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地方政府规章
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地方政府规章
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引言概述:浙江省位于中国东南沿海地区,拥有丰富的森林资源和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
为了保护浙江省境内的古树名木,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保护办法和规章。
这些规章旨在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促进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保护文化遗产的完整性。
一、古树名木的认定标准1.1 确定古树名木的年代:地方政府规定,古树名木的年代应该在100年以上,树龄在200年以上才能被认定为古树名木。
1.2 确定古树名木的种类:地方政府规定,古树名木应该是具有历史价值或文化意义的树木,如古代名人题诗、历史事件发生地等。
1.3 确定古树名木的数量:地方政府规定,每个县级行政区域应该至少有一处古树名木保护单位,数量不得少于10棵。
二、古树名木的保护措施2.1 设立古树名木保护区:地方政府规定,应该根据古树名木的分布情况,设立相应的古树名木保护区,对古树名木进行保护和管理。
2.2 制定保护计划:地方政府规定,每年应该制定古树名木保护计划,明确保护目标和措施,加强对古树名木的管理和监督。
2.3 加强巡查和监测:地方政府规定,应该加强对古树名木的巡查和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并处理古树名木的病虫害等问题。
三、古树名木的修剪和护理3.1 定期修剪:地方政府规定,古树名木应该定期进行修剪,保持树冠的形态和健康状态,促进树木的生长和发育。
3.2 补充养护:地方政府规定,对于古树名木的病虫害等问题,应该及时进行养护和治理,保证古树名木的健康生长。
3.3 加强保护意识:地方政府规定,应该加强对公众的保护意识宣传,倡导爱护古树名木,共同参与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四、古树名木的修复和复原4.1 修复古树名木:地方政府规定,对于受到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的古树名木,应该及时进行修复和复原工作,保证古树名木的完整性。
4.2 采取保护措施:地方政府规定,对于古树名木的周围环境,应该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避免古树名木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
4.3 加强监督和评估:地方政府规定,应该加强对古树名木修复和复原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古树名木得到有效的保护和修复。
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地方政府规章
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引言概述: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是地方政府制定的一项规章,旨在保护浙江省境内的珍贵古树名木资源,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的内容。
一、古树名木的定义和分类1.1 古树名木的定义古树名木是指具有较高历史、科学、艺术、文化、生态、欣赏等价值的树木,具有一定的年限和特殊的生长环境。
根据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古树名木的年限普通应达到100年以上。
1.2 古树名木的分类根据古树名木的特点和功能,可以将其分为历史古树、名人古树、珍稀古树和欣赏古树等几个类别。
历史古树指的是与历史事件、名人事迹等相关的树木;名人古树是指与历史名人有关的树木;珍稀古树是指具有珍奇希有植物品种的树木;欣赏古树是指具有欣赏价值的树木。
二、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和措施2.1 保护范围根据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包括公共绿地、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生态公园等。
这些地方是古树名木分布较为集中的区域,也是游客较多的地方,保护古树名木对于提升景区形象和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2.2 保护措施为了保护古树名木,浙江省地方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设立古树名木保护区、加强巡查和监测、制定保护计划、修复古树名木环境、加强宣传教育等。
同时,还加大对非法砍伐、盗挖古树名木的打击力度,保护古树名木的合法权益。
三、古树名木的评定和登记3.1 古树名木的评定标准根据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古树名木的评定标准主要包括树木的历史价值、科学价值、文化价值、生态价值和欣赏价值等。
评定过程需由专业人员进行,结合历史文献、实地考察等进行综合评估。
3.2 古树名木的登记评定合格的古树名木将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树木的基本信息、评定结果、保护措施等。
登记后,古树名木将得到更加全面的保护,并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
四、古树名木的保护责任和监督机制4.1 保护责任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规定了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保护责任。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1993年9月25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6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加快林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林业事业应当列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实行林业建设目标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或者专职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行使林业行政管理职责,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林业用地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县(市、区,下同)划为林区县。
林区县的划定,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林业基金的来源及使用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年增加用于林业的资金。
各级农业发展基金应当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林业。
第七条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森林法律、法规,增强公民的绿化意识。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保护森林资源、植树造林、发展林业等方面有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森林经营管理第九条森林资源实行公益林和商品林分类经营管理制度。
公益林的投资经营者,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利。
商品林的投资经营者,依法享有经营权、收益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浙江省林业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古树名木认养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林业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古树名木认养办法》的通知正文:----------------------------------------------------------------------------------------------------------------------------------------------------浙江省林业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古树名木认养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林业局、建委(建设局、园林局)、城管(执法)局: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科学指导古树名木认养工作,省林业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浙江省古树名木认养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办法》规定,有序开展古树名木认养工作。
浙江省林业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6月4日浙江省古树名木认养办法第一条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增强全社会保护古树名木意识,满足公众参与古树名木保护的意愿,更好地保护古树名木,根据《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古树名木认养是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认养方”)通过一定程序,自愿以捐资的方式保护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认养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古树名木认养坚持以自愿为原则。
