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案例看应收账款质押风险及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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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说法│应收账款质押常见法律风险及防范对策

中证·说法│应收账款质押常见法律风险及防范对策

中证·说法│应收账款质押常见法律风险及防范对策应收账款质押因设立操作便捷,成为金融机构信贷业务常见的担保方式,由此产生的法律纠纷也逐年增多。

经搜索裁判文书网,2013年全国全年此类纠纷仅为119件,而2018年已增长至1411件。

同时,因此类案件原告多为金融机构,存在标的额较大的特点。

其中,标的额500万至5000万占总案件量约50%,5000万以上占总案件量约12%。

本文拟从金融机构视角出发,结合案例中常见情形,梳理应收账款质押设立和实现过程中常见法律风险并提出防范对策。

一、可质押应收账款范围及前期尽调要点(一)2017年修订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活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

(二)对应收账款尽调应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1、调查应收账款真实性,确保出质人不存在欺诈行为,以根本不存在的应收账款质押;2、调查应收账款清偿情况,确保出质价格与实际价格相符;3、调查基础合同付款到期日,应收账款到期日最好早于或等于借款合同的还款日;4、调查基础合同债务人资信状况和偿还能力,确保权利不会落空。

二、应收账款质押设立《物权法》第228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也就是说,应收账款出质只要符合书面要式和登记两个条件即可生效。

实践中,中国人民银行设立的征信系统受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申请时,只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这种“便捷”常常另金融机构有一种登记后就万事大吉的错觉。

事实上,由于应收账款作为普通债权没有物化的书面记载来固定化为权利凭证,质权人对于出质物主张质权的依据主要依靠合同的约定内容予以明确,确保应收账款达到明确、特定、可识别的程度。

谈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与防范

谈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与防范
风 险。
收 账 款 管 理不 足 。 三 是 付 款 单 位 是 否 为 贷 款 申 请 企
( 4 ) 资金脱 离监 管 的风 险。资 金监 管是应 收账 款 业 的关 联 企业 , 是 否存 在关 联 方 之 间 的业 务 往 来 。
银 行 界 通 常将 借 款 人 自身 的还 款 能 力 款 担 保 当成 第 二 还 款 来 源 。

( 6 ) 经 营 管 理 不 善 风 险 。一 是 假 设 销 售 人 员 有 固
定不变 的折扣浮 动权 , 他按 折扣最低 销售 , 然而按整体
二、 防范应 收账款质押 贷款风 险的措施
( 1 ) 强化贷 前 调查评 估 。 对贷 款企业 经 营范 围 、 注
清偿 , 此 时贷 款企 业并 没人 账 ; 三是设 立 质押 以后 , 贷
款企 业收 取 了应收 账款付 款人 清偿 的款 项 , 并没 提存 册 资本 、 客 户资信 等基 本信 息及 其变化 情况 进行 调查 或保 管 , 而是 考虑 别 的用途 , 造 成应 收账 款不存 在 。 若 了解 , 既 要 核 实 应 收账 款 是 不 是 存 在 , 审核应 收账款是 用 此应收账 款作质 押 , 质押合 同必然 失效 , 贷 款银行将 不 是保 理 和质押 , 同 时 又 要 审 核 合 同 价 款 是 否 规 律 与
谈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 险与防范
王 娟
( 安 徽 水 安 开泰 小贷 公 司 安徽 ・ 合肥 )

要: “ 应 收 账 款” 作 为一种 新的 权利质押 标 的将在银 行普 及 , 本 文 现 就 应 收 账 款 质 押 面 临 的 一
些潜在 风 险及其 防 范措施进 行 具体 分析 。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及防范【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及防范【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及防范【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作为一种新型的权利质押方式,应收账款质押为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银 行创新融资产品提供了有效平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涉及多方当 事人利益,相关法律制度及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还不够完善,应收账款质 押贷款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面临多种风险,需要进一步强化风险的识别 和防控。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四)应收账款的时效性风险 用于设定质押的应收账款债权作为合同债权需受诉讼时效约束,过诉 讼时效的将成为自然债权,丧失胜诉权,得不到法院保护或支持。在贷 款未清偿前,如出质人不行使或怠于行使时效权利,将可能使合同债权 超过诉讼时效,成为自然债权,除非应收账款债务人自愿履行,贷款银 行不可能从应收账款债务人那里获得清偿,使质押担保失去意义,因此 应防范应收账款时效性风险。 (五)应收账款来源已抵押的风险 如果应收账款来源已设抵押,因抵押物的转让需经抵押权人的同意, 否则抵押权对抵押物有追及效力,易导致应收账款落空,影响应收账款 质押的实现。例如:企业将库存的原料或产成品为其他债权人办理了抵 押,除非在前的抵押权人以书面方式放弃优先受偿权,若银行以其对应 的销售收入作为应收账款质押标的就存在风险。 二、风险防范对策及建议 (一)强化贷前调查,防范信用风险 1、严格客户准入。应收账款质押仅是第一还款来源的补充和风险缓 释,一旦客户第一还款来源出现问题,就容易形成贷款风险。因此,贷 前调查应更多关注第一还款来源,同时,还需对应收账款债务人的经济 情况、偿债能力、信用等级、信誉等进行认真审核评估。 2、严格应收账款审核。一是尽量选择《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明确 的应收账款品种,对于不在《办法》范围内的应收账款,应谨慎对待; 二是关注企业应收账款的账龄、占比、周转率、平均收回期等指标,在 综合考虑用信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信贷业务的期限、风险度,质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风险控制:莱芜案例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风险控制:莱芜案例
r a c n my h s p p r a ay e h t n i lo e ai n rs s a d l g lrs s o n n i g p e g d a c u tr c i a l n e le o o .T i a e n l s s t e po e ta p r t ik n e a ik n f a c n l d e c o n e e v b e a d o i
g v st e r s l t n, b a i g t e e a i e e o u i h o y t k n h x mp e o n n i g c s a e n t e p e g n a c u tr c i a l n L i t . e l fa f a c n a e b s d o ld e o c o n e e v b e i a wu Ci W i h y
分 散 和化 解 贷 款 风 险 .打 通 商 业 信 用 和 银 行 信 用 的交
我 国 只 允许 不 动产 以及 机 器 设 备 、交 通 运 输 工 具 等 作 为抵 押 担保 .在 实 践 中 ,各 银 行 也 主 要 倾 向 于接 受 土
地 、房 屋 等 不 动 产 作 为 贷 款 抵 押 担 保 。2 0 0 7年 1 0月


引 言
为 出 质 人 ,债 权 人 为 质 权 人 ,出 质 的 应 收 账 款 为 质 押
中 小企 业 融 资难 问 题 由来 已久 ,融 资 难 已成 为 制
财 产 。应 收 账 款 质 押 是 一 种 以未 被 证 券 化 的 或 者 不 能
约 我 国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的 “ 颈 ” 而 形 成 融 资 难 的 主 瓶 。

浅析某T商业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的风险防范和控制

浅析某T商业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的风险防范和控制

浅析某T商业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摘要:本文分析和阐述了我国某T商业银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风险成因和风险类型,并提出了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

