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行政执法办法(2015修正)
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统一的几点认识
编者按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行政执法和司法共同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是,实践中知识产权保护不仅存在行政执法内部的标准不一、执法不力问题,同时还存在行政裁决与司法裁判时有冲突的情形。
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机构改革的推进和知识产权法律的修订,适应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如何与司法裁判有效衔接成为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重要问题。
2020年11月30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
要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质量和效率,提升公信力。
要促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统一,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本期策划“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统一问题研究”专题,集中探讨如何从国家战略高度和进入新发展阶段要求出发,推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会长孙国瑞撰写的《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统一的几点认识》通过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的方法,对两者的统一谈了自己的看法。
武汉大学法学院李伟民教授撰写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裁判衔接机制研究》则提出,立法层面需要统一法律标准,厘清行政裁决和司法裁判的法律效力,进一步统一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关于立案、证据认定、侵权认定的法律标准。
执法层面,需要调整各个行政执法部门职责,理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主体和权限,组建专业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队伍。
司法层面,在加强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司法“三审合一”的同时,做好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的有效衔接。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判长、二级高级法官罗霞撰写的《优化专利权保护协作机制形成保护合力》,从专利权授权后的无效程序出发,以比较法的视野,探讨司法和行政协同保护知识产权的制度优势和趋势,以期探索改进有利于专利纠纷实质性解决的审理机制,积极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职能作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田力普、甘绍宁在全国知识产权局执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田力普、甘绍宁在全国知识产权局执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0.11.19•【文号】•【施行日期】2010.1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田力普、甘绍宁在全国知识产权局执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2010年11月12日,全国知识产权局执法工作会议在天津市召开,田力普局长在会上发表了题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作部署,大力加强执法工作,共同营造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的重要讲话,甘绍宁副局长作了会议总结讲话。
现将这两个讲话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作部署,大力加强执法工作,共同营造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在全国知识产权局执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田力普(2010年11月12日)同志们: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全国知识产权局执法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总结前一阶段本系统执法工作,动员部署知识产权执法专项行动,提出加强本系统执法工作的新举措。
下面,我先介绍一下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有关情况,并着重谈三点意见。
一、全系统执法工作取得新成效近年来,各地方知识产权局根据中央工作部署,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一安排,在当地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不断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全面加强执法协作,积极开展专项行动和日常执法工作,持续深化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工作,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加强政策引导和制度建设,行政执法优势进一步发挥一年来,我局根据中央新部署,结合形势新发展,进一步加强了对地方局执法工作的政策引导、统筹安排和指导督查工作,印发了《2010年知识产权局系统执法工作安排》、《2010年知识产权执法维权专项行动方案》、《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举报投诉工作的通知》、《2010年上海世博会专利执法维权工作方案》等一系列政策性文件,统一部署本系统执法维权工作,结合当前实际,有重点、有步骤地指导推进地方局执法工作,地方局根据部署,及时安排有关执法工作,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执法工作一盘棋局面进一步巩固。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2015年修正)
专利⾏政执法办法(2015年修正)颁布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号:令第71号颁布⽇期:2015-05-29执⾏⽇期:2015-07-01时效性:已修订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第三章专利纠纷的调解第四章假冒专利⾏为的查处第五章调查取证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2010年12⽉29⽇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0号发布根据2015年5⽉29⽇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七⼗⼀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政执法办法〉的决定》修正)第⼀章总则第⼀条为深⼊推进依法⾏政,规范专利⾏政执法⾏为,保护专利权⼈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管理专利⼯作的部门开展专利⾏政执法,即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以及查处假冒专利⾏为,适⽤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专利⼯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及时的原则。
管理专利⼯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应当遵循⾃愿、合法的原则,在查明事实、分清是⾮的基础上,促使当事⼈相互谅解,达成调解协议。
管理专利⼯作的部门查处假冒专利⾏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给予的⾏政处罚应当与违法⾏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管理专利⼯作的部门应当加强专利⾏政执法⼒量建设,严格⾏政执法⼈员资格管理, 落实⾏政执法责任制,规范开展专利⾏政执法。
专利⾏政执法⼈员(以下简称“执法⼈员”)应当持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颁发的⾏政执法证件。
执法⼈员执⾏公务时应当严肃着装。
第五条对有重⼤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假冒专利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管理专利⼯作的部门处理、查处。
对于⾏为发⽣地涉及两个以上省、⾃治区、直辖市的重⼤案件,有关省、⾃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作的部门可以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处理或者查处。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裁判衔接机制研究
2021年第2期100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裁判衔接机制研究李伟民*内容摘要 知识产权属于新型民事权利,明显不同于一般的物权和财产权。
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既要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又要激励创新;既要保护私权的利益最大化,又要保障公共利益的维护。
世界通行做法是采取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双轨制,这种做法为我国所采纳。