认养方可单独认养,也可联合认养。
捐资认养一株古树名木可视为完成一人一年度的义务植树任务。
古树名木认养不改变古树名木的权属关系和管护责任关系。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认养工作。
第六条可供认养的古树名木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确定并向社会公布,认养方可在公布范围内进行认养。
第七条认养方捐认养资金,由古树名木养护人(以下统称“被认养方”)对被认养对象进行养护管理,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13•【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21号•【施行日期】2014.03.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05年11月1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发布,根据2014年3月1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21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等9件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绿化是城市建设和国土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技水平和艺术水平。
第四条省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全省城乡绿化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绿化工作由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镇绿化工作。
第五条城市中的任何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损害、破坏城市绿地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节约土地为原则,合理安排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浙江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可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2倍至3倍的罚款。
4
毁坏林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0.5m³以下或者幼树20株以下的。
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依法赔偿损失
一般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0.5m³至1.5m³或者幼树20株至50株的。
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8倍的罚款。
较轻
非法收购木材数量5m³以下或者幼树250株以下的。
没收木材或者变卖所得;
可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1倍至1.5倍的罚款。
一般
非法收购木材数量5m³至15m³或者幼树250株至750株的。
没收木材或者变卖所得;
可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1.5倍至2倍的罚款。
较重
非法收购木材数量15m³至20 m³或者幼树750株至1000株的。
较轻
擅自开垦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面积在2亩以下的。
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处非法开垦林地面积每平方米5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1、擅自开垦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面积在2亩至5亩的;
2、擅自开垦防护林、特种用途林,面积在2.5亩以下的。
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处非法开垦林地面积每平方米5元至8元的罚款。
宁波市古树名木保护规定
宁波市古树名木保护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0.11•【字号】宁波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宁波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宁波市古树名木保护规定》已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9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0月11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古树名木保护规定》的决定(2024年9月27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古树名木保护规定》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宁波市古树名木保护规定(2024年9月12日宁波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7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古树名木保护,传承历史文化,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本规定所称名木,是指稀有、珍贵树木和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三条古树名木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科学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统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推进落实,具体协调工作由林业主管部门牵头。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范文(三篇)
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范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我国珍贵的古树名木,维护生态环境的平衡,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第三条古树名木包括自然生长的古树、人工培育的名木,以及具有重大历史、科学、文化价值的树木。
第四条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目标是保护古树名木的生命健康,保护古树名木的自然美景,保护古树名木的生态功能,保护古树名木的文化遗产。
第五条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利用科学技术手段进行保护和管理。
第二章古树名木保护的基本原则第六条公益性原则。
古树名木属于公共资源,应当以公益为导向,实行公益性保护。
第七条生态原则。
在保护古树名木的同时,注重保护其所在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
第八条文化原则。
保护古树名木的同时,注重保存其历史、科学、文化价值,并加以有效传承和利用。
第九条科学原则。
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应当以科学技术为依托,进行科学研究和管理。
第十条社会参与原则。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形成社会共治。
第三章古树名木保护的措施第十一条制定古树名木保护地的划定和管理办法,确保古树名木的范围得到有效的保护。
第十二条加强古树名木的巡查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古树名木的疾病、虫害等问题。
第十三条推动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提高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古树名木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第十五条设立专门的古树名木保护基金,用于支持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古树名木保护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保护执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第四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十七条国务院负责古树名木保护的政策制定、规划和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八条各地方政府负责本地区古树名木保护的具体工作,制定本地区的古树名木保护规划和措施。
第十九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古树名木保护的日常工作,包括划定保护地、巡查监测、科研管理等。
第二十条社会组织和公众可以参与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提供相关意见和建议。
【规章制度】古树名木保护办法
