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

云南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
云南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

云南省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

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管理,进一步做好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切实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推动大中型水利工程顺利建设,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 号)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南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实施

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明确职责、规范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切实维护移民合法权益,确保实现移民安置目标。

第四条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主体、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省移民管理机构移民安置实施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实施工作的管理和监

督,指导州(市)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工作,协调处理移民安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协调大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协议的签订。

(三)监督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年度计划管理。

(四)负责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重大规划设计变更的批准,配合大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重大规划设计变更的批准。

(五)协调州(市)移民管理机构和项目法人共同采取招标的方式委托开展大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

第六条州(市)移民管理机构移民安置实施管理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实施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指导县(市、区)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工作,协调处理移民安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二)负责大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协议的签订,协调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协议的签订。

(三)负责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

理。

(四)负责审核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年度计划,并

向省移民管理机构报送年度计划和进度统计报表。

(五)负责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一般规划设计变更的批准和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重大规划设计变更的审核上报。

(六)会同大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共同采取招标的方式委托开展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

第七条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移民安置实施管理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是移民安置的责任主体、实施主体。

(二)负责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协议的签订。

(三)组织编制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年度计划,并报州(市)移民管理机构审核。

(四)负责向上级移民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报送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实施进度、资金使用等统计报表。

(五)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变更的编制上报。

(六)会同本行政区域内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共同采取招标的方式委托开展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

第八条项目法人主要职责:

(一)负责与州(市)或者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签订移民安置协议。

(二)根据移民安置协议和审核的移民安置年度计划及时拨付移民安置资金。

(三)参与协调处理移民安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四)参与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变更的报批。

(五)与移民管理机构共同采取招标的方式委托开展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

(六)负责协调审计部门开展移民安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审计工作,配合做好移民安置规划实施的稽察和移民安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内部审计。

第三章实施管理

第九条项目法人应当根据批准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初步设计阶段移民安置规划,与州(市)或者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签订移民安置协议。

第十条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向州(市)移民管理机构报送下一年度移民安置年度计划,经州(市)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后,于当年12 月15 日前报省移民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实施进度情况实行月报制度,当月情况于次月5 日前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逐级汇总上报至省移民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阶段移民安置规划和审核的移民安置年度计划实施。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移民个人和集体财产补偿补助兑付情况建立台账,并及时张榜公布,主动接受移民和社会各界监督。第十三条移民安置工程、专业项目改(复)建等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招投标、合同管理、监理、结(决)算和审计、验收等建设管理规定,加强工程质量进度管理,严格规范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移民安置工程、专业项目改(复)建等项目可由州(市)、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委托行业管理单位或者权属单位实施,并签订项目资金、进度、质量及验收等包干协议。

第十五条移民安置工作完成后,应当及时按照移民安置验收规定组织验收,并办理相关移交使用手续。

第十六条州(市)、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移民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做好移民专户档案、文书档案、工程档案和影像资料等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七条州(市)、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综治维稳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移民综治维稳应急处置机制,确保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章设计变更

第十八条经批准的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实施过程中发生规划设计变更的,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有理有据、严格审核的原则报批。设计变更分为一般规划设计变更和重大规划设计变更。

建设用地、移民安置方案、移民工程项目等发生重大调整变化和调整变化引起相应投资与批准的初步设计阶段移民安置规划投资变化幅度超过10% 的为重大规划设计变更,其余为一般规划设计

变更。

第十九条一般规划设计变更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会同项目法人提出变更申请,经规划设计单位、监督评估单位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具意见后,报州(市)移民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条中型水利工程重大规划设计变更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会同项目法人提出变更申请,经规划设计单位、监督评估单位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具意见,报州(市)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后上报省移民管理机构批准。大型水利工程重大规划设计变更由省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审查批准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委托行业管理单位或者权属单位以包干协议形式负责实施的移民专业项目处理及专业项目改(复)建工程的规划设计变更不得纳入本办法设计变更报批处理范围。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移民安置资金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使用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加强监督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十三条省、州(市)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对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实行稽察制度,依法依规开展移民安置规划实施稽察工作。

省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大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实施稽察;州(市)移民管理机构负责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实施稽察。

