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完善职称评聘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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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完善职称评聘有关政策的通知-津人[2005]57号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完善职称评聘有关政策的通知-津人[2005]57号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完善职称评聘有关政策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完善职称评聘有关政策的通知(津人〔2005〕57号)各区县人事局,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事(职称)部门,各职称系列(专业)主管部门:为深入贯彻全国和全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力度,营造有利于优秀专业技术人才脱颖而出和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04〕9号),决定对我市职称评聘有关政策进一步完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鼓励专业人员评审多个专业技术资格同时在两个以上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单位允许设置的岗位范围内,除按规定申报原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资格外,还可根据在其他岗位取得的业绩成果,按照该系列(专业)规定的条件,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完善转系列评聘职称政策(一)因工作岗位变动导致职称系列变化,且在现岗位工作满一年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按照现岗位要求和有关规定考核合格,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直接聘任与原职称级别相同的专业技术职务。

(二)聘任现岗位专业技术职务后,符合现岗位对应系列高一级职称申报条件的人员,可根据在现岗位上取得的业绩成果,按照现系列的要求,持原职称证书直接申报高一级职称。

经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和有关专家确认,原职称与现申报职称属相近专业的,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

(三)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现岗位专业技术职务后,要求取得现岗位对应系列同级职称证书的,应当按照该系列规定的条件参加考试或评审。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考试)纪律》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考试)纪律》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考试)纪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0.08.14•【字号】津人专[2000]22号•【施行日期】2000.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考试)纪律》的通知(津人专[2000]22号)各区县,各部委办局(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事(职称)部门,各职称系列主管部门:为加强对我市职称评审(考试)的监督和管理,创造公平、公正的人才评价环境,确保评审(考试)质量,经市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考试)纪律》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八月十四日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考试)纪律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职称评审(考试)的监督和管理,创造公平、公正的人才评价环境,确保评审(考试)质量,特制定本纪律。

第二条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职称时应实事求是地总结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的工作业绩,并按规定向单位提交所需的各种评审材料。

第三条各单位严格按规定的程序组织申报人员宣讲业绩,听取群众评议;召集推荐委员会或推荐小组会议确定推荐人选。

推荐结果应公布于众,接受群众监督。

呈报单位认真审核申报人员提交的各种申报材料,签署意见后报送到相应的评委会。

第四条负责评委会日常工作的人事(职称)部门应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

第五条各级评委会委员或专业(学科)评审组成员应认真审阅申报材料,严格执行评审条件,对申报人员作出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不得随意降低标准,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打击压制申报人员。

第六条评委会秘书组工作人员以及评委会委员、专业(学科)评审组成员等涉及评审会议的人员应保守评审工作秘密,不得向外界泄露专业(学科)评审组和评委会评审会议情况。

第七条对有伪造学历、资历、外语证书、论文著作、工作业绩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发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报(报考)职称;对弄虚作假已经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者,还要取消其专业技术资格。

天津职称聘任实施方案

天津职称聘任实施方案

天津职称聘任实施方案一、总则。

为规范天津市职称聘任工作,提高职称评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职称评定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天津市范围内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技术人员、医务人员、教育人员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三、评定程序。

1. 提交申请,申请人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所在单位提出职称评定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 材料审查,所在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材料将被推荐至评审机构。

3. 评审组成,评审机构由各领域专家和相关部门组成,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评审。

4. 组织考核,对通过初审的申请人进行综合素质考核,包括学术能力、业务水平、专业贡献等方面的考核。

5. 公示投票,评审机构将通过公示的方式公布考核结果,接受社会公众的评议和投票。

6. 聘任决定,评审机构根据考核结果和公示投票情况,做出聘任决定,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四、评定依据。

1. 学术能力,包括学术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专著等方面的评定。

2. 业务水平,根据申请人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内的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进行评定。

3. 专业贡献,评定申请人在专业领域内的创新成果、技术创新、科研成果等方面的贡献。

五、职称评定结果。

评定结果分为聘任和不聘任两种,聘任的申请人将获得相应的职称证书,并享有相应的职称待遇,不聘任的申请人将得到书面通知,并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议。