关键词:应收账款质押;风险成因;风险防控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是一种权利质押融资业务,是将可以转让的、要素齐全的、没有超过诉讼期限的未来的或现实的非证券类型的金钱债权进行质押的贷款业务。

由于对该业务的信用等级的要求相对较低,申请程序较为简单,2007年10 月《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的相继问世,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颇受金融机构和企业的青睐。

T银行基于上述以及自身优势,推出了以大型S国企应收账款为质押的融资业务,主要贷款户面向S国企的上游客户,这些上游客户主要以一些中小微民营企业为主,所以不仅解决了民间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响应了国家政策号召,而且也使该业务成为T银行的特色化、核心化产品。

经过几年的快速发展,T银行的应收账款质押业务日渐成熟,种类趋于全面、贷款流程更加简化,积累了不少稳定的客户源。

但随着全球经济复苏的乏力,中国经济的疲软,导致国内众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持续下行。

而T银行也是其中之一,其引以自豪的低风险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也面临诸多问题,不良贷款和不良率迅速攀升。

残酷的现实都在提示T银行管理者,不存在“低风险”业务。

如果不再提高风险意识,加强风险管理,低风险业务也会变成“定时炸弹”,所以认清形势,及时分析风险原因,制定风险防控措施刻不容缓。

一、风险成因和风险防控T银行开展该融资业务之初的风险侧重点是融资人(即借款人)在履约过程中因为技术失误、安全事故、质量瑕疵等其他导致合同失效或违约的信用风险以及在资金结算过程中的操作风险,但随着业务的发展,一些其他的风险也显露端倪,逐渐演变成不良贷款的诱因。

(一)有关S国企方面的风险成因和风险防控应收账款的债务人是S国企的“成员单位”,这些成员单位包括S国企本部和上市公司以及所属分支机构及其全资、控股或参股的子公司。

应收账款质押法律风险分析

应收账款质押法律风险分析

风险防控主要做法该案在起诉后,通过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先对债务人企业账户以及担保人财务账户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内并未发现有效资产。

因此,此案能否有效地通过财产保全措施,督促债务人履行还款的关键就落在债务人提供的应收账款质押能否进行成功保全。

一般应收账款的保全,司法实践中多以失败告终,因为应收账款的冻结需要第三方配合才行。

如果是涉及与私营企业或者个人之间的,只要第三方不承认存在此应收账款或者不予配合,保全法官是不能强制执行的,因为第三方并不是直接的涉案人,即第三方并不是直接的被告,因此应收账款的保全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而本案的应收账款方为南京某超市总部,公司管理运营非常规范,法律意识也很强,公司设有专门的法务部门处理日常法律事务。

承办律师在跟保全组法官充分沟通和说明情况后,法官与南京某超市总部取得联系,某超市总部负责人通过查账确认A公司在其处确实存在200余万元的销售款,并配合法官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此笔款项冻结,等待法院的汇付指令。

取得效果A公司在得知自己在某超市的应收账款已被法院冻结后,由一开始消极躲债的态度变为主动与某贷款公司联系,要求调解,并承诺积极还款。

后该案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很快达成了调解方案,A公司同意将冻结的款项首先用于清偿债务,某贷款公司顺利通过法院领取到该笔款项后,随即向法院申请解除对A公司在某超市总部账户的冻结,以避免影响A公司日常的生产经营。

典型意义在金融借贷类诉讼案件中,能否保全到有价值的财产是案件日后能否执行到位的关键。

而财产保全的线索往往是由原告向法院提供的,我方律师在服务企业以及在给企业做法律培训关键词:金融借款纠纷;应收账款质押;质押权基本案情原告:南通市某小额贷款公司被告:南通A纺织品公司、南通B纺织品公司、袁某、曹某、丛某兵、秦某、丛某盛、丛某林、桑某2013年11月18日,南通A纺织品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南通市某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某贷款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由A公司向某贷款公司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11月20日至2014年5月20日。

论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及其风险防范

论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及其风险防范

论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及其风险防范一、本文概述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近年来在企业界和金融市场中逐渐崭露头角。

它允许企业将其应收账款作为质押物,从金融机构获取短期流动资金,从而优化企业的财务结构,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然而,这种融资方式也伴随着一定的风险,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等。

因此,如何在享受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带来的便利的有效防范和控制相关风险,成为企业和金融机构共同关注的问题。

本文旨在全面探讨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运作机制、优势与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文章首先介绍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基本概念、运作流程及其在企业融资中的优势。

接着,文章分析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债务人违约风险、应收账款价值波动风险、法律合规风险等。

在此基础上,文章提出了一系列风险防范措施,包括完善风险评估机制、加强质押物管理、优化融资结构设计、提高法律合规意识等。

通过本文的研究,希望能为企业在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实践中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基本原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是指借款人以其拥有的应收账款作为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

其基本原理在于,借款人通过将其应收账款的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以获取短期流动资金,同时金融机构则通过对应收账款的质权控制,保障其贷款安全。

应收账款的权利转让:在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中,借款人需要将其应收账款的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这是质押融资的基础。

借款人通过将应收账款的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实现了对其应收账款的变现,从而获取了流动资金。

质押权的设立:金融机构在获得借款人应收账款的权利后,即成为应收账款的质权人。

质权人享有对应收账款的优先受偿权,即在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时,质权人有权优先从应收账款中获取资金,以保障其贷款安全。

风险与收益的平衡: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风险与收益是相互平衡的。

对于借款人而言,通过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可以获取流动资金,支持其经营发展。

应收账款质押风险分析与对策

应收账款质押风险分析与对策

应收账款质押风险分析与对策企业由于缺乏土地、房产等价值高、易变现的抵押物,一般会以其供货、转让资产而对第三方产生的应收账款为项目提供质押担保。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作为一部关于质押登记的程序性规范,但在实践中仍存在应收账款质押法律风险和制度障碍,因此,需从法律层面上对应收账款质押加以分析和识别。

一、应收账款的质押标的《物权法》出台后,将应收账款列入了可以质押的权利之一,但是对于应收账款的概念以及范围却未提及,仅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以及2015年1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对外公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稿》”)对其进行了界定。

但因为《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仅为部门规章,效力层级较低,其对应收账款的界定能否得到立法机关的认可和司法实践的确认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二、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的法律风险一是出质的应收账款真实性存疑。

贷款企业虚构应收账款出质;原来的应收账款在出质前已经清偿,但是出质人未下账,债务企业未入账或以其他应收账款数据冒充出质。

二是基础合同存在无效或被撤销风险。

应收账款质押是否成立以及能否最终实现,与产生该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效力密切相关。

如果该基础合同由于存在法定事由而后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直接导致依据此设立的应收账款也不能成立。

三是应收账款债务人行使抗辩权风险。

应收账款建立在基础合同关系的基础之上,出质人享有应收账款债权是建立在自身已经按约、充分履行基础合同项下义务的基础之上。

如果应收账款债务人完全可以因为合同对手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或者履行义务存在瑕疵,而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或者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严重影响到金融机构对于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

四是应收账款债务人行使抵消权利风险。

依照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如果应收账款债务人和出质人互负到期同种类债务,应收账款债务人可随时主张将其债务与出质人的债务抵消,从而使设质的应收账款部分或者全部归于消灭,这无疑将对金融机构应收账款的质权的实现带来潜在风险。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面临的风险及防范对策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面临的风险及防范对策