第二十四条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移民安置资金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十五条移民安置实施过程中经检查、稽察、审计及内部审计等发现的问题,州(市)、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整改,整改情况作为移民安置验收的重要依据;未及时整改到位的,省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督促,并进行通报,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实行全过程监督评估,严格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规程》(SL716-2015)开展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州(市)移民管理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小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6 年1 月1 日施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省移民开发局负责解释。

水利工程管理条例(doc 16页)

水利工程管理条例(doc 16页)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洪、排涝、农田灌溉、乡镇供水、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护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参加水利工程抗洪抢险的义务,有制止、检举和控告损害水利工程行为的权利。

第九条、工程竣工后,按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应根据工程管理权限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完备注册登记和产权手续,方能投入使用。 第三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宣传贯彻实施有关水利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直接管理市级水利工程国有资产,负责对全市水利工程国有资产实施监管,确保水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实施水利工程行业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和效益的发挥; (四)负责大中型水利工程和跨区、县(市)小(一)型水利工程的管理; (五)查处违反水利工程管理规定的行为。

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小型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其具体职责比照前款规定确定。 乡镇水利水土保持管理站是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基层设立的全民事业单位,可根据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责任区内水利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按以下规定建立管护单位或配备专管人员: (一)国家投资或国家投资为主建设的水利工程,以及按国家有关规定界定为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属国家管理工程,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管护单位并委任负责人; (二)农村集体投资投劳为主和国家投入一定资金共同建设的水利工程,为集体管理工程。由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组成工程灌区管理委员会,由其批准设立管护单位和委任负责人; (三)农村集体、其他单位或个人投资兴建的水利工程,由投资者自主设立管护单位或配备专管人员,按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管护单位的职责:

水利施工安全管理规范 - 制度大全

水利施工安全管理规范-制度大全 水利施工安全管理规范之相关制度和职责,?在众多土木工程项目施工中,水利工程施工的安全问题显得更为突出,贯彻安全法规和标准,深化文明施工管理,对水利工程施工尤其迫切,结合近年来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实践,作如下浅论,以供探讨.1... ? 在众多土木工程项目施工中,水利工程施工的安全问题显得更为突出,贯彻安全法规和标准,深化文明施工管理,对水利工程施工尤其迫切,结合近年来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实践,作如下浅论,以供探讨. 1水利工程施工安全隐患分析 ? ? 与一般建筑工程施工比较,水利工程施工存在更多、更大的安全隐患,分析如下: ? ? (1)工程规模较大,施工单位多,往往现场工地分散,工地之间的距离较大,交通联系多有不便,系统的安全管理难度大. ? ? (2)涉及施工对象纷繁复杂,单项管理形式多变,如有的涉及土石方爆破工程,接触炸药雷管,具有爆破安全问题;有的涉及潮汐,洪水期间的季节施工,必须保证洪水和潮汐侵袭情况下的施工安全;有海涂基础、基坑开挖处理(如大型闸室基础)时基坑边坡的安全支撑;大型机械设施的使用,更应保证架设及使用期间的安全;有引水发电隧洞,施工导流隧洞放工时洞室施工开挖衬砌、封堵的安全问题. ? ? (3)施工难度大,技术复杂,易造成安全隐患.如隧洞洞身钢筋混凝土衬砌,特别是封堵段的混凝土衬砌,采用泵送混凝土,模板系统的安全.高空、悬空大体积混凝土立模、扎筋、混凝土浇筑施工安全问题等. ? ? (4)施工现场均为“敞开式”施工,无法进行有效的封闭隔离,对施工对象、工地设备、材料、人员的安全管理增加了很大的难度. ? ? (5)水利工地招用民工普遍文化层次较低,素质普遍较低,加之分配工种的多变,使其安全适应应变能力相对较差,增加了安全隐患.如曾发生的民工从脚手架上坠落、钢筋穿过胸腔;在地垅上面扒料,跌入地垅中,慢慢地被地垅漏斗中的黄沙活埋致死等恶性事故,多系民工自身缺乏安全常识所致. 2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的预防 ? ?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要保证整个施工期间的安全,首先以人为本应抓好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管理.工程施工安全的预防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2.1抓好安全教育,在思想上绷紧安全这根弦. ? ? 安全预防,思想是关键,首先应使各施工单位最高管理人树立强烈的安全意识.在水利工程施工中能否坚持安全第一,关键取决于施工单位管理层领导和工程项目部主要负责人能否把安全作为各项工作之前首先考虑的问题,为此施工单位应明确提出把安全作为管理层领导和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并采用一票否决制;凡出现安全事故,并追究相应领导的责任,年度考核不合格,视情节扣发年度奖金,直至解聘和辞职.通过“一票否决制”,迫使和激发从管理层到项目部人员抓安全的自觉性. ? ? 其次,以人为本,强化广大职工,民工的安全责任意识.切实改变民工心中你要我安全的心态,变成我要安全的心态.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和一票否决的制度以及大量事故案例、事故通报、大会动员、小会布置讨论、摆事实讲道理等多种形式、多种途径,极大提高职工、民工对安全的责任感.使每一个人都明确:施工安全,不仅关系个人的生命安危,它同时也关系着工程的