六、附则。

1. 本实施方案由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2. 本实施方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即为天津职称聘任实施方案的内容,希望各相关单位和申请人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职称评定工作的公平公正。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分级分类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分级分类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分级分类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06.20•【字号】津人社局发〔2018〕30号•【施行日期】2018.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分级分类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8〕30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力资源部门,各专业主管部门:现将《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分级分类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6月20日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分级分类评价办法(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18〕7号)精神,不断推进职称评价机制创新,进一步提升职称评价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针对性,现制定我市专业技术职称分级分类评价(以下简称“分级分类评价”)办法。

一、开展分级分类评价,要在国家设置的职称系列和级别框架内,根据不同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特点、不同级别职称的能力要求和评价标准,有序实施,客观、全面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业绩、能力和水平。

二、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全市职称分级分类评价的政策发布、统筹协调和运行管理;各专业主管部门负责分管专业领域职称分级分类评价方案制订、政策指导和推动实施;各业务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做好职称分级分类评价具体实施工作。

三、分级分类评价主要实行以下几种方式:(一)单位聘任。

用人单位按照全市统一的聘任基本条件,根据岗位需要、专业特点及个人业绩等,自主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即取得相应的职称,不需参加职称评审或考试。

单位聘任方式在部分系列(专业)初级职称评价中实行。

(二)以考代评。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家或我市统一组织的初级、中级职称考试且成绩合格的,即取得相应的职称。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3.25•【字号】津人社局发〔2016〕29号•【施行日期】201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29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力资源(职称)部门:现将《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度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补评工作按照该《办法》执行。

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2016年3月25日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能力水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结合我市中小学教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三条评审的范围和对象:全市范围内在编在岗的普通中小学(含民办学校)、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师进修学校以及教研室等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评审职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五个等级,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须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

第二章评审组织第六条中小学教师职称实行分级管理。

正高级教师评委会由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共同组建,负责全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高级教师评委会由市人力社保局授权市教委组建,负责全市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一级教师评委会由市人力社保局授权市教委、滨海新区和各区县教育局组建,负责本部门、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

天津职称评审说明

天津职称评审说明
2、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工程师资格并担任工程师职务五年以上。3.大学普通班毕业(工农兵学员)取得工程师资格并担任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4.先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后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一年以上,已取得工程师资格六年以上。
(二)评审工程师
1.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两年以上。2.获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3.大学本科、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四年以上。4.先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后取得大专学历一年以上,已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五年以上。
达到天津市地方合格标准(50分)的,其成绩在当年评审相应级别的职称时有效。 对年满40周岁以上,并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放宽外语成绩要求,在确定当年职称外语考试地方通用标准时适当降低分数线。今年天津市地方合格标准为40分。
根据天津市人事局津人专(2007)16号文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职称时可以免试外语
4.《申报高级工程师(正高级)资格人员情况简表》一式20份;《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表》副高级一式20份,中级一式13份;要求打印,一律用B4纸复印。《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表》由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后盖章。
5.《任现职期间年度考绩卡片》 填写近五年度考绩卡片,每年一张。如果转啊也技术工作年限较长,除填写五年考绩卡片外,需填写一份《专业技术人员业绩考绩登记表》。6.破格报告 凡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破格申报的,单位须提交破格报告一份,说明破格申报的理由,为什么同意破格申报。
审定程序及填报材料
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审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呈报表》(一式2份)、《专业技术人员业务考绩登记表》、《审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情况简表》(一式15份),并提供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及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仅限“员”级申报“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2023年天津市职称评审方案

2023年天津市职称评审方案

2023年天津市职称评审方案一、背景介绍近年来,天津市在各行业各领域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才涌入市场,对职称评审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推动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发展,完善职称评审制度,特制定了2023年天津市职称评审方案。

