事诉讼发展中会有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而没有法官和警察的客观公正义务?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是三权分立的产物。

在近代西方法治发达国家,检察官是刑事侦查的主导者,警察在检察官的领导下进行侦查活动,因而没有警察客观公正义务的概念,但这并不意味着警察就没有客观公正义务,只是在理论上不作为突出问题来对待;法官本身就是司法官,他不存在身份冲突的问题,况且司法官的本性就是要公正行使职责,因此客观公正义务对法官来说是不言自明的。

然而,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通常处于当事人的地位,其中立性远不及法官的居中裁判,尤其是在行使控诉职能时更易产生角色冲突,因而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在协调检察官角色和当事人地位的冲突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是随着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发展而产生的。

其实,客观公正义务不只是职权主义的大陆法系国家检察官的特征,当事人主义的英美法系国家的检察官也负有客观公正义务。

通过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历史发展的比较考察可以发现,客观公正义务是检察官的应有之义,是职权设计的客观要求和人们对检察官在执行职务中所起作用的主观愿望。

三、当今社会,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对刑事诉讼具有重要影响,具体表现如下:(一)保障人权。

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的人权保障功能体现在刑事诉讼的各个方面。

如立案阶段,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的案件,检察官可以检察机关的名义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如果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成立,则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从而达到敦促公安机关追诉犯罪人、保护被害人权益的目的。

侦查阶段,检察官通过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确保公民不受错误的逮捕;检察机关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则向公安机关出具“纠正违法通知书”,通知其纠正,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对于一些疑难或重大案件在正常侦查羁押期限内不能如期结案的,如果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承办案件检察官则对案件进行审核,根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延长,不该延长的不予批准,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起诉阶段,检察官在审查起诉时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审查侦查机关是否有违反法律规定,侵犯犯罪嫌疑人人权的情况;认为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足的,可以要求其补充侦查,以使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在公平的原则下得到保障;如果认为没有必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或可以免除刑事处罚等情况,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需要追究被不起诉人其他责任的,则提出检察意见,使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得到法律保障。

通过法律监督,检察官代表检察机关做到了既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保护被害人的正当权利,又做到了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真正发挥了保障公民人权的功效。

对人民法院审判中存在的程序违法行为,检察官可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提出检察意见,保障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人权;认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检察官可以代表检察机关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服法院一审判决,请求检察院提出抗诉时,检察官则要认真审查,再决定是否进行抗诉。

这样,在检察官的直接努力下,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行使抗诉权,使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在诉讼中得到切实保障。

执行阶段,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如检察官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则可以检察机关的名义通知执行机关及时纠正。

既遏制执行机关侵犯服刑人员的人权,又防止执行机关放纵服刑人员,保障了被害人和其他公民的人权。

(二)保障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

司法独立是现代国家的一项重要制度和法治原则,对于保障司法公正、社会公平和基本人权,制约其他公共权力,进而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具有重要的意义,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重视和广泛认可。

1985年第七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并经联合国大会批准的《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明确规定:“各国应保证司法机关的独立,并将此项原则正式载入其本国的宪法或法律之中。

尊重并遵守司法机关的独立,是各国政府机关及其他机构的职责。

司法机关应不偏不倚、以事实为根据并依法律规定来裁决其所受理的案件,而不应有任何约束,也不应为任何直接或间接不当的影响、怂恿、压力、威胁或干涉所左右,不论其来自何方或出于何种理由。

”目前我国由于检察机关人财物管理受制于检察系统外部力量,使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原则在某种程度上难以完全实现,削弱了检察官的职业荣誉感和执法责任感,也对检察权的依法独立行使产生了不利影响。

法律是由人执行的,因此检察官在履行职责中的主体地位也是讨论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时必须明确的一个问题。

只有尊重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确立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明确客观公正义务是检察官必然具备的行为规范,能够使检察官以必须履行客观公正义务的名义,抵制外界不正当的干预,确保检察官能够按照检察工作固有的规律积极履行职责,对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是一种工作机制上的保护。

从制度规范上确立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使客观公正义务的理念制度化规范化,并使其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一定程度上能从制度上减少外部因素对检察官依法开展检察业务活动的干扰,排除检察活动中可能遇到的阻力,同时也能强化检察人员的责任,确保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原则落到实处,使检察官真正成为维护社会公正的法律守护人和民权保护者。

(三)更新检察官执法观念。

由于受我国“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传统刑事诉讼观念的影响,一些地区的检察机关在对被告人追诉时,观念没有真正改变,很难做到以一种客观的态度对待被追诉者并将保护与惩治功能有机地结合起来。

执法观念是隐藏在人的内心世界的东西,它在形成后是相对稳定的。

一种观念之所以被接受、被认同,从根本上说是因为它对人们的活动是有效的、有益的,这种方便和有效使人们容易形成思维的惰性。

往往只有在原有观念无法解释新的经验时,原有观念才会发生改变。

执法观念能否得到更新,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相关联的执法观念能否真正确立,取决于能否让执法人员明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语境中的执法观念的有效性和有益性,认识到陈旧的执法观念的种种弊端。

换言之,检察官确立科学的执法观念,归根到底还要依靠检察官群体的内心确信,依靠检察官对原有观念的反思和扬弃。

客观性义务要求检察官不要将自己定位于一方当事人的地位,在执法过程中,不论是有利于还是不利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各种情况都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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