要加强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风险问题的研究。

一、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面临的主要风险(一)基础合同效力风险用于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是否成立、能否最终实现,直接与产生该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效力密切相关。

倘若该基础合同本身存在交易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违背社会公德、合同自成立之初就无法履行等情形,该基础合同很可能被认定无效,比如基于博彩、走私、销售国家专卖产品等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

基础合同效力丧失,直接导致应收账款不存在,对此设立的质押也必然是空中楼阁。

(二)应收账款价值难以确定的风险应收账款的具体价值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业务实践中应防范应收账款价值虚高的风险:一是2007年实施的《物权法》为商业银行开办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我国企业应收账款资源十分丰富,中小企业总资产中大约60%以上是应收账款和存货,应收账款总额高达5.5万亿元,发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

截至2019年底,中征平台累计注册用户19.7万家,累计促成融资19.8万笔,累计融资金额10.6万亿元。

其中,小微企业累计注册用户9.4万家;累计获得融资9.3万笔,占比47.0%;累计融资金额4万亿元,占比37.4%。

但是由于应收账款质押本身是一种权力担保,质权人取得的只是以一种请求权担保另一种请求权实现的求偿权,与有体物担保的抵押权相比,其担保功能有限,特别是在作为出质人的中小企业经济实力较弱、应收账款债务人信用状态不明等情况下,与不动产抵押贷款相比,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面临的风险较大,加之其为一项近几年才开办的信贷创新业务,商业银行还缺乏有效识别、评估和控制此类贷款风险的经验,因此,有必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面临的风险及防范对策文 匡炎炎 中国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摘 要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作为一种新的担保融资方式,可以有效解决企业由于应收账款积压而造成的流动资金沉淀与流失问题。

《物权法》的颁布,明确了应收账款可以作为质押标的,用于担保融资。

法律应收账款案例分析(3篇)

法律应收账款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应收账款是企业经营活动中的常见现象,是企业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应收账款存在坏账风险,给企业带来财务风险。

为了降低风险,企业需要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

本文将通过一个法律应收账款案例,分析应收账款产生的原因、处理方法以及预防措施。

二、案例背景某A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销售的企业,近年来业务发展迅速。

2018年,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100万元的电子产品销售合同。

合同约定,B公司应在签订合同后一个月内支付全部货款。

然而,由于B公司资金紧张,迟迟未支付货款。

A公司多次催收无果,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例分析1. 应收账款产生的原因(1)客户信用风险:B公司因资金紧张,无法按时支付货款,属于信用风险。

(2)合同管理不善:A公司未在合同中明确违约责任,导致在追讨货款时处于被动地位。

(3)催收力度不够:A公司在催收过程中,缺乏有效的催收手段,导致追讨货款困难。

2. 应收账款处理方法(1)法律途径: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2)协商解决:在诉讼过程中,A公司与B公司协商,达成还款协议。

(3)债权转让:A公司将应收账款转让给第三方,以减轻自身资金压力。

3. 应收账款预防措施(1)加强客户信用管理:A公司在签订合同前,应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充分调查,降低信用风险。

(2)完善合同管理:在合同中明确违约责任,确保自身权益。

(3)加强催收力度:A公司应制定有效的催收方案,提高催收成功率。

(4)优化财务结构:A公司应加强现金流管理,降低应收账款比例。

四、案例分析总结本案中,A公司通过法律途径成功追回应收账款,降低了财务风险。

然而,这起案件也暴露出企业在应收账款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以下是对本案的总结:1. 企业应重视应收账款管理,建立健全的信用评估体系。

2. 完善合同管理,明确违约责任,确保自身权益。

3. 加强催收力度,提高催收成功率。

4. 优化财务结构,降低应收账款比例。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案例精简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案例精简

年12月10日,管理人复函原告,表示已收到原告所发的函, 同时明确将指示重整后的企业按重整计划内容对被告金源公 司实际可清偿部分金额划付原告。
原告上海农行辩驳:1.以“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陆家嘴 分行”的名义发函给管理人,希望管理人书面确认并同意将 金源公司已质押给原告的清偿债权直接划付至原告指定账 户;管理人收函后,于次日回函,称:在同时符合二项条件 的情况下,管理人将依法指示重整后的企业按重整计划内容 案 对金源公司实际可清偿部分金额划付原告指定账户,二个条 件 件为:一是重整计划草案获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法院批 突 准,二是金源公司可受偿债权未经司法机关冻结、查封,并 变 取得金源公司同意转变支付方式的书面指示。
2.被告纵横集团、浙江佳宝聚酯有限公司、浙江佳宝高仿真 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被告2-4)破产重整的相关事实, 重整计划中债权清偿方案表明,除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先予 案 清偿外,对职工债权、就纵横系企业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 件 的债权均100%受偿,普通债权按28%的比例分二期进行清 原 偿。 由 3.被告金源公司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申报及确定债权的相关事 实,经金源公司申报、管理人审核,双方于2010年8月对其 中无异议部分的债权进行了确认,为人民币614016980.75 元,其中购销合同项下货款债权为人民币366086898元。 4.原告上海农行与被告金源公司设立应收账款质押关系的相 关事实,出质人同意以其所有应收账款出质,质押权利详见 权利质押清单(应收账款),出质权利暂作价人民币 366086898元,在双方另行签署的权利质押清单(应收账 款)中载明,金源公司对被告2-4在多份购销合同项下拥有 应收账款人民币366086898元。2009年10月10日,上述质押 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了应收账 款质押登记手续。 5.2009年10月9日,原告与被告金源公司签订权利质押合同 一份,约定金源公司以前述应收账款(共计人民币 366086898元)权利作为对前述债权的质押担保,并依法办 理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以书面形式通知了被告2-4,2009

浅析应收账款风险及其防范对策

浅析应收账款风险及其防范对策

表格风险类型风险描述防范对策信用风险客户无力或不愿意按时支付应收账款,而导致公司未能收回应收账款。

严格审查客户的信用情况,建立完善的客户信用评估体系;要求客户提供担保物或提供合适的抵押品;建立有效的催收机制,及时进行催收工作。

违约风险客户在签订合同后违约,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期限支付应收账款。

定期对客户进行信用评估,及时调整信用额度;定期跟进客户的经营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与客户保持良好的沟通,提高双方的合作关系。

账款流动性风险在收取应收账款的过程中,出现不确定性因素,导致公司无法按时收回应收账款。

加强与客户的合作,深入了解客户的经营情况和资金情况;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体系,合理预测和计划资金流动;利用风险管理工具,如保险等,降低公司的风险。

汇率风险公司与国外客户进行业务往来时,由于汇率波动的影响,导致公司的应收账款金额发生变动。

与客户签订合同时,明确交易币种和结算方式;适时制定汇率风险管理策略,如锁定汇率或使用外汇衍生品进行对冲;建立汇率风险监控机制,及时调整应对措施。

法律风险公司所签订的合同条款存在漏洞或违法,导致公司无法有效维权。

定期审核合同的法律合规性,及时更新合同条款;与法律专家或律师建立合作关系,以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及时了解法律法规的变化,采取相应的措施。

引言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向客户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后,客户尚未付款的金额,也是企业的一项重要资产。