二、评审标准1.职称评审的原则:公正、公平、公开,充分体现岗位要求和专业水平。

2.职称评审的主要指标:职业道德与职业操守、专业知识与业务能力、创新能力与实践业绩。

3.分级评审标准:根据职称的不同级别,设立相应的评审细则,确保评审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三、评审程序1.申报材料准备:评审申请人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准备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单位证明等。

2.专家评审:由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过程中,专家可邀请评审人员进行现场答辩和实际操作演示。

3.结果公示:评审结果将在规定时间内公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人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议或申诉。

4.结果认定:评审委员会在公示期结束后综合评估,最终确定评审结果。

四、评审委员会1.组建机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专家、行业代表和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

2.评审委员会职责:负责制定评审标准和细则,组织评审工作,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查,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3.评审委员会成员遴选:根据相关专业领域的要求,邀请具有丰富经验和专业能力的专家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

五、重点推进内容1.加强职称评审培训:为评审委员会成员提供相关培训,提高评审水平,确保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2.完善评审标准和细则:根据行业发展和技术创新的需求,及时调整和修订评审标准和细则,确保评审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3.提高职称评审的公开性:加强评审结果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避免人为干预,确保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4.激励创新能力和实践业绩:在评审标准中加大对创新能力和实践业绩的权重,鼓励人才在实践中不断创新,提高职业水平和业绩。

六、预期效果通过2023年天津市职称评审方案的实施,预期达到以下效果:1.推动职称评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深化和完善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考核工作的意见-津人任[1999]18号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深化和完善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考核工作的意见-津人任[1999]18号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深化和完善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考核工作的意见正文:----------------------------------------------------------------------------------------------------------------------------------------------------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深化和完善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考核工作的意见(津人任[1999]18号)各区县,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及有关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近年来,随着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入轨运行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考核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考核工作制度已经形成,考核逐步向规范化、科学化发展。

但与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人事制度以及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高素质社会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要求相比,考核制度还需要不断完善,考核方法需要改进,考核的激励作用需要充分发挥,考核在公务员队伍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需要进一步加强。

为此,现就深化和完善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试行增加考核等次,完善考核制度根据人事部要求,针对我市考核中出现的称职等次人员“平台”,不易分出优劣,影响考核作用发挥的问题,经研究,从今年起,对公务员考核试行增加基本称职等次。

基本称职等次介于称职与不称职等次之间,其基本标准为:政治表现与业务素质一般,基本能适应工作要求;工作积极性、主动性较差,不能很好地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在工作中存在失误现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要记入考核登记表相应的栏目中,并可给予诫免或黄牌警告,不能兑现与考核有关的各种奖励,实行三个月的告诫期或采取一定手段进行教育。

二、推行量化测评考核方法,提高考核质量在年度考核中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是提高考核准确性、科学性的重要途径,今年要在年度考核中推行量化测评的方法。

天津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规定

天津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规定

天津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规定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关于下放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权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9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2017年度中小学教师高中级职称评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按照深化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稳步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不断完善评审机制,促进中小学管理水平的提升,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为办好人民满意教育提供有力支持。

二、参评范围截止到12月31日在编在岗的中小学(含幼儿园、成人学校)教师。

已办理“退休”、“离岗”手续的人员,不在参评范围之内。

三、使用职数依据《天津市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结构比例设置方案》(津人社局发(2016)24号),在不超过相应类别学校高级结构比例上限和高、中级总量结构比例的条件下,核定我区各级各类学校的结构比例方案和本年度高、中级教师职称的使用职数,经区人力社保局审核同意后由区教育局投放使用指标。

四、政策说明(一)我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按《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职称水平评价标准》《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办法》和区人力社保局的有关文件执行。

(二)参评人员的任教年限和任职年限均计算到12月31日。

(三)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且成绩合格。

(四)申报教师职称人员须具备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

(五)参评人员的学历必须是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并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

申报中学实验系列的教师必须为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2017年取得的学历不能作为参评学历。

(六)申报学科必须是国家或我市《中小学课程计划安排》所规定的学科课程;申报学科原则上应与任教学科、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