云南建投临电十条禁令解读

云南建投集团临时用电十条禁令解读 第一条 1、两个条件:用电总容量达到50KW、用电设备达到5台; 2、满足两个条件之一,必须由项目机械点长或电工、技术负责人共同编制临时用电组织设计; 3、经过直管部(分公司)主任工程师、安全生产部、技术中心审核; 4、最后由公司总工批准实施; 5、施工现场临电系统布设、线路走向、配电箱的安装、电器的配置等都应按照组织设计实施。确实应现场环境与设计有冲突的,必须对组织设计进行变更。 6、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建投四建政发〔2017〕60号)《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关于印发机械设备、施工生产车辆、临时用电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九条针对所有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管理,各项目应根据项目的预计推进节点,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组织设计》中的系统设计部份分阶段或区域编制。 7、在组织设计未编制出来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进行用电作业,只允许在确保两级保护的前提下搭设短暂的用电设施。 第二条

1、临时用电投入前必须经过验收或分段验收。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建投四建政发〔2017〕60号)《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关于印发机械设备、施工生产车辆、临时用电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九条......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的验收,涉及房建的初期施工、基础施工部分,涉及公路、市政、机场场道的区域施工期初场站建设部分,由大项目部(若有)或直管部(分公司)层面的安全总监牵头组织编制、审核部门人员验收并承担相应责任;剩余部分由直管部(分公司)层面的安全总监牵头组织验收合格后,报公司批准部门组织验收并承担相应责任。...... 2、以上规定并不能完全满足现场施工要求,为能保证安全顺利用电,项目部应分段、分区域或部位、模块进行内部验收。如:配电房、主回路敷设、钢筋场,或者某一个用电区域。 3、验收应严格按照组织设计和规范要求进行。技术负责人、安全监督员、机械点长、电工共同实施。 4、按照2、3实施的可替代第九条规定的自主验收部分,公司组织验收部分按照第九条实施。公司验收条件:现场已按组织设计布置完成临电系统的80%或现场所有主回路敷设完成。 第三条

云南省地表水与地下水资源重复量3年数据研究报告2019版

云南省地表水与地下水资源重复量3年数据研究报告2019 版

序言 云南省地表水与地下水资源重复量数据研究报告旨在运用严谨的数据分析,以更为客观、真实的角度,对云南省地表水与地下水资源重复量进行剖析和阐述。 云南省地表水与地下水资源重复量数据研究报告同时围绕关键指标即水资 源总量,地表水与地下水资源重复量等,对云南省地表水与地下水资源重复量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和总结。 云南省地表水与地下水资源重复量数据研究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 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云南省地表水与地下水资源重复量数据研究报告可以帮助投资决策者效益 最大化,是了解云南省地表水与地下水资源重复量的重要参考渠道。本报告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相关科研机构及行业协会等权威部门,数据客观、精准。