然而,应收账款存在一定的风险,如客户违约、信用风险、账款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营和盈利能力。

因此,对于应收账款风险的防范和管理成为企业的重要任务之一。

本文将对应收账款风险进行浅析,并提出相应的防范对策。

1. 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客户无力或不愿意按时支付应收账款,导致公司未能收回应收账款的风险。

在与客户签订合同前,企业应该进行严格的审查,了解客户的信用情况并建立完善的客户信用评估体系。

只选择信用良好的客户进行合作,能够有效降低信用风险。

应收账款的会计风险及防范案例

应收账款的会计风险及防范案例

应收账款的会计风险及防范案例应收账款的会计风险及防范案例1、防止人为调整应收账款,控制企业利润在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的企业,坏账损失的计提应按年末应收账款余款乘以一定比例与坏账准备科目贷方余款作比较之后计算提取,有些企业在不改变应收账款余额的情况下,采取人为提高或压低提取坏账准备百分比的手法,多提或少提坏账准备,以调节当期利润。

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的企业,为了调节盈亏而虚增或虚减管理费用,除了采用提高或压低计提坏账准备金的比率外,还采取调增或调减应收账款数额的手法,多提或少提坏账准备金。

例如,某企业当年效益非常好,但企业领导为了给明年的任务打伏笔,便人为地虚增年未应收账款余额,多提取坏账准备金,多计管理费用;压低本年利润。

相反,有些企业领导为了加官进爵,搞浮夸,虚减年末应收账款余额,少提取坏账准备金,少计管理费用,调高本年利润。

2、防止应收账款长期挂账企业赊销商品而产生的应收账款,本应及时收回。

但购货单位为了长期占用应付货款,销售企业经销人员和财会人员为了从购货单位谋取利益,而共谋长期拖欠货款及运杂费,造成企业应收销货款长期挂账。

例如,某企业销售人员得知某购货单位拟购买100万元的化肥,但由于资金一时无法筹措,需拖延付款时间。

销售人员与财会人员共谋后,决定向购货单位索取5万元使用费而延长收款,遂造成应收账款长期挂账,而5万元落入私人腰包。

3、防止利用应收账款,私设小金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间可以互相拆借资金,但有些企业却利用应收账款放贷,将利息收入转入“小金库”,并称为企业间拆借资金。

如企业将收回的还款,直接转借给其他单位,并将取得的利息收入转入“小金库”。

当企业收到外单位还欠款时,不汇银行日记账,同时签发相同金额的转账支票,有偿转借给另一个单位,对付出银行存款也不计银行日记账,将两笔业务合并记作:借:应收账款——乙贷:应收账款——甲收取利息后不记收入,转入“小金库”。

4、防止虚列应收账款,虚增销售收入企业为了体现经营业绩,或为了完成承包任务,就会利用年底结账时,人为地虚列销售收入、挂往来账、虚增利润。

案例研究: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风险控制:莱芜案例

案例研究: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风险控制:莱芜案例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风险控制:莱芜案例房友军1(中国人民银行莱芜市中心支行,山东莱芜271100)摘要:应收账款质押是我国《物权法》在担保形式上的一大创新,对于打通商业信用与银行信用、促进我国金融效率的提高和实体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以莱芜市一起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案件为例,对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可能存在的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及化解方式进行了分析,认为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是切实可行、有法律保障的中小企业融资之道。