现岗任教学科不满一年的,可按原任教学科、学段申报。

(七)申报高级教师职称,任现职以来,做校级及以上公开课或示范课两次以上;所培养的青年教师(须有师徒合同、培养计划、培养过程记录)取得区级以上优秀成绩;校领导须现岗兼任学科教学课程,近五年以来,兼课不少于五个学期,周课时不得少于2课时,或者承担并完成两项市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幼儿园园长每学期须参加听课、评课、教研活动等不少于五次;其他行政人员必须现岗兼任学科教学课程,近五年以来必须连续兼课,周课时不得少于4课时。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职业院校教师职务评审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职业院校教师职务评审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职业院校教师职务评审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8.11•【字号】津人社局发〔2015〕61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职业院校教师职务评审标准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61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力资源(职称)部门:《天津市高等职业院校教师职务评审标准》已经有关专家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市人事局、市教委印发的《天津市成人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条件(试行)》(津人专〔2001〕37号)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

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2015年8月11日天津市高等职业院校教师职务评审标准第一条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等学校申报教授、副教授、讲师职务的教师。

第二条基本条件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教风端正,立德树人,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相当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专业技术应用的实践能力,较好地履行现职务岗位职责;身体健康。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报讲师职务:(一)学历和资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两年以上;2.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助教职务四年以上。

(二)任现职以来应具备下列业务条件1.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2.较熟练掌握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终身教育理论的基础知识;3.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任务,胜任一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指导过实验、实训、顶岗实习、社会调查等教学工作,参加完成学校规定的对外培训任务,历年教学质量考核结果应为合格,期间出现考核不合格的须延迟两年申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司法局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司法局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司法局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2.01.26•【字号】津人社规字〔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司法局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人社规字〔2022〕3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力资源(职称)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实施人才引领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激发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立足本职争创一流的积极性,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为我市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支撑,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9号)和《天津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党办发〔2018〕7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关于人才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元为纲,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围绕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总目标,坚持党对人才工作的全面领导,遵循公共法律服务人才成长规律,突出公共法律服务行业特点,坚持科学评价,注重评聘结合,为建设信念坚定、业务精通、作风务实、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提供制度保障,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

二、主要内容(一)健全制度体系1.明确实施范围。

在本市公证和司法鉴定机构专职从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满足申报条件的,可参加相应层级的公共法律服务系列职称评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0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0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0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7.05•【字号】津人社办发[2010]40号•【施行日期】2010.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0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0〕40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职称系列(专业)主管部门:为做好2010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我市关于职称评审工作的部署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2010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要求出发,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人才观,全面贯彻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按照市委加快构筑“三个高地”、全力打好“五个攻坚战”的部署安排,结合开展“解难题、促转变、上水平”活动,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识才、选才、用才标准,以业绩和能力为导向,不唯学历、不唯资历、不唯身份,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天津在高起点上又好又快发展和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提供坚实的人才智力保证。

二、评审政策2010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和我市有关政策,评审范围、评审标准、评审条件、评审程序、开展系列(专业)等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一)发挥职称导向和激励作用,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和重点产业发展各职称系列(专业)主管部门、各区县和各单位要紧密围绕市委“调结构促转变增实力上水平”的总要求,在职称评审过程中,向在重大项目和我市重点支柱产业的发展建设中涌现的各类优秀人才倾斜,鼓励对在重大项目、重点工程、重点产业发展和“解难题、促转变、上水平”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破格、越级评审职称,加快实现职称评审由重学历、资历向重贡献、实绩转变。

市人社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doc

市人社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doc

天津市北辰区职称工作办公室文件津辰职发〔2019〕9号关于转发《市人社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市人社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9〕8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职称工作办公室2019年8月2日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津人社办发〔2019〕88号市人社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力资源(职称)部门,各专业主管部门:为贯彻《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和我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实现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规范化、集约化、便利化,现就2019年度我市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和条件(一)我市(含驻津)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可以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二)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在津工作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和外籍人才,可以申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