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行政执法和司法相得益彰,共同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是实践中知识产权保护存在行政执法部门“九龙治水”、标准不一、执法不力等问题;同时也存在行政裁决与司法裁判时有冲突的情形。
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机构改革的推进、知识产权法律的相继修订,行政执法权处于不断扩张的局面。
新的形势下,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如何与司法裁判有效衔接成为重要问题。
立法层面,需要统一法律标准,厘清行政裁决和司法裁判的法律效力,进一步统一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关于立案、证据认定、侵权认定的法律标准。
执法层面,需要调整各个行政执法部门职责,理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主体和权限,组建专业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队伍。
司法层面,在加强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三审合一”的同时,做好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的有效衔接。
关键词 知识产权 行政执法 司法裁判 三审合一 统一标准一、保护知识产权是国家强国战略我国于2008年6月5日颁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下简称《战略纲要》),以提高国力和增强国际竞争力,对加强知识产权的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体系*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专题策划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统一问题研究建设作出了明确规定,强调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
〔1〕《2035年的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纲要》不久将面世,届时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将达到世界领先水平,创新能力将飞跃发展。
〔2〕中美贸易战再次证明核心技术是国家竞争的重中之重,科技强国是国家战略的一部分。
2013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革命性地提出,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04.07.28•【文号】•【施行日期】2004.07.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04]42号)(以下简称《通知》)已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列入今年整规工作三大重点之一,并要求各部门制定年度工作方案。
为加强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根据《通知》的要求,我局制定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方案》,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二00四年七月二十八日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服务于营造良好的投资与技术创新环境,服务于提高社会的诚信、法治水平,与时俱进,勇于创新,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
二、工作原则应坚持日常执法与专项整治行动相结合、提高执法水平与提高执法效率相结合、严格责任与强化协作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三、主要目标(一)基本遏制群体侵权、反复侵权行为和其他恶意专利违法行为。
(二)改善行政执法条件,提高行政执法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年度结案率和知识产权执法协作及案件移交的效率。
(三)增强我国政府部门应对涉外知识产权争端与纠纷的能力,进一步提高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国际信誉与政府信用水平。
四、主要内容(一)积极参与全国整规工作领导小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组的工作。
推动建立健全跨部门的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搞好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衔接,进一步明确专利案件移交标准,联合有关部门、机构督办重大侵犯知识产权案件。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一、总则为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工作,切实保护专利权人的权益,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利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专利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责1. 对于涉及专利与商业活动有关的 case,负责处理专利侵权、专利无效宣告、专利强制许可等行政执法案件。
2. 对加强专利行政管理工作,促进专利创造、保护和利用进行监督检查、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协助行业协会、商业团体开展专利活动等。
3. 对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工作中的其它事项,执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任务及安排。
4. 本机关根据业务需要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专利行政执法机关的权限1. 对于专利侵权、专利无效宣告、专利强制许可等行政执法案件,具有如下权力:(1) 依照法律规定,对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进行查证、调查、取证、鉴定。
(2) 发出指令、决定书等行政文书,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撤销专利权等。
(3) 面对恶意侵权行为并造成相当大的损失时,可以对侵权人予以征信记录。
(4) 具有责令案件当事人协商,调解纠纷的权力。
涉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案件,可以依法作出罚款决定。
2. 对于发现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口产品,或涉及专利的展览会、交易会等活动,需要实施检查的,除应当依法向海关、工商等机关报告外,并通知权利人。
集中举办的展览会、交易会等活动,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主管机关应当组织检查并及时向上级行政主管机关报告。
3. 对于正在进行专利审查或者其他审查工作的申请人或机构,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四、查证、调查、取证1. 根据反映的情况及时进入调查程序,及时固定、保存现场、行为方式、日期、地点等基本证据。
2. 依法对有争议的专利技术提出验明真伪的要求,并经过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确定证据的真实性。
3. 对于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应当依法询问如何获得专利技术、专利实施和侵权事实等。
4. 对损害权利人的举证材料,行政执法机关在进行行政调查时应当及时向涉案人员索取、收集有关涉案证据。
对假冒专利产品的查封或扣押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 行政强制 对假冒专利产品的查封或扣押 1.《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2.《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 查处专利违法行为时, 有权询问当事人和证人,检查与专利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并可以 依法进行查封、扣押, 查阅、复制与专利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文本、帐册等资料。管理 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 使前款规定职权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或阻碍。 泸州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 1.决定责任: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 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 时,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实施 前须填写审批表,向单 位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执行责任:由两名以上专利执法人员实施现场检查,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件。 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时拒绝 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 说明。当事人拒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由见证人和执法 人员签名或盖章。当场 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陈述、申辩权利,告 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相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 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 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 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 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 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 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 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2-2.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封、扣押涉嫌假 冒专利产品的,应当经其负责人批准。查封、扣押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有关通知书。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 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 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 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2-4.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二十六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受举报发现涉