关键词: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方式;风险控制Abstract:The account receivables pledge is great innovation in the insurance form of China’s Property Law,which is significant to connect the bank credit with commercial credit,promoting the financial efficiency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real economy. This paper analyses the potential operation risks and legal risks on financing pledged account receivable and gives the resolution,by taking the example of a financing case based on the pledge on account receivable in Laiwu City. We conclude that the financing method pledged account receivable is an available and legally protected way to raise funds for SMEs.Key Words:account receivables pledge,financing method,risk resolution中图分类号:F832.4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0)11-0035-05一、引言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由来已久,融资难已成为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面临的风险及防范对策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面临的风险及防范对策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就是以应收账款作为质押担保,从商业银行获取贷款.这里所说地应收账款内涵较为宽泛,并不单纯局限于会计学意义上地企业间应收货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地《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规定,可以质押地应收账款包括五方面权利:一是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等产生地债权;二是出租动产、不动产产生地债权;三是提供服务产生地债权;四是公路、桥梁等不动产收费权;五是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地债权.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在我国是一个新兴地贷款品种.去年月日开始实施地《物权法》为商业银行开办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提供了明确地法律依据,同时目前我国企业应收账款总额多达万亿元,开办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具有十分广阔地市场前景.但是与不动产抵押贷款相比,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面临地风险较大,而且商业银行还缺乏有效识别、评估和控制此种贷款风险地经验,因此,加强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问题地研究显得十分必要.一、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地发展背景及重要意义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由来已久,融资难已成为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发展地“瓶颈”.而形成融资难地主要症结则是企业缺乏有效地抵押担保物.长期以来,我国《担保法》只允许不动产以及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作为抵押担保,在实践中,各银行也主要倾向于接受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作为贷款抵押担保.而这种做法与中小企业地实际状况严重脱节.因为我国中小企业资产总额中不动产所占比重很小,仅占%左右,其余绝大部分都是动产.制度与现实地脱节,导致一方面是企业贷款担保难,另一方面则是应收账款、存货等规模庞大地动产资源严重闲置浪费.年月日开始实施地《物权法》扩大了动产抵押担保范围,规定应收账款、原材料、产成品、半成品以及法律未明确禁止地动产均可设置抵押担保,从而为广泛开展动产担保融资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我国企业应收账款资源十分丰富,中小企业总资产中大约%以上是应收账款和存货,其中应收账款总额多达万亿元,因此,开办应收账款质押贷款,能够有效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长期以来,商业银行高度依赖不动产担保,房地产成为银行地主要间接资产,潜在地风险不断加大.而发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恰好有利于银行改善现行地贷款担保结构,有效分散和化解贷款风险.此外,发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还有利于促进金融创新,培育新地盈利增长点,提高银行地竞争力,有利于金融市场地繁荣.开办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完全符合当今国际融资发展地主流趋势.根据世界银行对全球个国家和地区地调查,%地国家和地区支持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美国地一项调查显示,中小企业贷款中%都是以动产为担保物,而这些动产中应收账款和存货占%.因此,借鉴发达国家地成熟管理经验,大力发展我国地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不仅十分必要而且完全可行.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面临地风险(一)基础合同地效力风险用于设立质押地应收账款是否成立、能否最终实现,首先直接与产生该应收账款地基础合同效力密切相关.如果该基础合同本身存在交易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违背社会公德、合同自成立之初就根本不可能履行等情形,该基础合同很可能被认定无效,比如基于博彩、走私,销售国家专卖产品等合同产生地应收账款.基础合同效力丧失,直接导致应收账款本身就不存在,对此设立地质押也必然是空中楼阁.(二)应收账款债务人地抗辩权风险出质人对于应收账款地债权,是建立在其已充分履行自身合同义务基础上地.对于根据基础合同出质人应当首先履行发送货物、提供服务或资产地情况,在出质人没有首先履行上述义务地情况下,应收账款债务人依据《合同法》具有抗辩权;即使出质人已经发送有关货物,应收账款债务人也可以在合理地期限内对出质人交付地有关货物进行检查,在检验合格后再行付款,即可以就出质人交付货物瑕疵或者出质人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提出抗辩.基于上述原因,贷款银行地应收账款质权自成立之初都可能处于风雨飘摇之中,只在出质人已经充分履行合同义务后方得以确定.(三)权利虚假风险一是虚构应收账款.此种情形下,应收账款根本不存在;二是原来存在应收账款但设立质押之前已清偿,只是出质人未入账;三是设立质押之后出质人收取了应收账款债务人清偿地款项,但未提存或保管,而是用作其他用途,致使应收账款嗣后不存在.以不存在地应收账款质押,质押合同自始无效;质押物嗣后不存在地,质押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不论何种情形,其实质均等于无第二还款来源,贷款银行都将面临风险损失.(四)价格虚高风险一是出质人或出质人与借款人合谋虚报应收账款价格,使其超过合同或实际应付地价格.二是货物折扣销售,且出库价与返还折扣双条线记账,使账务上地应收账款与最终实际应付价不一致.此种情形下,第二还款来源价值可能不足,或明显不足.(五)质押登记失效风险与一般物权抵押登记所采用地实质审查不同,有关法规明确规定,登记机关对应收账款地质押登记采用形式审查方式,质权人在办理质押登记时需要提交地资料仅是当事人双方签订地协议,而登记内容则由出质人自行填写,登记机关只审查要素是否完备,既不要求登记人提交质押合同,也不对双方主体地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更不对权利范围地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因此,是典型地形式审查.这样一来,对应收账款地实质审查责任责无旁贷地由贷款银行来承担,并由此产生以下两个问题:一是登记机关对质押登记错误不承担赔偿等法律责任;二是质押登记不具有公信力,当所登记地权利与真实权利不一致时,以真实权利为准.一旦所登记地应收账款出现不真实地问题,质押登记便失去了实际意义,贷款银行也就没有优先受偿权,就会面临潜在地风险损失.(六)“倒签”转让风险“倒签”是国际贸易中地专门术语,一般是指相关单据地形成时间被人为提前.如果出质人以“倒签”方式转让已出质应收账款,将产生何种法律后果,无明确法律规定.一般认为,这可能会被认定在质押合同签订之时,质押物已不存在,质押合同自始无效,从而使贷款银行失去第二还款来源.(七)放弃权利风险如果出质人在出质后放弃或赠与全部或部分应收账款权利,或者应收账款债务人放弃部分或全部债权,以及应收账款债务人将其财产赠与第三人,有何法律后果,《物权法》无明确规定.不过,对出质人放弃合同债权,贷款银行可依据《合同法》规定地“撤销权”,申请法院撤销出质人地权利放弃行为.但若应收账款债务人主观善意,法院可能出于保护应收账款债务人或第三人权益,认定质押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应收账款债务人放弃债权,其责任财产将会减少,偿债能力随之会减弱,因而应收账款存在无法清偿地可能,由此可能影响质权地完全实现.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八)管理不善风险一是应收账款债务人已清偿销售款,但销售人员未将该款项上交单位,而是挪作己用,使应收账款“空挂”在账务上,往往无法追回.此种情形下,应收账款可能在出质时已消灭,也可能在出质后消灭,但均使第二还款来源失去意义.二是如果销售人员有一定地折扣浮动权,他按最低折扣销售,却按全价或较高折扣上报销售额,以获取更多奖金或其他利益,但出质人不知悉并以销售人员所报销售价格记账,以致应收账款出质价格高于实际应付价格,将可能使第二还款来源价值不足.(九)诉讼时效风险合同债权受诉讼时效约束,超过诉讼时效地债权将蜕变为自然债权,丧失胜诉权,得不到法律保护或支持.收费权一般均有起止时间段,只有在该时间段地收费行为才依法受保护.如果质押地应收合同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那么除非应收账款债务人自愿履行,贷款银行不可能从债务人那里获得清偿,从而使质押担保失去意义.在贷款未清偿之前,如出质人不行使或怠于行使时效权利,中断、中止合同债权诉讼时效,将可能使合同债权发生超过诉讼时效地事实,成为自然债权,从而得不到法律保护.(十)应收账款债务人行使抵消权地风险即使在一切其他条件都完备,在应收账款债务人与出质人互负到期同种债务地情况下,应收账款债务人可能随时主张将两方债权予以抵消,从而使设定质押地应收账款债权归于消灭.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债务相互抵消地,合同地权利义务随之终止.该规定为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相互抵消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且抵消权地行使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它不需要征得对方当事人地同意,因而对贷款银行而言具有不确定性.三、防范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地对策(一)强化贷前调查评估与发放房地产等不动产抵押贷款相比,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地贷前调查涉及面较广、调查任务繁重.