目录 第一节云南省地表水与地下水资源重复量现状 (1) 第二节云南省水资源总量指标分析 (3) 一、云南省水资源总量现状统计 (3) 二、全国水资源总量现状统计 (3) 三、云南省水资源总量占全国水资源总量比重统计 (3) 四、云南省水资源总量(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云南省水资源总量(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水资源总量(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水资源总量(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云南省水资源总量同全国水资源总量(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云南省地表水与地下水资源重复量指标分析 (7) 一、云南省地表水与地下水资源重复量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地表水与地下水资源重复量现状统计分析 (7) 三、云南省地表水与地下水资源重复量占全国地表水与地下水资源重复量比重统计分析.7 四、云南省地表水与地下水资源重复量(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云南省地表水与地下水资源重复量(2017-2018)变动分析 (8) 六、全国地表水与地下水资源重复量(2016-2018)统计分析 (9)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1990年11月10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七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提高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管辖的水库、河道、渠道、洼淀、分蓄滞洪区、堤坝、海堤、水闸、闸桥、机井、排灌站、输排水管路、水电站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工作。 城市供水部门负责管理其所属的供水和排水设施。 第四条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对水利投入的总体水平,并加大对水利工程维修、维护和管理的投入比例。 拓宽融资渠道,鼓励社会各界及境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兴建和维护水利工程,加快水利建设,保障水利工程各项功能的正常发挥。 第五条国家投资的水利工程形成的资产归国家所有。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水利工程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投资主体投资的水利工程形成的资产,属于各该投资主体所有。工程的安全管理,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防汛抗洪调度,必须执行当地防汛指挥机构的命令。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七条在工程管理、节约用水、开发利用水资源、保护工程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工程管理 第八条国家投资兴建的以社会效益为主的水利工程的维护、运行管理经费,分别由各级财政支付。较大工程的配套建设和更新改造资金,由计划部门列入年度基建计划。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同时,积极推进水利产业化,逐步实现以水养水、以工程养工程等自我发展的目标,提高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 多渠道投资兴建的水利工程,应当根据不同的投资主体,建立多种形式的管理运行机制,自主经营,自我发展。 第十条水利工程应当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或者管理人员,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基层水利、水土保持管理服务机构的建设,充分发挥其作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各县(区)水利(水务、水保)局、金巢农村工作局、局属各单位: 《抚州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抚州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 抚州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江西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江西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江西省中小型灌区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江西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质量与安全监督站(分站)(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不含保护县城或设区市工业园区)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及防洪工程;灌溉面积30万亩以下、5万亩及以上的灌区项目;小(1)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小农水重点县项目; 5000千瓦以下的水电站;1000千瓦以下泵站;35千伏输变电工程;保护面积10万亩以下、1万亩及以上的堤防项目及排涝工程;其它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40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灌溉面积5万亩以下的灌区项目;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可根据需要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

安全生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水利部 【发布文号】水利部令第26号 【发布日期】2005-07-22 【生效日期】2005-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水利部 (水利部令第26号)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6月22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

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七条项目法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可能影响施工报价的资料,应当在招标时提供。 第八条项目法人不得调减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

2020年(烟草行业)云南省烟草公司系统工程建设投资项目审计实施细则(试行)

(烟草行业)云南省烟草公司系统工程建设投资项目 审计实施细则(试行)

云南省烟草X公司系统 工程建设投资项目审计实施细则(试行)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进壹步加强云南省烟草X公司系统工程建设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审计程序,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合理、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准则》、《烟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且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云南省烟草X公司系统及投资控股X公司的工程建设投资项目,均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工程建设投资项目审计,是指审计机构在项目前期、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等工程项目全过程,对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招标投标情况、工程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概算(预算)调整情况,以及各种合同执行情况等进行的审计监督、管理。 第四条工程建设投资项目,投资金额50万元之上(含50万元)的须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既能够进行项目全过程的审计,也可进行项目部分环节的单项审计。 第五条省局审计处、各审计派驻办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建设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云南省烟草X公司系统各单位工程建设投资项目审计。 第二章审计范围、依据及职责

第七条工程建设投资项目审计范围,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重建、迁建、维修、装修等项目,无论采取何种承建形式、超过50万元之上(含50万元)的,均应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依据包括: 1、国家、云南省及项目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2、烟草行业有关规定; 3、工程项目资料:投资项目的申报审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概算(预算)及招标投标资料、工程承包及设备器材采购合同、协议、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资料、工程项目决算、竣工资料等。 第九条审计职责。按照“谁投资、谁负责、谁受益”的原则,结合云南省烟草X公司审计委派制的实际情况,具体职责如下: 1、国家局审计的项目 投资总额在1亿元之上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总额在2亿元之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由国家局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审计。被授权由省局(X公司)审计部门实施审计的,完成审计项目后须及时向国家局审计部门提交审计报告。 2、省局(X公司)审计的项目 省局(X公司)(包括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和报账制单位)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下基建工程项目、投资总额在2亿元以下的技术改造

