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银行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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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户联保贷款行为,提高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地发挥我行各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营业机构或贷款行)支持农民、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指导意见》和《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户联保贷款是贷款行发放的由3 户以上没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农户在自愿基础上组成联保小组并签订协议,在借款人不能按约偿还贷款时,由联保小组成员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具有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本乡镇行政范围管理区内的住户。
(一)包括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二)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本办法所称农户;
(三)农户以户为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第四条农户联保贷款的基本原则是“自愿联保、风险共担、额度控制、分户发放、多户联保”。
第二章贷款基本条件
第五条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 周岁(含18 周岁)至60 周岁(含60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愿履行联保合同;
(二)在贷款行服务区域内有固定住所,且居住稳定,不长期外出;
(三)单独立户,经济独立;
(四)思想品德好,无劣迹,有生产经营能力和发展生产愿望,且从事生产经营项目合法、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五)有一定的收入来源,诚实守信,无不良贷款记录,有可用的授信额度;
(六)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存款账户,贷款前在贷款行存入不低于借款额5%联保贷款互助金;
(七)遵守联保协议。
(八)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农户联保小组管理
第六条农户联保小组的建立。
(一)自愿建组。联保小组成员通过自寻合作者等方式,自愿筹建联保小组。
(二)提交申请。拟建联保小组成员向贷款行递交《组建联保小组申请书》。
(三)资格审查。贷款行在调查的基础上对联保小组及其成员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确认联保小组及其成员的资格。
(四)签订联保合同。联保小组自联保合同签订之日起设立,联保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 年,合同期满,经贷款行同意后可以续签。
第七条联保小组必须建立联保基金,基金由联保小组成员按贷款额的5%交纳,联保小组全体成员还清贷款后方可动用联保基金。
第八条贷款发放前,联保小组通过民主选举产生联保小组组长以协助贷款行信贷人员管理贷款,及时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贷款使用情况。
第九条联保小组组长除具备借款人条件外,其家庭资产及收入必须好于其他借款人,且在小组中具有很好的诚信度和管理能力。
第十条联保小组成员责任
(一)负责小组各成员贷款申请、使用、管理和归还;
(二)在贷款本息未还清前,成员不得随意转让用贷款购买的物资和财产;
(三)联保小组成员对借款人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代为还款;
(四)在小组全体成员还清所欠款项的前提下,成员可以自愿退出小组;
(五)经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决定,可以开除违反联保协议的成员,小组应责令被开除者在退出前还清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联保小组成员的变更。
(一)联保小组成员的退出。
1、联保小组全体成员清偿贷款行联保贷款本息后,成员在征得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和贷款行同意后,可退出联保小组。
2、对违反联保合同的成员,在强制收回其所欠贷款本息或落实连带责任后,经联保小组其他成员一致同意和贷款行审查同意,责令其退出联保小组。
(二)联保小组成员的补充。符合参加联保小组条件的,经联保小组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和贷款行审查同意后,可补充到联保小组,成为联保小组新成员。
(三)联保小组成员变更后,须与贷款行重新签订联保合同。
第十二条联保小组的解散。联保小组全体成员还清贷款,并出具解散联保小组协议或书面声明后,可解散联保小组。
第四章贷款金额、期限及利率
第十三条各营业机构应根据借款人申请的生产项目实际需要确定合理的借款额度。联保贷款金额:联保小组成员每人最高贷款金额小组成员属个体工商户最高额度不得超过20万元、属农户一般额度不得超过15万元,联保小组所有成员担保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四条农户联保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周期确定,原则上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五条贷款利率:联保贷款利率按照农户小额贷款同档次利率执行。展期贷款利率按贷款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未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仍执行合同利率。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按规定计收利息和罚息。
第十六条贷款行对联保基金的存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法定活期存款利率执行。
第五章贷款的管理
第十七条贷款行要加强对农户联保贷款的贷后检查工作, 密切关注他们的经营情况,防范风险的发生。并按照信贷管理要求,将联保小组作为整体对联保小组借款人进行贷后管理。
第十八条联保户按规定比例存入保证金作为保证担保的补充,在保证合同中做出明确约定,主合同项下任一债务人发生贷款人有权处分保证金的任一情形时,贷款人可直接扣划该保证金账户上的保证金用于归还任一违约债务人所欠贷款人的贷款。
第十九条如果联保贷款项下任一借款人发生贷款逾期、欠息等违约行为时,贷款行可按照联保合同约定直接扣划联保小组成员在本行的保证金存款。保证金存款扣划之后,对于保证金存款不能完全覆盖贷款本息的,应要求联保小组成员在十五日之内按成员现有贷款余额补足相应保证金存款,如果不能按时补足,则视联保小组成员全体违约;