商业银行不仅要调查贷款企业地生产经营和资信状况,还要核查应收账款债务人地资信与实力;不仅要核实应收账款是否存在,审核应收账款能否转让和质押,还要审视合同价款是否正常与合理,以确保应收账款出质价格未被虚高;不仅要了解出质人、应收账款债务人地资产负债状况,还要关注出质人对销售、资金回笼地管理措施,以及应收账款债务人地债权管理水平. (二)选择合格地应收账款用于质押地应收账款必须满足一定地条件:应收账款项下地产品已发出并由购买方验收合格;购买方资金实力较强,无不良信用记录;购买方确认应收账款地具体金额并承诺只向销售商在贷款银行地指定专用账户付款;应收账款地到期日早于贷款合同规定地还款日等.必须注意,下列应收账款不能用于设立质押,需从应收账款总量中剔除:一是对冲账款,即贷款企业同时欠应收账款债务人地钱;二是账龄超过天地应收账款;三是信用质量较差地应收账款债务人地全部应收账款;四是有瑕疵地应收账款;五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或限制)设立质押地应收账款,比如医院、学校、公园等带有公益性质地民事主体基于公益而产生地收费权,政府土地储备中心地土地收益金等都不宜质押.(三)合理确定贷款质押担保率贷款担保率是指担保贷款额与担保物价值地比率.确定一个合理地贷款担保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贷款风险.应收账款地贷款质押担保率通常取决于应收账款地性质和质量,一般应为%—%.而应收账款质量又主要取决于应收账款债务人地信用等级,债务人中财务稳健、无不良信用记录地企业数量越多,应收账款地质量越高.同时,还要特别关注应收账款地集中度,集中度越高,应收账款地质量越差,风险越大.对集中度较高地企业发放贷款时,质押担保率不应超过%,即贷款额不能超过应收账款地%.(四)约定严密地风险防范措施在贷前调查地基础上,依法在贷款合同、质押合同中明确约定风险防范措施.在当前法律规定不完备地情况下,更应依靠合同条款,明确贷款银行享有地权利和出质人应负地义务.一旦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损害时,贷款银行可依合同约定维护其合法权益.需要约定地主要条款包括:一是全部合同原件应移交贷款银行占有;二是出质人不得有转让、放弃权利等行为,否则贷款银行有权予以撤销或可提前清偿债务及行使质权;三是出质人要书面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并取得债务人向贷款银行地书面承诺函,表明:应收账款真实,债务人在出质期间不会有损害质权地恶意行为,不得向出质人清偿,但可向贷款银行直接清偿,或予以提存,否则要承担赔偿责任;四是出质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损害地,贷款银行有权代出质人行使,或贷款银行有权提前要求清偿债务或行使质权;五是明确提前清偿债务或行使质权地其他情形,如放弃权利,合同被解除、撤销或变更,权利管理水平恶化和财务可能恶化等.(五)重视对应收账款地贷后跟踪管理贷款发放后,贷款银行应当对产生应收账款地基础合同地履行情况继续进行跟踪,及时全面搜集出质人已经完全履行基础合同项下义务地有关证据,督促出质人及时请求付款,防止诉讼时效超期.要及时设立应收账款质押专用账户,以加强对企业应收账款回笼资金地监督管理,防止回笼资金挪作他用.在主债务到期未获清偿地情况下,应尽快与出质人、应收账款债务人协商,尽早采取行动以实现质权.(六)银监会应尽快制定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属于高风险贷款,加之又是一个新兴贷款品种,商业银行十分缺乏这方面地风险管理经验,极易发生贷款风险损失.因此,作为银行监管部门,银监会有必要积极借鉴发达国家地成熟管理经验,尽快制定出台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明确贷款地审批标准、操作程序、风险控制、贷后管理以及资产评估机构地选择,以引导商业银行建立完善地风险管理政策、制度和办法,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所面临地贷款风险,促进这一新兴贷款业务稳健发展.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地法律风险与防范一、应收帐款质押融资地现状已经实施地《物权法》,将应收帐款纳入质押地范围,这为企业融资提供了新地途径.为配合其实施,央行公布了《应收帐款质押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新政中心应收帐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同时央行征信中心地应收帐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正式运行.一系列法律、法规地实施标志着中国商业银行地应收帐款质押业务,进入了一个新地发展阶段.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物权法》实施之前,商业银行抵押贷款一直以不动产为主,对于动产抵押虽然各地方银行根据自身情况也有部分尝试,但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地规定,业务开展地局限性很大,也未形成一套完善地运行体制.根据央行调查估算,全国中小企业大约有是应收帐款和存货等动产,其中应收帐款约为万亿元.随着《物权法》和相关配套法规地实施,不动产融资方式也出现了前所未有地机遇,但市场上机遇地出现总是伴随着风险,找出并避免风险是商业银行和融资企业地当务之急.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应收帐款质押融资地法律风险. 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功能上具有局限性首先,应收帐款地出质中,债权地出质并不能消除应收帐款债务人对出质人所拥有地权利.应收帐款债务人仍然可以行使抗辩权、抵销权,如提出债权无效或可撤销、同时履行抗辩、诉讼时效抗辩、行使抵销债务地权利等.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其次,应收帐款担保不同于动产或不动产担保,在追偿地过程中没有优先受偿权,在应收帐款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地情形下,质权人只能作为一般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参与破产财产分配,并不享有优先受偿地权利.这就使应收帐款质押无法像动产或不动产担保一样,提供给质权人“完全”地保证,不能受偿地风险也进一步扩大.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应收帐款自身性质方面地复杂性首先,应收账款是企业远期付款方式地产物(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除外),应收帐款实际上将企业产品转化为现金地时间跨度拉长,资金运转周期变慢,因此,无法收回帐款地机率增大,并且时间越长,企业不能收回账款地风险也越大.以应收账款进行质押也随着应收账款风险地加大而逐步加大.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其次,应收账款质押实际上是将质权人加入了出质人与应收帐款债务人地债权债务关系中,如果出质人与应收帐款债务人对质押地债权债务发生纠纷,很容易将质权人拖入其中,即使应收帐款地权利最终转移到质权人手中,也会因为经历了许多环节而增加债权实现地难度.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应收帐款质押程序上实现地困难性应收帐款质押在实质上启动了债权转让程序,根据法律规定,债权转让应通知债务人,如不通知债务人,则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如没有相应地通知程序,则质权人行使应收帐款质权时,应收帐款债务人可凭借不知道应收帐款质押作为抗辩.在集合应收帐款质押地方式下,如何有效通知应收帐款债务人也是一个难题,如某些地区银行已经针对外贸企业开展了“池融资”业务,即外贸企业将一段时间内地应收货款作为质押,向银行贷款,随着旧帐款地偿还和新帐款地出现,使“池”内总保持一定数额地应收帐款作为质押.在这种质押方式下,就每一项应收款一一通知应收帐款债务人是不现实地,也不符合国际贸易商业惯例.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规定以登记公示地方式来设立应收账款质权,是我国在立法上地一个创新.央行征信中心地应收帐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也已经正式运行,但是,公示系统并不保证登记信息地真实性,信贷征信机构地质押登记究竟能起到多大地公示、监督和控制作用,还有待于实践证明.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登记办法》名称、证件变更登记规定有效性地疑问央行发布地《登记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质权人办理登记时所填写地出质人法定注册名称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变更地,质权人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个月内办理变更登记.未办理变更登记地,质押登记失效.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首先,关于合同主体名称变更后合同地效力,《合同法》第七十六条有明确规定.《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因姓名、名称地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地变动而免除合同义务.《登记办法》第十五条地规定与《合同法》有明显地冲突,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地原则,应当适用《合同法》地规定,但在实践中可能因此而产生纠纷.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其次,即使该规定有效,出质人对于法定注册名称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地变更,并没有通知质权人地义务,强制要求质权人在个月内变更登记在现实操作性上存在疑问,并且出质人有可能根据此规定故意变更法定注册名称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损害质权人地合法权益.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三、应收帐款质押风险地防范应收帐款质押是一项新地融资方式,由于在应收帐款质押地过程中,银行始终处于主导地位,所以可以从以下两方面防止和降低风险.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在银行内部建立一套有效地机制,防止质押业务中地商业风险.在应收帐款抵押业务中,不仅要认真调查出质人地资质,还需要对应收帐款债务人地经济情况、偿债能力、信用等级等作出评估; 要确认应收帐款地发生与回收较为稳定,双方对应收帐款无争议; 确认应收帐款地还款时间,时间越短则风险越小; 对应收账款地质量、应收账款地债务方信誉等做出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贷款额度与质押地应收帐款地额度比例作出限制; 要监督出质人地经营状况,一旦发现风险,迅速采取措施收回贷款.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严格、规范地签订应收帐款抵押合同,降低质押业务中地法律风险.应收帐款不同于不动产或动产具有稳定性,应收帐款是一种权利,容易发生变化,所以除质押合同所具有地基本条款以外,还应针对应收帐款质押地特点,在合同中加入特定地条款,如要求出质人在法定注册名称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变更时,必须通知质权人; 要求出质人承诺保证登记系统中资料地真实性等.由于应收帐款质押涉及第三方地特殊性,所以不但要在合同中规定质押双方地权利、义务,还应当要求应收帐款地债务人就某些事项作出承诺.比如要求应收帐款地债务人做出放弃对质权人行使抵消权、抗辩权地承诺,并做出债务到期即还款地保证; 要求应收帐款地债务人承诺只向出质人在贷款银行开立地指定帐户还款,以监督应收帐款地动向等.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最后,应收帐款质押贷款是一项新兴地抵押贷款业务,风险较大,不宜快速大范围地推广,应先对部分各方面资质、信誉较好地大型企业和部分适合地行业开展,如向知名企业供货地生产型企业、部分较稳定地外贸企业等.向中小型企业贷款时,应选择其中稳定性较好且具备较强成长性地企业,银行不仅能从信贷中获得收益和降低风险,更培养了潜在地大客户.当然具体操作中地法律风险,不论银行还是融资方,最好能征询专业律师地意见,使得双方在具体操作中更加规范,避免重蹈银行不良债权地覆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应收账款质押的风险防范对策及建议