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154号令)

文件5 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省政府154号令)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人),应当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省、州(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市、区)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家庭生活每户月取水量不超过30立方米的; (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月取水量不超过60

立方米的。 第五条按照《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取(排)水和第(四)项规定取水的,取水人应当自取(排)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当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取水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取(排)水的起始时间、地点; (三)取(排)水目的、理由、数量。 按照《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取水的,应当经县(市、区)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人临时应急取水书面意见后24小时内决定是否同意并书面答复。 第六条取水许可应当遵循先从地表取水、后从地下取水,先从江河取水、后从湖泊取水的原则。 江河、地下的取水许可,按照《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各项用水的先后顺序实施。 湖泊的取水许可,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生态与环境、农业、工业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第七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可供本省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下达各州(市)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 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

水利工程考核办法(水建管〔2008〕187号)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水建管〔2008〕187号)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科学评价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库、水闸,七大江河干流、流域管理机构所属和省级管理的河道堤防、湖泊、海岸以及其它河道三级以上堤防等工程,其它水库、水闸、河道堤防等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的对象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指直接管理水利工程,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重点考核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包括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经济管理四类。 第四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属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部直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由水利部负责。 第五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按河道、水库、水闸等工程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的考核标准。 第六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实行千分制。水管单位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利部制订的考核标准对水管单位管理状况进行考核赋分。 第七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分水管单位自检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验收两个阶段。考核结果达到水利部验收要求的,可自愿申报水利部验收。 第八条通过水利部验收,考核结果总分应达到920分(含)以上,且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85%。通过省级及其以下考核验收,考核结果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水管单位应加强日常管理,根据考核标准每年进行自检,并将自检结果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反馈水管单位,水管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加强整改,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条申报水利部验收的,需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水管体制改革并通过验收。 2、水库、水闸工程按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和《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注册登记。 3、水库、水闸工程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和《水闸安全鉴定规定》的要求进行安全鉴定,鉴定结果达到一类标准或经过除险加固达到一类标准。 河道堤防工程(包括湖堤、海堤)达到设计标准。 4、新建工程竣工验收后运行3年以上;除险加固、更新改造工程完成竣工验收,且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后运行3年以上。 第十一条申报水利部验收的水管单位,将考核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所属水管单位,将考核结果逐级报至流域管理机构;部直管水管单位自检后,将考核结果报水利部。 第十二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报水利部验收的水管单位的初验、申报工作。对自检、考核结果符合水利部验收标准的组织初验;初验符合水利部验收标准的,向水利部申报验收批准,并抄送流域管理机构。

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水利工程,是指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包括水库(含山塘,下同)、水电站、水闸(含涵闸,下同)、堤防(含护岸,下同)、泵站、渡槽、倒虹吸、沟渠、堰坝、机电井、输(供)水管道(隧洞)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职责,保障水利工程安全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在水资源开发利用和防灾减灾中的作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环境保护、交通、电力、农业、林业、安全生产监管、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水利工程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并管理的水利工程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利工程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实行分级和分类管理。水利工程的分级、分类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库、水电站、大中型水闸、堤防、大型泵站、一个流量(每秒一个立方米流水量)以上的渡槽和沟渠等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影响的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实行安全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安全负责,明确并公布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安全负行业管理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水利工程主管部门对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安全负管理责任。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对其管理的水利工程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建设质量与建设安全 第七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需要报请审批、核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方案的同时,应当制定管理方案,明确水利工程建成后的管理单位、管理经费来源、安全保障措施等事项。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涉及项目选址、土地(水域)使用、环境保护、移民安置等管理活动的,按照城乡规划、土地(水域)、环境保护、移民安置、地质灾害防治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涉及防洪的,应当符合防洪规划。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十条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设计业务。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在设计文件上盖章和签字。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对水利工程的设计质量负责,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时,应当按照要求指派具有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实行现场监理。工程的重要部位和隐蔽工程施工时,监理人员应当实行全过程旁站监理;未实行全过程旁站监理的,监理人员不得签署监理意见。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施工业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工程施工安全以及施工期间的工程度汛安全。 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