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古树名木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经依法认定的树龄100年以上的树木;本办法所称的名木,是指经依法认定的稀有、珍贵树木和具有历史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四条古树名木保护实行属地管理、政府主导、专业保护与公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将古树名木的资源调查、认定、抢救以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培训等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林业、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不得损害和自行处置古树名木,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八条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资源进行普查,将符合条件的树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认定,实行分级保护:(一)对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由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报省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二)对名木实行一级保护,由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报省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三)对树龄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由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报设区的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四)对树龄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由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后认定。
设区的市、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古树名木目录报省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古树名木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布。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09.29•【字号】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号•【施行日期】1993.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1993年9月25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公布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更好地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加快林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森林资源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经营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实行林业建设目标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负责组织和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发展林业生产,按国家规定的权限行使林业行政管理职能。
第五条林业用地面积占土地总面积50%以上的县(市)划为林区县(市)。
林区县(市)和重点产材县(市)由省林业部门划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林业基金的来源及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年增加用于林业的各项资金。
农业发展基金应当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林业。
第七条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森林法律、法规,增强公民的绿化意识。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保护森林资源、植树造林、发展林业等方面有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森林经营管理第九条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等单位,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按隶属关系报林业部门批准后实施。
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技术规范(试行)
- 2 -(试行)1 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相关技术。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7年);《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修正);《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2000年);《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2001年);《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2017年);《全国绿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意见》 (全绿字〔2016〕1号);《浙江省古树名木健康诊断技术规程(试行)》(浙林绿〔2019〕94号)。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适用于本规范。
3.1 树干基部 base of tree stem根茎结合部。
3.2 树冠投影 crown projection树冠所覆盖的地面面积,按树冠最外周圆的垂直投影而定其周界。
3.3 硬支撑 solid propping指从地面至古树名木支撑点用硬质柱体支撑的方法。
3.4 拉纤 branch-towing指在主干或大侧枝上选择一牵引点,在附着体上选择另一牵引点,两点之间用弹性材料牵引的方法。
3.5 生境 habitat指古树名木、古树群生活地域的环境,包括气候、土壤、地形、地下水、生物及人为活动等对古树名木起作用的生态因素。
4 古树名木保护技术4.1 生境保护根据古树名木保护等级,分别明确树冠投影外一级5米、二级3米、三级2米范围内为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设置必要的保护设施。
4.1.1 拆除清理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的违章建筑、设施及堆放的垃圾。
4.1.2 根据树种阴阳性,选择性清理古树名木周围影响其生长健康的植物,修剪影响古树名木采光的周边树木。
- 3 -4.1.3 距古树名木树干基部3米范围内禁止硬化,5米范围内硬化面积不大于1/3,如已超标硬化的应采用透气铺装替换或拆除,对位于城市人行道或者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地人流多、踩踏严重的区域应设置架空的桩基栈道。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6号——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6号——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7.07•【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6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6号《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2017年7月7日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古树名木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经依法认定的树龄100年以上的树木;本办法所称的名木,是指经依法认定的稀有、珍贵树木和具有历史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四条古树名木保护实行属地管理、政府主导、专业保护与公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将古树名木的资源调查、认定、抢救以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培训等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林业、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不得损害和自行处置古树名木,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八条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资源进行普查,将符合条件的树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认定,实行分级保护:(一)对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由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报省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二)对名木实行一级保护,由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报省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三)对树龄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由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报设区的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四)对树龄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由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后认定。