应收账款质押的风险防范对策及建议

应收账款质押的风险防范对策及建议一、强化保前调查,防范信用风险。

1、严格客户准入。

应收帐款质押仅是第一还款来源的补充和风险缓释,同时,还需对应收帐款债务人的经济状况、偿债能力、信用等级、信誉等进行认真审核评估。

2、严格应收帐款审核。

一是尽量选择《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明确的应收帐款品种;二是关注企业应收帐款的帐龄(不超过一年)、占此(一般为60%-80%)、周转率、平均收回期等指标,在综合考虑信用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担保业务的期限、风险度、质权实现难易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应收帐款质押率;三是在办理应收帐款质押时,尽可能多的收集企业销售合同原件,卖方企业发货单等有效凭证,最大限度地保证办理质押的应收帐款为企业的真实交易。

二、规范业务操作,防范操作风险。

1、规范签订应收帐款质押合同。

在保前调查的基础上,依法在质押合同中明确约定风险防范措施。

应针对应收质押帐款质押的特点,在合同中加入特定条款。

另外在签订合同时还注意应收帐款和贷款期限的差异问题,尽量使应收帐款的到期日早于或等于借款合同的还款日等。

2、规范办理应收帐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登记。

根据《应收帐款质押登记办法》,应收帐款质押登记由质权人办理,登记内容由登记当事人自行录入,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由发起登记的主体负责。

同时,在登录信息时,应尽量对应收帐款进行详尽的描述,如清楚登记应收帐款基础合同的总价款、履行期限、支付方式、债务人的基本情况、收费项目等要素。

三、强化保后监管,确保债权实现。

1、设立应收帐款回款专户。

担保贷款放款时,可以要求出质人在贷款银行设立应收帐款回款帐户,也可以担保公司指定帐户,要求应收帐款债务人将相关款支付到上述回款帐户,来防范出质人在应收帐款回款后不用来还款而挪作他用的风险。

同时也可以和出质人约定,在贷款未偿还前,应收帐款在贷款额度内不得转出或保持一定的份额,来确保质权担保足值。

2、加强保后动态监控。

担保公司项目责任人应加强保后动态监控,监督出质人与其债务人的业务往来,了解出质人、应收帐款债务人财务变化状况,重点关注应收帐款的变动状况。

试析对应收账款质押权实现的风险与防范(5)

试析对应收账款质押权实现的风险与防范(5)

应收账款质押风险防控 (1)应收账款质押贷款 (7)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面临的风险及防范对策 (21)应收账款质押的风险防范对策及建议 (35)应收账款质押风险防控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已经在许多国家尤其是欧美等发达国家的融资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我国《物权法》也将应收账款明确列入权利出质的范围。

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已经成为企业融资的一条重要渠道,金融机构采用应收账款质押也取得了积极的效果。

虽然应收账款质押让公司和金融机构达到了“双赢”,但在实际操作中,应收账款质押的运作难度较大。

笔者对应收账款质押担保优势作出解析之后,提请金融机构注意实际操作中面临的问题,以防控可能存在的金融风险。

所谓应收账款质押,是指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债权向银行等信贷机构提供质押担保并获得贷款的行为。

应收账款分为两类:第一类,基于一些特定不动产的收益权而发生的应收账款,也就是俗称的“收费权”。

特定不动产的收益权,指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公路渡口等不动产的出租、出借、使用或通过而收取相应的租金、管理费、过路费、过桥费等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

实用文档收费权虽然在主体和用途上具有一些特殊性,但在本质上仍是一种未来应收账款,故而我国《物权法》未将收费权质押独立规定,而是将其纳入到应收账款质押之中。

第二类,也就是狭义上的应收账款,指公司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而形成的债权,即公司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或代垫的运杂费。

本文着重分析狭义的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能够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采纳并取得积极效果,在于其得天独厚的优势:对于企业来说,资金充足率是企业发展的生命线,而向银行借贷又是企业最重要的融资渠道之一。

商业银行贷款坚持担保贷款为主,信用贷款例外的原则,这就迫使企业积极寻找各类担保物以获得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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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例看应收账款质押风险及其对策来源:国浩律师事务根据《物权法》及《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应收账款可以出质,即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可以出质;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在同一应收账款上可以设立多个质权,质权人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行使质权。

基于上述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登记系统”)于2007年10月1日起上线运行。

在登记系统运营一周年时,征信中心公布了一周年的运营情况,当时全国共有1400多个机构注册成为登记系统的登记用户,登记系统累计发生的登记超过3万笔,查询量约4万笔。

而根据征信中心网站可查得的最新统计信息,截至2013年9月底,全国共有近6800家机构注册为登记系统的登记用户,累计登记量突破95万笔,查询量接近150万笔。

在五年的时间中,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数量增长超过了30倍,查询数量增长近40倍。

在这庞大数字的背后,是近年来我国应收账款质押的爆发式发展。

伴随着应收账款质押的急速发展,随之而来的必然是应收账款质押风险的暴露和应对。

在此情况下,作者以可查得的最高人民法院裁判和上海市人民法院的裁判作为研究样本进行了初步研究,以期为应收账款质押风险的防范提供一些建议。

作者以“应收账款质押”为关键词将检索范围限定于最高人民法院及上海市的人民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北大法宝进行了检索,得到发布日期在2013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的期间内的裁判文件共计30份;合并重复的文件后得到的裁判文件为21份,再扣除刑事案件1件并将一审裁判文书和二审裁判文书合并计算,最终得到的可作为研究对象的民事案件为16件,其具体构成如下图所示:640.webp (5)从上图可见,应收账款质押质权未得到支持的案件占研究范围内案件数量的比例最高。

根据作者对16个案例裁判文书的进一步分析,应收账款质押质权未得到支持的情况主要包括:(1)在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签署之后,应收账款未产生导致应收账款质押质权未得到支持;(2)在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时,应收账款已经被清偿,导致应收账款质权未得到支持;(3)因无法明确应收账款的付款义务人及债务金额导致应收账款质权未得到支持。

在应收账款质押质权得到支持的案件中有两个案件,尽管应收账款的付款义务人向债务人偿还了款项,但是因无法确认该等款项即用于偿还应收账款,最终债权人对应收账款享有的质权得到了支持。

基于上述笔者根据检索案例的结果分析的应收账款质押质权未得到支持及应收账款质押质权获得的支持的情况,为了避免应收账款质押质权得不到支持,作为应收账款质押的质权人并非在与出质人签署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并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后即可高枕无忧了,为了避免应收账款质押质权得不到支持,需要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及注意事项并跟踪出质的应收账款的产生及存续情况:(1)在签署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及/或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手续的同时,即向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发送关于应收账款质押安排的通知,告知该等债务人将应收账款回笼至指定账户,并要求债务人向质权人出具回执。