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5修正)

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5修正)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5.04.17 【实施日期】1991.10.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等7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1991年7月6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的保护和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水库、闸坝、堤防、机电排灌站、水轮泵站、水电站、机电井、引水、灌溉、排水、蓄滞洪区和河道整治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行政公署和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 省国营农场总局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系统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健全水利工程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管理人员。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职责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负责水利工程的检查观测,掌握水利工程运行状态;及时维修养护,保持水利工程完整,制止破坏水利工程设施行为;制定和执行调度运用方案,保证水利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效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干预和阻挠水利工程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第五条水利工程管理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在保证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水利工程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和制止、检举损害水利工程行为的权利。 第七条对在水利工程管理、用水管理和抢险救灾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安全措施费(补助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XX仙游抽水蓄能电站工程。 第二条安全措施费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的提取及使用严格按照国网新源控股XX基建安全[2006]249号文《抽水蓄能电站安全费用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工程安全措施费用包括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 第二章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规定第四条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包括在施工单位投标单价及合同单价中,按照施工合同建安工程量价格的1%考核。XX仙游抽水蓄能XX(以下简称公司)在支付第一笔预付款时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提取设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用XX,集中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X围为劳动部、全国总工会颁布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中的所有内容。 第六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由公司统一管理和监督使用,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保证安全措施费用足额用于安全生产,监理单位及公司对安全措施费用进行监督审核

工作。 第七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首先由施工单位每年一月份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文明施工二次策划方案提出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格式见附件1),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公司,由公司相关领导批准。施工单位根据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内容实施安全文明措施,施工单位采购的安全用品、用具的数量、质量以及费用发票须经公司安全专责和监理工程师审核和验收。公司财务根据审核的验收单从安全措施费专项XX中按季支付。 第八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由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分项实施,持措施计划、监理单位安全设施验收单、人工材料用量、购买的安全设施发票等文件报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公司审批支付。 第三章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的使用规定第九条依据国家电网公司、新源公司有关规定,加强本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弥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不足,设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专项XX。 第十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提取的方式为:在施工单位投标时按比例单独报价(土建工程按照建安工程量5‰,安装工程按照建安工程量7‰),在签订合同时,将其分解进入合同单价,在支付第一笔合同预付款时,按比例

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2季度项目技术管理工作检查简报

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技术管 理 工作简报 第 1 期 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工办(技术中心) 2016年10月12日 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2季度项目技术管理工作检查简报 根据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技术管理工作相关要求,在2016年8月16日-9月10日,集团总工办分八组对下属各施工单位、经济实体、事业部的28家单位43个在建房建项目、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市政工程项目技术管理工作进行了2016年2季度检查。检查情况如下: 一、检查要求和受检项目 此次检查按集团公司总工办下发的《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2016年2季度技术管理检查及相关要求的通知》(云建投集团总工办…2016?2号)相关要求,对各单位在建 — 1 —

项目的组织机构建设,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与执行,技术管理管理体系,工程实体,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检查。 本次检查是云南建投集团重组、整合后第一次对在建项目的技术管理检查,主要以了解项目技术管理实际情况为目的,因此未对受检项目进行评分及评定,受检项目清单如下: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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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查基本情况 本次各检查组采取现场实地检查、查阅技术管理的相关资料、召开检查情况通报会,并在检查中与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等就技术管理方面进行交流,针对现场技术管理和技术资料等违反相关要求的情况,共计下发《技术管理检查记录表》56份,各受检项目技术管理体系运行在可控范围内。 — 4 —

