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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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
稿
深圳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3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建房〔〕153号)和《深圳市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稳步推进本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加大租赁住房供给,支持住房租赁消费,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到2020年,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基本形成一批有规模、专业化、经营规范的租赁企业;基本建成信息共享、服务全面、监管有力的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基本形成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法规制度体系,实现我市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
(一)培育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
1.发挥国有住房租赁企业的引领和带头作用。依托现有或新成立市属国有企业,于底前筹建3-5家国有住房租赁企业,着力发挥市人才安居集团政策性、专业化、规模化的住房租赁平台
作用。“十三五”期间,除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外,国有住房租赁企业还应经过新建、改建、收购、租赁、资产划转等方式收储不低于10万套房源,开展专业化、市场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业务。(责任单位:市国资委、人才安居集团)
2.指导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转型为住房租赁企业。指导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按照民主决策程序和市、区社区集体经济资产处理的有关规定,组建社区住房租赁公司或委托市、区国有住房租赁企业等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开展规模化住房租赁业务;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应于底前至少要组织开展一项“城中村”规模化租赁试点工作(有条件的区、新区能够街道为单位开展试点工作),引导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开展规模化租赁业务。“十三五”期间,经过收购、租赁、改建等方式收储不低于100万套(间)村民自建房或村集体自有物业,经质量检测、消防验收等程序后,统一租赁经营、规范管理。(责任单位: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
公安消防、住房建设等部门要按照《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消防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城中村”的整治提升进行技术指导,梳理制定“城中村”综合整治提升后的质量检测和消防验收或备案的有关标准和流程,并在整治完毕后进行质量检测和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各区、新区应安排专项补贴资金,用于支持原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组建社区住房租赁公
司、对房屋进行改建和装修、对社区进行综合整治和环境提升。(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住房建设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
3.鼓励房地产开发、经纪、物业管理企业或其它市场主体开展住房租赁经营。“十三五”期间,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借助税收优惠、财政补贴、融资支持等政策,鼓励300家房地产开发、经纪、物业管理企业或其它市场主体转型为住房租赁企业或设立子公司拓展住房租赁及其它“管家式”业务,推动住房租赁经营品牌化、规模化、专业化发展(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委、住房建设局)。
4.鼓励各类产业园区、基地或大学城区管理机构及驻地单位开展规模化租赁。“十三五”期间,鼓励300家各类产业园区、总部基地、大学城区管理机构及驻地单位,利用其自有或管理的配套职工宿舍、公寓和住房,开展专业化、规模化租赁经营,或者委托给专业租赁企业进行规模化租赁经营,优先面向园区单位或职工出租。(责任单位:市国资委、科创委、教育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
5.落实国家住房租赁财税、金融等各项优惠政策。加快落实国办发〔〕39号文关于住房租赁税收优惠的有关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的,增值税减按 1.5%的税率缴纳;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
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承租住房的租金支出,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统筹研究有关费用扣除问题。完善对住房租赁企业的信贷支持政策,鼓励商业银行和资本市场对住房租赁企业提供信贷支持、股权投资。鼓励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或经营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经过IPO、债券及不动产证券化产品等方式融资,稳步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完善住房租赁企业的商事注册登记,将住房租赁企业的经营范围统一规范为住房租赁经营。全面落实住房租赁企业享受生活性服务业在财税、金融、价格、土地等领域的相关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国税局、金融办、发改委、财政委、规划国土委、市场监管委;完成时限: 6月)。
(二)加大租赁住房的建设和供应
6.加大新增供应土地建设租赁住房的力度。自 8月起,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除按规定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或人才住房外,还应按不低于规划建筑面积20%的比例建设自持租赁住房,自持年限为70年;推进自持租赁住房和自持商务公寓用地的试点出让工作,除福田、罗湖、盐田区外,其它行政区、新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应于 6月底前至少供应一宗地块用于全部建设自持租赁住房或商务公寓,租赁住房自持年限为70年,商务公寓自持年限为40年。(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委,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前海管理局)
7.规范商业用房按规定改建成租赁住房。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公共配套要求的前提下,梳理出台商业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的项目备案、规划、建设、竣工验收、运营管理等条件和规范性程序,建立快速审批通道;改建后的租赁住房,不得分割销售,全部用于租赁经营。(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委、发改委、住房建设局、公安局、水务局;完成时限: 12月)
8.规范现有住房按规定改造后出租。梳理制定住宅改造设计规范和行业标准,住房改造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防水排污功能完好有效,不得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影响房屋安全,不得加建卫生间、厨房。允许现有成套住房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单位对外出租,但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加强租赁住房在使用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监督,加大对“房中房”、“打隔断”等违法违规出租行为的查处力度。(责任部门:市房屋租赁办、住房建设局、公安局、安监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三)支持住房租赁消费需求
9.加大住房公积金对个人承租住房的支持力度。在现有50%的基础上,研究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用于支付房租的提取比例,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对个人承租住房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住房建设局;完成时限: 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