(2)如果在签署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并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后,出质人仍需进一步履行与应收账款债务人签署的文件方能产生应收账款,则质权人需要督促出质人进一步履行该等文件以确保作为出质权利的应收账款能够合法有效地产生;并且,对于出质人未履行约定义务导致作为出质权利的应收账款无法产生的情况,在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下约定出质人的违约责任。

(3)在应收账款已经产生的情况下,质权人需要关注应收账款的偿还情况,最好能够做到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应收账款的债务人进行询证或确认,以防止应收账款被清偿以导致质权消灭。

(4)如果在签署应收账款质押合同时无法明确作为出质权利的应收账款的付款义务人及债务金额,则建议质权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下的应收账款的付款义务人及债务金额进行确认,并办理相应的质押登记手续,以避免因无法明确应收账款的付款义务人及债务金额导致应收账款质押的质权无法实现。

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应收账款质押并非办理质押登记后即可一劳永逸了,应收账款质押的质权无法得到支持的主要原因在于质权人对于应收账款状况的跟踪不够及时,未能及时发现风险并加以防范或弥补。

希望本文能够对应收账款质押的质权人作出提示和提醒并并建议质权人应把应收账款质押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做扎实!就在本文成稿之时,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其网站发布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对应收账款质押进行了明确定义,并对可以质押的应收账款的范围进行了扩大,简化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程序。

在可以预见的范围内,应收账款质押必将迎来更大的发展。

希望本文能够对各质权人维护自己的权利提供一点有帮助的建议。

延伸阅读:楼继伟:推进权责发生制财报制度建设10月1日起工伤、生育保险费率将降低人社部解读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上市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借股权转让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核心提示:每逢业绩发布,上市公司除了盈利之外,其坏账、不良资产以及一些应收账款也往往是市场关注的焦点。

进入7月之后,资本市场上的上市公司开始密集地进入半年报发布的时间阶段。

截止到8月5日,沪深两市总计共有714家公司交出各自2015年上半年的成绩单,除了盈利能力之外,最受市场关注的,莫过于此前连续两年高企不下的坏账准备金额和企业不良资产的最新现状。

应收账款暗藏坏账隐忧每逢业绩发布,上市公司除了盈利之外,其坏账、不良资产以及一些应收账款也往往是市场关注的焦点。

根据WIND数据终端发布的数据统计显示,截至8月5日,沪深两市共有700余家上市公司发布半年报,其中共有11家公司公布了合并报表之后的坏账准备数据。

该11家公司坏账准备总计金额达到21.53亿元,相较于今年一季报的0.16亿有明显攀升,其中ST乐电的坏账准备金额最高,达到12.03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近两年以来,沪深两市所有上市公司的坏账准备金额就一直高居不下。

根据WIND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沪深两市上市公司坏账准备的金额超过800亿元,而这个数据在2013年更是高达2438亿。

“近几年A股市场上的上市公司整体上都面临着坏账水平较高的局面,这意味着上市公司经营上出现问题,企业资金周转不过来,极容易出现债务高企、银行上门追债的情形,极大的限制了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发展。

”一位券商人士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由目前半年报的坏账数据同比2014上半年来看,预计今年上半年的整体坏账水平较往年会有所下降。

”不过,除了坏账准备金额之外,应收账款的问题也同样是投资者关注的焦点。

根据同花顺IFIND统计数据显示,截至8月5日,当前已经披露半年报的上市公司应收账款累计404.75亿元,其中账龄在5年以上的共有8笔,涉及金额869万元;账龄在4年以上的共有4笔,涉及金额591.49万元;3年以上的账龄共有13笔,涉及金额5711.31万元;1~2年账龄的应收账款共有16笔,涉及金额2.78亿元;而1年以内账龄的应收账款则多达23笔,涉及金额也高达2.46亿元。

“应收账款是能够直观体现企业营运资金的周转和效益的指标。

但是数额过多,账龄时间过长的应收账款,肯定会扩大企业的资金风险。

企业要为这些没有到手的钱支付流转税,更为关键的是,这些账龄时间长的应收账款,很容易变成坏账。

”上述券商人士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

“比如一些账龄超过三年的应收账款,其实非常有可能被确认为坏账。

”而根据WIND数据显示,截止到今年半年报发布,3年以上账龄的应收账款总计超过7000万元。

除此之外,按照往年规律,在上市公司应收账款栏目中,大股东占款和关联方占款层出不穷。

根据同花顺IFIND数据统计显示,截至目前已经发布半年报的公司情况来看,存在“应收账款大股东欠款”情况的公司共有三家,总计金额60.28万元。

其中澄星股份大股东澄星集团(600078.SH)欠款额57.27万元,是三家中欠款金额最高的公司。

股权转让剥离堪忧资产坏账准备金额的存在对企业日常经营来说始终是一道风险,其对于上市公司经营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在当前已公布半年报的上市公司中,就有凭借坏账准备冲回实现了盈利的上市公司。

奥康国际(603001.SH)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公司2015年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16.27亿元,同比增长12.12%;整体毛利率为35.40%,同比下降1.62个百分点;实现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2.18亿元,同比增长44.39%,对此招商证券的一份研究报告中指出,坏账准备冲回、投资净收益增加、费用控制得力致公司盈利能力超预期,公司投资净收益同比增加681万元,因此报告期归属母公司净利润同比增长44.39%。

若不考虑坏账损失准备冲回以及投资净收益增加的因素,公司营业利润同比增加幅度仅为8.1%。

实际上,每逢业绩发布的时间关口,市场上相应的资产处置也开始多了起来,根据同花顺IFIND数据统计显示,今年6月份至今的两个月时间内,沪深两市共有22家上市公司发布了有关子公司股权转让的公告,而这个数字在今年前五个月也仅有40家左右,而记者粗略统计后发现,这些被转让的资产中有一部分资产正属于盈利能力堪忧的资产。

值得注意的是,在房地产行业内,剥离资产的现状则更为多见。

其中2015年7月29日,转型互联网金融的房地产企业匹凸匹与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转让公司持有的南昌平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5%股权。

而公司上半年房地产业务的状况并不容乐观,公司净利润亏损2424万元,同时披露出营业收入亏损的3,585元全部来自房地产业务。

除此之外,海德股份(000567。

SZ)也于7月23日发布公告称向耀江房产出售平湖耀江24%股权,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基本退出房地产市场。

根据其半年报显示,公司上半年销售费用6090元,同比下降93.48%,主要受到销售房产减少所致。

而除了房地产行业之外,还有剥离盈利能力较低的子公司的例子。

比如金新农(002548。

SZ),其转让的子公司的盈利状况并不算良好。

公司于今年7月1日发布公告称,公司与惠州市惠添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添贸易”)就惠州市成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事宜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同意公司将所持有的惠州成农100%的股权转让给惠添贸易,交易价格为不低于人民币2238万元,其中包含惠州成农尚欠公司债务1188万元在内。

而根据公开资料显示,惠州成农自成立以来未开展实质性的经营业务,该公司2014年今年1-5月分别亏损40.69万元和92.2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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