三、受检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房建工程存在的问题 1.施工项目部建立的技术管理制度针对性不强。 本次受检项目普遍存在项目部技术管理制度未能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建立,多数项目部直接使用公司技术管理制度,制度针对性不强,技术管理制定的管理制度不全面,缺少专项方案管理制度、技术管理检查及整改制度等。 2.部分项目存在技术管理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情况。 本次检查中发现部分项目技术负责人职称偏低,以及测量员、试验员、资料员存在未持证上岗的情况,不符合集团公司相关要求。 3.模板工程、外脚手架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中钢管壁厚与实际施工不符。 建投十一公司永兴“彝海大成”一区项目、十六公司大理纳思城市春天项目、十五公司红河保税区仓库厂房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在模板、外脚手架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中采用壁厚 3.0或3.2mm厚的钢管进行验算,但在实际施工中多为壁厚2.8mm的钢管,存在与方案不符的情况。 4.技术交底依然存在无针对性、明确性的情况 本次受检项目中约80%的项目部存在技术交底内容完全照搬方案、工程规范、交底内容过于简单化、文字化的情况。不能结合现场施工特点,应根据分项工程特点、施工工艺要求,施工 — 5 —

云南省严重缺水地区地下水勘查示范工程实例

云南省严重缺水地区地下水勘查示范工程实例 王宇张贵段乔文李继红戴文敏 (云南省地质调查院) 1.前言  1.1云南省区域缺水状况  云南省正常年水资源总量2222亿万m3,地下水占33.3%,但因时空分布极 不均匀而造成广大地区严重干旱缺水。云南省国土面积39.4万km2,其中岩溶面 积11.09万km2,红层面积11.26万km2,全省人口4288万人。据省政府公布现 有缺水人口500万人,特别是东经102°以东碳酸盐岩连片分布的滇东地区,1998 年全省受旱灾耕地面积达1347万亩,成灾761万亩,绝收138万亩,干旱造成 397万人、229万头大牲畜饮水困难,旱灾直接经济损失22.5亿元。云南省共有 63个贫困县,其中缺水人口约250万人,缺水大牲畜约116万头。分布于滇东 岩溶地区的24个贫困县,因碳酸盐岩连片分布,地表多为干谷,人畜饮水困难, 有缺水人口约76万人,缺水大牲畜约十余万头。部份地区人畜饮水需翻山越岭 到数千米以外的地方取水,水费可高达每方60元。由于缺水导致人民生活困难, 人均收入500元左右。缺水已成为制约地区经济发展的一个主要因素。在滇中3.6万km2的红层分布区,缺水人口约100 万人,缺水大牲畜约22 万头。据预 测,全省2005年和2010年的水量缺口分别为42亿m3/a和95亿m3/a。  1.2找水的意义及成果  云南省是一个集边疆、少数民族、山区为一体,各方面发展很不平衡的省份。 总人口4288万人,20%的人口散居于15万个自然村,贫困人口405万人,100 万人生活在生存条件极为恶劣的山区。农村人畜饮水困难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 群众身体健康、密切党群关系、增强民族团结、繁荣稳定边疆、巩固和发展农村 经济、帮助脱贫致富的大事。近年来,云南省地质调查院在贫困岩溶区找水,取 得了可喜的成绩,仅98、99年施工的探采结合井取水量就达16535.27m3/d,解 决岩溶干旱山区72655人和12097头大牲畜的饮水困难及部份农田抗旱保苗用 水。同时,还采取了暗河截流、封堵暗河出口建库、利用溶洼成库等手段,多方 式开发利用岩溶地下水,取得了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扩大了社会影响。  本文按高原断陷盆地、岩溶谷坡、岩溶山间河谷、峰丛洼地、江河分水岭五 种类型的取水实例,介绍如下。

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

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 第271号 (2009年2月6日发布,2017年10月30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包括河道、湖泊、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灌区、塘坝、沟渠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防洪、排水、供水等设施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

作的领导,落实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组织推广和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水利工程的科学管理水平。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依法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的基层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镇(街)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水利工程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水利工程的公共安全负责。 第二章工程保护 第七条除《南京市防洪堤保护管理条例》已有规定外,下列国有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是: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颁布日期】2008-11-28 【实施日期】2009-01-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水利工程,是指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包括水库(含山塘,下同)、水电站、水闸(含涵闸,下同)、堤防(含护岸,下同)、泵站、渡槽、倒虹吸、沟渠、堰坝、机电井、输(供)水管道(隧洞)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职责,保障水利工程安全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在水资源开发利用和防灾减灾中的作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环境保护、交通、电力、农业、林业、安全生产监管、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水