吕某某与汕头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处理决定案
吕某某与汕头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处理决定案文章属性•【案由】行政处理•【案号】(2016)粤行终1134号•【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16.11.07裁判规则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正文吕某某与汕头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处理决定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粤行终11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某,男,汉族,1968年2月25日出生。
身份证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代理人:詹裕好,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福安,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市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海滨路12号汕头科技馆10楼。
法定代表人:林健,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璧坚,佘唯鹏,均系该局干部。
原审第三人:林某某,男,汉族,1982年7月14日出生。
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上诉人吕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汕头市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人林某某专利行政处理决定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林某某于2011年5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台灯(819手表夹子)”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1年9月7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13013××××.6,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
根据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公证处出具的(2011)汕潮南证内字第1204号公证书显示,申请人林某某的代理人发现汕头市德杰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及网站http://的部分内容侵犯其权益,在公证处登陆上述网址,对网页的部分内容进行保全公证。
2011年11月30日,林某某以吕某某侵犯其上述案涉专利权为由请求汕头市知识产权局处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
(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布日期】2016.02.04
•【文号】国知发管字〔2016〕10号
•【施行日期】2016.02.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利执法
正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试
行)》的通知
国知发管字〔2016〕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精神以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配合施行新修订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规范全国知识产权系统专利行政执法工作,提升执法能力,更好保护创新者合法权益,努力构建公平竞争、公平监管的创新创业和营商环境,根据专利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试行)》,经局批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报告。
同时,《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示范文本)(试行)》(国知发管字〔2010〕122号)和《专利行政执法文书表格(试行)》(管函〔2011〕61号)自即日起失效。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6年2月4日附件: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试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管 理专 利 工作 的部 门调 解 专利 纠纷 ,应 当遵 循 自愿 、合 法 的原 则 ,在查 明事 实 、分 清是 非 的 基 础上 ,促 使 当事 人相 互谅 解 ,达成 调解 协议 。 管 理专 利工 作 的部 门查 处假 冒专 利 行为 ,应
当以事 实 为依据 、以法 律为 准绳 ,遵 循公 正 、公
第六条
管 理专 利工 作 的部 门可 以依据 本地
实 际 ,委托 有实 际处 理 能力 的市 、县级 人 民政府 设 立 的专利 管理 部 门查处 假 冒专利 行为 、调 解专
利 纠纷 。
执 法 ,即处理 专利 侵权 纠纷 、调解专 利 纠纷 以及 查 处假 冒专 利行 为 ,适 用本 办 法 。
项 目有 下列情 形之 一 的 ,对 生产 经 营单位 责令 限
期 改正 ,可 以并 处 5 0 0 0元 以上 3万 元 以下 的 罚
款:
关 部 门并 形成 记 录备查 。
( )没有安 全设 施设 计 的 ; 一
( 二) 安全 设施 设 计 未组 织 审 查 ,形 成 书 面 审查报 告 ,并报 安全 生产 监督 管理部 门备案 的 ;
I 元 以上 3万元 以下 的罚款 : 万
违 法所得 二倍 以上 五倍 以下 的罚 款 ;没有违 法所
得 或者 违法 所 得不 足 5 0 0 0元 的 ,单 处 或 者并 处
( )没有 安 全设 施 设 计 或 者 安 全设 施 设 计 一 未按 照规 定 向安全 生产监 督 管理部 门备 案 的 ;
第六章
第三 十 八条
施行。
附
则
本 办法 自 2 1 年 2月 1日起 01
国 家 知 识产 权 局 令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2010)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2010)【法规类别】专利管理【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0号【修改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决定(2015)【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日期】2010.12.29【实施日期】2011.02.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六十号)《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田力普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利行政执法行为,保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开展专利行政执法,即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以及查处假冒专利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及时的原则。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调解协议。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给予的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执法人员开展专利行政执法。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持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专利行政执法证件。
案件承办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严肃着装。
第五条对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假冒专利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查处。
对于行为发生地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案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处理或者查处。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开展专利行政执法遇到疑难问题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专利行政执法