绍兴市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绍兴市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15•【字号】绍兴市人民政府第76号•【施行日期】2006.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第76号)现发布《绍兴市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永昌二OO六年五月十五日绍兴市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绍兴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特别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城市规划区和风景名胜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第四条古树名木分为一级和二级。
凡树龄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第五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管委会负责做好本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具体工作。
规划、公安、林业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古树名木进行调查,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鉴定和确认:(一)一级古树名木,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确认,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二级古树名木,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经市人民政府确认,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确认的古树名木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进行编号、登记、建立档案,制作保护牌。
保护牌应标明中文名称、学名、科名、树龄、保护级别、编号等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古树名木保护牌。
古树名木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古树名木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付苏雄来源:《乡村科技》2018年第04期[摘要] 古树名木是我国的瑰宝,是我国悠久文化的见证。
对古树名木的保护,人人有责。
本文以古树名木的保护问题为研究对象,针对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现状,指出目前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促进古树名木保护的多种措施。
[关键词] 古树名木;保护;浙江省[中图分类号] S78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7909(2018)04-47-2古树名木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稀有名贵的树木。
古树名木是自然界留给人类的文化瑰宝和历史见证,是祖先万代留给子孙后代的回忆,与当地的文化、经济、自然环境密切相关,反映着时代的变迁和实时兴衰,也是子孙后代探索自然奥秘、走进历史的活教材。
因此,研究古树名木的保护对人类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然而,随着我国现代化经济的不断发展,古树名木受到很多人为和非人为因素的影响,受到的破坏越来越严重,保护工作的开展越来越困难,这是值得每个人重视的问题。
1 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现状截至2017年底,浙江省共有古树名木21.84万株,其中树龄500年以上的国家一级保护古树就有6 149株[1]。
其中“最古”古树是丽水市莲都区的晋代樟树,树龄1 700年。
针对目前的古树名木保护现状,浙江省专门出台了政府法规《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其中规定:在古树名木上乱刻乱画,最高可罚款3万元[2]。
对因施工保护古树名木不力的,最高可罚10万元;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保护法的实施,为众多古树名木的保护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这些明确规定,从根本上解决了古树名木长期以来缺乏政策保障的问题。
除了古树名木的保护外,浙江省已经提出新植1亿株珍贵树的目标,目前已列入全省“十三五”规划。
浙江省政府专门印发了5年行动计划,实行一年多来,已累计新植珍贵树种4 513万株,成活率保持在85%以上。
浙江省第一部古树名木保护办法出台
。
2 01 6年 ,浙 江 省 绿 化 与 湿 地 委 员会 、 省林 业 厅联 合制 定 了 《 古 树 名木 保 护 五 年 行 动 方 案 并 分 别 在 2 0 1 6
,
年 下拨 6 0 0 0多 万 元 、2 01 7年 下 拨 5 0 0 0万 元 的 专 项 资 金 ,在 全 国 率 先 启 动 实 施 这一 行 动 继 行 动 方 案 十大 任 g - 中 统 一 标 识 标 牌 、全 面 资 源 普 查 、实 施 专 项 保 护 作 推 进 后 的 又一 项 重要 工 作 。
术示 范 区 。示 范 区 以 “ 林 + ” 的 方 式 ,在 林 下 种 植 花卉 、 中草 药 、食 用 菌 等 几 十 个 品 种 , 不 仅 改善 了林 地 景 观
吸 纳 了 附近 村 民就 业 增 收 ,而 且 促 进 了造 林 地 块 林 木 养护 作 业 ,在 林 下 经 济产 业 创 新 发 展 方 面 积 累 了 经验 随 着 北 京 造 林 绿化 事 业 的 发展 ,特 别是 近 几 年 重 点 生 态 工 程 的 实施 ,全市 林 地面 积 迅速 增 加 的 发 展 提 供 了大 量 的林 地 空 间 。在 确 保 林 木 生 态 安 全 的 前提 下 , 因 地制 宜 在林 下 种植 耐 阴 卉 等 适 生 植 物 ,开 展 复 合 经 营 ,不 但 可 以增 加 植 被 的覆 盖 度 ,改 善 林 地 景 观效 果
位 于 密 云 区 的 北 京 康 华 远 景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一 家 国家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主 要 利 用 现 代 生 物 技 术 等 高科 技 手段 ,从事 植 物 提 取 物 饲 料 添 加 剂 标 准化 研 究 与 生 产 ,可 以 大 量 收 购林 下 中 草 药 并 开 展 加 工 利 用 。 占地 面 积 7 5 0亩 的 怀 柔 区桥 梓 镇 前 辛 庄 平 原 造 林 地 块 林 下经 济 产 业 与 技 术 示 范 区 ,是 北 京 林 业 大 学 与 怀 柔 区 园林 绿 化 局 围 绕 “ 政 产 学 研 用 ” 共 同 打 造 的 产 业 技
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地方政府规章
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引言概述: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是地方政府为了保护浙江省内珍贵的古树名木资源而制定的一项规章。
该办法旨在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促进生态环境的改善和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介绍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的具体内容。
一、古树名木的定义和分类1.1 古树名木的定义古树名木是指具有较高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的树木,通常具有特定的年限、形态和生长环境。
这些树木承载着浓厚的历史文化底蕴,是人类文明的见证和珍贵的自然资源。
1.2 古树名木的分类根据树木的特征和价值,古树名木可以分为历史名木、文化名木、科学名木和艺术名木等几个类别。
历史名木是指具有较高历史价值的树木,如古代名人居住过的古树;文化名木是指与某一历史事件或者文化传统相关的树木,如古代祭祀树;科学名木是指对科学研究有重要价值的树木,如希有植物;艺术名木是指具有艺术价值的树木,如形态独特的盆景树。
1.3 古树名木的保护意义古树名木的保护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传承历史文化、促进旅游发展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古树名木是自然与人文相结合的产物,对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古树名木的保护措施2.1 设立古树名木保护区根据古树名木的分布情况和特点,地方政府将设立古树名木保护区,对其中的古树名木进行重点保护。