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

(三)我市职称评审共设置27个系列(见附件1),所有系列均设置到正高级。

工程技术系列人工智能等新增专业的职称评审工作,从今年开始可以申报。

各系列或专业的职称评审工作由市人社局核准备案的高级、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见附件2、3)和自主评审评委会分别负责,申报条件由相应评委会公布。

(四)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相应职称系列或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有关政策(一)按照“一制三化”要求,进一步减少申报材料。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11.26•【字号】津人社规字〔2020〕10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人社规字〔2020〕10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力资源(职称)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大力推进“海河英才”行动计划,进一步激发会计人员干事创业活力和立足本职争创一流的积极性,助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号)和《天津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党办发〔2018〕7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坚持党管人才原则,遵循会计人员成长规律,坚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坚持科学评价,坚持以用为本,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的会计人员职称制度,为有效评价会计人员专业能力提供制度保障,为用人单位择优聘任会计人员提供重要依据,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健康发展提供会计人才支撑。

二、主要内容(一)健全评价体系1.明确实施范围。

本市(含驻津)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在岗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满足申报条件的,可参加相应层级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会计职称评审。

2.明确层级和名称。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称系列分级分类管理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称系列分级分类管理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职称系列分级分类管理意见津人专[2000]20号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立多元化、科学化的人才评价、使用机制,造就高素质、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结合各系列(专业)的特点,对职称系列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具体意见如下:一、初级初级职称分别实行以考代评或认定的办法,不再组织职称评审。

初级职称认定(不含卫生技术系列医专业)是指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五大”毕业生)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具体规定是: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认定为“员”级职务;大专毕业,见习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可认定为“助理”级职务;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满,可认定为“助理”级职务。

(一)实行国家以考代评或认定的系列(专业):统计、计算机软件、会计(审计)、经济(国际商务)、船舶。

上述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国家统一考试或参加我是组织的职称认定。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的办法国家资格证书,通过我是认定的颁发地方资格证书。

(二)实行我市以考代评或认定的系列(专业):卫生技术(药、护、技)。

(三)实行职称认定的系列(专业):工程、农业、高等学校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教师、技工学校教师、中小学教师、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实验、出版、群众文化、艺术(文学创作)、播音、工艺美术、体育锻炼、新闻、图书资料、文物博物、档案、翻译、律师、卫生技术(商品医药)。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医师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参加全国医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可认定初级专业技术职称,其中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认定医士,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认定医师。

我市不再组织卫生技术系列医专业初级资格考试。

二、中级中级职称分别实行以考代评、认定、资格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办法。

中级职称认定是指国家教育部承认的院校的硕士、博士学位获得者,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只能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具体规定是: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可认定中级职务;博士学位获得者,可认定中级职务。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自主评审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自主评审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自主评审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06.20•【字号】津人社局发〔2018〕33号•【施行日期】2018.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自主评审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8〕33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力资源部门,各专业主管部门:现将《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自主评审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6月20日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自主评审工作办法(试行)为深入贯彻《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18〕7号)精神,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切实发挥用人单位在职称评审中的主体作用,充分激发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现制定我市职称自主评审工作(以下简称“自主评审”)办法如下:一、实施范围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骨干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宣传文化单位等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事业单位,可申请开展自主评审。

二、申请条件单位申请开展自主评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工作基础好。

领导班子高度重视人才队伍建设和职称工作,职称评审工作组织有力、运行有序、成效明显,员工满意度高;(二)人才规模大。

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和结构能满足持续开展自主评审工作的需要,拟开展自主评审的专业领域人才比较集中;(三)专家队伍强。

单位具备组建自主评审委员会的条件,拥有一批专业技术能力强、能够履行评审专家职责的高级职称人员。

三、职责分工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全市自主评审的统筹协调、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专业主管部门负责自主评审的政策指导、资格确认、方案核准和结果评估;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自主评审的方案把关、指导推动和运行监督;用人单位负责自主评审的方案制订、组织实施和结果应用。

分类建立职称评审标准(津人社局发2018年29号)