2019/12/31
16
专利行政执法
只限于原有范围和规模内,即专利申请日以前的 先用权可以转让,只能与企业一并转移 在临时过境的交通工具上使用 交通工具自身的需要;临时过境 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使用专利 限于考察专利本身的技术特性或效果,或者进一步改
进,制造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 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
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 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技术领域
背景技术 发明内容——技术问题、方案及有益效果 附图说明 具体实施方式
2019/12/31
5
专利行政执法
– 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
依据,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限定要 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2019/12/31
13
专利行政执法
– 假冒专利行为
专利案件的性质
– 行政处理:依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可以 依职权调查取证
– 行政调解:居间调解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属、 发明人资格、奖励和报酬等其他专利纠纷
– 行政处罚:查处假冒专利行为
2019/12/31
14
专利行政执法
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
卖关系 进口专利产品:从境外进口与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相同的
产品的行为
2019/12/31
9
专利行政执法
使用其专利方法
使用专利方法:使用了受保护的方法发明专利,使用了专 利方法,无论生产出的产品是否相同
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 获得的产品
将对专利方法的保护延伸至依照该方法生产出的新产品, 使用专利方法生产出旧产品的,只保护取得专利权的制 造方法
15年7月1日起实施法
5、云南省户籍改革 非婚生育可落户
云南省人民政府于5月29日正式印发《云 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户籍制度改革的 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这 份实施意见在户籍改革方面实现很多突破 ,如放宽城镇(除昆明市主城区外)直系亲 属投靠落户条件,满足条件的三代内直系 亲属可投靠落户;农转非后不适应城镇生 活的,可以将户籍迁回农村原籍;放宽城 镇租赁性质的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条件(除 昆明市主城区外),实际居住在城镇范围 内租赁性质的合法稳定住所且办理合法手 续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 申请在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等。
3、台胞来往大陆免签注,两岸人员交往 进一步便利化
公安部日前宣布,自7月1日起,台胞持 台胞证即可经开放口岸来往大陆并在大陆 停居留,无需办理签注。根据《国务院关 于修改〈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的决定》,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自 7月1日起不再办理台胞签注,口岸边检 机关不再查验台胞签注,台胞仅需持有效 的台胞证即可来往大陆并在大陆停居留。 台胞证有效期不变,仍为5年。学法网微 信号(xuefa5)学法必备!在台胞证的申 请渠道方面,从台湾地区、港澳地区申请 来大陆的,可向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 出或委托的有关机构申请;未持有效出入 境证件直抵入境口岸的,可向口岸公安机 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一次出入境有效台 胞证;在大陆的台胞可就近向居住地县级 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江苏省内居民可异地补领换领身份证
7月1日起,本省居民身份证丢失或有效 期满,可凭本人有效证件或单位证明,在 省内异地向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 领。省内异地办理,是指申请人常住户口 在所在区县以外的省内其他地区,即省内 跨区县、跨省辖市办理。适用对象是在本 省登记常住户口、身份证丢失或有效期满 需要在异地补领、换领的人员,不含首次 申领居民身份证的人员。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1.06.27•【文号】国知发管字[2011]74号•【施行日期】2011.06.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执法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决定(国知发管字〔2011〕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局直属各单位、各社会团体: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的工作部署,加快推进专利行政执法制度建设,切实建立健全专利行政执法工作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全国知识产权系统执法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如下决定。
一、大力推进专利行政执法制度建设(一)推进制定和完善专利保护法规规章加快推进制定和完善专利保护法规,大力加强专利侵权救济制度建设,切实解决专利执法手段不强、专利侵权救济措施不力等问题,依法加大对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
加强知识产权举报投诉维权援助制度建设,鼓励和支持开展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工作。
(二)强化专利行政执法工作责任制度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必须将执法办案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必须依职责履行执法工作责任,坚决消除执法办案中的推诿现象,积极参与行政诉讼,确保公正、廉洁、高效执法,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安排的专项执法任务,地方知识产权局必须按要求高质量完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应根据实际需要,对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局安排执法办案工作任务,提出并督促落实责任要求。
(三)建立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督查制度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执法工作组织年度督查和专项督查。
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对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局执法工作开展年度督查和专项督查。
督查中应核验执法档案、执法数据、办案条件、维权中心设置及12330接收举报投诉和转交办理等情况。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公开有关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具体事项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公开有关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具体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专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知发管字[2014]23号【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日期】2014.04.21【实施日期】2014.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公开有关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具体事项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4〕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批转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发〔2014〕6号),规范公开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信息,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公开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开主体与权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公开本单位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受委托开展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地区(自治州、盟)、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由委托单位负责公开相应案件信息;地方性法规授权具有专利行政执法职责的地区(自治州、盟)、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公开本单位行政执法案件信息。