保护区内将划定禁止砍伐、乱采乱挖等行为的范围,并加强巡查和监管,确保古树名木的安全。
2.2 加强科学研究和保护技术推广地方政府将加大对古树名木的科学研究力度,推动相关保护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通过开展生态修复、病虫害防治等工作,提高古树名木的存活率和生态环境质量。
2.3 宣传教育和社会参预地方政府将通过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古树名木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同时,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预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参预的氛围。
三、古树名木的监管和处罚3.1 加强监管力度地方政府将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17•【字号】嘉政办发[2009]32号•【施行日期】2009.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9〕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嘉兴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三月十七日嘉兴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下列树木:(一)树种珍贵、稀有的;(二)具有重要历史价值或纪念意义的;(三)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
本办法所称古树后备资源,是指树龄在80年以上100年以下的树木。
第四条各级绿化委员会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嘉兴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的主管部门。
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及建制镇的建成区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及建制镇的建成区外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或林业主管部门)按职责范围负责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地方政府规章
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引言概述: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是地方政府出台的一项规章,旨在保护浙江省境内的古树名木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文化传承。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详细阐述该办法的内容和意义。
一、古树名木保护的必要性1.1 生态保护:古树名木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生态功能,如保持水土、净化空气等。
1.2 文化传承:古树名木承载着历史文化的记忆,是人们对于传统文化的重要见证和体现。
1.3 旅游资源:古树名木作为旅游景点,吸引了大量游客,对地方经济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和标准2.1 保护范围:根据古树名木的历史、文化和生态价值,确定了保护范围,包括公园、风景名胜区等。
2.2 保护标准:制定了古树名木的保护标准,包括树种、树龄、树高、树冠形态等方面的要求。
2.3 保护措施:规定了保护措施,如设立专门的保护区域、建立保护管理机构等,以确保古树名木得到有效的保护。
三、古树名木的管理和监督3.1 管理机构:明确了古树名木保护的管理机构,由地方政府牵头负责,设立专门的保护管理机构,加强对古树名木的管理和维护。
3.2 监督机制:建立了古树名木保护的监督机制,包括定期检查、考核和评估等,以确保保护工作的有效进行。
3.3 法律责任:对于违反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如罚款、停业整顿等,以保证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四、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的意义和影响4.1 生态效益:通过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的实施,能够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4.2 文化价值:古树名木作为历史文化的见证,保护古树名木有助于传承和弘扬传统文化,提升地方的文化形象和软实力。
4.3 经济效益:古树名木作为旅游资源,吸引了大量游客,带动了地方旅游业的发展,为地方经济增加了新的增长点。
结论: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的出台,是地方政府对于古树名木资源保护的重要举措。
通过明确保护范围和标准、建立管理和监督机制,该办法能够有效保护古树名木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文化传承,同时也带来了生态、文化和经济方面的多重效益。
浙江省古树名木普查建档
浙江省古树名木普查建档技术操作细则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Ο一六年五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技术标准 (3)第三章调查工作 (6)第四章内业工作 (14)第五章质量管理 (18)附表 (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古树名木是中华民族悠久历史与文化的象征,是绿色文化,活的化石,是自然界和前人留给我们的无价之宝。
为保护好现存古树名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以及《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国古树名木资源普查第二批试点的通知》(全绿办〔2016〕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和国家林业局机关司局业务委托合同,我省被全国绿化委员会列为2016年全国古树名木资源普查第二批试点省。
省绿湿委和省林业厅决定组织开展全省古树名木普查建档工作。
为切实搞好普查工作,根据《古树名木普查技术规范(试行)》,结合浙江省实际,特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古树名木普查的主要目的是查清我省古树名木资源总量、种类、分布状况、生长情况,单株古树名木树种、树龄、保护级别、生长地点、生长环境、生长状况、养护管理等数据和照片资料,掌握了解古树名木的生态、科研、人文、地理、旅游等方面价值,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中的经验和存在问题,为制订古树名木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划设计及养护管理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条古树名木普查的对象是指在人类历史过程中保存下来的年代久远或具有重要科研、历史、文化价值的树木。
古树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
名木是指珍贵、稀有的树木和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的树木。
普查的范围是全省行政界线范围内的所有区域。
第四条古树名木普查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开展,普查结束后建立古树名木档案。
各普查单位通过全国古树名木资源信息管理系统将资源普查结果上报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条古树名木普查的具体任务是:全面系统地查清全省古树名木资源总量、种类、分布、生长状况等情况;建档立案,形成完整的文字、影像、电子资源档案;建立全省古树名木管理信息系统;健全古树名木的动态监测体系,对古树名木的生长环境、生长情况、保护现状等进行动态监测和跟踪管理、定期报告。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文物与古迹保护
【发文字号】甬政办发[2011]228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8.10
【实施日期】2011.08.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1〕2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古树名木是历史与文化的象征,是宝贵的人文和自然财富。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全市古树名木数量众多,保护好古树名木,对于弘扬宁波悠久的历史文化,普及林业生态科学知识,增强人们的绿化意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充分利用报刊、电台、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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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
《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袁家军
2017年7月7日