利工程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并管理的水利工程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利工程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实行分级和分类管理。水利工程的分级、分类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库、水电站、大中型水闸、堤防、大型泵站、一个流量(每秒一个立方米流水量)以上的渡槽和沟渠等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影响的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实行安全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安全负责,明确并公布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安全负行业管理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水利工程主管部门对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安全负管理责任。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对其管理的水利工程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建设质量与建设安全 第七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需要报请审批、核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方案的同时,应当制定管理方案,明确水利工程建成后的管理单位、管理

2020云南建投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招聘试题及答案解析

2020云南建投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招聘 试题及答案解析 (网络整理,题目顺序与原题可能不一致) 1. 产业资本周转的速度与_____。 A: 周转时间成反比,与周转次数成正比 B: 周转时间成正比,与周转次数成反比 C: 周转时间成正比,与周转次数成正比 D: 周转时间成反比,与周转次数成反比 参考答案: A 本题解释:【答案】A。解析:产业资本周转的速度与周转时间成反 比,与周转次数成正比。故本题答案选A。 2. 使用价值是物品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属性,是商品的_____。 A: —般属性 B: 特殊属性 C: 自然属性 D: 社会属性 参考答案: C 本题解释:C.解析:使用价值是物品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属性,是 商品的自然属性。而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是商 品的社会属性。故本题答案选C。 3. 树立科学的人才观,实施_____是我党适应经济全球化趋势,不断发 展,应对国际人才激烈竞争的必然选择。 A: 教育战略 B: 改革开放工程 C: 发展的观点 D: 人才强国战略 参考答案: D 本题解释: 参考答案:D【解析】为了让我党适应经济全球化趋势,不断发展,应 对国际人才激烈竞争,就必须树立科学的人才观,实施人才强国战 略。故选D。 4. 宏观调控最基本的目标是_____。 A: 保持社会稳定 B: 维持经济增长 C: 保持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 D: 保证公平分配 参考答案: C

本题解释:【答案】C 解析:宏观调控最基本的目标是保持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该观点是恢复市场经济导向后宏观调控官方提出的宏观调控总目标。而在宏观经济学下,充分就业和物价稳定在政策实施上是矛盾的,因为一定的通胀是能促进就业的。公平分配上,具体哪种分配方式是合理的,还有很大的争议,如同之前一直在争论的公平和效率一样。宏观调控都当然想要达到经济有个合理的结构,是要在就业和物价稳定先有了保证后再寻求调整结构。这四个目标各有冲突,现有的理论上不可能全部都往好的方向调整,只能是根据现在实际情况各有取舍,每个阶段侧重点不同而已。故选C。 5. 现实生活中,人们常常听闻各种名目的“集中整治”行动,比如:路 人乱闯红灯、车辆乱停乱放、滥贴小广告、违章私搭乱建等,至于 “集中整治”的效果如何,却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尤其是“集中整治”之后各种不文明、不安全、不规范的现象依旧,让人们不得不对“集中整治”重新审视。这段文字意在说明_____。 A: 市民素质亟待提高 B: 城市乱象根深蒂固 C: 城市管理应常态化 D: 集中整治立竿见影 参考答案: C 本题解释:【答案】C。解析:文段指出生活中经常听到“集中整 治”,但效果却不佳,各种不文明、不安全、不规范的现象依旧。由此可见,作者对“集中整治”持否定态度,即认为城市管理不应该依赖于“集中整治”,而应实现常态化管理,C项与此意思相符。A项“市民”主体错误,B项并非文段重点所在,D项与文意相悖。故本题答案选C。 6. 我国现阶段人口再生产类型是_____。 A: 高出生、低死亡、低自然增长 B: 低出生、低死亡、高自然增长 C: 低出生、低死亡、低自然增长 D: 低出生、高死亡、低自然增长 参考答案: C 本题解释: 参考答案:C【解析】中国人口再生产类型已经完成了由“高出生、低死亡、高自然增长”的传统模式向“低出生、低死亡、低自然增长” 的现代模式转变。故本题选C。 7. “三个有利于”标准中最根本的、处于核心地位的是_____。 A: 综合国力是否增强 B: 人民生活水平是否提高 C: 精神面貌是否得到根本改变 D: 生产力是否得到发展 参考答案: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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