二、公开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假冒专利案件,公开内容应当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认定侵权事实成立、作出处理决定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公开内容应当包括:行政处理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理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理措施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公开的假冒专利行为行政处罚决定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撤销的,应当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当下重要的法律议题,特别是在知识产权滥用方面,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也是被视为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之一。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具有一定立法基础。
它一般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属的专利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的规定,采取行政强制行为来进行执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专利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包括但不限于对专利违法行为采取强制措施、处罚、通知要求纠正等内容。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实施进一步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职能,涵盖了案件的调查取证、涉嫌侵权行为的强制责令、间接责令和强制措施、开展行政处罚和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后果等多个方面的规定。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实施,不仅要求案件的审查应充分配合专利法律规定,而且也要求执法行为应以自身的正当权利为被实施主体,同时确保当事人不受任何不正当行为的影响,以促进侵权行为的及时检查及其法律后果的控制。
总而言之,实施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可以有效地促进知识产权的发展,提高正当的权利获得的率,提高专利价值,从而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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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行政执法办法(2015修正)
【法规类别】专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令71号
【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布日期】2015.05.29
【实施日期】2015.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2010年12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0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29日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七十一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决定》修
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专利行政执法行为,保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开展专利行政执法,即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以及查处假冒专利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及时的原则。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调解协议。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给予的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力量建设,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开展专利行政执法。
专利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应当持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严肃着装。
第五条对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假冒专利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查处。
对于行为发生地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案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处理或者查处。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开展专利行政执法遇到疑难问题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第六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依据本地实际,委托有实际处理能力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部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调解专利纠纷。
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查处假冒专利和调解专利纠纷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派的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
执法人员的回避,由管理专利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决定。
是否回避的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
第八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展会和电子商务领域的行政执法,快速调解、处理展会期间和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专利侵权纠纷,及时查处假冒专利行为。
第九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
第二章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
第十条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三)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四)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和管辖范围;
(五)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项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人的合法继承人。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请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
第十一条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提交请求书及下列证明材料:
(一)主体资格证明,即个人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单位应当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副本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专利权有效的证明,即专利登记簿副本,或者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
的收据。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请求人应当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请求书副本及有关证据。
第十二条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
(二)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三)请求处理的事项以及事实和理由。
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可以以请求书附件的形式提交。
请求书应当由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三条请求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同时指定3名或者3名以上单数执法人员处理该专利侵权纠纷;请求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送达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并按照请求人的数量提供答辩书副本。
被请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处理。
被请求人提交答辩书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请求人。
第十五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
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制作调解协议书,加盖其公章,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决定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至少在口头审理3个工作日前将口头审理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的,或者未经允许中途退出的,对请求人按撤回请求处理,对被请求人按缺席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