分类建立职称评审标准(津人社局发2018年29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津人社局发〔2018〕29号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分类建立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标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力资源部门,各专业主管部门:现将《天津市分类建立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标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6月20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分类建立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标准实施办法(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18〕7号)精神,进一步完善职称评审标准体系,提高职称评审工作的科学化水平,现就分类建立我市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标准,制定如下办法:一、标准分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与我市实际,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市级标准和单位标准三大类。

其中,国家标准是制定市级标准和单位标准的总依据。

二、基本原则建立市级和单位评审标准,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服务中心。

评审标准要围绕全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对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突出重点、把握关键、分类制订。

(二)坚持德才兼备。

评审标准在突出专业能力、业绩、贡献的同时,坚持把品德作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首要内容,突出对科学精神、职业道德、从业操守的评价考核,倡导诚实守信,强化责任担当。

(三)坚持科学规范。

评审标准要遵循专业技术人才成长规律,针对不同职业、不同岗位、不同层次人才的特点,科学设定评价要素,严格规范应用程序,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

(四)坚持改革创新。

顺应发展趋势,坚持改革导向,不断完善评审标准调整机制,与时俱进,提高时效。

三、责任分工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全市职称评审标准建设工作的统筹协调、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专业主管部门负责分管专业领域市级标准认定、自主评审单位标准核准工作,并对标准执行进行指导监督和效果评估;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推动评审标准在所属单位的执行和落实;自主评审单位负责本单位标准制订、报批和组织实施。

天津市卫生技术职称评审

天津市卫生技术职称评审

天津市卫生技术职称评审关于做好2008年度天津市卫生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津卫人〔2008〕316号各区、县卫生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有关企、事业单位医院,各有关单位:根据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开展2008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津人专〔2008〕26号)和《关于2008年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委会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津人专职〔2008〕15号)精神,为做好2008年度天津市卫生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单位根据《天津市卫生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的意见》,认真准确填写《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一览表》、《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一览表》一式2份,经主管部门审核,上报市卫生局人事处核定,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未经市卫生局人事处核定职务结构比例的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卫生系列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参评材料。

二、凡按照市人事局《关于完善职称评聘有关政策的通知》(津人〔2005〕57号)规定,转岗聘任现工作岗位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持原职称证书,直接申报高一级(正高、副高)资格及学历破格申报高级(正高、副高)资格的人员,需参加卫生系列高级卫生技术实践能力相应专业考试,考试结果只在当年有效。

三、按照市人事局《关于完善职称评聘有关政策的通知》(津人〔2005〕57号)规定,转岗聘任现工作岗位卫生专业技术职务及外省市调入的人员,未办理我市职称认定的,持原职称证书,直接申报高级(正高、副高)资格的,必须提供所在单位聘任文件及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聘任的证明材料。

四、经专家论证,在医疗卫生机构内工作并取得科研、教学系列及卫生系列医、药、护、技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获得卫生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按照《天津市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规定执行),转系列或专业申报现岗位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

转入医、护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执业类别的执业资格。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用人单位聘任初级职称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用人单位聘任初级职称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用人单位聘任初级职称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06.20•【字号】津人社局发〔2018〕31号•【施行日期】2018.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用人单位聘任初级职称办法(试行)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8〕31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力资源部门:现将《天津市用人单位聘任初级职称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6月20日天津市用人单位聘任初级职称办法(试行)为深入贯彻《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18〕7号),创新职称评价机制,切实落实用人单位自主权,现明确全市实行用人单位聘任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办法如下:一、实施范围我市用人单位聘任初级职称系列包括:高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农业技术、工程技术、中专教师、技校教师、中小学教师、档案、文物博物(群众文化)、图书资料、律师、公证员、新闻、播音、体育教练、艺术、工艺美术、实验、飞行等20个系列。

其中,有行业准入要求的职称系列,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聘任条件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聘任初级职称,须同时具备全市统一规定的学历、工作年限要求,并经所在单位业绩考核合格。