第一条为了保护古树名木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经依法认定的树龄100年以上的树木;本办法所称的名木,是指经依法认定的稀有、珍贵树木和具有历史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四条古树名木保护实行属地管理、政府主导、专业保护与公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将古树名木的资源调查、认定、抢救以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培训等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林业、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不得损害和自行处置古树名木,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八条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资源进行普查,将符合条件的树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认定,实行分级保护:
(一)对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由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报省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二)对名木实行一级保护,由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报省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三)对树龄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由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报设区的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四)对树龄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由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后认定。
设区的市、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古树名木目录报省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古树名木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一树一档的要求,统一编号,建立古树名木图文档案和电子信息数据库,对古树名木的位置、特征、树龄、生长环境、生长情况、保护现状等信息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古树名木周围设立保护标志,设置必要的保护设施,并按照以下规定划定保护范围:
(一)一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
(二)二级保护的古树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3米;
(三)三级保护的古树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2米。
禁止损毁、擅自移动古树名木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
第十一条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古树名木的养护人:
养护人;
(二)生长在文物保护单位、寺庙、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该单位为养护人;
(三)生长在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管理的公共绿地、公园、城市道路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园林绿化专业养护单位为养护人;
(四)生长在铁路、公路、江河堤坝和水库湖渠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铁路、公路和水利设施等的管理单位为养护人;
(五)其他生长在农村、城市住宅小区、居民私人庭院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该古树名木的所有人或者受所有人委托管理的单位为养护人。
养护人不明确或者有异议的,由古树名木所在地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确定。
第十二条省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古树名木分级保护要求,制定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古树名木养护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指导养护人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并无偿提供技术服务。
养护人应当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对古树名木进行日常养护,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费用由养护人承担。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养护激励机制,与养护人签订养护协议,明确养护责任、养护要求、奖惩措施等事项,并根据古树名木的保护级别、养护状况和费用支出等情况给予养护人适当费用补助。
第十四条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古树名木进行专业养护。
养护人发现古树名木遭受有害生物危害或者其他生长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及时进行救治。
第十五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国家捐献古树名木以及捐资保护、认养古树名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捐献古树名木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六条因古树名木保护措施的实施对单位和个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古树名木保护措施影响文物保护措施落实时,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协商,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擅自砍伐、采挖或者挖根、剥树皮;
(二)非通透性硬化古树名木树干周围地面;
(三)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烟、采石、倾倒有害污水和堆放有毒有害物品等行为;
(四)刻划、钉钉子、攀树折枝、悬挂物品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八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确需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根据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保护要求制定保护方案;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对保护方案的落实进行指导和督促。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古树名木进行迁移,实行异地保护:
(一)原生长环境不适宜古树名木继续生长,可能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
(二)古树名木的生长可能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无法采取防护措施消除隐患的;
(三)因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确实无法避让的;
(四)因科学研究需要的。
迁移古树名木应当制定迁移方案,落实迁移、养护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养护人发现古树名木死亡的,应当及时报告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
县(市、
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注销。
砍伐已死亡的古树名木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已死亡的古树名木具有重要景观、文化、科研价值的,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予以保留。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古树名木保护标志、保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损害古树名木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损害古树名木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损害古树名木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在施工前制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或者未按照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古树名木受损害或者死亡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来源:/fg/detail20478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