全市统一规定的学历、工作年限要求为:(一)聘任员级职称,中专毕业的,从事拟聘任岗位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二)聘任助理级职称,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的,从事拟聘任专业技术工作;大学本科毕业的,从事拟聘任岗位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大专毕业的,从事拟聘岗位任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中专毕业的,从事拟聘任岗位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三、聘任程序(一)个人申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职称水平评价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职称水平评价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职称水平评价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3.25•【字号】津人社局发〔2016〕27号•【施行日期】201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职称水平评价标准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27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力资源(职称)部门:现将《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职称水平评价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该《标准》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2021年3月31废止。

原市人事局、市教育局《天津市中小学教师高、中级职务评审条件》(津人专〔2000〕42号)自该《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

2015年度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补评工作按照该《标准》执行。

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2016年3月25日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职称水平评价标准第一条适用范围本条件适用于天津市普通中小学校、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教研室、教师进修学校、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第二条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

(四)参加年度或学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或称职)以上等级。

(五)完成继续教育培训任务且成绩合格。

(六)具备计算机应用能力,并取得相应级别的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

第三条正高级教师(一)专任教师1. 学历和资历条件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担任高级教师五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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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完善职称评聘有关政策的通知
津人专[2005]57号
各区县人事局,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事(职称)部门,各职称系列(专业)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全国和全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力度,营造有利于优秀专业技术人才脱颖而出和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04〕9号),决定对我市职称评聘有关政策进一步完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专业人员评审多个专业技术资格
同时在两个以上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单位允许设置的岗位范围内,除按规定申报原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资格外,还可根据在其他岗位取得的业绩成果,按照该系列(专业)规定的条件,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完善转系列评聘职称政策
(一)因工作岗位变动导致职称系列变化,且在现岗位工作满一年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按照现岗位要求和有关规定考核合格,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直接聘任与原职称级别相同的专业技术职务。

(二)聘任现岗位专业技术职务后,符合现岗位对应系列高一级职称申报条件的人员,可根据在现岗位上取得的业绩成果,按照现系列的要求,持原职称证书直接申报高一级职称。

经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和有关专家确认,原职称与现申报职称属相近专业的,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

(三)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现岗位专业技术职务后,要求取得现岗位对应系列同级职称证书的,应当按照该系列规定的条件参加考试或评审。

(四)转入有资格准入等特殊规定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或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调整职称外语考试政策
(一)2005年及以后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达到国家通用标准的,以及参加我市古汉语、医古文(四部经典)考试,成绩达到我市通用标准的,其成绩有效期至评聘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束止。

(二)2005年以及以后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仍划定地方标准,达到地方标准的,其成绩在当年评聘相应级别的职称时有效。

(三)通过专业技术资格或职(执)业资格考试取得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要自主决定外语水平要求。

(四)我市原有的职称外语免试条件继续执行。

四、取消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有效期的限制
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中级职称时取得的3个模块合格证书,在申报高级职称时继续有效,只需再取得1个模块合格证书。

五、简化职称评聘手续
(一)凡在非本市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省部级人事(职称)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本市所属企事业单位后,可不办理外省市调入职称认定和换证手续。

经用人单位按照岗位要求考核合格,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直接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后,符合高一级职称申报条件的人员,可持原省部级人事(职称)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直接申报。

本人不再申报职称或因其他原因要求取得我市职称证书的人员,仍可按我市原规定程序办理外省市调入职称认定和换证手续。

(二)参加国家人事部统一组织考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且符合相应执业资格制度规定中的聘任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直接聘任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执业资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对照表》见附表)。

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符合高级职称申报条件的人员,可持执业资格证书直接申报,其中非本专业学历或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在申报高级职称时免于专业知识考试。

序号职业资格名称专业技术职务名称备注
1 房地产估价师经济师
2 房地产经纪人经济师
3 造价工程师工程师或经济师
4 执业药师主管(中)药师
5 企业法律顾问经济师
6 注册税务师经济师
7 注册城市规化师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8 价格鉴证师经济师
9 国际商务师国际商务师或经济师
10 注册安全工程师工程师或经济师
11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工程师
12 土地登记代理人经济师
13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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